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堕胎现状浅析胎儿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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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堕胎现状浅析胎儿的生命权

法学院法学专业

128012015164 成琳

【摘要】二胎政策的放开使拥有陈旧观念的中国民众抓住了最后的生男孩机会,让堕胎这种现象更加大行其道。本文通过对中国堕胎现状的原因及危害分析,探讨中国法律一直以来回避的胎儿生命权问题,强调在计划生育这种大背景下对于胎儿生命权至关重要的正视,以及简要地说明如何实现对胎儿生命权的保护。

【关键词】堕胎,胎儿,生命权

“实在不行了,男女才一样。”相信很多人都对小品《超生游击队》中的台词记忆犹新。小品中所描述的重男轻女的陈旧思想在我国某些家庭仍然存在,很多不法分子应这种“需求”,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2015年9月发生的一起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南京一孕妇花钱找到一“江湖医生”违规检测腹中孩子的性别,被告知是女性,于是她竟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后医生却告诉她打掉的孩子是男孩,令她后悔不已,更迁怒于该“江湖医生”,向其索要六万块营养费。对于该事件,网友各执一词,有的网友认为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十分不可取,也有的网友承认自己也曾经做过相关的性别鉴定,表示理解。当然,这个事件中双方都有错,因为我国(除香港外)法律明文禁止鉴定胎儿性别1,那么问题就来了:在中国大陆地区鉴定胎儿性别无门的神通广大的大陆人民,争先恐后地赴港鉴定胎儿性别,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和一条利润超高的产业链。既然这样,我国为防止男女比例严重失调、重男轻女的传统腐朽思想的扩散而全面禁止鉴定胎儿性别的目的就很难实现了。

然而为什么我国鉴定胎儿性别的现象屡禁不止呢?有去香港鉴定胎儿性别的这一途径是一方面,在这背后,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不禁止堕胎也是导致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因为鉴定胎儿性别只是步骤1,而堕胎是步骤2,这就好比你要去买一样你心仪许久的东西,那么你有买下它的钱是步骤1,而去购买它是步骤2,在步骤2是可以轻易实现的途径下,你就有了费劲一切努力都要实现步骤1的动力了。所以,导致我国鉴定胎儿性别的现象屡禁不止的现象的根本诱因就是我国不禁止堕胎。

一、我国堕胎现状

众所周知,我国自1982年为控制人口基数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2001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标志着计划生育正式从“政策”入“法”,《宪法》当然,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我们必须承认,计划生育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也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在我国,虽然推行计划生育以预防即避孕为主,人工流产只是一种辅助的节育措施,但是在我国并不像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国一样禁止人工流产即堕胎2。据《中国日报》2009年的一篇报道,中国每年有1300万例堕胎,而实际数字可能会更高,因为还有很多人到未经注册的私人诊所接受流产手术。该报道还指出,中国每年还售出大约1000万剂用于引发流产的药物。这两组数据加起来意味着,中国每年有近2000万例堕胎。即使是只有1/4的受孕能够形成胚胎并最终生产,也意味着中国每年少出生500万人。对于严格施行计划生育的中国来说,这的确是一个控制人口增长的有效办法。与战争、种族屠杀、自然灾害、瘟疫和饥荒相比,堕胎显得要文明得多,也低调得多。

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2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

二、对待胎儿的各种观点

罗纳德•德沃金曾在书中对堕胎进行定义:意旨“蓄意”杀死一个发展中的人类胎儿3。那么何为胎儿呢?我国台湾法学家胡长清关于胎儿的观点:“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之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4”从生物学的角度,一个胚胎产生之时即有生命,一个胚胎在母体中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更揭示了生命的奥秘,胚胎期重要器官逐渐形成,在胎儿期各器官进一步发育成熟。从中国古代迷信的思想看来:“百日魂上体”,就是说,打掉一个100天的胎儿就等于杀人。按照西医的理论,100天以后,胎儿的各个器官已经成型,虽然现在还无法独立存活,但是已经有了一定的感知能力。胎儿最终具备离开母体独立存活的能力是7个月左右,那时肺部发育基本成熟,能自主扩张收缩,因此如果已经7个月了,那其实已经是一个人了。

三、我国胎儿的法律地位

由于我国上述所提及的特殊的国情,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此规定母体中的胎儿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也不享有生命权,这是因为我国民法中对出生采“独立呼吸说”,即只有胎儿脱离母体并能独立呼吸才是民法上的人,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法律保护。尽管胎儿在法律意义上不作为一个“人”来看待,但在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又特殊地提到了胎儿:“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样看来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但是,为胎儿保留遗产,却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即已继承了这份遗产,因为此时胎儿还无权利能力,只有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它才具有权利能力,真正取得遗产。所以在继承财产时只是保留胎儿份额,并没有承认胎儿在该问题上有权利能力,且并没有细致的规定来保证特留份能够得到有效实现。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无可否认的是从人类胚胎置入子宫开始,人类胚胎就是一个甚至多个活生生、可辨别的有机体了。

古罗马法学家保罗指出:“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看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5,但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对胎儿的利益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并在立法中从未明确过胎儿的身份,明明在生物学上是作为生命体存在的胎儿却在我国法律上失去了基本的生命权以及其他权利。在这一层面上,对孕妇进行人工流产的过程就像一把锋利的大刀割断胎儿的喉咙,而我国的法律就与那握着大刀的刽子手无二。试想,一个孕妇腹中的胎儿每天都在吸取着母体的营养茁壮成长着,期待着有一天能够钻出那狭小温暖的子宫感受着外面的空气,感受着外界的一切。然而我们的法律却并不赋予那些小生命们这样的权利,在我国,胎儿是可以随意用药物或者用冰冷的手术器械夺去卑微生命的“无生命体”,也是没有任何权利给予它也没有享受权利能力的资格,即使是出生了,如果暂时不能自己独立地呼吸,也不被看作是一个真正的“人”,我们知道胎儿大概3个多月以后就有意识了,即使它当时意识不到这些,难道它出生以后知道了不会愤怒不会难过吗?

四、正视胎儿生命权

在美国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中,女子罗伊以女性的隐私权向限制堕胎的法令提出的控诉,正如一些反对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的观点:胎儿在出生之前,完全依附于母体,不可能成为区别于母体的一个独立的生物体而存在,王利明教授认为:“胎儿在未出

3罗纳德•M.德沃金.生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的论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

4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0.

5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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