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一、名录管理(一)名录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企业列入名录2. 为企业办理网上业务开户,开通监测系统企业端,并打印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员代码、初始密码交予企业(二)名录变更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准予企业变更通知书)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申请材料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于30天内持注销名录申请书、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元件及复印件主动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二、辅导期企业管理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进入辅导期,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第90天(企业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查看)。
企业应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
未按规定报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
报告提交材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4)2.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四⼗六条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 任⼀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 (⼆) 任⼀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三) 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率⼤于25%; (四) ⼀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额⽐率⼤于10%; (五) 来料加⼯⼯缴费率⼤于30%; (六) 转⼝贸易收⽀差额占⽀出⽐率⼤于20%; (七) 单笔退汇⾦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于12次; (⼋) 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外汇局可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参考地区、⾏业、经济类型等特点对上述⽐例、⾦额或频次进⾏调整。
第四⼗七条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应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7),并可采取下列⼀种或多种⽅式实施现场核查: (⼀) 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材料; (⼆) 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或其授权⼈; (三)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 (四)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式。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作: (⼀) 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材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起10个⼯作⽇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
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产经营情况、进出⼝及收付汇情况、资⾦流⼊或流出异常产⽣的原因; (⼆) 外汇局约见企业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企业法定代表⼈或其授权⼈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起10个⼯作⽇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三) 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起10个⼯作⽇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员⼯作; (四) 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式的,企业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作。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须知三部委联合公告⏹2012年6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改革的主要内容⏹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提升监管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贸易收支极大便利⏹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须办理核销手续;⏹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名录管理⏹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首先需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领取企业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材料要求:均需要提交以下所列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6)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对其进行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等辅导。
外汇局行政许可事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网上办理操作指南
外汇局行政许可事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网上办理操作指南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网上办理操作指南2020年3月查阅手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集成在“数字外管”平台中,访问地址为:(/doc/b517757452.html,/asone/);◆访问外汇应用系统前,请先请阅读《外汇应用系统访问设置手册》,并对浏览器进行设置,否则某些页面和模块无法正常显示,或模块无法点击操作;◆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办理,请先请阅读《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用户手册(互联网端)》;◆行政许可项目在外汇局予以许可后,可在“个人中心”查询企业管理员账号,阅读《数字外管平台用户手册》登录系统,增加业务操作员,设置相应业务权限。
注册登录◆在“数字外管”平台首页,选择【机构/法人用户登录】→【法人注册(行政许可业务)】,注册行政许可账号;◆账号注册成功,返回“数字外管”平台首页,在“数字外管”平台选择【机构/法人用户登录】,输入机构代码、行政许可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
机构代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9-17位,截取位置:91000000XXXXXXXXX0,也可直接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选择业务◆同时有进口和出口需求的企业,在【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和【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事项中任选其中一项,申请名录登记新办。
网上办理◆选择经办外汇局,选择【预审】或【网上办理】,建议先【预审】,预审通过后,在【我的许可业务】菜单中的预审事项列表中,点击预审事项结果中对应【网上办理】链接,可将此预审通过的申请转为【网上办理】,无需重复填写申请信息,并且不会被要求【通知补正】。
填写信息◆“企业名录登记新办事项详情页”填写的信息应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所填信息一致;◆除必填项外,其他项请尽量完整填写,特别是实线红框内填写项,也是货物贸易系统必要信息,完善企业信息能够确保审核通过;◆“企业联系人”应相对固定,尽量安排了解外汇收支情况的本企业财务人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外汇收支活动。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地方外汇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申报外汇收支信息,接受外汇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五条外汇局建立企业名录管理制度,对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外汇局对申请名录登记的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企业名录登记证书。
第八条企业名录分为A、B、C三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A类企业:合规经营,外汇收支行为规范;- B类企业:合规经营,外汇收支行为基本规范;- C类企业:外汇收支行为存在异常。
第九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及合规性进行分类调整。
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条企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依法取得货物进出口经营权;- 交易真实、合法;- 申报外汇收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供以下单证:- 进出口合同;-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付款凭证;- 收款凭证;- 其他相关单证。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章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包括:- 贸易外汇收支金额;- 贸易外汇收支币种;- 贸易外汇收支时间;- 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贸易外汇收支异常;- 外汇收支行为存在违规;-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章非现场核查第十五条外汇局对企业进行非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企业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的准确性、完整性;- 企业外汇收支风险控制情况。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全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全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1. 引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是指在进出口货物贸易过程中,对涉及外汇的各项操作和管理的一系列规程和指引。
这些规程和指引的目的是确保货物贸易外汇交易的安全、高效和合规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指引操作规程,以便参与货物贸易的各方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 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外汇管理在货物贸易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如下所示:•合规性原则:所有涉及外汇的操作和管理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安全性原则:外汇管理应确保货物贸易的资金安全,防止欺诈和洗钱等非法行为。
•高效性原则:外汇管理应提高货物贸易的操作效率,缩短汇款和结算时间,减少交易成本。
•公平性原则:外汇管理应保障各方在货物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流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3.1 出口流程1.出口申报:出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出口货物的基本信息和金额。
2.出口合同签订: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款付款方式和期限。
3.货物装运:出口商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的港口,并办理报关手续。
4.收汇登记:出口商将货款收汇情况登记报告给外汇管理机构,以便后续结汇操作。
5.结汇操作:出口商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收到的外汇结汇为本国货币。
3.2 进口流程1.进口申报:进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进口货物的基本信息和金额。
2.进口合同签订: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并约定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3.货物清关:进口商办理货物清关手续,确保货物能够顺利进入本国境内。
4.付款操作:进口商按合同约定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可以通过电汇、信用证等方式进行支付。
4.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操作要点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的操作要点:1.合同管理:货物贸易合同是进出口交易的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货款支付方式、付款期限、货物交付时间等。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原理是企业出口报关和退税环节不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信息,以单个企业为主体,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识别异常行为,锁定现场核查对象,核实异常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企业业务流程图企业在外汇局办理业务流程如下: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六)《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七)企业法人卡;(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备注:部分业务,企业须经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至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见下图)。
第三步:申请特殊标识企业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行业特性、经营特点以及贸易外汇收支规律等情况,对特定企业设置特殊标识,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专项监测。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按照以下特殊标识类型,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至外汇局申请特殊标识企业管理:(一)辅导期企业标识对象:新列入名录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同时手工设置(二)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标识对象: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监测系统根据企业档案信息中“是否特殊经济区企业”的勾选结果自动设置(三)特种商品经营企业标识对象:经营特种商品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四)来料加工企业标识对象:主营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五)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标识对象:主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六)专营保税仓库企业标识对象:具有保税仓库合法资格,且保税仓库主要作为仓储中转货物使用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七)大型运输工具维修企业标识对象:具有合法资质,主营业务是为需要进口报关的飞机、船舶等大型运输工具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八)对台小额贸易企业标识对象: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从事对台小额贸易业务的企业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九)差异化管理企业标识对象:不属于上述特殊标识类型,但确有必要进行差异化管理的企业,外汇局根据实践对其加贴差异化管理企业标识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第四步:企业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及其他报告企业报告系统操作:各项报告界面:★备注:企业网上报告修改与调整操作的区别:对于已报告的信息,在收付款/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含)内,进行“修改”操作。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业务操作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业务操作指南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217办理;其他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o一、事项名称:名录登记登记条件及业务流程: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境内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或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需提交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2.《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4号)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二、事项名称:名录变更(非行政许可事项)报告条件及业务流程: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需提交的材料:1.加盖企业公章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报告表X见附件2);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变更记录》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4号)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完整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因核心要素为空或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无法正确入库而被自动存入错误数据表的报关单数据。
2.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报关单错误数据: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
4.发生外汇局机构撤并或增加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变更操作。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
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原因导致需大批量变更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总局),由总局统一后台处理。
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名录注销
1.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将符合《细则》第七、八条规定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
(1)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管理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
5.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数据指外汇局在日常管理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监测系统中与企业贸易收付汇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
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通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
名录变更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一、前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外汇市场的开放,企业参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外汇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规范企业的外汇管理行为,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了该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二、外汇管理基本原则1.合规性原则: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的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
2.自主管理原则:企业应自主管理外汇资金,自行决定外汇交易的时机、金额和方式,选择适合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
3.风险控制原则: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控制外汇风险。
4.信息公开原则:企业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外汇管理机构报告外汇交易情况和外汇账户信息。
三、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流程1.外汇资金申请企业在开始外汇业务之前,需要向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外汇资金,填写《外汇资金申请表》,包括外汇种类、金额和用途等信息。
2.外汇交易操作企业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事项:a.选择合适的外汇交易方式,如现钞买卖、电汇、信用证支付等,根据交易对手和货物的特性来选择。
b.根据外汇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以获取较好的汇率。
c.根据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选择适合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如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期权等,以降低外汇风险。
3.外汇结售汇业务企业在货物贸易完成后,需将外汇收入进行结汇,将外汇支付进行售汇。
申请结售汇时,需要填写《外汇结售汇申请表》,提交至外汇管理机构。
同时,企业需办理结汇、售汇凭证,如汇票、电汇凭证等。
4.外汇账户管理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外汇账户类型,如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等。
管理外汇账户时,企业应遵守外汇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账户的变动情况,如账户余额、货币种类等。
5.外汇报告和备案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外汇交易及外汇账户的报告和备案信息报送至外汇管理机构,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四、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在进行外汇业务过程中,企业需重视外汇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汇率风险管理:企业可通过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期权等工具,进行汇率风险对冲,避免汇率波动对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我国货物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该规程主要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涉及的各个环节和问题制定而成。
本文将详细介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的相关内容。
二、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2.实名制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遵循实名制原则,实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资金来源审查、交易动态调查等措施,确保资金来源、流向透明。
3.风险可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强化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处置和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外汇业务的稳定运行。
三、操作规程1.外汇账户管理(1)货物贸易主体应在经批准的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账户。
开户时需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确保客户身份真实性。
(2)外汇账户应进行实名认证,严禁代理开户,在开户时须进行相关身份信息的录入和核对,保证开户信息准确与实名。
(3)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账户管理机制,对账户日常交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2.贸易结算管理(1)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结汇、购汇手续。
(2)外汇买卖应当在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银行进行,货物贸易主体应当依据实际贸易需求进行购汇、结汇,不得非法套汇、套利。
(3)银行应对外汇交易进行严格审核,核实贸易所涉及的货款和货物真实、合法,不得发生结汇的贸易无实际贸易发生的情况。
3.风险管理(1)银行应定期对货物贸易主体进行风险分类,建立档案管理,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排查和控制。
(2)银行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恶意套汇、洗钱、走私等风险。
(3)银行应积极开展风险评估与管理,不断完善风险监测、风险防范、风险处置等措施,实现风险可控。
四、结语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旨在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我国货物贸易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企业名录管理企业应当在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名录登记,取得货物贸易外汇经营资格。
企业名录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三、贸易外汇收支审核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贸易外汇收支数据。
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四、企业报告与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贸易进出口及外汇收支等相关数据。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外汇登记手续。
五、非现场核查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六、现场核查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的实际业务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企业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七、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状况及合规情况,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八、电子数据核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数据核查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数据核查系统对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核查。
九、罚则与附则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附则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细则仅为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
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一、货物贸易企业名录管理二、货物贸易企业报告流程三、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业务流程(一)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需要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可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供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供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4、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需提供《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需要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供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供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4、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出具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附件2: __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试行)为完善__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21]1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1]22号)特制定本流程。
一、名录管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信息登记表》(见附1); 2.《关联企业信息登记表》(见附2);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3);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6.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区内企业须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其他区内企业可免交本项规定的资料。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1、2须加盖企业公章资料3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资料4、5、6须提供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应当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区内系统”)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及网上业务开户。
首次使用区内系统的用户须通过系统同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使用确认书》有关内容方可使用。
(三)区内企业名录登记信息发布、变更、注销按区外规定办理。
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四)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首先通过区内系统查询其当前外汇业务状态在已登记名录的前提下按本流程规定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全文(汇发[2012]38号附件1)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操作指南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217办理;其它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事项名称: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2.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3.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和发票;4.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审核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企业如有其他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合法的材料,也可提供。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二、事项名称: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为B类企业及具有超过额度收付汇需要)2.额度不足的证明材料。
3.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证外,还应审核合同;4.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审核合同和发票;5.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应审核相应的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企业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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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一、名录管理
(一)名录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企业列入名录
2. 为企业办理网上业务开户,开通监测系统企业端,并打印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员代码、初始密码交予企业(二)名录变更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准予企业变更通知书)
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申请材料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于30天内持注销名录申请书、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元件及复印件主动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二、辅导期企业管理
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进入辅导期,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第90天(企业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查看)。
企业应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
未按规定报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
报告提交材料: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4)
2.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 按不同类型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到外汇局现场办理辅导期报告审核手续。
外汇局审核后予以办理。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企业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
2.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
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3.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
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4.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是否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
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填写是或否;
5.海关注册号: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
关注册登记编号”,共10位;
6.工商注册号: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共15位;
7.最初设立日期: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8.经营范围: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
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
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
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
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