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司考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刑法中比较难的知识点总结
刑法中比较难的知识点总结刑法是法律中的重要分支,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惩罚违法行为,保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因其内容繁杂、深奥,包括了许多专业性很强的知识点,所以学习刑法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同时也是执业律师及法官必须深入研究的领域。
下面我将对刑法中的一些比较难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刑法基本原理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不立法无罪、不当权谋刑”,即罪名和刑罚只能依法确定。
刑罚是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的实施的强制手段,是实施对违法行为加以制裁和改正的一种措施。
因此不仅需要有清晰的罪名,还需要有明确的刑罚规定。
因此,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不是主观的、随意的,而是依法制定的。
2.犯罪的法定性原则犯罪的法定性原则是指在刑法中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而不是依据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或个人的自行决定。
这表明任何对疑犯制裁都必须依照法定的刑罚,而不能由主观的审判机关或权力决定。
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罪行和刑罚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对应关系。
换句话说,犯罪的严重程度要与刑罚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这个原则体现了对犯罪和刑罚的合理关系,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人格尊重原则刑法中的人格尊重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的人格和生活的尊重。
即使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也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维护其基本的人权和尊严。
在实际的刑法执行中,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法定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人格尊重原则共同构成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为司法实践和公共管理提供了基本保障。
二、犯罪构成要件1.主体犯罪的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即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客观主体是指对犯罪行为具有直接的或间接的行为能力的任何单位或组织。
2.客体犯罪的客体指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客体或受害对象。
具体来说,客体包括具体的人、财产和国家利益。
3.行为和结果犯罪行为分为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1.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2.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3.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4.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延伸5.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国内刑事法律。
6.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7.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8.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
9.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并非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P31不成立不作为犯罪10.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即犯罪行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11.危害结果: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
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12.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刑法作为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其知识点繁杂,需要考生系统掌握。
以下是对刑法部分核心知识点的总结,以帮助考生梳理和复习。
一、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要求对所有犯罪人平等适用刑法,不得有歧视。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
三、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指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既遂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且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
四、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人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主犯指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指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五、刑罚种类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缓刑。
六、刑罚裁量刑罚裁量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对于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累犯、再犯等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七、特殊犯罪特殊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
这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依法严惩。
通过以上总结,考生可以对刑法的基本知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司法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司法考试重点、难点汇总
司法考试重点、难点刑法:1、基本原则,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
2、犯罪构成:犯罪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要件说)——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要件说)3、单位犯罪。
4、犯罪形态:预备、中止、未遂的判断5、罪数的确定6、死刑的执行7、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掌握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侵犯人身权利罪,重点掌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绑架罪、强奸罪(注意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9、侵犯财产罪,重点掌握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以及特殊的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
10、贪污贿赂罪,重点掌握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民法:1、民事行为主体: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及其他组织。
2、民事行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
3、代理4、物权(总则、所有权、善意取得、共有、用益物权、占有)。
5、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担保物权的竞合)。
6、债权(债权总则、特殊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7、合同(合同总则、形式、合同的订立、履行、履行抗辩权、缔约过失、违约)。
8、知识产权(专利权)9、婚姻家庭(结婚与离婚、继承)10、人身权商法:1、公司法2、合伙3、破产4、票据法刑事诉讼法:1、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与特殊管辖)2、回避3、证据与证明(证据的种类)4、强制措施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立案侦查7、审查起诉8、庭审(重点掌握死刑复核程序)9、执行民事诉讼法:1、管辖2、当事人3、证据4、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5、起诉与受理6、庭审7、特别程序8、执行9、仲裁(仲裁范围与仲裁协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组织及行政机关的组成2、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4、行政强制5、行政复议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7、行政诉讼证据制度8、行政赔偿。
司法考试刑法易混淆重点知识点归纳
司法考试刑法易混淆重点、知识点归纳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
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关键知识点讲解司法考试全科
关键知识点讲解司法考试全科司法考试全科是一项对于法律从业者的综合性考试,考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在实践中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
本文将针对司法考试全科中的关键知识点进行讲解,帮助考生们做好准备。
一、刑法刑法是司法考试全科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责任、刑法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刑法考试中的一些关键知识点:1.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
常见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等。
2. 刑法责任:刑法责任是指犯罪分子依法应负有的法律责任。
刑法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等。
3. 刑法原则:刑法原则是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过罪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适用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民商法民商法是司法考试全科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民商法考试中的一些关键知识点:1.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商法中的基础法律,用于规定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则。
考生需要掌握合同的各种类型、要素以及合同的形式等。
2. 物权法:物权法是指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用于保护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益。
考生需要熟悉各种物权的来源、取得和转让等。
3. 公司法: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运营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考生需要了解公司的设立、股权、责任以及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
三、行政法行政法是司法考试全科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组织管理、行政行为的产生和效力、行政争议的解决等方面。
以下是行政法考试中的一些关键知识点: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的种类、职权划分、行政层级等。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而产生的具体行为,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行为的法定性、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以及行政行为的效力等。
3.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一、刑法1.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的犯罪行为。
例如,故意杀人罪。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某种后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2. 刑法中的累犯和惯犯有什么区别?累犯是指在刑法规定的累犯限制期内,犯罪人又犯了同一罪名或其他相同性质的罪名的情况。
累犯的刑罚较重。
惯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犯罪多次的情况,不限于同一罪名。
惯犯的刑罚也较重。
3. 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有何区别?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有预谋地实施该行为。
故意是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某种后果发生。
过失是主观方面的一种疏忽状态。
二、民法1. 解释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共利益,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错误或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可以被另一方当事人撤销的合同。
2. 请解释民事侵权行为和民事违约行为的区别。
民事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例如,人身伤害、名誉侵权等。
民事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例如,未按时支付货款、未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等。
三、行政法1. 解释行政法与刑法、民法的区别。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则,以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
刑法和民法则分别规范犯罪行为和民事关系。
行政法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争议的解决等内容,而刑法和民法更侧重于规范犯罪行为和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
2.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掌握相关知识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考刑法重点知识进行汇总,帮助考生进行系统学习。
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制定的,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以法定为基础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人原则、假设无罪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刑法的基本框架,也是司考刑法的关键内容。
二、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1.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的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主观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要素。
了解犯罪行为构成的要件对于分析刑法案例和解决刑法问题非常重要。
2. 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主体和刑事责任程度两个方面。
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刑事责任程度包括主观责任、刑事责任的程度和刑事责任的起止等。
掌握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是司考刑法中的重点内容。
三、罪与刑1. 罪名与罪名制度罪名是指法律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名称。
罪名制度在司考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包括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分类和刑罚的确定等。
2. 刑罚与刑罚量刑刑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系列处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量刑涉及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和量刑的原则等。
四、刑事过程与刑事证据1. 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刑事过程是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
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了解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对于理解刑法的实际运用和司法实践非常重要。
2. 刑事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刑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的材料和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则涉及证据采信和证据评价等内容。
五、特殊犯罪类型1.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刑法中的特殊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规定国家刑事法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作用是规范公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责任追究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犯罪与刑罚的相对性原则等。
3. 刑法的特点刑法的特点包括刑法的独立性、刑法的强制性、刑法的严格性、刑法的国家性等。
二、刑法基本原理1.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国家依法制定刑事立法,包括刑法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和审批程序等。
2. 戒备原则戒备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尤其危险犯罪预先规定刑罚,且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格的预防和制裁措施。
3. 公共危险原则公共危险原则是指刑法对严重扰乱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刑事制裁。
4. 个体危险原则个体危险原则指刑法对破坏公民合法权益和个体危险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三、刑法主体1.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名个体在法律规定的年龄范围内,具有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
在刑法中,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刑法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刑事主体刑事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包括主体范围、辅助人员、共同犯罪和犯罪分子的主体形态等。
3. 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是指刑法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具体对象和目标,包括国家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等。
四、刑法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和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和要素,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等。
2.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和要素,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行为、结果和背叛等。
3.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行为的主观条件和要素,包括故意、过失、上意、报复、不法动机和罪责等。
五、刑法犯罪形态和结果1. 刑法犯罪形态刑法犯罪形态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形式,包括主观犯罪和客观犯罪、直接犯和间接犯、单独犯和共同犯等。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刑法、刑诉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人们的违法行为,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
2、构成要件内容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无精神病)的人实施的行为。
3、构成要件内容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其他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是适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时间效力:从时间上看,我国刑法适用于从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以后的追诉期限以内。
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依照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来确定。
四、犯罪的形态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六、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应当从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四种。
七、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法考比较难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比较难的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方面1.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也是刑法体系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基本依据。
包括合法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则不禁止原则、刑法不溯及后果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考生对这些原则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和掌握。
2. 犯罪构成和犯罪责任犯罪构成是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犯罪构成要素包括客体要素、主观要素、客观要素和结果要素等。
而犯罪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这些概念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考生对此进行深入理解和掌握。
3. 刑法特别规定刑法中有许多关于特定犯罪的特别规定,如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考生熟记于心,并且掌握其适用的具体情形和条件。
4. 刑法改革和修正刑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近年来我国刑法也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这些改革和修正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应用都有着重要影响,需要考生密切关注和及时了解最新的刑法修正。
二、民法方面1. 民法基本理论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法考中也占有重要的位置。
民法基本理论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构成、主体资格、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
这些理论对于理解和适用民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需要考生对此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掌握。
2. 合同法合同是民商法中重要的一部分,合同的构成、效力、履行和变更等都是考试重点。
在合同法中,有一些比较复杂和难以掌握的知识点,如合同的订立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履行方式等,需要考生对此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理解。
3. 不当得利和不正当竞争不当得利和不正当竞争是民法中比较难以理解的概念,也是法考中的难点之一。
这些概念涉及到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考生对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案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学习。
4. 隐私权和名誉权隐私权和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内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出现的《刑法》复习知识点: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种类、幅度,同时要求对犯罪行为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和幅度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分为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从犯责任包括教唆、帮助、包庇等。
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违反刑法目的、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犯罪后果,但具有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过失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6.犯罪量刑:犯罪量刑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刑罚幅度的过程。
犯罪量刑应当遵循刑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7.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分为犯罪的实行和犯罪未遂。
犯罪的实行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主观和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造成犯罪后果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外界原因无法完成的行为。
8.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根据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能够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心智状态和认识能力。
9.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行为。
10.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过程。
11.刑法常见罪名:刑法中包含了众多的罪名,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贩毒、聚众斗殴等。
司法考试“认识错误”知识点详解(刑法部分)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是了解考试特点和掌握考点、应试⽅法的最有效途径。
看⼀看、做⼀做司考历年试题,⼀⽅⾯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法;另⼀⽅⾯测⼀测⾃⼰还有什么不⾜,予以弥补。
刑法部分的“认识错误”是司法考试的重难点。
“认识错误”⼀直是考⽣们失分的⼀个重要部分。
现将“认识错误”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 “认识错误”是指⾏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上的事实不⼀致。
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个犯罪构成,仍然是在同⼀个犯罪构成内部进⾏解决问题,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已经超出了同⼀个犯罪构成,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讨论的问题: 1、客观上甲⼀枪打死了⼄。
(故意⽀配下的实⾏⾏为和结果出现) 2、主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法定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 具体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那个⼈”?(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那个⼈”?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当⾏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地相⼀致时,才成⽴故意的既遂犯。
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法定符合说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在司法资格考试范围内,如果没有要求依据何种理论解决问题,则⼀律采取法定符合说。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由于对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导致损害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没有引起客体变化的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
2、打击错误 ⼜称“⽅法错误”,指⾏为⼈的攻击⾏为,由于实⾏失误⾄其所损伤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处理⽅式根据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标准,考试⽬前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致,则仍然成⽴既遂。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导言: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掌握好刑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刑法基本原理、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为大家提供一些有关刑法的笔记。
希望这些笔记对大家备考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章刑法基本原理1.1 刑法的基本任务刑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刑事制裁,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
1.2 刑法的立法原则1.2.1 人民主权原则刑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人民的立场出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罪行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规定,不得有逆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行与刑罚应相适应,即犯罪行为的轻重应与刑罚的轻重相对应。
1.2.4 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原则刑法立法应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平等和公正。
第二章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2.1 故意犯罪2.1.1 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起争执,持刀将乙捅伤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2.1.2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纠纷不断,持棍棒将乙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2.2 过失犯罪2.2.1 过失杀人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驾驶车辆时因违章行驶导致撞到行人致其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
2.2.2 过失伤害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醉酒驾驶车辆与乙相撞,导致乙受伤,构成过失伤害罪。
第三章相关案例分析3.1 盗窃案例分析案例:某甲趁乙不备之际,将乙的手机偷走。
分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别人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该案例中,某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违法程度较高。
3.2 抢劫案例分析案例:某甲持刀将乙抢劫,并夺走其现金。
分析: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考备考中的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在法考备考中,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涉及到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要点和基本理论。
掌握刑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和解析法考备考中的刑法重点知识点,帮助备考者更好地准备考试。
一、刑法基本原理在备考刑法考试之前,首先需要掌握刑法的基本原理。
刑法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刑法适用与非刑事处罚原则、刑法法定主义、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理等。
备考者应了解并熟悉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以帮助理解和分析刑法案例和问题。
二、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备考者需要熟悉并掌握各类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点和适用范围。
例如,对于故意犯罪行为中的主观方面,备考者需要理解故意的主观形态,以及众多故意犯罪中的特殊形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此外,备考者还需注意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结果等方面的构成要件。
三、刑法的刑罚刑法的刑罚是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备考者需要了解刑法中各种刑罚的种类、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
熟悉刑罚的种类,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有助于备考者回答与刑罚相关的问题。
此外,备考者还需了解各类刑罚的适用条件和量刑的原则,如刑期的确定、缓刑的适用等。
四、各类犯罪罪名解析备考者还需掌握各类犯罪罪名的特点和要点,对于备考刑法案例分析和解答问题非常有帮助。
比如,备考者需要了解盗窃罪的特点、要素以及相关的法定刑、构成要件等内容。
同样,备考者还需了解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强奸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相关判例,以帮助对刑法案例进行准确分析。
五、刑法改革与新动向备考者也需关注刑法改革与新动向,了解刑法领域的最新变化和进展。
有关刑法的改革会对刑法考试的内容和重点知识点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备考者需要及时跟进刑法法律条文的最新修订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六、刑法相关案例分析备考者可以通过学习和分析刑法相关的案例,加深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和运用。
备考刑法案例分析要注重对案例的事实细节、罪名解析、构成要件和判决结果等方面的考察。
司法考试刑法精要与疑难
司法考试刑法精要与疑难一、引言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能力评估的重要途径,而刑法作为其中重要的考试科目之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对司法考试刑法精要与疑难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帮助考生全面理解和掌握刑法相关知识,提高应试水平。
二、概念与原则1. 刑法的概念与职能刑法是国家行使刑事处罚权力的基本规范性法律,其职能是保护国家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2. 刑法的法律原则(1)刑法法律适用原则:刑法的适用应当以法律文本为准绳,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2)刑法法定原则:刑法的构成和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任意扩大刑事责任和禁止处罚相对人。
(3)刑法罪责一致原则:犯罪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刑罚应当保持一致性和相对应性。
(4)刑法如实原则:对于刑法违法行为,要以事实为基础,忠实还原案件真实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定性和量刑。
(5)刑法惩罚量刑适当原则:在法定的刑罚幅度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过错程度,确定适当的刑罚。
三、刑法犯罪构成1. 犯罪构成的要件刑法犯罪构成主要包括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2. 犯罪构成的阶段犯罪构成具有前摄、实施和后摄三个阶段。
前摄指的是犯罪形态形成前的一切准备行为;实施阶段为犯罪行为;后摄是犯罪行为实施后的一系列行为。
四、刑法责任与刑罚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员因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主客观要义以及责任的组成等内容。
2. 刑罚种类与法定刑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附加刑有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
法定刑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刑罚幅度。
五、刑法疑难问题1. 量刑问题刑法量刑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的过程。
在量刑时,需兼顾犯罪人的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程度。
2. 刑法解释问题刑法解释是司法实践中对模糊法律概念的明确和解释,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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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51-AB -89-24-44整理人 尼克 司考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司法考试高频考点李仁玉一.民事法律关系第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难点辨析]第一,形成权与请求权。
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两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依附于债权而产生,并与债权不可分离,主要包括撤销权、撤回权、追认权、解除权、终止权、选择权、抵销权、免除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等;二是物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是依附于物权而产生,并与物权不可分离的,主要包括撤销权、所有权的抛弃、其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主要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主要包括婚约撤销权、解除婚约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子女认领权、撤销收养、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回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抛弃、遗产分割权。
第二,形成权的行使方式。
(1)、明示方式与默使方式。
形成权一般采用明示的方式行使,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行使。
(2)、自主行使方式和诉讼行使方式。
形成权应如何行使,一般而言,以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效力。
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抵销权、合同解除权等。
但是,有些形成权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发生变动的法律效果,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婚姻、撤销收养。
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通常认为不当然采用诉讼方式。
第三,抗辩权。
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
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至于除斥期间已过,不属于抗辩权的理由,因为除斥期间是针对形成权而言的,不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
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的效力为阻却请求权的效力,不发生消灭请求权的效力。
抗辩权的功能是预防损失的发生,而不是弥补损失,因此抗辩权可能与违约责任请求权或者侵权责任请求权同时适用,因为违约责任请求权或者侵权责任请求权是解决弥补损失的问题。
至于抗辩权能否与解除权并用,应无疑义,因为抗辩权的功效是预防损失,解除权的功效是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选用的问题。
三.自卫行为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2)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对此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存在。
自助行为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通说认为需要四个要件: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第三,采取的手段适当;第四,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难点辨析]自助行为、侵权行为与抗辩权。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本问题的难点在于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
通说认为,自助行为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2)形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采取的手段适当;(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自助行为是针对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进行的自力救济;侵权行为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侵权行为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而侵权行为是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权利。
四.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这是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分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
至于按份责任中各个责任人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与多少,应由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
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难点解析]第一、在民法理论上,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采用推定之方式,因为现代责任法的基础是自己责任,即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连带责任包括并行的连带责任和补充的连带责任。
在法条表述中,如果A和B负连带责任,则表示其为并行的连带责任;如果A承担民事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则为补充连带责任。
在并行连带责任中,就当事人而言,既可以要求A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B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A和B一起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诉讼中,可以告A,也可以告B,还可以将A和B作为共同被告。
就法院而言,如果当事人只告A,不告B,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B为被告。
在补充的连带责任中,如果当事人不要求A承担民事责任,而先要求B承担民事责任,则A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我国连带责任主要包括: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基础是利益连带。
2、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具体包括(1)、被代理人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2)、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3)、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然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4)、在复代理中,因代理人和复代理人的共同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代理人和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5)、在代理行为中,被代理人不反对代理人的违法行为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违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监护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在委托监护中,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监护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4、在侵权中的连带责任。
(1)、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意思联络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于损害的不可分性,虽然行为人不存在意思联络,但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直接结合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对于道路、桥梁、涵洞等建筑物的倒塌,造成人身伤害的,其设计人、施工人、所有人、管理人,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承担连带责任。
5、在雇佣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雇工致人损害,雇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由雇主和雇工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6、在帮工合同中的连带责任。
帮工人致人损害,帮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既非并行连带责任也非补充连带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赔偿有关问题的解释》,补充责任仅存在于安全保障义务和学校责任之中。
如果侵权人有能力清偿,则经营者和学校不承担责任。
只是在侵权人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则由经营者和学校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种责任不是补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因出生这一自然事实的完成,自然人当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而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
(1) 出生时间的认定。
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 胎儿利益的保护。
我国民法在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到胎儿将成为婴儿而具有的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
这种保护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胎儿应继份额的保护。
二是对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胎儿在母体内受害而流产或成为死体的只能由母亲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存在对胎儿利益的独立保护问题;胎儿在母体内受害,出生后身体或健康存在问题的,除母亲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外,出生后的婴儿可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3)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年龄的关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与自然人的年龄没有关系。
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一条基本原则。
但是作为例外,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达到一定年龄以后才能享有。
例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的权利能力,就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才能享有。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
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1) 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2)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
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
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死者名誉的保护,不是基于死者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基于死者遗族利益的考虑。
因此,不法侵害死者人格或遗骨的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难点辨析]如何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