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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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做好XX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国铝业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企业所属各单位。

第二条被雇用的临时工或从中介机构雇用的临时工,上岗前应进行健康体检,不具备健康条件禁止雇用。

第三条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厂(部、室)级、车间(科室)级、班组(岗位)级四级安全教育,四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四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相同工种按规定发给临时工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临时工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临时工对告知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具备掌握基本知识的水平。

第七条临时工必须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用人单位负责对临时用工安全告知、操作规程培训等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需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临时工岗位进行安全检查,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严禁使用未满18周岁和50岁以上的临时工。

第十一条新招临时工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检,没有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症者方可录用。

第十二条临时工发生工伤,依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程序报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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