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实务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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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实务》课件

《保险法实务》课件
探索保险公司市场准入要求和执业资格。
保险的责任与赔偿
1
保险责任
解释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
2
保险赔偿
讨论保险公司对受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和限制。
3
赔偿方式
介绍保险赔偿的方式和程序。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
案例分析
深入分析实际保险案例,探讨 法律实务应用。
法律解读
解释法律条文在案例中的适用 和解释。
判例研究
研究相关法院判决和裁决,结
回顾《保险法实务》课程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观点。
2 提问环节
为学员提供提问和讨论的机会,进一步加深对保险法实务的理解。
《保险法实务》PPT课件
探索保险法的实际应用,了解保险法律基本概念、合同法律要素、保险公司 管理法规以及保险责任与赔偿。
课程介绍
1 为何学习《保险法实务》
了解保险法律对于个人和组织的重要性,掌握保险法的基本知识。
2 学习目标
掌握保险法的核心原则和相关概念,能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保险案例。
3 教学方法
通过案例分析和实例讲解,深入浅出地介绍《保险法实务》的关键内容。
保险法基本概念
保险法定义
了解保险法的含义和作用,明 确保险法的法律地位。
保险基本原则
探索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例如 合法性、公平性和善意原则。
保险法分类
介绍不同类型的保险法,包括 人寿保险法和财产保险法。
保险合同法律要素
保险合同要素
详细解释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包括合同成立、合同内容和合同 解除。
保险合同形式
讨论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和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保险合同签订
解释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和双方 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公司运营管理法规

保险学理论与实务第三章保险合同PPT课件

保险学理论与实务第三章保险合同PPT课件

❖(二)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
❖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对于财产保险而言。
❖ 1.定值保险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全损时,按约定价值和保险金额较低者赔 付。如果部分损失,则需要计算损失比例再乘以约定价值, 然后再与保险金额比较,选择较低者。

受益人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受益人的法律资格。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法律上 没有资格限制。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 益的限制;
(2)受益人的产生。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约定、 指定或依法律程序确定。
(3)受益人的人数。 (4)受益人的权利。即受益权,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
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 (5)受益人的变更。 (6)受益人的义务,唯一义务是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
❖ (四)按照性质分类:
❖ 1.补偿性保险合同
❖ 例如,某人为其住房购买了10万元的保险,在合同有效 期内,发生了属于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损失8万元,保 险公司会赔付8万元。如果损失了12万元,得赔付10万元 。
❖ 2.给付性保险合同
❖ (五)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分类: ❖ 1.原保险合同 ❖ 2.再保险合同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
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
从而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了这一情
况,遂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之下, 保 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 我司按比例赔偿。”在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 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案例1:

保险法(全套课件457P)

保险法(全套课件457P)



应特别指出的是,保险中个别种类的人寿保险虽具 有储蓄的性质,但与纯粹的储蓄相比,实质上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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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与保证 • 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保险是保险人对于他人 所致的损失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保证是 保证人对于他人债务不履行而代负履行责任。 • 其差别在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证合 同是单务合同; •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 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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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保危险的种类 • 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主要以纯粹危险为对象。纯 粹危险,依其损害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 上的危险、人身上的危险和责任上的危险。 • 财产上的危险,即财产上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的 可能性。 • 人身上的危险,系指就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关的一 切危险而言,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发生在人身上 的可能性,如人的死亡、疾病、伤害、残废等。 • 责任上的危险,系指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 害,依法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修订)
1
•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 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 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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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 • (一)法国法系 • 海上贸易编入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海 商编; • 陆上保险适用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关 “射幸契约”的规定; • 1930年《保险合同法》; • 保险业法规定在《法国商法典》 • 西班牙、比利时、葡萄牙、土耳其等国家 属于法国法系。

保险实务培训课件(ppt 48张)

保险实务培训课件(ppt 48张)

财产保险理赔流程
• • • • • • • 三、责任审定 2、责任审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认真分析出险原因。 (2)依法履行保险合同条款。 (3)熟悉法规条款,实事求是审核定性。 在保险责任审定过程中,应根据条款中保险责任、除外责任 和赔偿计算有关规定审定。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保险财产在受灾前已有损坏或准备检修、维修,因灾害增 加了新的损失,保险人应该只负责灾害所致新增加的那一部 分损失。 (2)发生保险事故时,在抢救过程中造成保险财产的破损、变 质、散失、被窃的损失应予负责。 3、损失核定 受损财产经过施救、整理,明确保险责任之后,核定其损失 则是理赔工作关键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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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注意事项
• 1、除退保外,其他保全项目必须以保单有 效为前提,如是失效件,应先申请复效。 • 2、申请各项保全,投保人必须在签章栏内 签章, 并填写身份证号;如申请投保人、 受益人变更,同时须由被保险人签章,若 被保人未成年,应请法定监护人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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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涉及退费、退保及生存金领取金额较大 的应请保户亲自办理,不能代理。 • 4、委托办理,受托人需携带本人及委托人 的身份证,并在申请书上签名、填注其身 份证号, 涉及内容变更及投保人变更、受 益人变更等内容时,需同时出示投保人及 被保险人的委托书。
财产保险理赔流程
• 二、现场查勘 • 现场查勘是掌握出险情况的重要步骤。查勘的目的主要是为 了明确保险责任和事故损失,为理赔工作提供依据和情况。 • 1、出险查勘 • (1)查勘前的准备。理赔人员在赶赴现场之前,首先应了 解保险标的承保情况,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出险地点等。 其次应根据灾害事故类别,携带必要的查勘工具和救护用具 以及现场查勘手册与查勘记录等有关资料。
四、人身保险的理赔相关原则应用 1、保险利益原则 2、近因原则 3、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原则应用

保险学讲座完整教学课件

保险学讲座完整教学课件

第二节 危险管理
东北农大28名师生做实验染病
医学实验室应该如何严格管理?
股票投资有风险
你家有50万元闲置资金,应该如何管理?
有人说:小学生娇生惯养,所以要尽量避 免郊游、野营等户外活动。对吗?
第二节 危险管理
二、危险管理过程
危险管理有社会危险管理、企业危险管理和家 庭危险管理。
1.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 2.危险识别 3.危险衡量 4.危险处理 5.危险管理评估
当高; 第二,在处理风危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
(二)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loss control),是指通过降低损 失频率或者减少损失程度来控制风险的风险处理方 法。
第二节 危险管理
一、危险管理成本 危险管理的概念: 指社会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各种危险的认识、损害 后果的衡量、危险处置方法的选择和执行,主动的、 有目的地、有计划地,以最小的代价,达到最佳安全 效果的经济管理手段。 危险管理来源于保险,但高于保险,范围也大于保险。 主体 主动行为 目的 危险成本=危险损失的实际成本+危险损失的无形成本+处 理危险的费用
/homepage/index. jsp
保险学讲座主要内容
本讲座主要内容(4个部分) 1.保险基础
危险管理与保险,保险概述,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合同, 保险与经济
2.保险类别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政策保险,社会保险
3.保险经营
保险市场经营主体,保险费率,保险准备金与保险投 资,核保与理赔
的平方的平均数。它可用来度量将均值作为估算可能结果的
适用性。计算公式为: 方差:
n
(xi x)2
2 i1
n
➢ 标准差,就是方差的平方根。标准差: 2

第九章 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理论与实务》PPT课件

第九章 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理论与实务》PPT课件
❖ 3.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内容及程序 ❖ (2)待遇核定与待遇支付
• ①待遇资格的审核。 • ②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 ③辅助器具费用审核。 • ④伤残待遇审核。 • ⑤工亡待遇审核。 • ⑥待遇调整审核。 • ⑦待遇支付。
第三节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认定概述 ❖ 1.工伤认定的概念和认定对象
第四节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节 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1.享受待遇的对象和条件 ❖ 2.特定待遇的支付 ❖ 3.停止享受待遇原则 ❖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3)拒绝治疗的。
第四节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节 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
❖一、工伤预防概述 ❖ 1.工伤预防的概念 ❖工伤预防是指采用管理和技术等手段事先防范职业

第二节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
❖一、工伤保险基金 ❖ 2.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 ❖ 3.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 (1)缴费范围。 ❖ (2)缴费基数。 ❖ (3)工伤保险费率。
第二节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
第二节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
❖ (4)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与管理 ❖①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与管理。 ❖②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与管理。
▪ 工伤认定是对职工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做 出判断,是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直 接关系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权益。
第三节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 2.工伤认定遵循的原则
• 一是工伤保险应以承担起社会责任为工伤认定的出发点, 只要没有证据否定其是工伤,在排除其他非工伤的情形下 ,就应认定为工伤。
• (4)建立不同模式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卫生资源 ,建立工伤康复网络,加强区域合作,建立区域康复中心。

保险基础与实务最新版课件第2章

保险基础与实务最新版课件第2章
●投保单的效力等同保险单。
(二)保险单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一般 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
●结构:正面采用表格方式,填写项目:保险人、投保人和被 保人;保险标的详细说明等。其背面是保险条款,如保险人、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费 及退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
●适用于:价值变化较大或不易确定的特价物。如字画、古玩等。
例如:投保人投保定值保险,保险价值50万(保险金 额),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标的发生全损,则不 管当时市场价值是大于50万还是小于50万,则保险人赔 偿50万。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程度50%,则赔50万× 50% =25万。
2.不定值保险合同
案例:2001年初冬,投保人王先生以儿子小王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 额为15万元的终身寿险,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3年后,小王 与张小姐结婚。婚后1年,小王在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中身亡。王先生 与儿媳就谁应当取得保险补偿金引发争议:王先生认为,他给儿子小 王投保的时候,小王还是个单身汉,合同受益人一栏上填写“法定”, 而自己作为当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是该保险金的受益人,应当 获得全部的保险金;而张小姐则认为,自己作为小王的妻子,也是丈 夫的继承人,理应得到一定数量的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王先生一)投保单
●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保险合 同的书面文件,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是保险人出 具保险单的依据。
●投保单一般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坐 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投保人 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填写投保单。
(四)暂保单
●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 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单。

保险业法ppt课件

保险业法ppt课件
❖ 是由预料特定风险可能发生的多数经济单位, 为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保 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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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个人保险组织
是指以个人的名义承保业务 ❖ 劳合社(劳埃德保险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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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组织形 式的规定
❖ 《保险法》第94条:“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 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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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 清算组: ❖ 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是保险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对破产保 险公司的资产及其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分。 ❖ 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 监管部门以及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审计、 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如会计师、 精算师、律师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 负责破产保险公司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 理和分配,并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 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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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公司的变更
❖ (一)保险公司变更的概念和内容 ❖ 保险公司的变更,是指保险组织在名称、
组织上的变更和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等方 面的变化。 ❖ 保险公司的变更必须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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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保险法》第84条规定变更事项包括:
❖ (1)保险公司名称的变更,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的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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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辅助人
❖ 也称为保险中介人,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及关系人之外的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 供辅助作用的人或组织。
❖ 保险公司撤销解散的,由保险监管部门 依法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知识讲座》PPT课件

《保险法知识讲座》PPT课件
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 。 3、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
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三、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 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保险代理人、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 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 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 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 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 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
件之一 。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 权利和义务。
二、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商事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 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 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 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 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

《保险理赔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早会晨会夕会ppt幻灯片投影片

《保险理赔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早会晨会夕会ppt幻灯片投影片
(2)合理施救,保护事故现场。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抢救措 施,对受损标的物进行必要的整理。未经保险人查勘、核损或 同意之前,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不要先行清理事故现场,也 不须自行拆修、处理受损财产,否则会给理赔工作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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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保险人的检验。 从索赔和理赔的整体角度看,保险人有权进行现场勘验,而被
1、索赔条件 (1)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
求,应以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为前提,只有保险合同有效, 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法律规定的索赔时效期限内提出索 赔要求。为了督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行使索赔权,有必要 对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权行使的期限作出限定,我国《保险法》 第27条 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在此期间内若不对保险人提出索赔请 求的,索赔权自期限届满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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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的危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若发 生了某种危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将出险情况与订立 的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认真比照,审查所发生的危险事故是否 属于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保险事故。。若确定 是,则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
(4)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失。由于保险合同 承保的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因此如果保险事故直接造成了保险 标的的损失,则保险人对此损失后果应当予以赔偿,但是若保 险事故所致的损害不是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标的,而是其他 财产,保险人不成担赔偿责任。
(3)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

《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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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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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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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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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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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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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保险法PPT课件

保险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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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元说——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各自含义 代表人物:【德】爱伦伯格 主要观点:财产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目的 的合同,人身保险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 的的合同。 此种见解为许多国家的保险法所采用。如 日本、德国、瑞士、法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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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的特征 (一)基本特征 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 (二)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1、保险与储蓄 2、保险与赌博 3、保险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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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私法关系: 1)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2)保险中介关系 3)保险方之间的关系 4)投保方之间的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不是保险法调整的对象。 (三)特点 1、广泛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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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的强制性 3、至善的伦理性 4、特定的技术性 5、趋同的国际性 (四)保险法的体例 1、保险法的二元性 一是保险合同法 二是保险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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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由母公司设立下属子公司专门 从事本集团内部的保险业务,多为大公司 、大集团所采用。自保公司的主要业务对 象(被保险人)为母公司。 3、风险转嫁说 代表人物:【美】魏莱特 主要观点:保险是一种风险转嫁机制。 缺陷:强调损失是保险的基础,否认人身 保险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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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格保险说 代表人物:美国学者休伯纳 主要观点:人的生命价值与财产价值一样 ,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寿保险可以 视为一种损失保险。 缺陷:“精神与力量”的经济价值无法准 确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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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损失说——以“非损失”作为保 险定义的核心 1、保险技术说 代表人物:【意】韦宛特(商法学家) 主要观点: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特殊技 术建立保险基金。该学说为保险运作提供 了合理的解释。 缺陷:忽视保险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容易 将保险与赌博混为一谈。

保险法讲座培训讲座

保险法讲座培训讲座

❖ 新法首次纳入“不可抗辩”条款
❖ 投保人不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 保费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 使而消灭或者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的,保险人不得 据此解除合同,而且也不能拒赔。
❖ 2年为除斥期间
❖ 故意不如实告知——欺诈,与《合同法》区别
2020/3/30
❖ 旧法:无论何时均要求保险利益存在,否则合同无效
❖ 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请求权和合同解除 权(可约定无效)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订立时…合同是否无效
2020/3/30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李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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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前了合同成立的时间
❖ 旧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就合同 条款达成一致的,合同成立
❖ 4,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2020/3/30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李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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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故意多交保费,保险人故意多收,签发保单 后,保险公司以各种名义将多收保费退回给投保人指定的收 款人,协助投保人实现非法转移资金的目的;
2,投保人的经办人故意多交保费,保险公司不按保险 费率收取保费,签发保单后,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费支付给 经办人,属于保险公司与经办人员恶意串通,损害投保人的 利益;
❖ 3,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020/3/30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李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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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别原因
❖ 1,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危险已经发生或 已消除,除当事人双方不知情外,合同无效;
❖ 2,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 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合同无效;
❖ 3,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订立的死 亡保险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除外;(不满10周岁或精神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PPT

02
案例
男,24岁。2019年12月1日他的配偶陈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 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陈艳。投保时陈艳在投保单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 陈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天津市 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
总则
第八条 分业经营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 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保险、银行、证券、信托均属于金融业务。现阶段,我国金融业风险控制能力总体不强, 如果允许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会增大风险控制难度,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 同采取金融业不同业务之间分业经营的原则。
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目前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年11月18日至2018年3月13日之间,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总则
分业经营,一个公司做一个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的修订
1995年6月30日设立; 2002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二次修订; 2014年8月31日第三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订。
目录
总则
案例
01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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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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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责任期间
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在一般情况下,保险 期间既指保险合同期间—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和终止的时间,又是指保 险责任期间—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和终止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通常是一致的,但二 者在以下情况是不一致的:
合同所附的条件或期限,通常通过保险合同的附款来表现。附生 效条件的合同,于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于期限届至 时生效。在此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即使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凭证,均不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生效条件成就,始期届至 后,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无论是否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均负保险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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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单与保险凭证(条款告知形式)
保险单,简称“保单”,系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 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以载明当事人双方的保险合同权利、义务。
一份保单通常包括六个部分: 1、申明部分;2、定义部分;3、承保约定; 4、除外责任;5、保险条件;6、其他条款。 保险单的法律意义表现在: 1、证明保险合同成立; 2、证明保险合同内容; 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依据。 保险凭证亦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 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其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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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 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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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条件与附期限 附条件的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
(不确定的将来事实),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 的依据。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是能够作 为条件的事实,须是由当事人任意选择的、合法的、尚未发生的客观 不确定的事实。
附期限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一定的期限(确 定的将来事实)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根据所附期 限对保险合同效力限制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始期和终期。
保险合同的成立 ,关键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是否就保险合同 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的协议,而不依赖于签发保单和缴付保险费。
对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 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 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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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 要约→承诺 (合意) 是否以签发保单为要件?否(不要式合同) 是否以交付保费为要件?否(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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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效 (1)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生效 (2)附生效条件:比如“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开始生
效”; “人身保险的体检合格”; “健康保险中的观察期(90天或
合同未作约定的:两者时间一致
保险法律实务讲座
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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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实务中的基础问题
(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
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 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的成立 ,关键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是否就保险合同 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的协议,而不依赖于签发保单和缴付保险费。
第一,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 时点,也就是保险人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 责任,此种情形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及一部分人寿险。
第二,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在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人才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此 种情形多适用于健康保险合同及以交付保费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 停止条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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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六条,抗辩期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有效期限届满之前, 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单方法 律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原则上,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投 保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 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 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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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的含义: (1)保险利益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享有 (2)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可以估量的
合同有特别约定保险责任起始时间的:依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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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立与生效的不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协议存在的事实,即保险合同的成立 只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国家通过法律评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意的 表现,是法律肯认其意思的结果。
成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要求才能生效,否则,或无效,或得 撤销,或效力未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 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 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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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实务中的基础问题
(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
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 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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