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因误读政策带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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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别因误读政策带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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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发布后,一直争议不断。更多是误读了该公告从而自行扩大了不属于对外虚开的范围,一是把39号公告列举的三种情形无限放大,认为只要符合该三种情形就不是虚开;二是忽视了该三种情形的前提条件,三是把收票方看似符合三种情形,但是接受的是已经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查证并定性为虚开的发票的情况也认为可按39号公告处理。
因误读,导致一些纳税人误以为不是虚开而仿行;导致某些税务人员疏于对虚开行为的查处,蕴含的企业纳税风险和税务执法风险极大。
其实,39号公告很明确:甲企业为偷逃税款通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票而虚增进项税额,同时甲企业又确有将货物销售给乙公司,并向乙公司收取了所销售货物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甲企业向乙公司开具由甲企业合法取得并如实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形下,甲企业虽然取得进项专票时有虚开行为,但是其销售货物和开具专票给乙公司时完全合法,这种情形下,甲企业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专票,同时乙公司取得的该专票可以抵扣。
认真阅看和正常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很清楚就能发现,该公告所列三种不属于虚开发票的情形,有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只是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的纳税人,对外发生真实货物交易后,其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