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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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关联交易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

2018年5月3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保险监管规定和政策导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监管机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关联方定义】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所列关联方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同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不同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现在合称银保监)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一、关联方定义(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浅析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难点

浅析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难点

浅析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难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难点。

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其股东、关联企业或者其他具有控制关系的实体之间进行的交易,这些交易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风险。

有效管理关联交易对于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信息不对称、监管标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技术难题等几个方面,浅析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难点。

信息不对称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着所有权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导致信息的不对称性。

一方面,关联方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暴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可能有更多的信息掌握,这就为其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创造了条件。

一些商业银行高管可能会利用控制权来掩盖关联交易的真实情况,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及时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关联交易。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和交易监管机制,规范关联交易的实施和管理,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监管标准商业银行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监管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也不尽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要求,这给关联交易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和监控机制,以确保其符合各项监管标准。

商业银行还需要不断跟踪监管标准的变化和更新,及时调整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流程,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商业银行管理关联交易的重要依据和基础。

由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涉及的主体较多,信息不对称性较大,使得公司治理的实施和执行面临很大的困难。

商业银行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于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监督和制衡,确保其可以独立、公正地审查和监督关联交易。

商业银行还需要加强对于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参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和控制能力。

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管理关联交易的主要手段和依托。

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着一些难点。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部人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输送利益,转移财产,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等,坚持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坚决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一)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好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主动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

(二)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稳健审慎、独立运作,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三)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确保权责清晰、职能明确、监督有效。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加强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

同时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核验制度,借助公开渠道查询、书面问询、大数据识别等方式方法,及时核验、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8•【文号】银保监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0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1月28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第四条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承诺等按照约定承担偿付责任或提供信用服务的业务。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理财、代理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将配发实施通知,明确过渡期安排。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

《办法》顺应行业发展需要,注重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覆盖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筹规范监管。

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力争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

二是明确总体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对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或借助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要求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

四是明确管理责任。

压实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层层问责机制,强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能,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落实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五是丰富监管措施。

明确对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本文纲要一、关联交易管理的背景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监管报送三、信息化进程中的关联交易管理近期,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为提高银行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的规范性、精准化和有效性,银保监会建立了关联交易监管系统,要求银行业、保险业相关机构11月15日之前完成关联方档案及第三季度关联交易季报的报送。

此次将关联交易报送与管理上升到银保监会统一管理的层面,表面上是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报送方式的改变,实则上是监管水平和要求的提升。

虽然改变往往会带来一些“阵痛”,但是此次的变化将给市场乱象的治理注入一剂强效针。

一、关联交易管理的背景1.政策背景近年来,在高回报高收益的诱惑之下,许多机构铤而走险,在关联交易方面违规操作,导致关联交易业务乱象丛生,风险堪忧。

在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发表的《中小银行金融风险主要源于公司治理失灵——从接管包商银行看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的关键》文章中可以看出,包商银行正是由于股权过于集中,且存在大量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情况,导致包商银行被逐渐“掏空”,截止2019年因关联交易形成的不良贷款高达1560亿元,造成严重的财务与经营风险,直接侵害其他股东及存款人的利益。

面对关联交易的乱象,监管方一直本着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先后出台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并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频频对违规机构开出大额处罚清单,对关联交易保持高压的监管态势。

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各商业银行将在年内分步实现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的上线,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的上线将提升报送频率、细化数据颗粒度并引入外部数据校验,标志着关联交易的监管水平又上新台阶。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四章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种类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第七章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制度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即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关联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负责批准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负责审议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本行有关关联交易制度,并报董事会审批;(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名单,并向董事会报告;(三)审查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批;(四)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五)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六)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本行关联交易情况;(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辖属的授信业务审批小组负责预审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信息,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本行授信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本行公布的关联方认定标准以及关联方信息识别关联交易,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前期调查、申请、预审等项职责。

第九条营业部负责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本行资本净额。

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十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第一期)数据填报规范(银行试运行版)

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第一期)数据填报规范(银行试运行版)

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第一期)数据填报规范(银行试运行版)第一部分引言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监管系统)旨在强化对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监管。

本规范依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要求制定,旨在收集填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信息,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数据。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填报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法人、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2.填报方式:通过银保监会数据采集平台登录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以批量导入或手工填报的方式报送。

3.批量导入数据格式:XML文件格式,具体数据填报模板可在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中下载。

4.数据单位:万元、百分比;“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无特殊说明“天”均指自然日。

5.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6位小数;百分比保留4位小数,报送百分比时不带%。

6.日期类型:YYYYMMDD。

7.数据填报更新的顺序:需先填报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

在此基础上,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填报单笔关联交易,填报单笔关联交易前,应完善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填报关联交易季报数据前,需先填报基础数据(包括资本净额、金融产品信息等)。

8.填报币种: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

除权益类项目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权益类项目按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时期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按相应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1•【文号】保监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视同保险公司关联方。

二、以下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一)保险公司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及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除外)业务;(二)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三)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四)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三、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一)在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

(二)保险公司对关联方中单一法人主体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与该法人主体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者孰高。

(三)保险公司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

在计算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时,其高现金价值产品对应的资产按50%折算。

四、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的,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

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

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

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正文:----------------------------------------------------------------------------------------------------------------------------------------------------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保监会开展了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一、评估结果2021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参评机构共计1857家,其中:商业银行1673家,保险机构184家。

评估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评估745家,占总参评机构比例40.12%。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主要从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管理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8个维度,合规性和有效性2个角度对参评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总体上看,2021年评级结果主要集中在B级和C级,与2020年大致持平。

被评为C级(合格)的机构最多,共1100家,数量占比59.24%;其次是B级(较好),共366家,占比19.71%;两者合计占比78.95%。

被评为D级(较弱)的机构共253家,占比13.62%;被评为E级(差)的机构共138家,占比7.43%;无A 级(优秀)机构。

二、评估发现的良好公司治理实践在监管推动下,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意识逐步提高,公司治理建设和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公司治理规范性、有效性不断提升,在加强党的领导、完善董事会建设、强化风险管控、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探索了一些提升公司治理质效的良好做法。

(一)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持续深化国有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不断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机制,坚持落实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要求,持续探索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三)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五)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操作规程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操作规程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操作规程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是保障银行安全经营和维护客户利益的重要举措,为了规范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程。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为切入点,介绍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操作规程。

一、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1 基本概念银行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主要股东以及与其利益关联的非属于上述范围的其他方进行的交易和业务活动。

1.2 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银行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风险控制原则:银行关联交易应严格控制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业务稳健。

(3)信息披露原则: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合规审慎的用户公开关联交易信息。

二、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程序2.1 关联交易管理范围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范围包括: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为关联方提供授信和债券发行等金融服务;与关联方进行股权投资、资产转让等交易等。

2.2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银行进行关联交易前应按照规程,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包括内部审批和监管部门的审批。

2.3 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银行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应始终放在首位,主要措施包括: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信息的收集和监控;合理设定风险承受能力;建立风险防范和风险应对机制。

2.4 关联交易的监督和检查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督和检查应由内部审计、合规审慎、风险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操作的主要措施3.1 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接受其监管和指导。

3.2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关联交易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流程规范,风险防范机制健全。

3.3 加强信息披露和公示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合规审慎的用户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确保其知情权利。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关于金融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严厉打击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强化保险公司内控管理:一是完善关联方认定标准。

《办法》借鉴国际、国内会计准则及我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界定了关联方认定标准。

二是科学制定监管指标。

结合近年来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经营管理特点,按照“重点突出、抓大放小”的原则,明确了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进一步完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监管比例,制定比例上限,控制关联交易总体风险。

三是加强穿透监管。

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跟踪监控保险资金流向,层层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

对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四是完善内控和问责机制。

要求保险公司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全面和日常管理,优化管理流程,完善内控机制。

强化问责机制,明确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和独立董事可以对违规关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是加强信息披露。

明确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统筹管理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借鉴国际监管规则,提高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在年报中不仅按照会计准则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还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披露当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六是强化监管职能。

《办法》设立专门章节明确关联交易管理和监管职责,要求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如实披露关联关系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其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相关制度需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保险公司可在现有各制度中落实本标准中提及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现有制度无法满足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建设需求的,应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纳入关联交易管理,且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可满足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建设需求的,在相关管理制度中仅体现“关联交易”等用词即可,无需单独描述“资金运用关联交易”。

一、党委前置研究事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应当将资金运用重大关联交易纳入党委前置研究事项。

二、公司章程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确保权责清晰、职能明确、监督有效。

三、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节以下简称“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委员会组成、委员会职责、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四、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职责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关联方信息核验制度。

综合考虑业务重要性、岗位重要性等因素,在相关书面文件中明确具有保险资金运用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人员的范围,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保险资金运用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关联方的机制。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最新版】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最新版】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8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或“35号文”),同时废止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 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以下简称“(2016)52号文”)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以下简称“(2017)52号文”)(以上统称“旧办法”),新办法的发布明确了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判断标准,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

现本所律师,通过对新旧办法进行梳理对比,总结要点如下:••一、关联方范围大幅调整••24号文对关联方之划分是以股权和经营权作为区分标准,但35号文以“关联法人和其它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作为区分标准。

在关联方认定上,新办法有较大幅度的拓宽(详见附图):••一是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关联方范畴。

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其关联方,保险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是关联方。

其中,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例如:X公司非Y保险公司之股东,但通过人员委派等方式能够在财务和经营上实际控制Y公司,按照旧办法非关联方,但按照新办法则属于关联方。

••二是将“实施重大影响”与“控制”一并纳入关联方判断标准。

新办法新增规定保险公司法人控股股东[1]、法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属于关联方,规定保险公司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属于关联方,规定保险公司法人控股股东、法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董监高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属于关联方,规定自然人控股股东、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保险公司董监高之近亲属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属于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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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本文纲要一、关联交易管理的背景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监管报送三、信息化进程中的关联交易管理近期,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为提高银行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的规范性、精准化和有效性,银保监会建立了关联交易监管系统,要求银行业、保险业相关机构11月15日之前完成关联方档案及第三季度关联交易季报的报送。

此次将关联交易报送与管理上升到银保监会统一管理的层面,表面上是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报送方式的改变,实则上是监管水平和要求的提升。

虽然改变往往会带来一些“阵痛”,但是此次的变化将给市场乱象的治理注入一剂强效针。

一、关联交易管理的背景1.政策背景近年来,在高回报高收益的诱惑之下,许多机构铤而走险,在关联交易方面违规操作,导致关联交易业务乱象丛生,风险堪忧。

在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发表的《中小银行金融风险主要源于公司治理失灵——从接管包商银行看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的关键》文章中可以看出,包商银行正是由于股权过于集中,且存在大量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情况,导致包商银行被逐渐“掏空”,截止2019年因关联交易形成的不良贷款高达1560亿元,造成严重的财务与经营风险,直接侵害其他股东及存款人的利益。

面对关联交易的乱象,监管方一直本着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先后出台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并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频频对违规机构开出大额处罚清单,对关联交易保持高压的监管态势。

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各商业银行将在年内分步实现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的上线,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的上线将提升报送频率、细化数据颗粒度并引入外部数据校验,标志着关联交易的监管水平又上新台阶。

2.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报送现状目前,除部分上市银行外,其他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还停留在“纸面”。

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包括:通过手工台账对关联方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报送G15报表、随董事会决议报送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在年报中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而在监管系统上线后,报送人员的工作将大幅提升,随之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对政策性文件的充分解读和理解、难以完成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及完善的关系图谱等。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监管报送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是对监管政策的补充落实,从关联方的认定到关联关系的认定,再到关联交易的报送都体现着“高要求、严监管”的特点,给银行的报送带来了新的挑战。

1.关联方的认定无论是哪一项报送,第一步都是要完成关联方的认定,银行业关联方的认定,可基于公司法、银监会、企业会计准则、交易所等的规定进行分析。

在《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关联方主要分为关联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本部分将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为主线配合其他制度区别进行分析。

(1)关联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及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银监会规定,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以下为各类制度下关联法人的认定。

(2)关联自然人的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以下为各类制度下关联自然人的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1.内部人是商业银行关联方管理所特有的,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其与其他监管制度规定的董、监、高的范围要更加广泛。

2.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3.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2.关联交易的定义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定义,结合关联监管系统报送要求,将关联交易分为授信类关联交易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其中授信类关联交易包括各项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包括资产转移、提供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特别说明:一、非授信业务中的其他关联交易是非授信关联交易中的一个托底项目。

根据之前监管系统填报规范中的说明,将存款(除活期及通知存款)以及银行理财标的在200万以上的销售银行理财交易作为填报内容,而后续最新版填报规范将此填报要求删除,因此可将此项作为关注项,根据监管要求变化进行填报。

二、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是对关联交易的另一个维度的分类。

一般关联交易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3.金融产品信息管理在关联交易管理中金融产品的管理是一件新生事物,按照监管报送要求,金融产品的管理须实现穿透管理,即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

在监管系统的报送中,金融产品是在基础信息报送当中,但在业务实质中,金融产品的交易最终将会影响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报送。

因此,在这里将金融产品信息管理单独拿出来进行分析,以下将通过3个案例来说明金融产品的影响。

(一)通过金融产品形成的关联方,如下图所示,B公司控制金融产品,金融产品持有A银行5%的股份,那么B公司就是A银行的关联方。

(二)金融产品影响的关联关系,如下图所示,B公司持有A银行46%的股份,无法直接确定关联关系是否为控制。

而B公司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A 银行5%的股份,那么可以确定B公司对A银行的关联关系为控制。

(三)由金融产品产生的关联交易,如下图所示,A银行设立金融产品,金融产品底层投资于B公司,B公司为A银行的关联方,那么该业务构成关联交易,需要进一步分析是重大关联交易还是一般关联交易。

金融产品在关联交易的管理中,情况比较多变,不去分析底层往往难以发现产品当中存在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这将对报送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对业务的实质有一定的掌握。

4.关联关系图谱的建立关联关系图谱的报送其实是对关联关系的详细说明,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关联方、自然人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进行描述。

在监管报送系统中给出了14种关联关系的选择项,如何确定14选1的关联关系,成为了此处报送的重点。

确定关联关系的难点在于:(一)股东信息识别的真实度,在实务中股东详细信息往往是由股东提供并签署承诺书,存在股东故意隐瞒或漏报的可能。

(二)金融产品的穿透识别,上文中已讲到金融产品对关联关系的影响,此处仍然是确定关联关系的难点。

5.关联交易监管系统报送要求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对关联交易的报送要求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三、信息化进程中的关联交易管理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的上线标志着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信息化监管的又一次大步提升。

同时,也是对之前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政策的补充性落实,有助于监管机构从源头开始,及时、准确地掌握全面的信息,将促进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过程的全面公开透明。

但,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这无疑又是一次管理上的挑战,在这之中关联交易数据的获取、事前的及时控制及事后的持续监控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数据质量要求更高,报送速度要求更快。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监管在报送范围上有所增加,而在报送时间上要求更加严格,如在报送关联方变动时,监管要求在变动后15日内报送,对于用手工台账管理的银行来说,很有可能不能及时获取到变更信息并报送。

再比如,系统将利用外部数据对报送数据进行校验,对于通过股东签订承诺书方式确定下来的数据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粗放式的关联交易管理将在不久的将来退出历史舞台。

(二)把好事前防控这道“门”。

传统的关联交易管理可以称之为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往往是通过董事会决议体现出对关联交易的控制。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新生事物比如网贷、各类金融产品等,因产品属性决定,并不是那么容易控制,加上报送管理部门对业务的认知不同,防控这件事情就变得不再那么容易。

(三)持续监控很有必要。

关联交易的管理是一种动态的管理,原因是关联方在变、关联关系在变、银行的资本也在变,所有结论需要实时的监控,才能确保其准确性。

综上,关联交易是当今社会的热点也是监管机构管理各商业银行的要点,随着各类规章制度完善及管理系统的健全,市场乱象一定会被遏制。

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在关联交易的管理中实现信息化管理是必然的,就像是计算机记账代替手工记账一样,这不仅是满足监管的需要,也是自身管理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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