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吉林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23年第二次修订)
吉林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23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吉林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09年7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12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落实节能减排的基本国策,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密闭工具进行装载、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经专业化搅拌站拌制、计量,并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和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开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的宣传、信息交流、技术培训,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工作。
(四)编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搅拌站的布局规划。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共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市区布点方案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并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向社会公布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100%。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等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市区建成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干拌砂浆。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三)砂浆累计使用量不超过 100 吨的;(四)其他特殊情形的。
农村居民自建住宅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可不申请核实。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符合《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提升工程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规划、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鼓励发展干混砂浆。
第四条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信部门、市住建部门分别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监管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贵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有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六条市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预拌砂浆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预拌砂浆专项规划,并尽量选址在现有混凝土搅拌站等工业企业厂区内。
第四章生产与运输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后,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取得专项资质,并在正式投产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未取得专项资质和备案登记证书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产品。
怀化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怀化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在确保质量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预拌砂浆合理使用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等固体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垃圾,以减少对天然矿产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等制成的再生骨料应符合GB/T 25176-2010《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和JGJ/T 240—2011《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登记备案以及产品目录,同时负责会同住建部门、环保部门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建部门负责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管工作。
第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注册登记;并会同市住建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十条市工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需求、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怀化市预拌砂浆布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管县(市)散装⽔泥办公室:为规范我省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发展,提升管理和服务⽔平,经研究,制定《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登记表》2017年6⽉26⽇附件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为了促进预拌砂浆⾏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贯彻落实《关于进⼀步做好城市禁⽌现场搅拌砂浆⼯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根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泥管理规定》(河南省⼈民政府令第121号)、《河南省⼈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程⾏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和《河南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程⾏动计划重点⼯作部门分⼯⽅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产的、⽤于⼀般⼯业与民⽤建筑物的砌筑、抹灰、地⾯⼯程及其他特种⽤途的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产企业是指在本省⾏政区域内具备满⾜预拌砂浆⽣产要求的场所,符合预拌砂浆⽣产⼯艺基本条件,依法注册登记,⽣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条河南省散装⽔泥办公室组织实施全省预拌砂浆⽣产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审核⼯作。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散装⽔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政区域内预拌砂浆⽣产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审核及⽇常管理⼯作。
第三条凡在本省⾏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产企业应当符合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的基本条件,按照本办法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事后监督管理。
第四条预拌砂浆⽣产企业的备案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预拌⼲混砂浆⽣产企业年设计⽣产能⼒⼤于等于30 万吨;其中设⽴在县及县级市的年设计⽣产能⼒⼤于等于20 万吨。
(⼆)具有企业法⼈⼯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粤建散〔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2日以粤建散〔2016〕151号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确保预拌砂浆质量,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在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机构(下称“主管机构”)备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砌筑、抹灰、地面和防水等湿拌砂浆或干混普通砂浆。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拥有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人员、设备和场所,具备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符合当地行业发展规划,能按预拌砂浆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经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是指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设施设备、试验室配置、生产经营等进行存档备查、公告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在主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各级主管机构要按照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相关生产技术要求,积极引导预拌砂浆生产建设,指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办理备案。
第六条办理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二);(三)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采用网上备案,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操作完成。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1〕6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8日怀化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无毒无害的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的发展、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发展、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宣传、贯彻执行预拌砂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砂浆企业的备案工作及发布产品目录;负责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认定的初审工作;为预拌砂浆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服务。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天津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城市环境,促进建筑施工技术进步和散装水泥发展,根据《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 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制造商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拌砂浆。
湿拌砂浆系指由水泥、砂、保水增稠材料、水、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组份按一定比例,经计量、拌制后,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妥善存储,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包括砌筑、抹灰、地面砂浆等。
干拌砂浆系指由经过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无机胶结料、保水增稠材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组份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种颗粒或粉状混合物,它即可由专用罐车运输到工地加水拌和使用,也可以就地拆包加水拌和使用。
第四条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设计部门要在建设工程设计中注明各个建筑部位中使用预拌砂浆种类、强度等要求。
第六条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
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所增加的费用,应将其计入建安成本。
第七条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预拌砂浆基本条件,事先向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供用户选用。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生产设备1、有符合要求的预拌砂浆专用生产线,年生产能力必须在5万吨以上。
2、具备砂筛分设备,确保砂粒径<5毫米。
3、应有外加剂专用筒仓。
4、应有保水增稠材料专用筒仓。
5、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其中原材料中水泥、保水增稠材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水计量允许偏差±2%砂计量允许偏差±3%,原材料计量应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3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8日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中心城区内(含袁州区、宜阳新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含特种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也称为干拌砂浆。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最终实现机械喷涂砂浆上墙。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6〕4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6〕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6日南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七部局令二OO四年第五号)、《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办〔2014〕53号)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生产、销售、运输、使用预拌砂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对砂浆的组成材料按照规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搅拌后,以商品形式供给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预拌砂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并予以落实;(二)协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对预拌砂浆企业运输车辆出入市区的服务工作;(三)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四)组织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的学习培训,预拌砂浆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为发展预拌砂浆做好宣传推广和服务工作。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委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现行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具体事宜。
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审核。
(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管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
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手续。
具体办理应符合(见附件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要求。
未办理登录的预拌砂浆产品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销售和使用。
二、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要求(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满足《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并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检测试验条件等。
(二)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并符合GB6566的规定。
进厂原材料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并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
2、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JG /T230-2007)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有合同约定的,应同时符合合同约定。
3、干混砂浆出厂检验应按同品种、同规格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规定。
4、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产品合格证明。
(三)确保绿色、环保、可持续生产。
原材料堆场、生产搅拌设备应采取全封闭式管理,搅拌楼应设置降尘、集尘装置;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设置专用的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和废浆废渣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运输车运输过程中应加装防撒漏装置。
三、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检验要求预拌砂浆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交货检验(进场复检),各种检验应符合《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要求,干粉砂浆可采用糊底或缝底式包装,包装袋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包装袋上标识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技术规程要求,应注明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执行标准、具体的生产和失效时间等信息。
(一)型式检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检验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所有类型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产品各项性能指标,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出厂检验:预拌砂浆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要求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交货检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交货检验,供需双方应共同按要求取样签封,送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验。
使用方应严格遵照"先检后用"的原则进行复检,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应用于建筑工程。
四、预拌砂浆使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一)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在供货前签订规范完整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部位、交货地点、砂浆标号、使用范围、供货时间、供货量、质量要求、价格、供需双方确认手续等。
合同签订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或订货单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等标准规范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进行质量控制。
(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时间、失效时间及相关要求进行标识,分类存放,严禁混存混用。
应按照"先检后用、先到先用"原则,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用料完毕、更换砂浆品种时,现场存料装置应及时清空并清理干净。
当超过规定的存放期,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结块、泌水等现象,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严格按标准规范和产品说明书要求施工操作。
1、预拌砂浆进场后应按规定复验,同一单位工程使用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干混砌筑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且每一楼层检验不少于一次。
干混地面砂浆每层且不大于1000㎡检验不少于一次。
干混抹灰砂浆每层检验不少于一次。
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粘贴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2、使用时应随拌随用,搅拌时间自加水起不少于3min,直至搅拌均匀,确保稠度满足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3、施工过程应认真按规定操作和进行质量控制,并按验收规范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三)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检查预拌砂浆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交货检验报告。
预拌砂浆产品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交货检验报告(记录)、复检报告等资料应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四)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管理。
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确保使用过程施工质量。
1、按标准要求旁站检查预拌砂浆交货检验过程,严把预拌砂浆进场质量;2、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及使用说明书要求贮存、使用预拌砂浆,并按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3、对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和不按规定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要求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外,同时应根据砂浆品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一)砌筑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执行.(二)抹灰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三)粘贴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或《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地面(楼面)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执行。
(五)防水、抗裂等特殊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根据产品使用功能、工程使用要求及使用部位的不同,按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执行。
六、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要求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9〕67号)及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办理和达标情况;(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办理情况;(三)相关人员的配备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四)生产及试验仪器设备的检(校)定证书的有效性,以及生产试验环境;(五)预拌砂浆生产过程及配合比执行和计量情况;(六)用于预拌砂浆生产的原材料质量及贮存;(七)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进场复验过程及结果;(八)预拌砂浆贮存、使用、施工及验收过程;(九)依据相关标准抽样检测预拌砂浆原材料,出厂及交货检验砂浆抗压强度试件及预拌砂浆产品;(十)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过程;(十一)规定区域内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对违反相关管理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附件1: 1、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附件2: 2、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提交的材料附件3: 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二○一一年五月十日主题词:工程建设预拌砂桨质量管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