商业银行担保业务创新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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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05•【文号】银监办发[2003]145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各银监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几年,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各商业银行融资类担保业务迅速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产品结构、提高服务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各商业银行在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的同时,也出现了风险控制不严、管理薄弱等问题。

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融资类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控制相关风险,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开办融资类担保业务,应具备识别资本市场风险的能力,能在全行范围内对融资类担保业务进行总体风险管理,开发或引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融资类担保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进行持续的监控,制定相应的及时处理风险的措施。

二、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对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的总体评价、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等情况,通过要求提供反担保等措施缓解风险,并制定与风险相匹配的担保费率。

三、各商业银行在开办融资类担保业务时,应确保在担保期内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进行核实,及时分析所担保融资产品的风险状况。

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有效监控所担保的融资产品的资金投向,对资金用途作出禁止性规定,并约定如被担保方违反规定使用融资资金,商业银行有权解除担保合同,并向社会公众明示。

四、各商业银行应对申请融资担保的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可靠性进行调查和评估,对内部控制措施不到位、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达不到控制相关风险要求的,不得为其融资提供担保;应对融资主体的融资目的和实际融资用途进行深入分析,确保所担保的融资主要限于弥补流动性需求,对用融资清偿债务以及第一还款来源无保障的机构,不能给予融资性担保。

论担保公司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论担保公司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充足率 ( 准备金 充足率= 保风 险准备金 余额/ 担 账龄 1 以上代偿 年
余额 0 %,稳健 的担 保 公司 准备 金 充足率 应该 达 到 1 0 10 0 %以 担 保公司通 过有偿 出借 自身信 用资源 、 防控信用 风险来 获取经济 上)代偿 支付 保障率 ( 偿支付 保障率= 同期可承受担 保责任 的 、 代 ( 与社会 效益 。 公 司法》 《 修改 后取 消 了原《 司法》 六十条 “ 公 第 禁止 现 金+ 现金 等价物 ) 同期 到期 的担保余 额・ / ( 平均 代偿率 )担保 公 ,
( ) 一 担保公 司的概 念 担保 公司 是担负个 人或 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 职能 的专业机构 ,
为 自然 人提供 担保 ” 的规 定, 公司 的担保权 利交 由章程 规定 以 司 的代 偿支付 保障率 一般 要求大 于或 等于 1、担 保能力利 用率 将 ) 及 最高 人 民法 院 《 于人 民法 院审理 借贷案件 的 若干意 见》 关 等规 ( 担保 能力利用 率= 担保 余额/ 最大担 保能 力 0 %) 10 。 范性文件 的 出台为 整个社 会提 供 了一种 新的理财 思路 。 就担 保公司 内部运作而 言, 反映 单一业 务风险水平主 要从担 保 代偿 率、 前年 度坏账 比例 、 坏账准 备金 、 客户保 证金 的分布 比 关 于担保 公司是属 于金 融机构还 是非金融机 构 , 的规 范 例 、 现有 担保成 功率等 因素 进行衡 量 , 当然 , 多数担保 公司将 这些记录 性 文件存 在矛盾 。中 国人 民银行在 19 94年 8月发布 的 《 融机 视 为公 司的商业 机密 , 金 普通 客户 比较难 以获得 准确 的数据 。
关键词
担保 公 司 信用 资源
信用风 险

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与防范(ppt 95页)

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与防范(ppt 95页)
设定“项目受理→保前调查→反担保物价值评估→项目评审→法律 文件的制作与审核→签约→办理反担保法律手续→放款→保后检查→项 目还款→债务追偿→项目终止→注销抵/质押物登记”等主要业务流程。
(五)制度建设
廉洁运作制度 责任奖惩制度 目标责任制度 个人责任准备金留置制度
AB角制度 第一责任人制度 审保偿分离制度 尽责调查制度
(三)内部控制机制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系统
规范的决策系统。 严格的执行系统。 有效的监督系统。
评价机制 反馈机制 调整(处罚)机制
(四)职责分离、权责制衡的流程控制
一项任务不能由某一个人从头到尾地完成,各个环节相对独立, 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例如:
项目保前调查和项目评审相分离; 法律文件的审查,重要物权凭证保管,由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其 它部门负责。
1.事前充分调查 2.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相结合 3.以现金流量分析为风险评价的重要标准
最主要的是对客户 信用风险的识别!
(二)风险识别方法——专家判断法(“5C”分析框架)
品质(Character)
偿债能力(Capacity)
资本金大小(Capital) 抵押品情况(Collateral)
所处环境情况 (Condition)
领导班子以身作则
讲敬业 讲贡献 讲创造性劳动
良好的职业操守
良好的身体素质
良好的
团队精神 荣誉观念
事业、感情、待遇 三留人
(八)团队建设
队伍建设
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讲学历、不惟学历论、重在贡献 知人善任、用人之长 容忍缺点、业绩取人
四、信用担保风险识别
(一)概念及要求 信用担保风险识别的概念
要求
• 范围:股东、经营者、产品技术拥有者 • 核对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财产清单 • 财产清单:房地产、汽车、股票、债券、银行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

二、风险识别
1、风险识别是基础 担保公司必须具备比银行更强的风险识别、 风险管理、风险控制与风险化解能力,才能稳健 生存。识别风险,是管理风险、控制风险的基础。
2、风险可能存在那些方面?
理论上说,担保公司可能遇到来自各个方面 的风险。这决定了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必须具有系 统性。
内部风险
(1)来自公司内部的风险
动态风险
动态风险,又称行为风险、经营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是指由于信用担保决策失误,或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和对 市场变化等因素把控不周引起的风险。这是信用担保经营 活动中的主要风险,也是最难把握和控制的风险。尽管在 担保决策前对债务人进行了详细的信用分析,但担保机构 对债务人的未来的经营情况、管理水平、技术程度、供求 关系的变化等活动因素是很难做到精确推算的,而这些因 素总是在不断变化的。动态风险造成的后果是难以估计的。 动态风险具有强变性和不可预测性的特征,造成损失的可 能性最大。动态风险只能通过认真的信用分析、科学地预 测和采用有针对性的管理策略加以防范,尽可能地避免和 降低动态风险公司没有开展此项业务的经 历或者不可能对此办理保险。
国家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的归口管理的 规定,使传统的商业保险公司不能开展此项业务; 同时,拟贷款企业的经营要素具有强变性和不可 预测性的特征,需要有专业性的操控程序和专业 团队从事这项工作。所以,传统的商业性保险公 司不可能对此办理保险。
1.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的基本思路
(1)研究政策,规避风险; (2)严密程序,健全科学合理的风险管控体系; (3)实事求是,认真扎实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4)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部会审议和评审会的查遗 补漏和优化方案工作; (5)法务当先,严密审查各类合同; (6)保管兼顾,开拓业务与保后管理并重; (7)风险分担,协商银行开展分险分担和再担保; (8)专业高效,加强担保队伍建设。

关于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关于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关于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措施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如果不加以控制和规避,将对银行的经营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

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措施进行研究和探讨,对保障银行的稳健经营、保护客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主要来源1. 外部环境因素:外部环境因素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

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变化,特别是法律法规的调整和改革,都可能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

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金融法规、法律条例的修订等都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增加。

2. 客户因素:商业银行的客户往往涉及众多的法律事务,例如贷款、担保、担保物处置等等,客户的法律行为和风险传导也会成为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重要来源。

3. 内部管理因素: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职工管理、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力等原因可能产生违法违规行为,也可能会导致法律风险的增加。

以上三个方面都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主要来源,针对这些来源,商业银行需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从而降低法律风险。

1. 金融债务危机:商业银行的债务方往往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当债务方出现违约情况时,商业银行将面临不良资产增加、损失扩大的风险。

2. 金融诉讼风险:商业银行在与客户、合作方、监管机构等相关方进行业务往来中,可能出现法律诉讼纠纷的情况,对银行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3. 合规风险: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如存在合规风险,将会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1. 加强法律意识: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培养和法律风险的意识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金融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各项风险规避、检测和处理措施,完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金融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概述银行保函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承诺支付担保的业务形式。

银行保函在国际贸易、工程承包、土地拍卖、招标投标等方面应用广泛。

银行在提供保函业务时,需要详细审查客户的资信,以确认其能否履行合同。

但是,银行保函业务也存在着法律风险,该风险主要体现在担保金额风险、担保基础风险和违法风险等方面。

因此,银行应该通过做好内部管理、加强审查程序等措施防范这些风险。

银行保函业务风险1.担保金额风险担保金额风险是指在保函期限内,客户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且产生损失时,银行需要承担的赔付责任超过了银行的最高限额,从而导致银行经营风险的可能性增加。

银行在提供保函服务时,应该严格审查客户的信贷记录、资产负债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根据担保金额的大小设定适当的担保费用和保险措施,以降低担保金额风险。

2.担保基础风险担保基础风险是指在保函期限内,客户未能履行合同,但由于担保期限已经到期,银行无法取消保函,导致银行承担的赔付责任与客户实际还款能力不相符的情况。

银行在提供保函服务时,应该定期审核客户的资信,确认是否存在评级下降、经营不善等情况,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以降低担保基础风险。

3.违法风险违法风险是指银行在提供保函服务时,未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信和合同条款,导致银行承担的赔付责任与客户实际还款能力不符的情况。

例如,客户提供的合同条款存在漏洞或不明确,或者银行未确认客户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等。

银行在提供保函服务时,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客户资信并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降低违法风险。

银行保函业务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内部控制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划分担保金额风险和担保基础风险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担保管理和资信评审制度;定期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更新。

同时,银行应加强内部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确保银行保函业务运作安全可靠。

2.加强审查程序银行应根据风险等级和业务性质设定不同的审查程序,针对性地审查客户的资信、合同条款等,确认其能否履行合同。

浅论担保公司的风险及风险防控

浅论担保公司的风险及风险防控

浅论担保公司的风险及风险防控作者:卜桂霞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6期摘要:目前担保行业在我国还远远不够成熟和壮大,其自身存在着许多问题,加之外部环境也不够理想,因此我国的担保事业面临着许多的风险。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成熟,有一天担保行业必将发挥其价值和作用。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担保行业的现状和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的出现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担保公司;风险防控;解决措施担保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一些中小企业。

风险与担保公司始终是如影相随的,因为担保公司经营的过程中承担的是风险,控制的也是风险。

如何识别担保公司在不同阶段所面临的风险,如何进行风险管理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和规避风险就成为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关注的现实课题。

由于担保公司的经营内容包含不同业务区域和不同的实体,因此管理风险不仅种类繁多且难以控制,所以适度平衡经营风险对担保公司的长期成长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我国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现状。

在风险管理上,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很相像,担保公司承担着银行或其他债权人转移的高额信用风险。

由于担保风险的分散与损失分担、补偿机制尚未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是确保担保公司安全运营的关键。

但是,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在风险管理中风险管理现状不够理想,担保的代偿率过高,风险损失过大等诸多原因,也就导致了其风险管理能力不能保证业务规模的稳健发展。

2.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发展战略与风险管理策略与不相匹配。

在国内的众多担保公司中,在他们指定的战略目标都有急于做大的特点,这样却最终导致了担保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承担了大量自身无法承受的风险,这样也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2)风险识别能力低。

由于有些中小企业素质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出现了困难,这样也加大了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与防范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与防范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与防范1. 引言担保业务是担保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通过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履约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由于担保业务的特殊性,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担保公司需要加强对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与防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与防范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有效的方法和措施。

2. 担保业务风险的分类担保业务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 市场风险担保业务市场风险主要指市场波动对担保公司和借款人的影响。

市场波动可能导致借款人违约或者担保物价值下降,从而增加担保公司承担风险的可能性。

2.2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无法按时或完全偿还借款的风险。

借款人的信用问题可能导致担保公司无法获得资金回报,造成经济损失。

2.3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或者借款合同无效等原因而引起的风险。

担保公司需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并确保自身合规运营。

3. 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与防范策略为了有效降低担保业务风险,担保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策略:3.1 加强尽调与审查在担保业务前,担保公司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详细的尽调与审查。

通过充分了解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3.2 多元化风险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的方式,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项目和借款人身上。

这样即使某个项目或借款人出现问题,也能够减少整体风险的影响。

3.3 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环节。

通过制定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可以提高风险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3.4 加强内部控制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风险管理、业务操作等方面。

内部控制的加强可以确保担保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减少内部风险的发生。

3.5 持续监测与及时响应担保公司需要持续监测担保业务的风险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不少于1000字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成为了银行发展的两大重要方向。

商业银行需要不断创新业务模式,开发新的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也需要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各种风险,保证自身健康稳定发展。

下面就从创新和风险控制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是实现银行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传统的银行业务已经无法满足客户和市场的需求,需要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

银行业务创新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产品创新银行可以通过开发新产品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如信用卡、个人小额贷款、微贷款等。

这些产品不仅可以扩大银行的业务范围,也可以提高客户的粘性,增加客户的留存率。

(二)服务创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客户开始使用线上银行服务。

因此,银行可以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来满足客户的需求。

如移动支付、微信银行等,这些服务不仅方便客户,也可以有效地降低银行的运营成本。

(三)渠道创新银行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来开展业务,如ATM、自助终端、手机银行等。

这些渠道可以让客户更方便地进行交易,比如ATM可以提供24小时存取款服务,自助终端可以提供更多的自助服务,手机银行可以方便客户随时随地进行交易。

(四)市场创新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为银行业务的创新提供了机会。

比如证券业务、基金销售等,这些业务相比传统银行业务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同时也可以扩大银行业务的范围。

二、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商业银行面临着各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银行需要加强风险控制,避免风险带来的损失。

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部门的建设、风险管理流程的完善、风险评估方法的规范化等,以确保风险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防止客户违约带来的风险。

房贷担保业务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房贷担保业务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房贷担保业务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一手楼直客式担保业务主要风险点:1、虚假交易或取消交易的风险①发展商作弊,以虚假交易套取银行按揭资金。

多见于发展商资金周转困难而用虚假交易方式套取银行资金。

例如以虚假身份证或员工身份证交易等;②发展商毁约取消交易。

例如房价上涨,发展商毁约利益大于成本;③买家毁约取消交易。

例如房价下降造成买家可能负资产;④由于发展商原因交易无法完成。

例如不具备售楼条件、楼盘烂尾、无法通过验收等。

2、未能如期办理鉴证的风险①买家未能如期交付款项,导致发展商不办理鉴证手续。

这种可能性较少,一般买家支付首期以后,发展商就会办理鉴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催促买家尽快支付余款;②发展商拖延鉴证。

发展商因人手不足或成交不多,要等到一定量以后才去办理;房价上升,发展商想拖延违约;发展商和办证机构关系不好,逾期不办理被取消办理资格;发展商保管不善,遗失合同、受理回执等资料要件;发展商未及时将买家的定金或首期款转入监控帐户,不具备办理资格;③发展商不办理鉴证。

例如发展商以虚假交易套取银行资金,取得银行按揭贷款后取消交易,形式上退回资金给虚拟购房者。

3、未能如期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风险①买家不配合取回并递交鉴证后资料要件;②银行或银行委托代理机构未能及时取回或督促买家取回并递交鉴证后的资料要件;③发展商或买家、银行、银行委托代理机构保管不善,造成资料要件遗失;④银行资料不全造成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备案;⑤银行或银行委托代理机构未能及时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备案。

防范措施:1、承保前:①选择优质楼盘。

例如上市公司、地方知名企业、有过往楼盘销售业绩等,并事前做好考察评价;②审核买家,最好为公务员、白领、当地人士、夫妻等。

炒家和经商的需要慎重;③收集资料齐备无缺,真实不虚假;④和买家面谈面签,了解情况;⑤审核买家个人资信报告,考核过往资信记录;⑥上网核实成交情况。

2、承保后:①跟进发展商办理鉴证进度,上网核查;②核实办理鉴证后,跟进银行取回鉴证后资料要件;③跟进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④定期上网核查有无中途退房;⑤定期做保后检查,根据进度拟定跟进措施;风险处理:1、买家退房:马上联系发展商按划款途径原路退回款项,已退回的跟进银行尽快收回,已收回的尽快出具解保通知。

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与防范

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与防范

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与防范一、法律风险的来源1. 合同风险保理业务的开展离不开各类合同的签订,包括委托合同、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等。

一旦合同存在漏洞或者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就可能会带来法律风险。

比如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的内容和要求非常严格,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导致保理业务的失败。

2. 法律法规风险保理业务的开展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票据法》等。

如果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会面临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前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3. 业务风险在保理业务中,可能存在一些违约风险、欺诈风险等业务风险,这些都有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商业银行需要对借款企业和应收账款进行仔细的审核,以及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以规避这些业务风险。

4. 审查程序风险商业银行在进行保理业务时,需要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这些应收账款的真实有效。

如果审查程序存在疏漏,就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二、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1. 合同风险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前,务必对合同进行仔细的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准确,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签订合应当尽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漏洞。

2. 法律法规风险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前,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了解和研究,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商业银行还可以建立专门的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对保理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总结与展望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如果不能加以有效的防范和控制,就有可能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

商业银行需要高度重视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制度,确保保理业务的稳健开展。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保理业务也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除了要加强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外,也要从业务创新、风险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全面提升,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从而为保理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奠定基础。

担保业务会计处理与风险防控

担保业务会计处理与风险防控

担保业务会计处理与风险防控担保业务作为金融行业中一项重要的服务,旨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支持。

在担保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会计处理和风险防控是十分关键的环节,本文将就担保业务会计处理和风险防控展开讨论。

一、担保业务会计处理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是指在担保业务发生时产生的相关会计科目的确认和记录。

担保业务的主要特点是提供担保的风险性,因此在会计处理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担保合同确认与计量担保合同是担保业务的基础,会计处理应从担保合同的确认和计量开始。

担保合同确认主要包括确定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要素,计量则是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风险评估来确定合理的担保金额。

2. 担保业务准备金的计提由于担保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了规避风险并保证担保能力,银行需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计提一定的准备金。

准备金的计提应根据风险评估模型和各项指标来确定,以保证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充足率。

3. 担保业务的费用确认担保业务的开展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包括担保费用、评估费用等。

在会计处理中,应按照相关准则和规定,将这些费用合理确认,并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分类和分摊。

二、担保业务风险防控担保业务的风险防控是指通过一系列措施和管理手段,减少担保业务可能导致的风险并保障业务的正常开展。

以下是担保业务风险防控的几个关键步骤。

1. 风险评估与审查在担保业务开展之前,银行应对担保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这包括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物品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和预防。

2. 资金安排与监控在担保业务过程中,银行应合理安排资金,并对担保金额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这包括担保资金的来源、流向、使用方式等方面的控制,以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3. 担保物品的保管与处置担保物品作为担保业务的重要保障,银行需要对其进行妥善保管,并在需要时及时处置。

这涉及到担保物品的保险、存放、评估、处置等一系列工作,以确保物品的安全和保值性。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商业银行以中间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咨询、代理、担保、租赁及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

在中间业务中,银行不再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扮演的只是中介或代理的角色,通常实行有偿服务。

文章将先介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并通过分析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分析,阐述其风险及介绍他们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引言首先介绍一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种类及其在行业内的地位,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按功能与性质分为九类: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如支票结算、进口押汇、承兑汇票等。

二、银行卡业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三、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收代付款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四、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

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五、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包括贷款承诺、透支额度等可撤销承诺和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六、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包括期货、期权等各类金融衍生业务。

七、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

关于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关于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关于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变化不确定、法律合同纠纷等因素而导致的风险。

法律风险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和资产负债表都有潜在的负面影响。

商业银行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法律合规管理岗位和责任分工、法律合规培训和教育等。

商业银行还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报告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注重风险控制,合理分析合同内容和条款,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并具备可执行性。

商业银行还应把握市场变化和法律法规变化,及时调整合同条款,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客户风险的评估和管理。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获得合法收入,同时也要防范客户的违法行为。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担保权利的评估和管理,确保担保合法有效,以减少风险。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政策,及时调整业务和内控制度,以确保符合监管要求和法律合规。

商业银行还应注重法律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评估法律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

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并采取措施加强对法律风险的控制。

只有如此,商业银行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健康、稳定地发展。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日益重要。

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业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兴业务,具有风险低、收益高、创新空间大等特点。

然而,随着中间业务的快速发展,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这些法律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防范和化解,不仅会影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和声誉,还可能给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范畴较为广泛,包括支付结算、代理、担保、承诺、交易、咨询顾问等多种类型。

这些业务在为商业银行带来丰厚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合同法律风险方面表现较为突出。

中间业务通常涉及复杂的合同关系,如与客户、合作机构之间的合同。

如果合同条款不清晰、不严谨,或者存在法律漏洞,可能导致在业务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和纠纷。

例如,在代理业务中,若代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当代理事项出现问题时,责任的界定就会变得模糊不清,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其次,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和完善,对于一些新兴的中间业务,可能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滞后的情况。

商业银行在开展此类业务时,可能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面临法律风险。

比如,某些创新型的金融产品,其合法性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容易引发监管部门的关注和质疑。

再者,监管合规风险不容忽视。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要求日益严格,如果银行未能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可能会受到监管处罚。

例如,在开展担保业务时,若违反了关于担保额度、担保对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银行将面临法律责任。

此外,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也逐渐显现。

在咨询顾问等中间业务中,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问题。

如果银行未能妥善处理相关知识产权事务,可能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自身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

面对上述种种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加强内部控制是基础。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和严格的审批程序。

担保业务风险防范及典型案例分析讲义

担保业务风险防范及典型案例分析讲义

担保业务风险防范及典型案例分析讲义一、担保业务风险概述担保业务作为一种金融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融资的便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担保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

以下将从风险防范的角度介绍担保业务风险以及典型案例分析。

二、信用风险防范1.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并明确风险管理职责,确保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准确识别风险:对申请者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包括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分析,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

3.合理定价:根据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和项目风险,合理定价,避免因过低的费用导致不良贷款的增加。

典型案例分析:某担保公司对一家创业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时,未能准确判断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市场前景,最终导致该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担保公司承担了巨额的担保责任。

三、经营风险防范1.严格风险审核:对申请者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审核,避免担保对方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无力还款的风险。

2.优化担保对象:选择具备明确经营方向、良好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的企业或个人作为担保对象,减少经营风险。

3.风险分散:在担保业务中采取分散投放的方式,避免过度集中风险。

典型案例分析:某担保公司对一家餐饮企业进行担保,未充分了解餐饮行业的竞争状况和市场需求,最终导致该餐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

四、市场风险防范1.了解市场状况:定期研究市场动态,了解各行业发展趋势,预测市场风险,及时调整担保策略。

2.维护行业关系:与相关行业的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借助行业信息和资源互助,降低市场风险。

3.拓展多元业务:拓展多元化的业务范围,减少对某个行业的依赖,降低市场风险。

典型案例分析:某担保公司在某个行业中有较高的集中度,由于该行业出现了严重的市场波动,导致担保公司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部分担保对方无法按时还款。

五、法律风险防范1.合规运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确保担保业务的合规运作,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担保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三篇

担保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三篇

担保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三篇篇一:担保公司防范法律风险一、担保公司目前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中存在的担保风险主要就是担保主体损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分为系统风险和随机性风险两类。

系统风险是由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靠担保机构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

而随机性风险是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自身的风险,通过风险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种风险,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对担保公司来说,最常见的随机性风险是企业的信用风险,也称代偿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无力或不愿意偿还而造成担保机构损失的风险。

二、担保公司防范代偿风险的几点措施。

就以上存在的风险担保公司必须采取措施积极主动避免风险产生,不能消极等风险产生再去做工作。

担保公司如何主动防范此类风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建立再担保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即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已承担的担保风险按照一定的比例再次进行担保或强制再担保,以分散和转移已担保的风险。

再担保机制是担保体系中分散和转移己担保风险的重要保障方式。

2、建立反担保对于借款人申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依照保证人与债务人事先的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不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就可以直接从债务人事先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中获得履行或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从而把信用风险的一部分分散给债务人,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系数。

担保公司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反担保一般采用以下四种形式:(一)以保证金形式提供反担保。

保证金是指在委托保证合同生效后交给保证人,用于债务人的借款债务支付的资金。

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时,保证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即可直接将保证金划拨给债权人。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及防范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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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的脱保风险及防范
【对策】 一、强化精细化管理。重视授信业务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环
节,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品及资产调查, 防范道德风险 。
二、严格制度执行,规范业务操作。确保借款申请资料真实、 完整,严禁指使或参与借款人编制假报表,伪造假证明、假材 料申请贷款;不得为借款人介绍保证人。
三、一旦发现借款人发生影响我行授信资金安全的情形,要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争取主动。一旦知悉公安机关介入,要第 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当地政府沟通,取得支持,尽力避免普通 合同纠纷被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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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共有权风险及防范
一、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共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 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 定的除外。
特殊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城 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等
3.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甄别
5
代理
注意事项
1.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应明确具体)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2.公证、认证 3.代理人签名
6
合同订立
【案例一】 2012年8月,建行某支行一联保贷款逾期,提交仲裁。
其中一保证人对签名提出异议,认为非其本人签名。经笔迹 鉴定,确非其本人签字。
日期、签名位置
8
合同履行
【案例一】 某银行向A公司提供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由B公司提供保证
担保。B公司是央企,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新领导上任后,对 企业进行了整顿,变更了企业名称。A公司贷款到期后无力清偿,银 行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以保证系上任领导所签,且企业 名称已变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二】

关于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关于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关于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措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业务运作中面临各种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在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为法律法规不完善或者不合理,导致出现的非合法行为或者纠纷,给银行业务及声誉带来的潜在风险。

下面将重点分析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型,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类型(一)合同风险: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各类合同是日常运营的一项重要活动,包括贷款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外汇合同等。

合同风险主要指当两方签订合同后,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条款存在歧义导致争议,会给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甚至法律纠纷。

(二)信用风险:商业银行的业务往往涉及信用关系,如发放贷款和担保等。

信用风险主要指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或者担保人无力履行担保责任,给银行带来损失。

(三)合规风险:商业银行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经济赔偿或声誉损失等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主要包括反洗钱风险、反恐怖融资风险等。

(四)法律监管风险:商业银行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操作,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律监管风险主要包括违反银行监管规定、泄露客户隐私信息等。

(五)诉讼风险:商业银行可能因为合同纠纷、金融诈骗、公司治理等因素,面临各类法律诉讼。

诉讼风险主要指商业银行被诉讼或诉讼涉及的损失及后续影响。

为了控制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客户利益,商业银行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一)合同管理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审查、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等流程和权限,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以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风险评估和审查: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不同业务类型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和审查,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点。

(三)合规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建立内部合规控制机制,确保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合规风险。

(四)法律监管合规体系:商业银行需要严格按照监管规定操作,制定合规操作流程和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及法律风险管理,并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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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担保业务创新及其法律风险防范--以物权法背景下应收账款质押和理财产品质押为视角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一方面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拓展了担保物权范围,为商业银行创新担保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

另一方面,《物权法》也对商业银行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操作流程、实现担保物权等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同时,由于“物权法定”的原则仍需严格遵循,因此对于一些目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仍未明确承认物权担保效力的非典型性担保业务,商业银行应做到谨慎操作,并通过极动主积设置条件,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物权法背景下的应收账款质押和理财产品质押为视角,探索商业银行新型担保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应收账款质押我国《物权法》第223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出质的标的。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又对应收账款的定义和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表述以及界定。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物权法》的一大创新制度,在商业银行信贷担保业务中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对于企业而言,其可以以自身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盘活无法流动的沉淀资产,使得缺少固定资产的中小企业有了新的融资渠道与选择。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为大量中小企业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可以改善自身担保业务结构、扩大客户群体、有效增强自身竞争能力。

但是商业银行在具体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时,应正确理解作为质物的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并注意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1、法律分析物权法中所称的“应收账款”应不同于会计学中的“应收账款”,依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办理质押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具体包括:(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从法律性质上看,应收账款质押应属于权利质押,并具有以下三种性质。

一是特定性。

即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只能是金钱债权,且需基于正常、真实、合法的基础交易产生,权属清楚、无瑕疵,卖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二是可转让性。

即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允许转让的,且卖方与买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不得转让的条款。

三是时效性。

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2、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好处在于:质押成立后,一旦银行向借款人主张还款不获清偿的情况下,银行便有权处分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并就处分收益优先受偿。

但是,由于应收账款质押在我国属于较新的业务、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性质,因此应收账款业务也有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是登记非唯一性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并未明确具体的登记审核标准与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职责只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以及相应登记记录的保存义务。

此外,征信中心亦明确表示其不承担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责任;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登记当事人自行负责;登记内容有限,仅包括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识别信息、质押财产描述等。

因此,商业银行作为质权人,单方在依托互联网的应收账款质押电子登记系统中上线操作,无法根本排除应收账款质押被重复登记的可能性。

而通过出质人名称、发票编号等简单查询亦无法查询到其是否为第一顺位的质权人。

二是登记期限法律冲突风险。

尽管《担保法司法解释》12条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的担保期间对于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登记办法》12条却明确规定,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登记失效。

因此上述条文的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应收账款质权是否随着登记失效而消灭变得不明确。

三是登记机构冲突风险。

《登记办法》中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也纳入登记范围,事实上,其他行政规章对于公路收费权的登记部门认定为地级市以上地方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

因此是否需要由两个部门同时进行登记,登记时间差异问题如何解决都在实践中带来诸多风险。

四是质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这也是目前最大的法律风险。

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应收账款质权行使的程序和细节作出有效规定,质权的实现更多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

因此,就算商业银行对应收账款进行了质押登记,也会面临应收账款到期后债务人无偿付能力、债务人改变支付方式、债务人自行抵销债务等诸多情形,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实现质权的风险。

此外,如产生应收账款的交易被认定不真实或不合法,则质权也很难实现。

3、防范措施在目前法律法规没有进一步规定、央行《登记办法》没有具体细化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仍需做到谨慎,并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应收账款的合法性、时效性。

应审核买卖合同等是否合法有效,买方的资金实力是否强劲,应收账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

二是在办理质押登记时,应尽可能在登记界面-质押财产描述中详细描述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以防范将来可能产生的争议。

三是应尽量采用“书面合同+质押登记+通知第三债务人”的公示模式。

尽管我国物权法基本确定的公示方式是“书面合同+登记”,但是商业银行应做到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由其签字予以确认,并要求其在债务到期后将款项直接交付银行或划入银行指定的账户。

四是应尽可能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作出放弃设质应收账款抵销的书面承诺,以防范将来可能出现的抵销导致应收账款归于消灭的风险。

五是一旦无法实现质权,商业银行应积极采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106条规定,当质权人向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因此如果遇到上述情形,商业银行可以积极主动采用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二、理财产品质押目前商业银行的存款收益率普遍较低,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水平均较高,因此在银行业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理财产品来满足其留存资金的增值需求。

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客户向商业银行提出用理财产品替代保证金的形式申请质押贷款,也有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尝试推行个人和小企业理财产品质押贷款。

1、法律分析所谓“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人民币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按照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金融产品。

可以划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四大类。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便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一笔贷款,借款人以其自身所有的,或第三方所有的理财产品为标的设立质押,一旦债务到期不获偿付,银行有权将理财产品折价优先受偿。

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理财产品质押从本质上分析应该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但是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2、法律风险目前尽管有部分商业银行开始开办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但是该业务仍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一是质押无效的风险。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可以设立物权的标的物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示手续,违背上述原则设定的抵押、质押均将被认定为无效。

而理财产品不属于《物权法》223规定的可质押的权利。

因此理财产品质押缺少法律依据,一旦涉诉,很可能被认定为质押无效。

二是优先受偿权丧失风险。

如果质押被认定无效,则银行将不能就理财产品优先受偿,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和法院查封等。

三是质物贬损的风险。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由于市场波动幅度较大,很可能会导致理财产品贬损后的价值低于客户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四是质物未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很多银行设计发行的理财产品都是有固定的到期日的,在主债权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很可能因为质押品的到期日未到而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形成不良资产。

3、防范措施理财产品担保应该属于一种非典型性担保,虽然非典型性担保不能创设物权,目前也没有法院判决承认其具有物权效力,但是商业银行也可以主动设置条件防止产生法律风险:一是办理登记公示。

就某种意义而言,理财产品也可以视为一种应收账款,理财产品的发行行是债务人,投资者是债权人。

因此拥有双重身份的商业银行如需办理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应尽可能在央行征信中心予以登记。

二是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商业银行可以行使抵销权。

一般而言,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也会是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在目前理财产品质押法律性质不明朗的前提下,如果质押不获支持,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行使抵销权获得贷款优先清偿。

三是办妥理财资金账户的冻结支付。

一旦商业银行将理财资金账户置于自身可控制之下,则可以凭借占有担保标的物(账户中的存款)对抗其他一般债务人。

四是在合同中约定强制平仓条款。

为了避免质物贬损的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强制平仓条款,一旦满足相关条件,则商业银行有权将理财产品平仓,将所得款项用于优先偿还银行贷款。

三、结语担保方式创新不仅是商业银行开拓市场的利器,更是银行保全债权、化解风险的有效手段。

目前银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使得担保创新层出不穷,如何在扎实做好法律风险管控的同时,做到“先行先试行”便是值得我们深思之处。

《物权法》在《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规定,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在拓宽经营者融资渠道的同时,也扩大了银行办理贷款担保业务的范围。

因此在信贷实践中,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对于应收账款质押及保理业务进行创新,拓宽了质押物的范围。

除此之外,对于物权法尚未界定的现实中的新型担保方式,商业银行应了解其已具有债权合同效力;在物权方面,虽存在一定法律障碍,但仍可以积极主动创设条件避免风险,毕竟法律风险仅是业务创新和发展中诸多风险的一种,担保物优先受偿也只是一种保障贷款如期收回的手段,我们应尽可能在目前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权衡收益和风险的平衡点,做到有效提高担保创新的实用性,保障银行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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