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国高等教育自考《保险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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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讲义
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
一、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保险与储蓄: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给付和反给付的条件不同;目的不同。
2、保险与赌博:合法性;目的不同;作用不同。
3、保险与保证: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不同(求偿权与追偿权)(二)保险的要素
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的存在;
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
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
三、保险的分类
(一)根据实施形式的分类
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基于国家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需要而开办,或者由政府某些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而开办;自愿保险是当事人双方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而实施的。
(二)根据保险标的的分类
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利益保险。
(三)根据责任次序的分类
可以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是指将原始的保险责任再予投保的保险,再保险又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
四、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保险的职能是以防灾防损为主,以经济补偿为辅(与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对照来理解)。
保险的作用: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
五、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近代保险始于14世纪,发祥于意大利北部地中海沿岸城市;
最早发展的是海上保险;
近代火灾险源于1666年伦敦大火;
人身险基于1693年哈雷死亡表。
第二章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保险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和保险企业组织及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保险法的内容:
1、保险契约法
2、保险特别法
3、保险业法
4、社会保险法
二、国外保险立法的概况
西班牙:巴塞罗那:最老的海上保险法和保险法的诞生地;
法国:完善的海上保险制度;
德国:汉堡海损规则;
日本:保险业法较发达;
英国:人寿保险制度很早、海上保险法影响较大,特别是完善的保单制度;
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是最完备的;
前苏联:最早的社会主义保险法。
三、我国的保险立法
保险法1995年制定,2002年10月28日修改,2003年1月1日生效。
四、《保险法》主要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它具有:
1、合法性,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才能构成保险利益,非法利益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2、经济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的利益;
3、确定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包括可得利益和即得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条件是:
第一,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这些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与我国《继承法》上规定的第一继承顺序者和与名列第一继承顺序者相同。
第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此同意是指被保险人以书面承诺同意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如果没有被保险人的书面承诺,该保险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心原则基本内容有:
1、告知,告知又叫申报,是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保险标的有关的重大事项告知保险人。这里的告知一般采用询问回答式的告知,不包括询问之外的事实。
2、保证。它是指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或为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人因放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三)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获得赔偿。赔偿的数额不超过损害的数额,即
赔偿是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所以赔偿应当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赔偿金额是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三者中最小的一个数额。凡是不符合最小数额原则的,即可构成道德风险。其中实际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减少的价值或者利益;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投保保险标的的财产价值,也就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最大赔偿额的财产价值;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拥有的对保险标的合法处分权或者合法占有权的财产价值及其体现的市场价值。
(四)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我国又称之为因果关系,特别是主要原因和重要原因。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2、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有一方提出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契约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明于保单中的一种保险合同。其优点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必对损失额再行核定,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依据(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后者指仅记载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留待危险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的限度时才去估算的合同。其特点在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是当时当地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为准。
(二)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危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这种。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不以补偿为目的保险合同,大多数的人身保险合同都是这一种。
(三)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为标的,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就一种或多种特定危险事故而保险的合同。一切危险合同并非保险人对任何危险都予以承保,在这种保险合同中,除列举的不保险外,承包其他任何危险所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鲜期届满后给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保险人一般是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
2、投保人: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它可以使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订立保险合同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