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县桂岭镇饮水安全工程用水户协会章程
用水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水协会的组织与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协会名称]。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协会性质]组成。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用水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促进用水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职权包括:(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制定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六)聘请和辞退本协会工作人员。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协会。
第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会员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二)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五)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四)关心和支持本协会工作;(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经费第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乡镇用水协会实施方案
乡镇用水协会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乡镇的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广大乡镇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乡镇用水协会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
1. 设立专门的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乡镇用水资源的调查、监测和管理工作。
2. 制定并完善用水管理制度,包括用水配额、用水费收取标准、用水管网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3. 加强对乡镇居民的用水宣传教育,提倡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倡导绿色环保理念。
二、加强用水管网建设和维护。
1. 加大对乡镇用水管网的投入,完善管网建设,提高供水管网的覆盖面和供水能力。
2. 加强对管网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管网漏水和损坏等问题,确保供水质量和供水稳定。
三、推动用水科技创新。
1. 加强用水科技创新,引进先进的用水管理技术和设备,提高用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2. 开展用水科技知识普及活动,提高乡镇居民的用水科学管理意识,引导他们科学合理地利用用水资源。
四、加强用水监测和评估。
1. 建立健全的用水监测体系,对乡镇用水资源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用水资源的动态变化。
2. 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用水管理政策,保障乡镇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1. 加强与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乡镇用水管理工作,形成合力。
2. 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共同推动乡镇用水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加强用水管理宣传。
1. 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大对乡镇用水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乡镇居民的用水管理意识。
2. 利用各类媒体,开展用水管理知识普及活动,提高乡镇居民的科学用水意识。
以上就是乡镇用水协会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各位乡镇居民能够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用水管理环境,保障乡镇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用水协会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效率,我农民用水协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农民用水协会的会议、管理、财务和纪律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农民用水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农民之间的团结,推动农田水利事业发展,促进农民自身利益的实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我农民用水协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
第五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出。
第七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秘书长领导,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财务管理和档案记录等。
第三章会员权益第八条农民享有合理用水的权益,协会通过加强合作与沟通,向政府争取农田用水的合理配置,维护会员的权益。
第十条协会协助会员解决水权转让、许可证申请、扩建用水工程等问题,保障会员的正当利益。
第四章行为准则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农田水利设施的安全和运行稳定;(二)按照合理用水的原则,科学利用水资源,遵守用水计划;(三)保护水源环境,不随意污染水资源;(四)不损坏农田用水设施,若有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报告;(五)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按照本规章制度的约定,定期向协会缴纳会费,并按时参加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活动。
第五章协会经费管理第十三条协会依靠会费、赞助费和经营收入等支持资金,保障协会的日常运行和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协会应当根据财务状况及时编制和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报表,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五条协会严禁将协会财务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用途,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章纪律处分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违反协会规章的行为之一的,将被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会员资格:(一)不按时缴纳会费;(二)未经批准私自改造农田用水设施;(三)违反用水计划,私自占用和挪用水资源;(四)有意损坏或破坏农田用水设施。
用水户协会修改章程
用水户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县镇用水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为县水利局、登记管理机为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行业管理、咨询服务‘提供信息、技术培训、会议交流、调查研究;2、在有关水利部门委托授权下,协助全镇饮用水的管网管理、维护等业务。
3、举办推广农田水利灌溉新技术,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四)热哀于水利行业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观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按照协会降低灌溉成本。
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民增收为原则,认真核算协会的运行成本。
增加收入,控制支出,量入为出。
第三条;本协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在财会人员变动时,进行审计,做好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条:本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需经办人签字和协会主席审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报帐。
第五条: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收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第六条:本协会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应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增减或毁损计入协会的固定资产专用帐目,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第七条:经本协会使用的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照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协会年度财务收支总结,经执委会提交每年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查。
第九条: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灌溉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高效用水,给用水户提供优质周到的灌溉服务,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第二条: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用水申报、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分段计量的原则。
第三条:每个灌溉季节,提前60天由用水组汇总各用水户的用水申请,报协会汇总。
协会与供水方协商后确定供水计划,报供水单位,并与其签订供水合同。
第四条:每轮灌溉前,由各用水组根据农作物需水情况向协会报告,并制定本轮灌溉用水计划,包括轮灌次序、入户流量及各户用水量。
饮水工程规章制度章程范本
饮水工程规章制度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安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涉及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单位、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水厂、水源地、水管网等相关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饮水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科学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保证饮用水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检测,确保水质合格。
第六条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保证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生活用水供应。
第七条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工程的稳定运行。
第八条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十条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运行安全。
第二章饮水工程建设第十一条饮水工程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保证施工质量,杜绝违章施工行为。
第十四条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保证施工进度,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保留相关施工记录和资料。
第十六条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验收标准,达到相关验收要求。
第十七条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章饮水工程管理第十八条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科学管理制度,确保水质安全。
第十九条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备足够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保养维护工作,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监测系统,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合格。
第二十二条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居民的沟通,解决居民生活用水问题。
第四章饮水工程安全第二十三条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安全评估,确保工程安全。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环境,提高农田灌溉效益,依法管理并维护水利设施,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农民用水行为,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民用水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由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自然人组成。
第三条农民用水协会的宗旨是: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科学节约水资源,维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提高灌溉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第四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自治管理、民主监督、协作联合的原则,依法对农民用水行为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管理、服务农民用水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等原则。
第六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先进适用的用水技术和设备,推广高效灌溉,提高农业水效益。
第七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依法规范农民用水行为,防范灾害事故发生,保障水利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积极宣传水资源节约利用、水文文明用水的重要性,引导农民树立节水意识,倡导水资源节约、循环经济理念。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农民用水协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农民用水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农民用水协会的理事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任期为三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农民用水协会的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任期为三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农民用水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由理事长任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确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会员参与管理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农民用水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障协会财产安全。
第三章会员权益第十五条农民用水协会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参与协会的管理和决策,有权了解协会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农民用水协会会员有权依法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
第十七条农民用水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义务,遵守本规章,参加协会的活动,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保护水资源环境。
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
用水户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户协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水户协会是一个自愿组织,会员均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并认同协会的宗旨和发展目标,在协会内展现团结、合作、互助的精神。
第三条水户协会依法注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第四条水户协会实行会员自治、民主管理原则,会员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协会的重大事项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五条水户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协作,助人为乐,倡导节约用水,推动社会绿色发展。
第六条水户协会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水资源节约型社会,提高会员的用水意识和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七条水户协会的工作任务是开展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组织节水宣传活动,推广水务科技成果,建立节水示范基地,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水户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补助、捐赠赞助等,经费使用应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水户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协会事务的投票表决;(二)接受协会组织的节水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政策;(四)了解协会的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水户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利益;(二)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的工作;(三)按时交纳会费,不得恶意拖欠;(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协会的发展和进步。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十一条水户协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以及必要的工作部门,具体职责由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活动,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负责具体管理。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农民用水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宗旨:为了协助农村地区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农民用水权益,提高农村地区水资源管理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协会性质: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以服务农村地区为宗旨,依法组织和运作。
第四条协会隶属:协会隶属于当地政府,接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第五条协会自愿性原则:会员的加入和退出均基于自愿原则,并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制度。
第七条协会的财务管理: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进行财务管理,并定期公开财务报表。
第二章会员权益第八条会员的权益: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协会事务和活动的权利,享有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九条会员义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参与协会事务和活动,及时缴纳会费,并积极为协会的发展和水资源保护做出贡献。
第十条会费标准:会费的标准由协会会员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会员大会上公开。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由协会理事会召集,会议决议按照出席人数的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两年选举一届,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议事规则和选举方式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第十三条秘书处: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章组织活动第十四条活动项目: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与农村用水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技术培训、问题解决等。
第五章组织会议第十六条会议程序:协会会议的召开由秘书处负责组织,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由理事会确定。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协会会议应由秘书处派员记录会议内容,并制作会议纪要,以备日后查阅。
第十八条决议发布:协会会议的决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和发布,并及时通知相关会员和政府主管部门。
第六章惩戒与退出第十九条违反章程和制度的处理:对于违反章程和制度的会员,协会将依据情况,进行警告、罚款、暂停会员权益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水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水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水协会的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协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协会的组织、管理、活动和会员行为等方面。
第三条水协会宗旨:普及水知识,提高水意识,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四条水协会工作原则:自愿加入,自主活动,公开透明,共同进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水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水协会章程、制度,监督水协会的运作,决定水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水协会设立各部门,各部门负责水协会的日常工作和活动组织。
第八条水协会设立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水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议水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申请加入水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水资源,关心水环境,愿意为水协会的工作付出努力;(二)遵守水协会章程和制度,积极参加水协会的活动;(三)自愿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水协会的活动;(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水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优先获得水协会提供的服务;(五)退出水协会。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水协会章程和制度;(二)积极参加水协会的活动,完成水协会交办的任务;(三)维护水协会的合法权益;(四)缴纳会费。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二条水协会活动分为日常活动和大型活动。
第十三条日常活动由各部门负责组织,活动内容应符合水协会宗旨和会员需求。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活动前应进行策划和预算,活动后进行总结和反馈。
第十五条活动应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的原则,确保活动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水协会财务收入包括会费、捐赠、赞助等。
第十七条水协会财务支出包括活动费用、办公费用、宣传费用等。
第十八条财务支出必须经过理事会批准,报销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财务报表应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用水协会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用水协会管理,规范用水行为,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用水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水协会的会员、工作人员及用水行为。
第三条用水协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四)服务会员,共同发展。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会员资格:(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二)自愿加入用水协会,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三)有意愿为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作出贡献。
第五条会员权利:(一)参加用水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享有用水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用水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优先享受用水协会优惠政策。
第六条会员义务:(一)遵守用水协会章程和本制度;(二)按时缴纳会费;(三)积极参与节约用水活动;(四)维护用水协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用水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会员入会、退会及处理:(一)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用水协会审核批准后,办理入会手续;(二)会员退会,需向用水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三)会员违反章程和本制度,用水协会有权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三章工作人员管理第八条用水协会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九条工作人员职责:(一)负责用水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活动;(三)提供节约用水咨询服务;(四)协助会员解决用水问题;(五)完成用水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工作人员考核与奖惩:(一)用水协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二)对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三)对工作失职、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农民用水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宗旨:协会旨在维护农民用水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用水者的综合素质和生活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协会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条理事会:协会设立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秘书处: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具体的行政工作和协调各项事务。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会员权利:7.1 享有参加会员大会的权利,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7.2 享有参与协会活动、培训和交流的权利。
7.3 享有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和资讯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义务:8.1 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8.2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8.3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不损害协会的利益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九条经费来源:9.1 会员的入会费和会费。
9.2 政府的资助和补助。
9.3 捐赠和赞助款项。
第十条经费使用:10.1 经费用于支持协会的日常运行和开展各项活动。
10.2 经费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协会的活动第十一条协会的活动:11.1 组织开展农民用水者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11.2 组织开展农村水资源的调研和评估工作。
11.3 组织农民用水者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11.4 组织开展农民用水者的法律援助和维权工作。
11.5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用水者的意识和素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和解散第十二条章程的修改:12.1 协会章程的修改应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12.2 章程的修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协会的解散:13.1 协会解散应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前言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用水权益,加强农民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们成立了农民用水户协会。
本章程是协会的组织和管理制度,是协会成员的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一章协会的名称、性质和宗旨第一条协会的名称农民用水户协会简称“水户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水户协会是一个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依法合规开展协会内部事务。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1.维护农民用水权益,推动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2.发挥农户的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3.加强协会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农民的组织能力和团队意识。
第二章协会的成员和入会手续第四条协会的成员水户协会成员分为个人会员和集体会员两类。
个人会员指直接享有水资源使用权的农户;集体会员指村(社区)级别的农田灌溉和水利管理单位。
第五条入会手续1.个人会员凭身份证明、土地流转协议和水资源使用证明等资料申请加入协会,并缴纳入会费;2.集体会员由属地乡政府推荐代表入会,代表需明确单位名称、职务、联系方式及代表事项和主管领导意见书等。
第三章协会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协会的管理机构水户协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具体职责如下:1.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重要决策、审议和批准协会内部事宜;2.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为协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七条理事会1.理事会由协会成员选举产生,选举期限为三年;2.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3.会长为协会最高领导人,各副会长、理事负责执行职务。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会任命,成员不少于三人。
第四章协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协会的权利协会享有以下权利:1.投票决定协会的内部事物;2.颁发协会成员证书;3.公开宣传、报告协会工作情况;4.参加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和建议;5.依据法规代表协会成员行使相关权益。
第十条协会的义务协会需承担以下义务:1.维护成员共同权益和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2.宣传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3.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帮助贫困地区脱贫。
乡镇饮用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乡镇饮用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饮用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乡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饮用水利工程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及相关监督工作。
第三条乡镇饮用水利工程应当切实保障水质安全、水量充足、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第四条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利工程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饮用水源、取水口、输水管道、处理设施等设施齐全、运行正常。
第五条乡镇饮用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测、运行、维护等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对于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乡镇饮用水利工程,乡镇政府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
第七条乡镇饮用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评估、监测应当由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对于饮用水利工程可能存在的弊端或者问题,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保障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第九条居民应当珍惜水资源,合理利用水,保护水环境,不乱倒污水、废弃物,保护水源地。
第十条乡镇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利工程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饮用水安全的认识和重视度。
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第十一条乡镇饮用水利工程的水源地应当明确划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对于水源地周边的农田、工矿区等可能对水源造成影响的活动,乡镇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确保水源地环境的质量。
第十三条水源地周边应当设置禁止投放垃圾、污水的警示标识,加强巡查和监控。
第十四条对于可能影响水源地的非法行为,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制止并处理,保护水源地的安全。
第十五条定期对水源地的水质、水量等进行检测、监测,确保水源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水源地水质异常或者出现问题的情况,乡镇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居民进行告知和警示。
第十七条对于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水源,应当及时停用,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水源地附近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要求,不会对水源地造成影响。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1. 引言农民用水户协会旨在为农民用水户提供组织和协调水资源利用的平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章程和制度旨在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织结构、会员权益、组织运作和会费管理,规范协会的运作,确保协会发展与农业生产的协调一致。
2. 组织结构2.1 会员大会2.1.1 召开方式会员大会由协会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方式可以是线下或线上会议。
2.1.2 会议内容会员大会主要审议和决定以下事项:•协会章程的修改与完善;•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成员;•审核和批准协会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讨论并决策有关农民用水户权益的重大事项。
2.2 协会理事会2.2.1 组成人员协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两年。
理事会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若干名理事组成。
2.2.2 职责与权限协会理事会承担以下职责与权限:•负责制定和执行协会的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协会内外部事务;•决定协会内部重要事项的解决方案;•维护协会会员利益,促进农民用水户的合理利益。
2.3 专业委员会2.3.1 组成人员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由会员中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
2.3.2 职责与权限专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与权限:•就相关专业领域的问题提出建议;•组织专题研究、讨论和调研,为农民用水户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技术水平。
3. 会员权益与义务3.1 会员权益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益:•参与协会的选举和表决权;•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和培训;•接受协会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参与协会发起的专项项目申请。
3.2 会员义务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维护协会的声誉,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并按时缴纳会费;•遵守农业生产环保法规,合理利用水资源;•服从协会决议和工作安排。
4. 组织运作4.1 工作计划与报告协会理事会应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一团体名称:用水者协会二协会性质:本协会是通过所有用水户民主协商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饮水工程管理的用水管理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实施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三本协会的宗旨:以全心全意为饮水工程服务,管好工程,提高用水效率,节约高效为宗旨。
四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县水务局和头寨子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按时业务工作。
五本协会业务范围1、全面负责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向用水户收缴水费。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节约用水相关的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
4、有权对破坏工程或不服从管理的当事人按照协会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和惩罚。
工程水费征收及管理办法为使工程连续、有效、正常运行,确保协会更好地管理工程,使之发挥更大的效益,经用水户大会讨论通过,用水户按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纳水费。
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正常灌溉水费征收。
水费征收单价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水价执行。
其二条超计划灌溉水费征收。
以用水组为单位,凡是用水量超过计划分配指标的,按政府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超计划灌溉水费(无此项规定的,协会不得擅自执行水价标准)。
第三条水费征收实行开灌前预交,全年灌溉结束后结算的办法。
第四条各用水组在开灌前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计划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按规定程序向用水户收取预交水费,并上交供水单位。
第五条各用水组在全年灌溉结束后根据协会的规定,按实际用水量和水价标准向用水户结清全年灌溉水费,并由协会开具正式收据或发票。
第六条对于水费收取率低于规定额的用水组,长期拖欠水费或拒交水费的用水户,按本协会奖惩制度,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止供水、暂缓供水、征收滞纳金等措施水费的上缴和使用管理第七条协会收取的水费按财务管理制度建帐,并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第八条水费上缴。
收取的水费除按规定作为协会管理费外,根据供水单位实际供水量和政府部门和政府核定的供水单位的水价格,按供水合同规定每轮期向供水单位交清水费。
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xx村管水协会第二条:协会性质与宗旨:为加强水资源有效保护和统一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巩固国家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成果。
管水协会是群众自发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维护、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的管水、用水自治组织。
管理以服务饮水区内所有用水户的用水安全为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村委会的指导,活动场所根据情况由会长临时决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协会的业务范围1、维护会员人畜饮水的正当权益,协调饮水户之间的关系,化解用水矛盾。
2、筹集、融通管道维修资金。
保障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
3、饮水工程出现大的险情时,组织会员抢险、恢复等。
第三章会员第五条:加入本协会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自愿饮用自来水;2、承担饮水工程建设前期义务投工和筹资;3、安装用户水表。
第六条:权利与义务1、享有家庭生活用水和畜禽用水的权利。
2、为完善用水机制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享有申请解决用水突出问题的权利。
4、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交办的各项义务投工任务。
5、维护本会利益,保护本会区域内饮水管道的安全,严防水源污染和人为破坏,禁止用水浇灌农田。
6、按年度或按水表缴纳相应管道维护费,无特殊理由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不缴纳管道维护费的,经全体会员讨论,给予该户切断水源的处理。
第七条:会长、常务理事会、管水员产生的条件和工作职责:1、会长1人,常务理事会2-3人,管水员1人。
2、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选举有威望、有能力且愿意为用户服务的人员参加理事会,会长和管水员在理事会中产生。
3、工作职责(1)组织全体会员大会,商讨用水出现问题的解决办法。
(2)组织实施用水工程的维修和养护,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切断水源。
(3)制定年度管道维修计划和管道维修费征收标准,并提交全体会员讨论通过、执行。
(4)管水员及时向会长反映管道用水情况,并负责管道维修费的收取。
(5)管理、审计经费收支,并向全体会员报告。
村安全饮水协会章程
村安全饮水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调动本村用水户参加区域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发挥区域内的工程效益,根据本村泛博农民用水户的意愿,经民政办批准,成立村安全饮水户协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是非盈利性的安全饮水管理服务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工程建成以后实现经济自立。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减少对国家投资的依赖,改善人畜饮水条件,节约用水,科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降低人畜饮水成本,减轻农民负担。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水利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设村村部。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 根据年初与用水户签订的供水合同及时制定用水、配水计划;(二) 负责与各有关单位商议和解决各种水事纠纷,保证用水户之间的用水平衡合理;(三) 负责水费的计征,及时向水利管理站签订供用水合同和交纳水费;(四)完成会员(用水户)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即用水户。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是本协会在本村范围内的用水户。
(四) 协会成立初期未申请入会的用水户,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的部份建设和管理费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协会理事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三)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四)协会按有关规定颁布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召集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用水)的权利;(四)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设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保护并维修本协会范围内的水利设施;(三) 完成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用水户协会下达的各项水利维修和建设任务(包括投工和交纳水利建设基金)(四)按规定交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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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东县桂岭镇饮水安全工程用水户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的名称为广东省揭东县桂岭镇饮水安全工程用水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由桂岭镇饮水安全工程的所有用户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自愿成立起来自主参与管理的非盈利性的互助合作组织,代表桂岭镇镇饮水安全工程全体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用水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以解决供水范围内用水安全和供水工程的可持续性为目的;加强与村民委员会的联系;推进村民用水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互助合作,避免用水事件的发生,节约用水,形成良好的用水秩序;避免水费收缴中的不合理摊派和任何形式的变相提高水价行为发生,收集、反映用户的愿望,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桂岭镇饮水安全工程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桂岭镇政府的积极支持协助下,在揭东县水利局的业务指导下,全面负责所使用和管理的供水系统的安全维护,避免人为破坏;负责向用户提供优质饮用水并按照协商好的水价和
实际用水量,收取用户的水费,并及时足额支付相应支出。
第五条协会的业务范围管理桂岭镇饮水安全工程的输、配水管网;保护供水水源工程,维护工程确保其正常运转,维护用水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宣传国家及省有关方面的政策与法规;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做好与供、用水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揭东县水利局;登记管理单位是桂岭镇水利管理所;接受揭东县水利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协会的住所:广东省揭东县桂岭镇水利管理所。
第二章用户
第八条协会以桂岭镇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范围为基础组建,每个用户为一个家庭户。
用户是指交纳了为建设饮水安全工程所需承担的一定费用并已加入或即将加入供水网系统的住户,费用由用水户大会决定。
新入户的成员也要符合此条件,经协会认定并交纳一定入户费用后,方可成为用户。
第九条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决策、监督活动;
(三)获得用水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申请退出协会的权利。
第十条用户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遵守用水公约、用户大会(用户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水费;
(六)向协会反映用水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用户有退出的自由。
原用户因财产转移给新户主,新户主自动成为协会成员(不需再交纳入户费用),原用户视为自动退出。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协会由桂岭镇饮水安全工程所有用户在桂岭镇水利管理所的指导下自行组建,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用水户大会(或用户代表大会)。
用户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用水公约;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的工作。
协会设三名监督员,由大会选举产生;
(四)审议、批准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用水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用户大会(或用户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用户(或用户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用户(或用户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用户大会(或用户代表大会)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召开。
第十五条协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用户大会(或用户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成员五名,所有成员由用户大会(或用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成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成员因故出现空缺,由用户大会(或用户代表大会)在年度会议上进行补选。
理事会包括理事长、出纳和会计以及管水员。
日常事务由理事长处理。
管水员可由理事长或其他成员兼任。
也可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用户大会(或用户代表大会);
(二)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工程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三)负责收取用户水费和必要的管理费用;
(四)制订年度用水管理工作计划、用水区域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五)向用户大会(或用户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按照规定确定用户的吸收和除名;
(七)讨论会计、出纳及管水员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协会理事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用户大会(或用户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收取工程维修基金及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三)将用户大会、理事会做出的重要决定,告知村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四)尽可能解决在日常管理或执行中出现的纠纷;如不能调解应通过村民委员会或诉诸相应的法律解决。
第十八条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临时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镇、村干部以及用户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工作;
(三)提名理事会成员,交用户大会(或用户代表大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用户缴交的水费;
(二)捐赠;
(三)如入户费、初装费、维修费等;
(四)村集体经济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有关部门的经费补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协会配备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开用水账目。
第二十六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的酬劳,由用户大会(或用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九条协会终止协议须经用户大会(或用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桂岭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协会终止前,须在桂岭镇政府、桂岭镇水利管理所及揭东县水利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桂岭镇水利管理所审查通过,到桂岭镇政府备案并到揭东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揭东县水利局和桂岭镇政府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合作组织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用户大会(或用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用户大会(或用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