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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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

班级:1202 姓名:赵雅馨学号:6511939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历史悠久,从先秦时期便已产生。中国法律曾经是世界

法律文化最辉煌的一页。然而西方法律在变革之后显示出了更加先进的一面,

相反中国的法律却停滞不前。中西法律差异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中国法

律的停滞的原因根本上是由中国的政治经济基础决定。本文将着重论述东西方

法律文化的差异及中国法律文化衰落原因。

专制与民主是中西法律文化的最突出的区别。①从夏朝开始,中国在进入

阶级社会后,法律文化便开始发展起来。到西周时,中国的法律文化的基本格

局初步形成。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大变革,大动荡,是的百家争鸣,思想

文化多元化,法律文化也呈现多元并存。秦朝以法家思想统治中国,法律文化

进一步发展。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而汉武帝推行“罢

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汉朝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

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古代的立法思想。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尤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

父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

族道德的一种维护。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

与发达状态。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诚然中国古代

律法经历朝历代的发展已十分完备,但从始至终都深深烙下专制的印记。"法自君出",古代的法律都是按君主的意志制定的。君主掌有立法权与司法权,使

得法律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皇帝不受约束。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法律,不可能

带有民主的色彩。反观西方,古代西方法律有着民主的传统。《后汉书》

称:“其人民(大秦人)皆长大平正,有类中国,故谓之大秦。”②认为罗马人身材高大,处事公正,类似中国秦朝人。《后汉书》中对罗马的贤明政治十分赞

赏:“常使一人持囊随王东,人有言事者,即以书投囊中,王至宫发省,理其枉直。各有宫曹文字,置三十六将,皆会议国事,其王无有常人,皆简立贤者,国中灾异风雨不时,辄废而更立,受放者甘黜不怒。”这大概是中国最早对罗马民主政治的

记载。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地理因素来看,古希腊罗马人多地少,地形崎岖多山,不利于发展农业。这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古代西欧很

早便开始发展海外贸易,扩展海外殖民地。因此欧洲人需要彼此交流合作,这

便有了民主法制发展的基础。中国地广人稀,自然资源丰富,使得中国不具有

扩张性。因此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管辖人民以及自然资源,以保证稳

定的社会秩序。在此基础上发展的中国法律从而带有专制的色彩。

从经济基础方面来看,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是西欧民主政治产生的根本

原因。西欧地中海沿岸多优良港湾,海上交通便利,因此西欧人很早便发展商

业与海外贸易。商品经济在古希腊社会占主导地位,这使古希腊不同于古代中

①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②范晔:《后汉书》.浙江古籍出版社,2001年

国、印度其它文明大国的地方。对其它古代文明大国而言,自然经济占主体地位,在西欧它却左右了国家的繁荣与否,由此可见工商业阶层力量巨大。商品经济是一种以无限增值为目的经济,它具有开放性、扩张性。以商品经济为主体的社会,往往产生的是民主社会。这就是近现代来,为什么民主国家越来越多,专制国家越来越少的根本原因。一句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民主政治产生根本原因。而古代中国则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相应的政治体制只能是封建专制政体。

从政治方面来看,古代西方法律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古希腊罗马具有小国寡民的特点,使得王权很难强大,呈现贵族与平民抗衡的局面,平民和贵族斗争使得法律照顾到双方的阶级利益,而不是成为专制的工具。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现的是君主的利益。中国古代王权强大,使得法律成为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工具。

伦理化与宗教性是中西古代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区别③。礼法并重,伦理法制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特点。自汉代推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学便成为了中国古代正统思想。这一思想无疑在当时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一正统文化经历了发展、完善、繁荣、僵化和衰败的过程。由于对儒家伦理道德的过分推崇,中国法律走向了僵化死板、一成不变的局面。这阻碍了先进文化的产生与发展,人们的思想被禁锢在伦理化的圈子里。随着历史的进步,一些方面便会不再适应时代的需要,它的社会影响也从正面走向了反面。宋明理学使儒学陷入僵化。它巩固了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主导地位,神化了古代正统思想。但儒学的思想体系本身有许多缺点,如只注重经验的总结,缺乏严密的论证。宋明理学还将正统法律思想推向极致,它融合了佛道思想,消除了佛道思想对儒学这一正统思地位的威胁。这使中国思想走向僵化,体现了思想上的专制与一成不变。而西方的法律则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西方法律文化从古罗马开始就受到了基督教的影响。直至中世纪,基督教逐渐控制了立法权。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实现了政教分离。但由于基督教文化的渗入人心,基督教文化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存在。

无论是古代中国法律思想的专制,还是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的民主,都是在特定的自然和历史的条件下必然产生的,并且都从曾经为人类历史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由于专制已不适应时代的需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因此衰落。中国古代法律的衰亡时代的产物,我们应从中加以吸收和借鉴。中国长期处于封闭的环境,造成了法律文化的一成不变。我们应加强对外交流,吸收借鉴外国优秀法律文化,为我所用。使法律文化不断适应现代需要。其次,法律的与时俱进与政治体制改革有密切关系。西方经历了资本主义革命和改革后,才实现了法律的近代化转型。我们应积极加强政治体制改革,使法律符合时代需要。三,法律文化应实现学术独立,倡导文化多元。中国古代由于确立了儒学的正统地位,使得文化单一,法律思想也逃不出儒学的禁锢,造成了后期法律逐渐僵化死板,走向衰落。当今时代,法律文化不应受到任何政治上意识形态的影响,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与时俱进,符合时代潮流。

③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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