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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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

宋代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法律的科学化、规范化,为后来的明清时期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一、审刑制度1.审刑狱的组织:宋代以州、县为基本司法单位,设有州、县两级法院。

其中州级法院主管州内所有审刑狱,并统管有经手死罪狱的衙门,县级法院负责地方审刑狱。

法院下设侦查、公诉、判决等部门。

2.审刑程序的规定:宋代制定了《临贡司试刑科条式》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审刑的程序和要求。

法庭设科,按照章程确定审刑的具体环节。

审刑的程序一般包括起诉、侦察、破案、审讯、判决等环节。

被告人有权利辩护,但需要事前申请。

审判人员必须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审判。

3.刑罚的种类和刑名的定案:宋代的刑罚包括死刑、笞打、杖刑、徒刑、罚金等。

刑名的定案主要由律师司判定,需要遵循固定的程序。

刑法书籍对各种刑罚的适用条件和执行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刑罚的公正性。

二、律治制度1.官府的行政体系:宋代的官府设有和尚书省、中书省、枢密院等各级行政机构。

官府的行政体系明确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规定了官员的考核和评价制度。

官员必须按照法律进行公正执法,不得任意滥用职权。

2.府兵制度:府兵是宋代的一种军队组织形式,主要由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

府兵主要用于维护地方治安、镇压藩镇的叛乱等任务,也参与战争等军事行动。

府兵体系严格分级,有按等级设立的府兵、卫兵,还有具体岗位上的巡检等。

3.民间纠纷的解决:宋代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倾向于通过曲直判、领导解决的方式。

曲直判是一种调解的方式,由有关官员或领导通过面谈等方式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

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也可以接受领导的决定。

领导解决是指由有关地方领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公正裁决。

三、监察制度1.内监制度:宋代设有内监、礼监等内监机构,负责监察皇室成员和官员的言行举止。

内监的职责是监督皇宫内的秩序,管理宫女、宦官等。

宋朝的司法制度

宋朝的司法制度

宋朝的司法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司法制度相对完善的一个朝代。

在宋朝的司法制度中,法律逐渐体现出儒家的思想,注重理性与公正,给人民带来了相对稳定和公平的司法环境。

本文将从司法组织、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司法改革等方面介绍宋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组织在宋朝,司法权力主要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行使。

中央设立了大官府、中书省和审刑院等机构来负责重要的司法事务。

地方上设立了监察司和刑狱司等机构来管理地方的刑事案件和狱讼。

此外,还有知府、知州等地方官员具备一定的司法权限。

二、刑事案件宋朝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盗窃、谋杀、伤害等违法行为。

对于这些刑事犯罪行为,宋朝采用了严厉的刑罚手段。

如盗窃罪,根据盗窃财物价值的不同,判处盗贼不同的刑罚,从轻者一般可以处以笞刑,重者则可能处以绞刑。

而对于重大的谋杀案件,司法机构会进行严密的调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宋朝还实行了东京律令和地方律令作为刑事法规,规范了刑罚的适用。

三、民事案件宋朝对于民事案件也有相应的处理机制。

民事案件主要包括财产纠纷、家庭纠纷等。

对于这类案件,采用的主要是诉讼制度和调解制度。

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书等形式向有关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地方官员请求调解。

同时,宋朝还注重保护妇女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对于涉及到这些群体的案件更加关注。

四、司法改革尽管宋朝的司法制度相对健全,但仍然存在一些弊端。

针对这些问题,宋朝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改革是建立了成文法制。

在此之前,刑事案件主要依据的是以往判案的经验和法官的主观判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通过建立成文法制,将一些刑事犯罪行为及其相应刑罚形式进行明确规定,更为客观和公正。

此外,宋朝还注重司法人员的选拔与培养,确保司法人员的素质。

司法机构还会组织一些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养。

总结起来,宋朝的司法制度相对完善,在其历史时期内得以有效实施。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刑法与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本文将从刑法与司法制度两个方面,探讨宋朝的相关情况。

一、刑法制度宋朝的刑法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两个方面。

在刑法方面,宋朝实行的是正法刑,并以律为主要制度。

宋代吸收了唐代、北宋初期隋唐时期的刑法内容,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

1. 刑律的修订与发展北宋初期,官方权威的《大明律》成为主要的刑法规定。

这部律法在后来的历史中多次经过修改和修订,最终形成了《宣和律》、《大观律》等版本。

《宣和律》是北宋宣和年间(1119年-1125年)所修订的,对于刑法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大观律》是南宋时期(1131年-1162年)所修订的,奠定了后世刑法制度的基本格局。

2. 刑罚的分类与执行宋朝的刑罚主要分为五种,即死、杖、徒、罚、杀。

其中死是最严重的刑罚,而杀则是执行死刑之前的折磨。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宋朝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提倡证据确凿、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审判中,采用举白、神草等方式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同时,也注重运用刑讯逼供和酷刑等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词。

二、司法制度宋朝的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官员任命与审判程序两个方面。

刑法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由于广义的司法还包括其他方面,所以本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1. 官员任命宋朝的司法制度注重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能力。

官员的任命是通过科举制度和官僚体制来进行的。

科举制度是宋朝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通过考试成绩来评判人才。

官僚体制是一种等级制度,官员按照官职的等级来进行任免。

司法方面主要由刑部和各级审判机构负责。

2. 审判程序宋朝的审判程序注重程序正义和公正审判。

在犯罪案件的审判中,由刺史和知府等官员担任审判官,进行刑事审判。

审判程序一般包括抓捕、拘留、传讯、立案、证据搜集、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

宋朝还注重审判记录的保存,建立了完善的案卷和记录系统。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刑事法律规范_13026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刑事法律规范_13026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刑事法律规范======================================================================【出处】《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摘要】历朝历代的《刑法志》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史料,也是中国历代官修正史的重要篇章。

《刑法志》对各个朝代立法、司法、法制建设及法律思想的记载和阐释,不啻为各封建王朝关于法的理论和历史的官方史料,其观点获得封建统治集团的认可、采用,并作为他们施政和实行法制的指导。

可是学界对《刑法志》的研究,很少涉及到《宋史•刑法志》。

根据《宋史•刑法志》的记载,宋代强化了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记述了宋代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反映出了宋代独具特色的刑事法律制度。

【英文摘要】Chapters of Criminal Law during the past dynasties are necessary materials for researching Chinese legal history. These important chapters were amended by officials during Chinese past dynasties. The legislation, judicature, legal system and legal thoughts during the past dynasties are recorded and expounded in Chapters of Criminal Law. They are official theory and the history of law. And the views of chapters of criminal law are recognized, accepted, adopted and applied by feudal ruling clique at that time and they are regarded as guiding lines for administration and legal system. But there is rarely the research and interpretation on chapter of criminal law of the Song Dynasty. "The Chapter of Criminal Law in the History of the Song Dynasty" strengthens the legislative ideas of centralization, expounds the judicial system of Song Dynasty in detail and reflec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riminal laws in Song Dynasty.【关键词】宋史;刑法志;宋代;刑事法律【英文关键词】the History of the Song Dynasty; The Chapters of Criminal Law; the Song Dynasty; Criminal Law【写作年份】2010年【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献编号】1672-3910(2011)02-0100-04【正文】一、宋代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德主刑辅,是中国传统社会正统法学世界观的核心内容,宋初统治集团对此也十分重视,并在实际操作时更加注重“刑辅”这一手,而且,比较强调对一般犯罪的宽恕与轻刑,对谋叛、谋反及贼盗等危害到统治阶级之根本利益的犯罪的严惩不贷。

公共基础知识宋代司法制度

公共基础知识宋代司法制度

公共基础知识宋代司法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公共基础知识中宋代司法制度是一个重要内容。

以下是关于宋代司法制度的详细介绍,共计超过1200字。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建设相对较完善的一个时期,其中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宋代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审刑制度、司法组织、审刑程序和刑罚等方面。

一、审刑制度宋代审刑制度主要包括法官和刑部的设置与职责、刑讯(审讯)方式和判刑标准等。

宋代法官的设置比较完善,主要可以分为地方官员和中央官员两类。

地方官员包括知府、知州等,他们负责审理当地的刑事案件。

中央官员包括审刑官和刑部官员,他们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刑事审判工作。

同时,宋代还设立了专门负责刑事审判的官署,刑部,刑部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监察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的审讯方式相对温和,主要包括侦查、证据、辩护和裁判这几个环节。

侦查阶段主要是通过外围线索、调查取证的方式获取相关证据,辅助司法人员进行判决;证据阶段主要是法庭上对证人的举证和反驳,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辩护阶段则允许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等提出辩护材料和辩护意见,维护自身权益;最后是裁判阶段,法庭上根据所有证据和辩护意见进行定案判决。

在判刑标准方面,宋代采取了以罪刑相当的原则,即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刑罚。

具体判刑标准主要以律表为依据,律表中列举了各种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供法官参考判决。

此外,宋代刑罚较为温和,一般不采取酷刑和死刑等残酷的刑罚方式。

二、司法组织宋代司法组织分为地方司法和中央司法两个层级。

地方司法主要由知府、知州等地方官员负责,他们是地方的最高司法权力机关。

地方官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审判案件。

同时,地方官员还负责监察地方民众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中央司法由刑部和审刑官等官员负责,刑部是最高的司法机关。

刑部负责制定司法政策、监督地方官员的刑事审判工作等。

审刑官则是刑部的下属机构,负责具体的刑事审判工作,包括审理案件和执法工作。

三、审刑程序宋代审刑程序相对严格,主要包括立案、侦查、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宋史刑法志》是《宋史》中的一部分,详细记载了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宋代的司法制度包括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多个方面。

下面,我将从这些方面分析宋代的司法制度。

首先是刑罚。

宋代的刑罚分为五种类别:钦便、死刑、杖刑、禁闭和缙绅反贼,其中死刑又分为多种形式,如凌迟、斩首、碎尸等。

钦便是一种私刑,由地方官员和地方豪强进行,严重侵犯人权。

而杖刑则是一种主要针对寻衅滋事、盗窃和负担未当等轻微犯罪的体罚,是宋代刑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其次是司法程序。

宋代的司法程序主要分为两个环节:侦查和审判。

侦查包括报案、侦察、审讯等,以搜集案情和证据;而审判则由审判官根据案情和证据进行判决。

宋代的司法程序注重事实和证据的核实,依法进行审理。

同时,还有一些特殊的审判制度,如巡按御史审案制度,地方巡按御史会同当地官员一起审查案件,以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是法官。

宋代的法官由两部门担任,刑官和刑部侍郎。

前者主要负责一般案件的审判,后者则负责重大案件的审判。

宋代的法官要求具有一定的学识和经验,以确保审判的准确性。

此外,宋代还设立了专门的监察官来监督和检查法官的行为,以防止法官滥用职权。

最后是监察制度。

宋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监察和观察使监察两种形式。

御史监察是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地方官员的行为;而观察使监察则是地方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官员和民众的行为。

这些监察机构的设立和运作,起到了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作用,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廉庄性。

总的来说,宋代的司法制度在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方面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然而,宋代的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钦便和私刑的存在,以及地方豪强和地方官员的勾结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施。

综上所述,从《宋史刑法志》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宋代的司法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多个方面。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二、宋朝的法律形式 (一)法律形式的种类 宋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敕、令、格、式、例 等。 1.律。宋代的“律”一般是指唐代用于定罪 判刑的刑律,即唐律。 2.敕。敕本来是封建君主在律之外发布命令 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在特定的时间,对特定的人 或事发生效力。敕是对律、令、格、式所作的补 充修正,效力大于律、令、式。宋神宗后,敕作 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与律具有同等意义。
(三)为了促进商品的流通,加快民事流转,规定了使 用纸币的制度
宋以前,我国封建社会商品流通的领域中,通 行的货币主要是以金属重量为标准的铜铁钱。宋 时,随着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流转的加快, 最早地规定了使用纸币的制度。宋朝的纸币有 “交子”、“会子”、“交钞”等财式。交子先 使用于民间,到宋仁宗时,官府也通用。《诚斋 集》卷一百二十九载:“初,蜀之民以楮(chu) 卷为货,谓之交子。至天圣中,官始权之。”天 圣元年始置官交子务(十一月戍子)。宋代纸币 制度的确立为繁荣封建商品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1)典卖契约的签订。 第一步,当事人签订“印契”。太祖开宝二年九月诏:“典田 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取其一。”就是说,出典田宅首先须 立合同契,由业主和出钱典取的典主书明所典田宅的界至、钱数、 年限,共四份,典主和业主各执一本,余二本留商税院、县司。业 主收赎田宅,须出示合同契,以凭照证。 第二步,输“印契钱”。即要使合同契具有法律效力,还必须 到官府交税,得到承认后,由官府发给文磔。太祖时法律规定: “初令民典卖田土者,输钱印契。”税钱一般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支 付。交完钱后,由官府发给文磔才算最后完成。《宋刑统· 杂律》 规定:“凡卖田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 (2)以契约保护收赎权。
宋后的《大明律》规定:“有禄人枉法,八十贯绞, 无禄人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据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 解释,明的一贯约等于唐的一尺,八十贯等于八丈,合计 唐两匹。明律两匹处绞刑。

新增考点八:宋代的司法制度解析

新增考点八:宋代的司法制度解析

新增考点八:宋代的司法制度宋代的司法制度(2012‐综‐40)1、中央司法机关中央仍没大理寺,掌管中央司法审判大权,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刑事案件以及京师与中央百官犯罪案件,也参与审判皇帝直接交办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部是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刑狱政令,复核: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案件,以及官员犯罪除免、经赦叙用、定夺昭雪等事。

御史台只具有部分司法审判职能,其主要官员大都参与司法审判,主要是处理命官犯罪大案、司法官受贿案、地方官府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以及地方重大案件等。

宋初为强化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

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经大理寺断谳后,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详议官拟出定案文稿,经中书省奏报皇帝论决。

审刑院权势显赫,大过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创设于太宗淳化二年(991年),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裁撤后,职权复归大理寺与刑部。

此外,宋初还增设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机构,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2、鞫谳分司制宋朝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审、判分离的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检法量刑之事别由其他官员负责。

前者称“鞫司”(又称“推司”、“狱司”),后者称“谳司”(又称“法司”)。

鞫谳分司制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因缘为奸,保证审判质量。

3、翻异别推制翻异别推制是宋朝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改交另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

按照宋朝法律规定,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

如故意诬告称冤者,查证属实,罪加一等处罚。

增加: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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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法律案件总结(3篇)

宋代法律案件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在宋代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本文旨在通过对宋代法律案件的总结,展现宋代法律制度的特色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宋代法律案件的特点1. 法律体系完善宋代法律体系完善,包括《宋刑统》、《唐律疏议》、《宋会要》等。

这些法律条文详细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刑罚严酷宋代刑罚严酷,以维护社会秩序为首要任务。

对于重大犯罪,如谋反、杀人等,刑罚往往极为严厉,甚至包括斩首、流放等。

3. 司法制度严格宋代司法制度严格,分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此外,宋代还实行了官员回避制度,以防止司法腐败。

4. 法律实践丰富宋代法律实践丰富,涉及各类案件,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婚姻案件等。

这些案件反映了宋代社会的风貌,也体现了宋代法律制度的特色。

三、宋代法律案件类型及案例分析1. 刑事案件(1)谋反案案例:赵构谋反案案件背景:赵构,北宋末年的一位贵族,因不满朝廷腐败,企图谋反。

案件处理:赵构被判处斩首,全家被抄没。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宋代对谋反罪的严厉打击,反映了当时社会对稳定秩序的重视。

(2)杀人案案例:陈抟杀人案案件背景:陈抟,北宋末年的一位富商,因家产纠纷,杀害了自己的亲戚。

案件处理:陈抟被判处斩首,家产被没收。

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对杀人罪的严厉打击,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

2. 民事案件(1)借贷纠纷案案例:王安石借贷纠纷案案件背景:王安石,北宋时期的一位文学家,因借贷纠纷,被债主告上法庭。

案件处理:王安石败诉,需归还借款。

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对借贷纠纷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2)婚姻案件案例:苏轼婚姻案件案件背景:苏轼,北宋时期的一位文学家,因家庭矛盾,与妻子离婚。

案件处理:苏轼胜诉,获得离婚。

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对婚姻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尊重。

司法法制史之宋代法律

司法法制史之宋代法律

司法法制史之宋代法律宋朝没有像唐、明清那样的律典名称,这是一个特例,宋朝只有相当于唐律的《宋刑统》。

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宋代法律的相关司法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之宋代法律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宋代契约立法(1)债的发生。

宋代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当然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支配权。

(2)买卖契约。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①绝卖为一般买卖。

②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③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契约。

①对房宅的租赁:“租”、“赁”或“借”。

②对人畜车马的租赁:“庸”、“雇”。

(4)租佃契约。

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

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

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

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

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

①借指使用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

②贷指消费借贷,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二宋代婚姻法规婚姻法规:(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①婚龄宋承唐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违犯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

②血缘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③州县官员《宋刑统》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

南宋的刑罚与司法制度

南宋的刑罚与司法制度

南宋的刑罚与司法制度南宋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刑罚与司法制度对于国家的稳定与社会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南宋的刑罚种类、刑罚执行方式、司法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罚种类在南宋时期,刑罚种类相对丰富,并且根据罪行的轻重进行了细致的区分。

如慎刑、轻刑、重刑等。

其中,慎刑主要适用于轻微罪行,如剃髮罚、罚跪等;轻刑适用于一般罪行,如笞杖、徒刑等;重刑多用于严重罪行,如流刑、死刑等。

这种分类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执行刑罚的依据,使得刑罚更具灵活性与针对性。

二、刑罚执行方式南宋时期,刑罚执行方式主要包括公审、刑场行刑、牢狱关押等。

公审是南宋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公开审理使得判决结果被大众知晓,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刑场行刑则是高度集中的刑罚执行方式,常常在人口密集区域进行,以示威慑。

牢狱关押则是对犯罪嫌疑人或判决执行的被告人进行临时关押和审讯,确保刑罚执行的正当性。

三、司法制度南宋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完善,主要由官员选拔、审案机构、刑罚审判等构成。

官员选拔方面,南宋实行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出人才,进入官场。

审案机构则分为吏部、计署、曹官等,各司其职,以确保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刑罚审判方面,则需经过多个审判阶段,如抄录、判责、记录等,以保障判决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四、刑罚与社会影响南宋的刑罚执行对于社会的影响深远。

一方面,刑罚的严厉执行增加了犯罪行为的风险,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促使人们遵纪守法。

另一方面,司法制度的健全使得判决结果更为公正,增强了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结起来,南宋的刑罚与司法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刑罚种类丰富,执行方式灵活多样;司法制度健全,确保了判决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这些措施共同构建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南宋的繁荣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法制史:宋朝刑事法律内容(一)刑罚制度的变化1.创立折杖之法宋朝的刑罚制度,基本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但鉴于唐末五代刑罚过于苛重,不利于新政权的稳定,建隆四年(963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奉诏创立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列入《宋刑统》中。

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刑,是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规定了折杖法的具体内容,其中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至二千里,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徒三年至一年,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杖后释放;杖一百至六十,分别决臀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笞五十决臀杖十,笞四十与笞三十决臀杖八,笞二十与笞十决臀杖七。

折杖法是一种“折减”性质的新刑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具有一定作用。

但其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因此,折杖法的创立并未改变宋朝刑罚不断加重的趋势。

2.滥用野蛮酷刑北宋初年,为宽贷死罪,开始使用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创立的刺配刑,对某些重犯实行“决杖,黥面,配役”的惩罚。

这名义上是宽贷死罪的轻刑措施,实质是古代肉刑的复活,而且将杖背、刺面、配役三刑施于一人之身。

刺配在宋初并不是法定常用刑种,《宋刑统》也没有此项规定,而是以皇帝诏敕形式,对某些人临时发布施用。

起初是对死罪的宽贷,但后来却逐渐突破其限制,被广泛使用起来。

太祖时就有黥面、流配的诏敕,太宗时刺配刑已滥加施用;仁宗以后,有关刺配的诏敕逐渐增多,并被列入编敕,上升为正式制度。

至南宋时,刺配人犯已多达十余万人之众。

北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因荆湖(今湖北江陵)地区杀人祭鬼,开始沿用五代时期的凌迟酷刑。

凌迟亦称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肢体,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一种刑罚。

神宗以后,凌迟的使用逐渐增多,主要用于镇压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刑事制度:1.审讯制度:在宋朝,审讯是刑事制度的核心。

宋朝实行了审讯区分原则,即根据案情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将审讯区分为中级和地方审讯。

中级审讯由中央政府的相关法官负责。

地方审讯则由地方政府的官员负责。

2.审讯程序:宋朝实行了严格的审讯程序。

在开始审讯之前,必须先进行预审,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拥有自由辩解的权利。

同时,审讯过程中也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例如禁止拷打和虐待等。

此外,审讯的结果必须经过上级法院的核准,方可生效。

3.刑罚的适用:宋朝对不同犯罪行为采取了不同的刑罚措施。

刑罚包括极刑(死刑)、徒刑(流放)、笞刑(鞭打)、杖刑(体刑)、缓刑(暂缓执行刑罚)等多种形式。

挑剔的论断逐渐形成,在宋代的早期只有大案会定义,慢慢以适应其他小比大庭验证。

随着审判程序的发展,监察制度也有所改进,从而保护了冤狱诉讼的权益。

法律制度:1.《大宋律疏》:此书是宋朝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典,是基于唐代的《大唐律疏》修订而成。

《大宋律疏》规定了宋朝的各种罪行和相关刑罚,为宋朝的司法制度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2.司法机构:宋朝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例如刑部和刑狱两司,负责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

刑部的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地方刑狱官员则由地方政府任命。

3.审判团队: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宋朝在审判过程中设立了多人审判制度。

对于重大案件,通常由多位律师和专业官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共同参与审判。

这种制度有助于减少个人的主观偏见,保证了司法结果的客观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宋朝的司法制度在它的历史时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并对后来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虽然审讯程序进行了一些改进,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合法的审判和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受到政治、财富和势力的影响,穷人和底层人民在司法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总的来说,宋朝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一次重要的创新,对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摘要:宋代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等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

中央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刑院,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打开了越诉之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

关键词:宋代;司法制度;特点宋朝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经济空前发达,科学文化繁荣昌盛的历史时期,也是一个内外矛盾突出,社会关系激剧变化的朝代。

宋朝既是我国封建统治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也是我国古代法制成就的高峰。

徐道邻先生说:“中国的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达到最高峰。

”本人认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表现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制度等方面,因此本文在这些方面论述宋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宋代司法机构有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法机构之分。

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宋代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主要负责评断全国务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

审刑院是神宗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后并人刑部。

刑部的职能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刑部正副长官分别为尚书和侍郎。

审刑院是皇帝为了厉行封建中央集权制而设置的。

这是不同于以往的,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司法机构。

宋太宗于淳化二年(公元992年)以“慎刑”为目的设置审刑院于禁中。

北宋王朝是在唐末五代长期分裂割据,社会动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史称:五代乱世,本无刑章,“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复之职废矣。

”北宋王朝建立后,“时天下甫定,刑典废弛,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

”在这种情况下,宋太祖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大力整饬司法审判秩序,建隆三年以后凡大辟一律要报请刑部复查。

宋太宗即位后,要求诸州长吏“每五日一虑囚”,又制“听狱之限”,限期审结案件,以防拖延。

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

宋代司法制度特点

宋代司法制度特点

宋代司法制度特点摘要:宋代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成熟时期,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建立了一套周密的司法制度,以保证严格执行法律。

尽管由于受到封建专制主义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难以实现“有法必依”的要求,但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安定方面,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宋代的司法制度的特点揭示宋代贵族、官僚、地主在司法上的特权,及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司法隶属于行政,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对司法的危害,刑讯逼供、刑罚残酷、胥吏卖法等司法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同时宋代在防止司法官员舞弊、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刑狱淹延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显示出宋代司法制度的特色。

关键词:宋代司法中央集权封建法制一、诉讼意识的觉醒一定程度反映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民事立法和诉讼法的增多。

中国古代立法的一个总体趋向是重视刑法和实体法,却忽视了民法和程序法,甚至民、刑混淆。

但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虚市、药市、草市等十分兴旺,甚至土地买卖也实行了合法化,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明显增多。

与此相适应的是必须有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因此,在宋代的编敕中,较多地制定出了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

在田宅交易上,由于宋朝法律允许土地买卖,以至出现了“贫富无定式、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且这类买卖均以契约的形式出现,民事纠纷自然增多。

整个宋朝又不断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人口迁移、田宅易主频繁。

其他如典当、赎屋、抵押、赁屋、立继、归宗、遗嘱等方面的民事活动在宋朝也尤为活跃。

随着这类民事关系的增多,有关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也相继出台,“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①,其中主要涉及到断案准则、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诸方面的规定。

如在诉讼时效方面,宋朝即明确规定“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

②除此之外,宋代在诉讼制度的其他方面如起诉、越诉、上诉、死刑复审与覆核、诉讼管辖等方面均有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宋刑罚的变化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宋刑罚的变化

/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宋刑罚的变化。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折杖法。

《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1年。

其中加役流以脊杖二十,就地配役3年。

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

《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配役。

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

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

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

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

刺配缘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

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

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

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敕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

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遭到非议。

3.凌迟。

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

《宋文鉴》载: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

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对宋朝司法制度的理解

对宋朝司法制度的理解

对宋朝司法制度的理解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其司法制度也是非常有特色的。

宋朝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官员选拔、审判程序、刑罚制度等方面,下面我将从这些方面来谈一下我对宋朝司法制度的理解。

首先,宋朝的官员选拔非常严格,这也是其司法制度得以得到有效实
施的重要保障。

宋朝的官员选拔主要采用科举制度,即通过考试来选
拔官员。

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能够保证官员的素质和能力,从而保证
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此外,宋朝还设立了御史台,负责监督
官员的行为,防止官员滥用职权,这也是宋朝司法制度得以得到有效
实施的重要保障。

其次,宋朝的审判程序也非常严格,主要包括诉讼、调查、审判等环节。

宋朝的诉讼程序非常注重证据,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够作为判决
的依据。

此外,宋朝还设立了律师制度,即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
辩护,这也是宋朝司法制度得以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最后,宋朝的刑罚制度也非常严格,主要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宋朝的刑罚制度非常注重人道主义,即在判决时要考虑到被告人的人
权和尊严,尽量避免采用残酷的刑罚。

此外,宋朝还设立了赎罪制度,即被告人可以通过赎罪来减轻刑罚,这也是宋朝司法制度得以得到有
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宋朝的司法制度非常严格,注重公正、人道和效率,这也是其得以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虽然现代社会的司法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和进步,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宋朝的司法制度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为我们现代社会的司法制度的改进和进步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宋朝法律制度 (1)

宋朝法律制度 (1)

第八章宋元的法律(960年——1368年)第八章宋元的法律o宋朝的法律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又有大量的创制,立法以《宋刑统》为代表。

由于封建社会后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统治者为了巩固统一,十分强调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央集权和专制皇权,重惩贼盗成为法律的主要内容。

其司法制度也颇具特色,诉讼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

o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

其法律制度在汲取汉民族法律文化的同时,也表现出强烈的民族色彩。

第八章宋元的法律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第二节元朝的法律概况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三、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四、宋朝司法制度的发展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强干弱枝”、“轻重相制”ɉ强化中央集权具体政策:1、收夺地方政权:* 废节度使统领州郡制,派知州管理,设通判督制。

2、收夺财权:* 宋太宗时,全国分十五路,设转运使。

3、收夺军权:* 藩镇精兵收补中央禁军,以文代武,定期调整将帅。

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宋刑统》1、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2、颁布:宋太祖赵匡胤主持:窦仪3、时间:建隆四年(963年)4、格式体例:* 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 敕、令、格、式(附律疏后,前标“准”字)* 起请条(立法者奏请皇帝审查的具体建议。

32条,相关令敕后,冠以“臣等参详” )5、特点:(1)内容源于《唐律疏议》——篇目名称、律文和疏议内容几乎棋一模一样;(2)体例沿用唐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并稍有变化。

如:出现“准”条、增设“起请条”。

6、意义:——宋代最基本法典,沿用至南宋。

——中国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律典(二)编敕——对散敕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和编纂,使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以弥补刑统之不足。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宋史·刑法志》——宋朝的编敕与律的关系:(1)仁宗以前,基本上“敕律并行”。

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发展的鼎盛时期,其司法制度在多个方面都有显著的特点。

以下主要探讨宋代的审刑制度和律治制度。

一、审刑制度
1.复审制度
宋代的司法制度中,案件经过州县初审后,需逐级上报,由州县、路一级和中央司法机关进行复审。

这种复审制度确保了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审判原则
宋代审判注重事实和证据,强调“鞫谳分司”原则,即审讯与判决分离,以确保审判公正。

此外,宋代还强调“疑狱留决”原则,即对存在疑点的案件进行重审,以确保无冤案。

3.回避制度
宋代实行“回避制”,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若与涉案人员有亲戚、故旧等关系,必须回避,以确保审判公正。

二、律治制度
1.法律体系
宋代建立了庞大的法律体系,包括《宋刑统》、《编敕》、《条法事类》等,这些法律规范了刑事、民事、经济等多种领域的行为。

2.刑罚制度
宋代的刑罚制度以五刑为主,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赎刑和宥刑作为补充。

赎刑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者,
可通过缴纳罚金来赎罪;宥刑则主要适用于疑案或特定情形下的从轻处理。

3.法律适用
宋代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以时为序,以法为绳”的原则。

根据犯罪的时空背景和社会环境,灵活运用法律来惩治犯罪。

同时,宋代还强调对特定人群如老幼、残疾人、妇女的保护,他们在犯罪时往往受到宽大处理。

总之,宋代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古代具有重要地位,其审刑制度和律治制度都有独特的特点和贡献。

这些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不仅体现了宋代政治文明的高度发展,也为后世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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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1)【摘要】学术界在传统文化的研究中,司法制度是一个薄弱环节。

宋代时期的司法制度,在前代的基础上有着相当的发展,近年来关于宋代司法制度的研究,虽发表了一些有见解的文章,作了某些专题的探讨,但却未成体系,难窥全貌。

本文通过《宋史•刑法志》中对宋代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的阐述,详细记述了宋代的司法制度,反映出宋代的司法特色,给我们当今的法治建设带来了很大启示。

【关键词】宋史;刑法志;宋代;司法制度【正文】一、《宋史·刑法志》的写作背景及内容概述《宋史》撰修于元朝末年,全书有本纪四十七卷,志一百六十二卷,表三十二卷,列传二百五十五卷,共计四百九十六卷,约五百万字,是二十五史中篇幅最庞大的一部官修史书。

早在元初,元世祖忽必烈就曾诏修宋史,因体例未定而未能成书。

元顺帝至正三年三月,下令修辽、金、宋三史,到五年十月,历时仅两年半,即修成《宋史》。

元末修撰的这部宋史,是元人利用旧有宋朝国史编撰而成,基本上保存了宋朝国史的原貌。

[1]《宋史·刑法志》是《宋史》中有关宋朝法律制度、刑事立法及司法活动描述最为详细的一部分。

《宋史·刑法志》共有三部分,即《宋史·刑法一》、《宋史·刑法二》和《宋史·刑法三》。

《刑法一》共有五十五段。

第一、二段是《宋史·刑法志》的序言。

首先沿用历代刑法志的传统体例,论述封建礼教和刑罚的相互作用。

接着,对宋初、神宗以后和南宋的法制,极简单地作了总的评述。

第三至五十五段的内容概括起来,共有下列四点:1.说明两宋三百余年的立法经过。

宋初自建隆重定刑统和编敕以来,后继君主陆续编敕,敕律并行。

神宗变法,以敕代律,划清敕、令、格式的界限,并创设统编敕令格式的体例;孝宗又创编条法事类,便利法规的运用。

此外,南宋时,断例和指挥也取得法律的地位,有时它们的效力竟超过敕令格式。

2.明宋代司法行政方面集权中央的措施。

主要表现为加强刑部“复按”的职权,京师设审刑院、纠察司,各路设提点刑狱司、御史台设推勘官。

3.代在司法方面防止官吏专横的措施。

君主经常亲自审判、督促限期结案、按期具报监禁人数,注意清理积案。

4.代维护封建统治的措施。

除严惩贪赃官吏外,并颁行仓法,奖励告密,制裁贪污的吏役,又特设“盗贼重法”,“获盗推赏例”等。

《刑法二》这一部分的内容,大致首先为断狱,其次为诏狱。

《刑法三》这一部分的内容,大致首先为疑狱,其次为配法、狱制、赎法和赦法。

二、宋代司法制度的高度集权化君主集权的司法机关体系1.中央司法机关及其体系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宋承唐制,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刑部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同时负责复核大理寺所断全国的死刑已决案件。

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地方各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以及京城百官案件,实行审判分离。

御史台的职能,主要是监察文武百官,纠弹违法,肃正纲纪。

但也具有司法审判方面的职能。

主要是:其一,审理高级官员犯罪案件。

“群臣犯法,体大者多下御史台狱,小则开封府、大理寺鞫治焉。

”[2]其二,公谳天下大狱。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曾派“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分往江南、两浙、四川、荆湖、岭南审决刑狱”。

[3]雍熙三年,“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为之。

凡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

陛辞日,帝必临遣谕之曰:‘无滋蔓,无留滞。

’咸赐以装钱。

还,必召问所推事状,著为定令”。

[4]其三,参与杂议疑狱。

“天下疑狱,谳有不能决,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视其事之大小,无常法,而有司建请论驳者,亦时有焉。

”[5]《刑法三》中提到,如神宗元丰年间,兴元府奏谳梁怀吉殴打其子致死一案,刑部郎中杜纮所议与法寺相驳,而御史台则议纮论不当,驳而上奏,作用不小。

增设的机构和临时性机构宋代的监察机关在中央原有御史台,后又增设谏院,纠察在京刑狱司、监司、通判,以加强对司法的监督。

纠察在京狱司包括接受有关司法情况的供报。

一开始,“御史台狱亦移报之。

八年,御史论以为非体,遂诏勿报”。

[6]从上述内容看,纠察在京刑狱实际上是对包括御史台在内的所有中央及京畿司法机关进行纠察监督的专门机关。

《刑法三》中提到,元丰改制,撤销纠察在京刑狱司,其纠察职事,委御史台刑察兼之,台狱则由尚书省右司纠察之。

宋初还增设了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的审判机构,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制勘院时宋代审理皇帝交办案件的临时审判组织,又称“诏狱”。

宋初曾选派三班使臣、内侍或京朝官充任制勘使臣,到各地审理重大案件。

神宗时形成制度,所谓“凡一时承诏置推者,谓之‘制勘院’,事出中书,则曰‘推勘院’,狱已乃罢”。

[7]中央的行政机构,如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也都有参与审判的权力。

宋神宗元丰改制前,三司是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构,由盐铁、度支、户部分别设有专门审理经济案件的判官、推官。

但三司的判决权只限于杖以下罪,徒以上罪要送大理寺判决。

元丰改制后,于户部置推勘检法官,“应在京诸司事干钱谷当追究者,从杖已下即定断。

”2.皇帝控制司法活动御笔手诏断罪皇帝在宫中决断事务,直接交付有关机构执行,称为内批;崇宁、大观年间,则称为“御笔”。

徽宗嗣位,外事耳目之玩,内穷声色之欲,征发无度,号令无常,每降御笔手诏,变乱成法。

蔡京、王黼等奸臣,除怂恿徽宗腐化浪费外,为便利自己行政、司法,都私拟诰稿,要求徽宗亲笔书写发表,称“御笔手诏”。

这种欺上瞒下、行私舞弊、排除异己的做法,自然遭到臣僚们的反对。

徽宗便于崇宁五年下诏规定:“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

比降特旨处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为妨碍,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

夫擅杀生之谓王,能利害之谓王,何格令之有臣强之渐,不可不戒。

自今应有特旨处分,间有利害,明具论奏,虚心以听。

如或以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论。

”第二年进一步规定:“凡断罪,不许诣尚书省陈诉。

如违,并以违御笔论。

”即不按《宋刑统·职制律》论罪。

同时又下令:“凡应承受御笔官府,稽滞一时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三日以大不恭论。

”[8]皇权之威,可见一斑,封建法制,践踏更深。

朝廷屡兴诏狱北宋后期,诏狱成为权臣打击敌对派的工具。

“诏狱之兴,始由柄国之臣藉此以威缙绅,逞其私憾,朋党之祸遂起,流毒不已。

”[9]南渡之后,高宗“治王时雍等卖国之罪”,[10]将多人下御史台狱,数人流放沙门岛等地。

此外,高宗还诏杀民族英雄岳飞父子等人,与秦桧等人炮制了一起历史上的特大冤案。

从此以后,秦桧“权愈炽,屡兴大狱以中异己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

其后所谓诏狱,纷纷类此”。

[11]可见,诏狱完全体现了皇帝的意志,是皇帝司法权膨胀重要的表现之一。

录囚制度皇帝制度化的虑囚和经常化的亲决狱讼活动,表明皇帝是最高司法审判官。

北宋的太祖、太宗、真宗、仁宗,南宋的高宗、孝宗、理宗等八朝皇帝躬自折狱虑囚几成制度,史不绝书。

如太祖“帝每亲录囚徒,专事钦恤”。

[12]太宗“常躬听断,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烛见隐微”。

[13]雍熙二年十月,“亲录京城系囚,遂至日旰。

近臣或谏劳苦过甚”,太宗却回答道:“若以尊极自居,则下情不能上达矣。

”此后,无论“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辄亲录系囚,多所原减”。

[14]高宗“每临轩虑囚,未尝有送下者”,并说:“吾恐有司观望,锻炼以为重轻也。

”[15]孝宗“究心庶狱,每岁临轩虑囚,率先数日令有司进款案披阅,然后决遣”。

[16]理宗“起自民间,具知刑狱之弊。

初即位,即诏天下恤刑,又亲制《审刑铭》以警有位。

每岁大暑,必临轩虑囚。

自谋杀、故杀、斗杀已杀人者,伪造符印、会子,放火,官员犯入己赃,将校军人犯枉法外,自余死罪,情轻者降从流,流降从徒,徒从杖,杖已下释之。

大寒虑囚,及祈晴祈雪及灾祥,亦如之。

有一岁凡数疏决者。

”[17] 对于重大案件,赵匡胤及其子孙们经常撇开司法官员和法定程序亲自裁决,其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个人意志。

如乾德年间伐蜀时,有军大校割民妻乳,将其残忍地杀死。

太祖召至京师,列数其罪,并不顾近臣劝阻,将该大校斩首,以申严军纪。

《刑法二》中提到,开宝四年,太子洗马王元吉一个月内受赃七十余万贯,太祖以岭表初平,欲惩贪吏,特诏齐市。

陕州民范义超杀害邻居常古真一家十二人,因案发在后周显德年间,引敕当原减,太祖以为无赦论之理,命正其罪。

太平兴国六年,归德节度推官李承信买葱,将卖葱人鞭打致死,太宗特命处死。

咸平年间,三司军将赵永昌诬陷他人,真宗“察其诈”,于便殿亲自审讯,“永昌屈伏,遂斩之”。

天圣九年,陇安县平民被诬为劫盗,一人被掠死,四人屈打成招,仁宗亲决,特贬知州孙济,其他官员皆流岭南。

单州民刘玉之父被王德殴死,王德会赦免死,后刘玉杀死王德以报杀父之仇,仁宗嘉义之,仅对刘玉决杖编管。

宣州民叶元,因同居兄乱其妻,而将其兄及兄子杀死,并强迫其父与嫂为约不告官,神宗亲决此狱,以殴兄致死律将叶元处死。

其他皇帝亲决大狱甚至修订法条的事例也不胜枚举。

赦宥罪犯恩宥之制是皇帝的司法特权。

宋朝有“大赦”,释杂犯死罪以下,甚至常赦所不原罪也在赦宥之内;有“曲赦”,是“惟一路,或一州,或别京,或畿内”的赦宥;有“德音”,是“死及流罪降等,余罪释之,间亦释流罪”。

此外,皇帝每年自录京师系囚,畿内则遣使,“往往杂犯死罪以下第降等,杖、笞释之,或徒罪亦得释”。

如及于诸路,则命监司录囚。

《刑法三》中提到,如徽宗在位二十五年,大赦二十六次,曲赦十四次,德音三十七次。

南渡后,光宗绍熙五年内就达四赦,故史称“刑政紊而恩益滥矣”。

[18] 疑狱奏谳制度唐代的死刑案件奏报制度很严密,死刑案件审结后,须经刑部复核、中书门下详议,并报皇帝批准,其判决才生效。

执行前还须向皇帝三复奏,京城地区则须五复奏。

宋代死刑奏报制度较唐为简,对死刑案件,经路监司、帅司复核,即可生效。

死刑的执行,在京师地区只须一覆奏,其他地区则经监司、帅司核准,即可执行。

仁宗时,刑部侍郎燕肃曾主张在全国范围恢复死刑覆奏制度,如其奏章中指出:“唐大辟罪,令尚书、九卿谳之。

凡决死刑,京师五覆奏,诸州三覆奏。

贞观四年,断死罪三十九,开元二十五年,财五十八。

今天下生齿未加于唐,而天圣三年,断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视唐几至百倍。

京师大辟虽一覆奏,而州郡狱疑上请,法寺多所举驳,率得不应奏之罪,往往增饰事状,移情就法,失朝廷钦恤之意。

”燕肃因此建议:“望准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覆奏。

”朝廷下其章中书,宰相王曾坚决反对,认为:“天下皆一覆奏,则必死之人,徒充满狴犴而久不得决。

诸狱疑若情可矜者,听上请。

”事遂寝。

[19]宋代实行的是疑狱奏谳制度。

所谓疑狱,主要指存在“刑名疑虑、情理可悯、尸不经验、杀人无证”等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有困难的案件,对疑难案件“皆许奏裁”。

宋代因死罪案件特多,地方官多将棘手案件上交以推避责任而增加皇帝的负担,及奏裁程序历时太长,造成刑狱淹滞等,故宋朝政府对疑狱奏谳实行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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