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违章行为与处罚依据对照表
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
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一、整体概述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旨在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交通安全和运输秩序。
本标准适合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违规行为和处罚标准1. 超载行为1.1 超载运输罚款标准根据超载货物的分量和运输工具的类型,超载运输处罚金额从5000元至30万元不等。
罚款金额根据超载量逐级递增。
同时,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规的,可依法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1.2 超载运输的法律依据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和《道路运输车辆载重规定》等。
2. 营运车辆违规行为2.1 营运车辆未经检验上路行驶罚款标准对于未经检验上路行驶的营运车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营运车辆擅自改装行为罚款标准对于擅自改装的营运车辆,根据改装情况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2.3 营运车辆酒驾或者毒驾罚款标准对于驾驶人员醉酒或者服用毒品驾驶营运车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同时,对于相关的运输公司,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3. 服务质量违规行为3.1 营运车辆拒载行为罚款标准对于营运车辆拒载乘客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道歉。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3.2 营运车辆服务态度恶劣罚款标准对于营运车辆服务态度恶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道歉。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附件列表1.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最新修订版3. 《道路运输车辆载重规定》最新修订版4. 相关处罚案例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超载:指道路运输车辆在装载货物时超过法定限载的情况。
道路运输常见违章行为处理依据
携带营运证
所有
车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20到200元
直接处罚200元
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经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
货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或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或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处罚5000到2万元
道路运输常见违章行为处理依据
违章内容
车型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或直接处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客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或者《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或者《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一);处罚3万到10万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处罚500元(超一个季度内);直接处罚1000元(超二个季度内),1500元(超三个季度内),2000元(超一年以上)
违章内容
车型
违反依据
处罚依据
减轻或直接处罚
不按规定维护
货车(2吨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或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五);或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二);处罚1000到3000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处罚3吨(含3吨)以上的2000元,3吨以下的1500元
拖拉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处罚500元
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试行 精品
市运管处
(稽查支队)
5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பைடு நூலகம்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初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2、一般:第二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3、较重:第三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初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2、一般:第二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一:违法行为分类1. 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类1.1 信号灯禁止类1.2 信号灯不按规定行驶类2. 机动车违法行为类2.1 超速行驶类2.2 醉酒驾驶类2.3 逆行类2.4 不按道路行驶类2.5 不避让行人类2.6 闯红灯类3. 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类3.1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类3.2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类3.3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装载类4. 行人违法行为类4.1 行人不按规定通过人行横道类4.2 行人闯红灯类4.3 行人不按信号等待行人通行类二: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 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类1.1 信号灯禁止类1.1.1 闯禁令信号灯处罚细则1.1.2 禁止转弯信号灯处罚细则1.2 信号灯不按规定行驶类1.2.1 未按信号灯指示行驶处罚细则1.2.2 未按指示标线行驶处罚细则2. 机动车违法行为类2.1 超速行驶类2.1.1 超速50%及以下处罚细则2.1.2 超速50%以上处罚细则2.2 醉酒驾驶类2.2.1 醉酒驾驶处罚细则2.2.2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处罚细则2.3 逆行类2.3.1 违法逆行处罚细则2.3.2 危险逆行处罚细则2.4 不按道路行驶类2.4.1 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处罚细则2.4.2 逆向行驶处罚细则2.5 不避让行人类2.5.1 不按规定避让行人处罚细则2.5.2 严重妨碍行人通行处罚细则2.6 闯红灯类2.6.1 闯红灯处罚细则2.6.2 严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处罚细则3. 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类3.1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类3.1.1 违反交通信号处罚细则3.1.2 闯红灯处罚细则3.2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类3.2.1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处罚细则3.2.2 逆向行驶处罚细则3.3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装载类3.3.1 超载运输货物处罚细则3.3.2 超载运输人员处罚细则4. 行人违法行为类4.1 行人不按规定通过人行横道类4.1.1 不按信号通过人行横道处罚细则4.1.2 在机动车道上横穿处罚细则4.2 行人闯红灯类4.2.1 行人闯红灯处罚细则4.2.2 在禁止行人横穿路段行走处罚细则 4.3 行人不按信号等待行人通行类4.3.1 在人行横道上违反交通信号处罚细则4.3.2 在非机动车道上违反交通信号处罚细则附件:包括相关执法规定、法律法规、处罚决定书范本等。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执法处罚表
一年内第三次以上(含三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违法所得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长期从事班车客运并形成规模,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4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件2个月以上的。
违法所得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轻微违法情节
客运经营者新增车辆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在一个月以内的(以行使证登记挂牌起算)。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精品管理资料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
(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4、驾车逆向行驶,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15、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6分。
交通行政处罚一览表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
26
使用不符合交通、财税部门统一规定的票证或者私自 印制、伪造、倒卖、转让票证的
收缴不符合规定票证,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五)项
27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责令限期缴纳,缴纳滞 纳金;暂扣道路运输证 或相应的许可证件。
利用报废车辆零配件拼装车辆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二)项
法所得,罚款
25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车辆不使用统一的 客运路单或货物运单。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挂放营运标志牌。
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不按规定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 志。
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不按规定挂放客运线路标志牌 或出租标志,或不在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车辆牌号 和投诉电话号码。出租汽车不配备经技术监督部门检 查合格的计程、计费器。
暂扣道路运输证,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2.《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四)项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
9
客、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 辆的
责令改正,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项
20
使用拖拉机、货运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经营旅客运 输。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八)项
21
单位和个人垄断搬运装卸货源,强装抢卸、垄断货源、 欺行霸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序号项目名称类别设定依据处罚标准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客运驾驶员未取得客运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货运驾驶员未取得货运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第一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行为的处罚1.1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1.1.1 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的处罚1.1.2 驾驶机动车在雾天、大雨、大雪、沙尘暴等影响交通安全的天气条件下未开启雾灯、雨刮器的处罚1.1.3 驾驶机动车在夜间或者遇有低能见度情况下,未开启近光灯和示宽灯,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处罚1.2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行驶的处罚1.2.1 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1.2.2 驾驶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的地点掉头或者左转弯的处罚1.2.3 驾驶机动车违反优先权规定的处罚1.2.4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的处罚1.2.5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不按规定让行的处罚1.3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1.3.1 驾驶机动车向右变更车道未依法明确提前充足用灯并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1.3.2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占用应行车的车道的处罚1.3.3 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未依法明确提前充足用灯并确认安全的处罚1.4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不按照道路交通信号通行的处罚1.4.1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1.4.2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交通标志指示的处罚1.4.3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交通信号指示的处罚1.5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施的处罚1.5.1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1.5.2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儿童专用安全座椅的处罚1.5.3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摩托车头盔的处罚......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道路交通安全法附件2:机动车驾驶证扣分标准附件3: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指国家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的法律,旨在维护公众的交通安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
2. 机动车驾驶证扣分标准:是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人进行处罚时,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扣分。
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及依据模板
重大隐患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 出租的受让方, 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0条第一款、 第二款。
4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第31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道路运输维修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及依据
序号
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
性质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1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29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 使用配பைடு நூலகம்登记制度, 记录购买日期、 供应商名单、 地址、 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 并建档保存。
未建立采购、 使用配件登记制度; 或购买日期、 供应商名单、 地址、 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记录不完善的; 或未建档保存的。
重大隐患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4条。
一般隐患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第一章总则本目录旨在规范和统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第二章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一节超速行驶1. 以超过规定的速度驾驶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罚款200元,扣6分,吊销驾驶证。
2. 以超过规定的速度驾驶机动车,给他人造成重伤、死亡的,处罚款1000元,扣12分,吊销驾驶证。
第二节超载行驶1. 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10%以上但不足30%的,处警告或者罚款200元,扣6分。
2. 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30%以上的,处罚款500元,扣12分。
3. 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50%以上的,处罚款1000元,扣18分,吊销驾驶证。
第三节酒驾、醉驾1.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款1000元,扣12分,吊销驾驶证。
2. 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罚款2000元,扣12分,吊销驾驶证。
第四节肇事逃逸1. 肇事后逃逸的,处罚款2000元,扣12分,吊销驾驶证。
2. 肇事后逃逸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处罚款3000元,扣18分,吊销驾驶证。
第三章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一节无证经营1.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的,处罚款5000元,吊销许可证。
第二节违规经营1. 以营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款500元。
2. 擅自更换营运线路的,处罚款1000元。
3. 以营运车辆违规运输危险物品的,处罚款5000元,吊销许可证。
第三节违规收费1.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运输收费的,处罚款5000元。
第四节虚假宣传1. 虚假宣传道路运输服务的,处罚款1000元。
第四章违反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一节服务质量不合格1. 提供不合格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处罚款1000元。
第二节不按规定提供服务1. 不按规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处罚款500元。
第五章违反道路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一节不按规定装载1. 不按规定装载的,处罚款500元,扣6分。
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分类表【模板】
(2)违反港口建设管理行为
12
(3)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行为
6
(4)违反港口作业管理行为
9
(5)违反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行为
415水路运政源自(3类34项)(1)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管理行为
12
(2)违反国内水路客货运输管理行为
21
(3)违反水路运输监督检查秩序行为
1
6
地方海事
(10类192项)
(1)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
5
(12)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行为
10
(13)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行为
9
(14)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行为
11
3
航道行政
(4类25项)
(1)违反航道发展规划和通航标准行为
3
(2)违反航道通航安全管理行为
13
(3)违反航标管理行为
7
(4)违反船闸建设与管理行为
2
4
港口行政 (5类71项)
(1)违反港口规划管理行为
附件2
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分类表
序号
执法门类
违法类别
违法行为(项)
1
公路路政
(4类56项)
(1)违反涉路施工管理行为
14
(2)违反公路超限运输管理行为
12
(3)违反公路安全管理行为
27
(4)违反公路附属设施管理行为
3
2
道路运政
(14类215项)
(1)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行为
31
(2)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行为
6
(10)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39
7
交通建设
质量安全监督
超限运输法律条文对照表1
38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33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23第二十三条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和车货总高度、总长度、总宽度和总质量,应当符合所行驶公路的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路口、桥梁、隧道、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上行驶。
不可解体大件(轴载超重)
20第二十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其车货的长、宽、高,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
42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货总长、总宽、总高超限的车辆,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33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处罚运用表
序 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
执罚 机关
适用 对象
种类
罚贝y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含①超经营范围经营; ②持无效营运证经营;③ 不按批准的线路停靠,从 事班线营运;④擅自新增 班线;⑤超班线经营期限 营运)
《条例》第 十条;第二 十五条;第 四十条
以下的罚款
14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 证的车辆的
《条例》第
《条例》
X
责令改正(含恢复车辆 原状)
违章发现 地县级以 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 构
道路运输 经营者
三十
卜一条
第七十一 条第二款
财
处5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15
①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 站从事经营活动的;②允 许超载车辆出站的;③允 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 站的;④无正当理由拒绝 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 营活动的
物脱落、扬撒的
《条例》第 二十七条
《条例》 第七十条
(五)项
X
责令改正(加盖苫布或 捆绑)
违章发现 地县级以 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 构
货物运输
经营者
财
处10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的罚款
行
对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
原许可机
关
12
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的
《条例》第
二一条
《条例》 第七十一 条第一款
X
责令改正(立即或限期 维护)
违章发现 地县级以 上道路运
道路运输 经营者
财
处1000元以上5000元
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及依据
注:1、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3、维修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电焊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
4、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
(交通运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法第九十条、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
3
200
72
1307
前车超车时超车的
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法第九十条、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
3
200
73
1308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法第九十条、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
3
200
74
1312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条
100
19
1031
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法第九十条、办法第九十六条第十四项
200
20
1036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法第五十条、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法第九十条、办法第九十六条第十三项
200
21
1037
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法第五十二条
法第九十条、办法第一百条第五项
法第九十七条
1800
9
1012
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
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七条
1800
10
1013
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条例第二十八条
法第九十条、办法第九十条第二项
100
11
1014
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条例第二十八条
法第九十条、办法第九十条第二项
100
12
1015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七十八条,办法第三十九条
法第九十条、办法第九十六条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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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章行为
处罚
条款
处制方式
罚款
措施
(视情况)
1
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第85条第1项
3万—10万
停止经营、扣车
2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第85条第2项
3万—10万
停止经营
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销毁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95条
5000—2万
责令改正
25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的
第96条第1项
1万—3万
责令改正
26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第96条第2项
1万—3万
责令改正
27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第85条第3项
3万—10万
停止经营、扣车
4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85条第4项
3万—10万
停止经营
5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86条第1项
2万—5万
停止经营
6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销毁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
第86条第2项
2万—5万
停止经营
7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
第71条第1款
1000—5000
责令改正
13
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
第71条第2款
1000—5000
责令改正
14
站(场)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72条第1款
1万—3万
责令改正
15
站(场)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第72条第1款
1万—3万
责令改正
16
站(场)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的
第72条第1款
1万—3万
责令改正
17
站(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72条第1款
1万—3万
责令改正
18
站(场)擅自改变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72条第2款
3000元
责令改正
19
站(场)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第72条第2款
3000元
责令改正
20
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的
第73条
第96条第3项
1万—3万
责令改正
28
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96条第4项
1万—3万
责令改正
29
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第97条第1项
3000元
责令改正
30
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97条第2项
3000元
责令改正
31
违章行为与处罚依据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序号
违章行为
处罚条例
处制方式
罚款
措施(视情况)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64条
3万—10万
停止经营、扣车
2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行为
第65条
200—2000
责令改正
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2万—5万
责令改正
21
维修已报废车辆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第73条
2万—5万
责令改正
22
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维修合格证
第74条
5000—2万
责令改正
23
弄虚作假发放培训结业证或不按规定进行培训的
第75条
责令改正
24
擅自从事中国境内运输的
第76条
3万—6万
停止运输
25
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
第76条
3万—6万
停止运输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
第98条第1款
500-1000元
责令补交
32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
第98条第2款
500-1000元
收缴
第91条第3项
1000—3000
责令改正、扣证
18
以欺骗、暴力的手段招揽旅客的
第91条第4项
1000—3000
责令改正、扣证
19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第91条第5项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91条第6项
1000—3000
第86条第3项
2万—5万
停止经营
8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第87条
2000—1万
收缴证件
9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88条第1项
限期投保
吊销许可
10
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第88条第2项
限期投保
吊销许可
11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
第88条第3项
限期投保
吊销许可
吊销许可
21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92条
责令改正
吊销许可
22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
第93条
1000—5000
责令改正、扣证
23
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
第94条
5000—2万
责令改正、扣证
24
8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第70条第2项
1000—3000
吊销许可
9
客运途中自变更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第70条第3项
1000—3000
吊销许可
10
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第70条第4项
1000—3000
吊销许可
11
货运中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70条第5项
1000—3000
吊销许可
12
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
第90条
1000-3000
责令改正
15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第91条第1项
1000—3000
责令改正、扣证
16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第91条第2项
1000—3000
责令改正、扣证
17
客运包车不按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第66条
2万—5万
停止经营
4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第67条
2000—1万
收缴证件
5
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第68条
限期投保、吊销许可
6
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第69条
20—200
责令改正、扣车
7
不按规定的客运站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班次行驶的
第70条第1项
1000—3000
吊销许可
12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第89条第1款
3000—1万
责令改正、扣车
13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第89条第2款
20—200元
责令改正、扣车
14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