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办法(试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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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切实加强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2010年48号令)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沪建交[2010]1032号),进一步提升路政行业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路政行业(包括新、改、扩建及大、中修等)工程项目的文明工地管理工作。
路政行业文明工地创建共设两个荣誉称号,根据申报条件及考评结果分别命名为:“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
“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由上海市路政局负责上报。
三、管理职责
(一)本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工作,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县)两级路政管理机构分级负责,即市属工程的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由上海市路政局负责;区(县)属工程的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由各区(县)
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区(县)属工程申报“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工地”的工程,由各区(县) 路政管理机构向上海市路政局提出推荐意见,由市路政局审核命名或推荐上报。
(二)为加强路政行业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管理,市路政局负责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对创建活动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评定、上报等。
1、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建交委相关部门、市路政局、市安质监总站、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等相关领导组成。由市路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
工作职责:审核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和推进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审核命名、通报表彰等。
2、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设在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处)由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处及其它相关处室和行业管理机构人员组成。道路建设处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领导任副组长。
工作职责:制定、执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路政行业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日常管理;负责对专家组成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对创建文明工地的项目组织检查、考核;提出拟命名的“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的工程名单、推荐上报“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工程名单等。
3、专家组由市路政局及其他相关管理、建设和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对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提出行业管理建议;负责对申报工程的检查考评。
(三)建设单位对工地文明施工工作负全面责任,其项目经理是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须建立创建文明工地的管理网络,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和考核。
(四)施工单位是文明施工的实施单位,其项目经理是文明施工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须制定创建文明工地的实施规划,落实具体措施,定期检查和整改。
(五)监理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监督单位,其总监理工程师是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须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创建文明工地的监理规划,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做好资料管理与确认上报工作。
四、考评内容
根据《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标准》(附件1)。考评内容为:综合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宣传教育、资料管理七个方面的工作。
创建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的工程,其项目由上海市或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受监的,应经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优良等级。不
属上述受监范围的由市、区(县)两级路政管理机构对各自管辖的工程提出申报意见。
五、考评标准
(一)根据《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标准》(附件1),采取百分制。达标分数:“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工地”为85分;“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为95分。分数由检查考评得出,由高至低,择优入围。
(二)对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取消路政行业文明工地评选资格:
1、经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考核未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优良等级的或市、区(县)两级路政管理机构不同意申报的;
2、申报“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的工程未通过《上海市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内审的,申报“上海市文明工地”的工程未通过外审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民投诉,且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4、在当年发生质量、安全、管线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因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卫生等原因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6、有其他违规违纪事件的。
六、申报条件
(一)合同工期≥3个月,工程合同造价≥700万元的路政行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及工程合同造价≥500万元的大、中修工程项目,可申报“上海市文明工地”。
(二)合同工期≥30天以及工程合同造价≥200万元,<700万元的路政行业新、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可申报“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
七、申报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该工程开工日10天前申报文明工地,按申报条件填写《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市属新、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向工作小组申报;
3、各区(县)所属新、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向所在区(县)的路政管理机构申报(申报资料同上),并由所在区(县)的路政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周内报送工作小组。
八、自荐
1、自荐应在工程量完成到30%~50%之间进行(自荐时需附进度计划表),超过该期间则不予受理;
2、自荐前施工单位须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填入《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达标自荐表》(附件3),经监理、建设、受监单位盖章确认后,市属工程报工作小组,区(县)工程报所辖区(县)路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