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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1•【字号】沪府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科技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对各类创新主体和人才“松绑”“解绑”,现就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高校院所、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人才等广大创新主体感受比较深、“绳子”绑得比较紧的重点环节,提升政策供给和创新服务能级,进一步转职能、补短板,更大力度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以关键点的突破引领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工作举措(一)扩大高校院所科研活动自主权1.推进依章程管理。

坚持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结合,进一步组织推动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事业单位章程。

章程要紧紧围绕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创新事业发展目标,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运行管理机制等,并明确人员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制度,业务主管部门支持相关科研事业单位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03•【字号】沪卫科教〔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才计划管理办法》(沪委人〔2023〕4号)、《关于印发〈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人事〔2023〕73号)、《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卫生健康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人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爱国奉献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一)拔尖项目1.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基础,掌握所在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一定贡献,带领优秀创新团队积极组织或参与预防与临床新技术研发,投身重大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推动本学科持续发展;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青年项目1.对本专业基础知识及实践技能有扎实基础,较强的学习和创新能力,有突出的发展潜能,具有较好地了解、学习所在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和新技术的能力;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3.同等条件下,完成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优先。

二、申报管理1.申报人只能选择东方英才计划一个子项目、一个平台申报。

2.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1)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人才高峰工程入选者,不可申报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2)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青年项目和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领军、创业、教师项目的入选者,东方英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尚在支持期内的,以及市卫生健康委人才项目入选者尚在支持期内的,不可申报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项目;(3)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青年、浦江项目和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领军、创业、教师、拔尖项目的入选者,以及市卫生健康委人才项目入选者尚在支持期内的,不可申报东方英才计划青年项目;(4)担任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

沪人社规〔2019〕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沪人社规〔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20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5月21日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本市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范围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并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审批表)。

第三章标准条件第三条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相关会计规章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在单位财务管理和财政政策应用研究等专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四)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社会效益;(五)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闵府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闵府发〔2021〕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闵行区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21年8月6日闵行区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建设具有新征程特色、主城区特征、兜底性基础性社会建设特点的现代民政事业,根据民政部、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上海市闵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闵行民政事业发展情况回顾“十三五”期间,闵行民政事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和上海市民政局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努力建设衔接配套、保障有力的基本民生安全网,构建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打造优质高效、暖心便民的基本民政社会服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拓范围促兜底,积极构筑多元化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1.“9+1”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

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作用,强化社会救助“一口上下”机制功能,统筹成员单位的救助政策措施“全面、精准、高效”。

开展节日帮困走访慰问活动,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治理,强化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推进医疗“一站式”救助实时结算机制和街镇“垫付式”救助模式。

充分发挥应急救助功能,积极创建全国综合防灾减灾示范社区,累计创建17家。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地点大全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地点大全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地点大全(2015年10月9日更新)相关阅读:上海居住证新政2015年8月17日起可自动签注上海居住证有什么用主要功能包括三方面上海居住证积分标准与分值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上海人才类居住证办理指南上海居住证办理指南2015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2015上海居住证申请表下载上海市居住证办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受理、登记、发放机构)上海居住证办理地点有以下部门: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大木桥路123号)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浦东商城路660号)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见附录)试点区街道受理点(见附录)居住证办理部门受理时间: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1:20,13:30-17:00;2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

(以上国定节假日除外)3、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街道受理点见受理点的公告。

咨询电话及网址1、64045568*610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2、62337506(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3、咨询网址为《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当场发放;《上海市居住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

附录:上海各区县社区服务中心地址电话一览:上海市社区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卢湾区制造局路88号电话:63124999传真:63128240上海各区县社区服务中心地址电话一览上海浦东新区社区服务中心地址电话一览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4日来源:本地宝分享到:上海浦东新区社区服务中心地址电话一览(浦东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览表)上海市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地址电话一览表:上海市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地址电话一览表9 / 9。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关于2020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重点课题公开招标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关于2020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重点课题公开招标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关于2020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重点课题公开招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关于2020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重点课题公开招标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上海承担的重大国家战略任务,全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不断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经市政府批准,确定2020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重点课题34项,现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招标课题目录1.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统筹发展在岸业务与离岸业务研究2.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海内外人才开展国际创新协同研究3.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与浦东新区联动发展研究4.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开放联动的思路与举措研究5.长三角港口群发展中大洋山开发定位作用研究6.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与特殊经济功能区联动研究7.加快提高要素市场国际化程度强化上海全球资源配置功能研究8.依托进博会等平台进一步强化上海开放枢纽门户功能研究9.进一步发挥科创板与注册制功能强化上海科技创新策源功能研究10.上海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路径与运作方式研究11.上海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和重大科学设施建设的前瞻研究12.上海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成效评估及相关举措研究13.进一步提升上海产业链水平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研究14.上海率先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思路和对策研究15.全球疫情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与对策研究16.疫情后全球产业链布局调整对上海产业发展的影响与对策研究17.疫情对上海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影响与对策研究18.上海进一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对策研究19.上海中长期发展重大功能性项目研究20.上海西南地区形成发展热点研究21.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评估研究22.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评估研究23.新土地管理法下上海“三农”发展思路研究24.依托轨道交通打造上海城市高密度经济走廊研究25.上海超大城市智慧交通实现路径研究26.促进上海住房租赁体系完善和健康发展研究27.上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国际比较研究28.“一网通办”从“能办”向“好办”“愿办”深化研究29.加快推进“一网统管”构建完善三级城运中心体系研究30.上海建设世界一流公共卫生体系研究31.超大型城市应急治理体系国内外比较研究32.发挥上海“长板”优势推进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纲要研究33.推动长三角文旅融合与一体化发展研究34.长三角公共卫生跨区域协同与联防机制研究二、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或个人(个人申报须有课题依托管理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沪人社专〔2022〕150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进一步加大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力度,助力打造高水平人才高地,加快上海“五个中心”特别是科创中心建设,根据《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实施办法》(沪人社专〔2020〕223号),开展2022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超博”计划)资助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申请人须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进入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不包括定向委培、现役军人、在站研发型等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学术道德和综合能力;2.人事关系在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3.申报当年不满36周岁(1986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工作站博士后可放宽至不满40周岁(1982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每生育1胎的女性博士后可放宽1周岁,最多放宽3周岁;4.须依托所在博士后设站单位及创新实践基地进行申请,资助期内不得变更合作导师,不得变更身份。

(二)优先推荐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站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1.在国家及本市重点实验室、重大科学设施、重点研究中心、重大专项任务等重大平台、前沿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中从事研究工作;2.在本市认定的高峰人才团队、院士、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和上海领军人才团队中从事研究工作;3.在本市重点支持的宇宙起源与天体观测、光子科学与技术、生命科学与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与计算科学、脑科学与人工智能、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量子科学、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大数据等人才高峰建设重点领域及未来产业领域从事研究工作;4.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国内顶尖高校、科研院所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列入教育部“双一流”大学和学科建设名单的设站单位或设站学科,或在列入上海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设站单位中从事研究工作;5.研究能力突出,取得重大自主创新研究成果,申报年度入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进站后,获得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一等资助)一项及以上,或在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6.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须为一级学科)研究;7.在疫苗与新药、临床诊疗技术、智能防控、新材料与防疫用品等疫情防控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研发与应用中做出重要贡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推荐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推荐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自然资办函〔2024〕412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推荐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其他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24年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有关重点任务部署,依据《自然资源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实施方案》(自然资党发〔2020〕64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自然资源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以下简称“科技人才工程”)推荐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围绕自然资源“两统一”等职责使命要求,以在自然资源重大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工程实施中持续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队伍为任务,坚持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人才评价导向,以解决国家重大需求、自然资源重大科技问题和实践难题作为首要遴选标准,注重人才选拔与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承担、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有机结合。

遴选过程坚持畅通渠道、公平公正、严格守纪,保障入选人才质量水平。

二、推荐范围、方式和名额1.推荐范围。

综合推荐面向自然资源部所属单位,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自然资源领域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中,从事一线科研教学工作的团队和人员。

2.推荐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推荐申报人才,不接受个人推荐。

中国地质调查局、部派出机构(不含派驻地方的督察局)组织所属单位推荐,部其它直属单位组织本单位推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沪人社职〔2024〕200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为上海强化“四大功能”、聚焦“五个中心”建设、发展“五型经济”,推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2号)、《关于印发〈落实国家“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人社职〔2022〕256号)等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相关工作(一)工作目标选拔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的优秀高技能领军人才,支持其申报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

2024年,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推荐申报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5个。

(二)申报条件1.技能大师的条件。

技能大师是指工作室带头人,一般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技能水平,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或具有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在职在聘。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

(2)2022年及之前获得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

曾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优先。

2011年上海市公务员招录录用人员

2011年上海市公务员招录录用人员

钮永刚 陈碧华 黄骏 王洪丹 张佳庆 唐贤明 张雯 陈海贝 孔祥坤 吴海斌 王燕燕 朱国鹰 施华 龚凌逸 徐嘉宸 曹捷 施振华 高黎明 陈鹏飞 吴鹏程 罗清文 范之良 刘丽芳 张柳生 蒋坷 薛皓月 杨晨璐 侯佳 张文君 涂敏 李迪 张露
男 男 男 女 女 男 女 男 男 男 女 女 男 女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女 男 男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20319551115 复旦大学 20319561309 安徽师范大学 20319590205 中南大学 20319331518 杭州师范大学 20319330316 苏州大学 20319711219 华东政法大学 20319142518 常州大学 20319702502 杭州师范大学 20319681708 山东政法学院 20319872919 华东理工大学 20319701512 中国政法大学 10319041129 上海大学 20319803018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20319731906 扬州大学 20319721627 华东政法大学 20319720209 华东政法大学 20319391224 华中农业大学 20319390504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20319440518 苏州大学 20319761528 华东政法大学 20319391614 华东理工大学 20319800129 华东政法大学 20319031108 上海大学 20319801207 九江学院 20319102909 华东政法大学 10319511711 上海财经大学 20319591713 华东政法大学 10319024524 北京市地质勘查技术院 20319731728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10319026115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10319600302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10319020107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10319581803 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10319600102 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沪府办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9日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为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7年,本市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动力持续增强,在重点产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标志性转化成果,形成体系化实施、场景化驱动、要素融合发展的技术转移生态。

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8000亿元;科研事业单位累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额达到1000亿元,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的企业超过2000家;培育服务水平专业、运营模式突出、示范效果明显的概念验证中心、开放式创新中心和技术转移机构100家以上,引育专业化、复合型技术经理人3000名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成果转化改革攻坚行动1.推动重点领域持续产出高质量成果。

围绕本市“(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一批高水平研究机构,通过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实施市级重大专项等,产生一批高水平创新成果,形成一批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和高价值专利。

启动实施颠覆性技术创新计划,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前沿技术培育和未来技术探索。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同意修订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同意修订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同意修订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沪水务(海洋)〔2016〕148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同意修订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批复相关链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修订比较表沪水务(海洋)〔2016〕148号关于同意修订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批复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修订第三届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请示》(沪水海科技委〔2016〕2号)收悉。

经9月19日局党组会研究,同意《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特此批复。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6年10月11日抄送: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印发附件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科技委”)是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的高层次技术咨询议事机构,其宗旨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科技兴水、科技兴海方针,落实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全市水务、海洋行业和涉水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发挥知识和人才优势,促进水务、海洋事务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动水务、海洋科学技术进步,服务上海水务、海洋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二章任务第二条对本市水务、海洋行业重要发展规划、重大技术决策提供咨询。

第三条对重点科技研究和重大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技术问题进行决策咨询。

第四条对上海水务海洋科技工作宏观指导;协调指导水务海洋行业科技成果与人才的评优评奖。

第五条接受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组织第六条科技委由本市水务、海洋系统内外的有关工程、科技和管理类专家及学者组成。

高层次人才

高层次人才

高层次人才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和教育部人才计划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获得者等,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2.国家级和省部级青年人才计划获得者、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上海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全国高校教学名师、省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3.学校发展所急需的其他海内外优秀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近5年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领域top3期刊发表论文,曾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等重大重点项目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等奖项。

招聘专业: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金融科技、保险精算、计算机、日语、马克思主义理论等相关专业,共计13人。

岗位待遇:视应聘者具体条件,在聘期内实行年薪制,其中全职高层次人才年薪为50—400万;聘期内提供工作经费(科研经费及团队建设经费)20—100万;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50—800万。

柔性高层次人才视具体工作任务和来访时间确定薪酬待遇,所有高层次人才均一人一议。

常任轨教师具有海内外知名大学博士学位和学术工作经历,在学科前沿领域开展创新型研究,取得重要的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学术潜力,在国内外一流期刊发表过论文,具备获得国家和上海市青年人才计划等人才项目入选者潜力的海内外优秀青年学者,一般年龄不超过40周岁。

招聘专业: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金融学、统计学、金融工程共计9人。

岗位待遇:聘期内实行年薪制,年薪为30—45万之间,住房补贴15万元,过渡期内提供校内住房租住或租房补贴;聘期内可全薪完成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访学、产学研践习等活动,或享受累计不超过12个月的全薪学术休假;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单列。

紧缺学科可适当提高,具体面议。

骨干教师博士,须具备相关专业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近三年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本学科具有影响力的国内外期刊发表过论文(国内期刊一般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获《中国科技引证报告》的前30%,国外期刊一般为SCI、SSCI)。

上海人才服务中心2019年决算

上海人才服务中心2019年决算

十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十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
176.21
二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二十一、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 支出
二十二、其他支出
本年收入合计
11,516.93
本年支出合计
11,491.24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结余分配
末结转和结余
0
总计
11,516.93
第二部分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2019 年度决算表
收入
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支出
单位:万元
项目
决算数
项目
决算数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收入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
11,434.01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二、外交支出 三、国防支出
10,320.35
四、事业收入
四、公共安全支出
五、经营收入
五、教育支出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六、科学技术支出
七、其他收入
82.91 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646.64
九、卫生健康支出
348.03
十、节能环保支出
十一、城乡社区支出
十二、农林水支出
十三、交通运输支出
十四、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十六、金融支出
646.64 646.64
443.23
200.97
2.44
348.03 348.03 348.03 176.21 176.21 176.21
11,434.01 10,263.13 10,263.13 10,263.13
646.64 646.64
443.23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2.05•【字号】沪人[2002]158号•【施行日期】200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2002]158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有关事宜请及时与该处联系。

上海市人事局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2]9号)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培养上海城市发展急需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为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第三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途:(一)重点资助从事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研究和开发工作的顶尖人才;(二)资助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三)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资助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发的项目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能够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奖励在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以及在科学研究、理论探索、文化艺术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与人才相关的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本市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本市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本市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沪人社职〔2024〕211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本市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培育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推动高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上海市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沪人社职〔2023〕2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本市2024年度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经认定为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企业、职业院校纳入2024年度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范围。

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以下两类:(一)未申请过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可申请“新建项目”。

(二)2012-2020年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且已通过项目验收及考核评估的单位,可申请“已建项目”。

二、申报方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应聚焦国家产业发展和民生领域需求,结合本市经济发展和“(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要求,向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领域倾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沪人社规〔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13日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5.23•【字号】•【施行日期】202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市集聚优秀人才做出更大贡献,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沪人社规〔2022〕25号),现将2023年度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以下简称:“伯乐”奖励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奖励对象和申报条件(一)奖励对象“伯乐”奖励计划主要奖励为本市用人单位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选聘优秀人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其中,本市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注册、依法在本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以及本市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应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从事人力资源服务2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良好;2.推荐选聘人才一般应与本市用人单位正式签订为期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在本市合法工作和依法履行相关义务;3.推荐选聘人才应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来沪工作;约定试用期的,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结束试用期并继续在原单位工作;4.推荐选聘到企业工作的人才年薪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奖励标准(一)A类为本市用人单位选聘世界知名或国内顶尖高层次人才,每人次一次性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万元人民币。

所推荐选聘的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或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以及其他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科学家等;2.中国两院院士,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前3位完成人等;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具备以世界500强企业为代表的国内外一流企业丰富从业经验,能够在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竞争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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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
2015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是隶属于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干部疗休养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和制定局级干部休假、体检和疗休养的制度和意见;负责对全市局级干部疗休养工作的管理、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局级干部健康保健教育、健身锻炼及疗休养工作。

(三)负责本市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联系、服务的管理指导;负责各类高层次人才的疗养度假、体检等工作和生活服务;组织落实全市各类高层次人才政治理论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各类高层次人才组织化建设、通过组织建设为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

(五)承办市委组织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设3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综合一科、综合二科。

第二部分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2015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总表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
支出决算表
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注: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2015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2015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2015年度决算收入情况说明
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单位2015年度决算收入总计1,217.4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17.48万元,占100%。

二、关于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2015年度决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度决算支出总计1217.4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9.48万元,占9.81%;项目支出1098万元,占90.19%。

三、关于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2015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度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217.4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组织事务支出”1197.16万元,其中:
“事业运行”99.1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其他组织事务支出”1098万元,主要用于项目经费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1
3.38万元,其中: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3.26万元,用于单位的退休人员支出;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0.12万元,用于单位退休人员活动费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医疗保障”1.77万元,其中:
“行政单位医疗”1.77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等费用;
4.“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
5.17万元,其中:
“住房公积金”5.17万元,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关于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2015年度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度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总计119.4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64.69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35.04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手续费、邮电费、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8.55万元,主要用于: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

4.“其他资本性支出”1.2万元,用于办公设备购置支
出。

五、关于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
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2015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数0.03万元,比预算节约2.77万元。

2015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压缩了会议接待费用。

无因公出国(境)费。

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公务接待费决算0.03万元,比预算节约2.77万元。

公务接待客饭1批次11人次。

六、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2015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2015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36.24万元。

七、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2015年度决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2015年度决算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八、关于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2015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2015年度本单位政府采购决算1.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
货物决算1.2万元。

九、关于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2015年度预算绩效情况2015年度,本单位未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项目
十、关于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2015年度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海市高层次人才事务中心单位无车辆无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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