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辩护词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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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案件辩护词

集资诈骗案件辩护词

集资诈骗案件辩护词我明白你的要求,题目是:集资诈骗案件辩护词。

下面是根据你的要求写的1500字文章:法庭尊敬的评审团:我代表XX先生,向贵庭提出辩护,针对他被指控参与集资诈骗案件的指控进行辩护。

在此我将向贵庭呈现证据,证明XX先生的无辜,并澄清事实真相。

首先,我要指出XX先生并不是该集资诈骗案件的主要策划者,而是不幸地被卷入其中。

他是一位诚实正直的商人,一直以来都遵守法律法规,从未有任何贪污受贿、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这个事件中,他也是作为受害者而陷入困境。

其次,XX先生并未积极参与该集资项目的筹备和运营。

根据调查,他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投资人,资金并未通过他的账户进出。

他并没有主动宣传、销售或组织集资活动,也没有获得不当利益。

他只是被他人利用以增加项目的声誉和吸引更多投资者。

第三,XX先生在发现该项目存在问题后,积极配合了执法机关的调查,并及时报警。

他提供了大量证据协助调查人员确定主要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及其他证据链。

他的配合信任和合作程度远超过一个有罪行为的人所能表现出来的。

最后,正如我们所提供的证据所示,XX先生的银行账户并未出现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况,也没有发现他获利巨大的迹象。

相反,我们的调查显示,他的财产状况并未出现明显变化。

这也进一步证明了他无法从该集资诈骗案件中获利。

综上所述,XX先生是受害者而非犯罪嫌疑人。

他对该案件的无辜与他不参与集资诈骗行为的事实紧密相连。

我们要求贵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此案,撤销对他的指控,并还他清白。

谢谢。

敬上。

(以上文章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诈骗行为罪成功辩护词

诈骗行为罪成功辩护词

诈骗行为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听审的各位,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指控的诈骗行为罪进行辩护。

在这份辩护词中,我将详细说明我所代表的被告的辩护观点,并提供有力的证据和逻辑以支持辩护理由。

1. 缺乏故意和犯罪意图被告在本案中被指控涉及诈骗行为罪,然而,我要明确指出,被告并没有任何故意和犯罪意图进行欺诈行为。

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损失,但他并非故意以此为目的。

2. 被告无法获得个人利益在这起案件中,被告被指控从他人骗取财产。

然而,我们将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并未获得任何个人利益。

他的所作所为并非为了自己,而是出于对家人、朋友或者他人的利益考虑。

3. 充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被告的行为在一开始时是合法的,并符合当时的法律和规定。

他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而仅仅是在后续的发展中,由于外界因素变得看似违法。

这个案件中的所谓诈骗行为应该被视为被告为了自身和他人利益而采取的合规行动。

4. 缺乏证据我们坚信,控方在本案中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们所作的指控。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将展示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和不完整之处,无法成立诈骗行为的指控。

5. 被告愿意赔偿遭受的损失被告深感抱歉和愧疚,对于他所涉及的事态发展失去控制并给他人带来损失表示深深的歉意。

被告愿意通过赔偿方式,将所涉及的财产损失全额赔偿给受害人,以弥补他们的损失和恢复正常生活。

结论综上所述,我们坚信被告无罪。

他的行为缺乏故意和犯罪意图,且无个人利益,行为合法合规,并且控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通过赔偿来赎罪。

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地审理本案,并对被告做出无罪判决。

感谢各位的聆听。

> 注意:本文档仅是辩护词的示例,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和相关证据进行修改和完善。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是被控在诈骗案中涉嫌犯罪的被告人,非常感谢法庭给我表达自己认识的机会。

首先,我对于自己涉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深感懊悔和愧疚。

我今天站在法庭上,表达的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辩护,更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表达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深深的歉意。

最初的几次买卖也是非常顺利的,我顺利地购买、出售这些股票和期货,结果收益非常高。

就在这个背景下,我的财务状况也有所好转,这让我感到非常骄傲。

但是,我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这些投资产品是操作灵活的,价格波动大,具有很高的风险,只要稍有不慎就会被套牢。

我很快就陷入了应时不对的困境,我的股票和期货损失了大部分的价值,而我的债务却因为购买这些投资品种而变得越来越多。

此时,我领悟到我的犯罪行为的错误和愚蠢。

在这一点上,我真诚地感受到了对于这种行为的责任和担当。

但是,我不是唯一一个犯错误的人。

此次诈骗罪案件的原因不仅仅是我疏忽大意导致的,而是由于某些诈骗集团对被害人的利益进行了侵犯和破坏。

这些集团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一系列的诈骗团伙,利用广告推销等方式、向被害人推销各种投资产品,诱导被害人上当受骗。

我认识到我的错误和罪行,但我并不认同我是犯罪集团中的一员。

我承认自己的错误,但我也强烈反对诈骗行为,我渴望成为创造财富、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

我真心希望,通过我的确切认罪和积极赔偿等方式,能够证明我有内在的利益和对社会的贡献能力和意愿,同时也能够为我减轻一些惩罚。

最后,请允许我在此重申:我对此次行为深感懊悔和善意,希望法庭能够对我有所宽容和仁慈。

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词范文

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词范文

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就像是在一片迷雾中寻找真相的灯塔。

我的当事人被指控犯有诈骗罪,可这就像是给一个根本没做坏事的人硬扣上一顶大黑帽子,怎么看怎么不合适。

咱们来看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啊,就像是一场狡猾的骗局游戏,得有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且呢,对方得因为这个错误信息,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财物交出来,并且这个骗人的家伙还得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几个条件就像是一把锁的几个关键零件,缺一个都不行。

可我的当事人呢?他根本就没有虚构什么事实。

打个比方,这就好比是去菜市场买菜,我的当事人把菜的品种、价格、新鲜程度都老老实实地告诉了对方,没有一点弄虚作假。

对方在完全清楚情况的前提下,做出了自己的决定。

这怎么能说是诈骗呢?这就像是你去商店买东西,售货员清清楚楚地告诉你这个商品的优缺点,你自己决定买了,回头能说售货员诈骗你吗?当然不能啊!再说说这个非法占有的目的。

我的当事人就像是一个正常做买卖或者正常交往的人。

他和对方之间的往来都是基于正常的商业合作或者人际交往的预期。

比如说,他可能和对方约定了一些事情,虽然最后事情的发展可能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完美,但他从始至终都没有想过要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就像两个小伙伴一起商量着做个小生意,虽然最后亏了点钱,但绝不是其中一个人想要骗另一个人的钱啊。

而且啊,在整个所谓的“诈骗过程”中,证据就像是散落在地上的拼图碎片,根本拼不出一幅我的当事人诈骗的画面。

控方提供的那些证据,就像是一些模糊不清的影子,乍一看好像有点吓人,但仔细一瞧,根本站不住脚。

比如说,他们说我的当事人有某些欺骗行为,可这些所谓的行为,在正常的人际交往或者商业往来中是完全可以被合理理解的,就像有时候说话可能会有点夸张,但那只是为了活跃气氛或者表达一种美好的期望,绝不是诈骗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还有啊,证人的证言也像是风中的柳絮,飘来飘去没个准儿。

有的证人可能是因为误解,有的可能是受到了外界的干扰,他们所说的话并不能真实地反映事情的全貌。

诈骗案件辩护词

诈骗案件辩护词

诈骗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首先,我对被告身陷诈骗案件非常关切,我理解诈骗对受害者及其家庭所带来的伤害。

然而,在这个审判过程中,我将向您展示一些证据,以提供有关被告无罪的论据。

首先,被告并非可以单方面认定为诈骗者。

在审理过程中,辩方证据清楚地显示,被告并没有故意欺骗受害人,而是陷入了某种误会或勒索威胁之下。

这一点,我们将在接下来的陈述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被告一直过着廉洁正直的生活,所有的证据都表明,他是一个诚实守信、善良友善的人。

他是一个忠诚的丈夫和慈爱的父亲,无论是家庭还是社区,他都有很好的声誉。

作为一个正直的商人,他从未有过任何欺诈行为的历史,这些都证实了他的无罪。

此外,关于涉案金额的争议,辩方呼吁法庭更加仔细地审视证据。

被告并没有获取巨额财富或产生不合理的财务变动。

正相反,他一直以勤劳工作为生活来源,并通过合法手段为社会做出了贡献。

对于涉及的金额,我们请求法庭明确考虑证据是否真实可信。

最重要的是,在审理过程中,辩方提出了关键证据,表明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诱骗或误导,无法预测和防止欺诈行为。

被告与任何诈骗活动无关,并且在案发期间没有参与或从这些活动中获利。

我们请求法庭认真审查证据,找出真正的罪犯,并确保被告不受到不公正的指责。

尊敬的陪审团成员,我敦促您认真考虑辩方的论证,并根据提供的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决。

被告并非诈骗案件的幕后黑手,相反,他只是一名无辜的受害者。

在您的裁决中,请您充分考虑被告的廉洁记录、个人品德以及涉案金额的真实性。

请您公正地对待本案,并做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谢谢。

《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辩护词》阚吉峰

《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辩护词》阚吉峰

《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辩护词》阚吉峰《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辩护词》阚吉峰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3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以炒股及编造冷藏厂需要周转资金、归还贷款为借口,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骗取段某某、蒋某等34人共计人民币2249.3489万元无力归还。

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一审辩护词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系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应当按犯罪来处理;指控的其他部分事实在犯罪数额上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其理由如下:(前略)二、起诉书指控的其余部分的事实,从公诉机关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来看,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具有集资诈骗的主观目的,且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在签订集资合同时,主观上是否存在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或目的,以及是否具有归还的能力。

但从目前公诉机关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来看,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具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本案来看,不论是单起事实,还是整个事实,均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前期借款、还款的行为与后期的借款、还款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但起诉书书指控时,只指控其中的部分事实,即单起事实中后期的,整体事实中08、09年以后的,前期归还的一概没有涉及。

辩护人认为,后期没有归还的部分全部指控为犯罪,是没有依据的,且恰恰证实了被告人已归还了部分借款,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

如果将后期没有归还的部分全部指控为犯罪,那么至少应该证实前期的借款、还款的行为,与后来的犯罪行为存在行为与目的和牵连,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的主观目的。

首先,就单起事实来讲,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什么时候具有的,本案中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1、起诉书指控的这34起借款的事实中,就单起事实而言,也是一个借款、还款连续的过程,最早的是从06年延续过来(第19笔,P8-10张某某陈述,04年开始借款,从06年春节前借5万元(-3=2万元+07年5月1日借2万元=4万元,这4万元一直延续07年底)到08年1月2借20万元;08年4月借6万元,已经累计30万元,后又累计为60万元。

集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集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集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生了纠纷,双方协商不成,那么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最具强制性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辩论将贯穿整个诉讼过程,作为一名辩护人必须要掌握一定的辩护技巧,本文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集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谷某某集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浙江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谷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做为被告人谷某某的辩护人。

做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认真查阅了案卷及仔细地听取了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词的基础上,本着尊重事实及尊重法律的原则,发表一个总的辩护观点:根据该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违背了该案的客观事实,也违背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集资诈骗罪是错误的:一、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起诉书对被告人谷某某指控的部分事实“没有忠实于事实真相”,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明文规定:1、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如此认定的事实应该是被告人首先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进行宣传以后,才会有不特定的、不确定的人到办事处集资的所谓事实,即被告人进行的是积极主动的对社会上不特定人的宣传鼓动,之后才会有公诉机关起诉书上所述明的结果。

但客观事实并非如此;2、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是:各被告人在办事处既没有书面的宣传资料,也没有进行任何媒体报道,只是被告人的亲朋戚友来办事处准备集资时,被告人才对这些特定的人进行相关介绍,各被告人所进行的是被动的介绍工作。

至于在庭审中有的被告人所讲的宣传应该就是本辩护人所讲的被动介绍工作。

二、据庭审所查明的事实,可以很明显的得出被告人谷某某在该案中的所有行为均没有《刑法》第192条中所述明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结论:1、该案所有被告人的供述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均已说明其集资来的集资款均已用于工程建设、集资户还本付息及日常生活开支等方面,根本没有任何人去占有这些集资款。

模拟法庭辩护词

模拟法庭辩护词

答辩状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吴英家属的委托和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吴英被控“集资诈骗”案一审的辩护人。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控方认为吴英涉嫌集资诈骗,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

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具体表现有以下四种(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但根据公安机关长时间的调查以及所取得的证据,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理由如下:一:吴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检查员在起诉书中提到吴英资不抵债、负债经营的问题。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负债经营是一种非常普遍现象,借鸡生蛋、拆东墙补西墙是一种很正常的经营行为。

并且这一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支持:最高法院在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中将“挪用公款用于归还经营之债”认定为“进行营利性活动”,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将借款用于偿还公司经营之债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经营。

吴英这么做没有什么不妥。

况且再退一步讲,资不抵债并不能证明最终无法还款;而且客观上无法还款也并不能证明借款当初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检查员在起诉书中提到吴英对集资款的恶意处分和挥霍。

我们承认吴英是将很多的钱用于购置房产和珠宝,但是购置房产和珠宝本身也是一种投资。

众所周知这些年房产升值很快,有的甚至增长了四五倍。

珠宝的价格也只涨不跌。

吴英从这些投资中赚了不少钱。

因此没有恶意处分之说。

检查员还认为吴英挥霍集资款,用于奢侈品方面的花销很大。

但是这些用于购买奢侈品的钱只占她总资本的一小部分。

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集资辩护词

非法集资辩护词

非法集资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在本案非法集资行为中,谨向贵庭陈述我的辩护词。

非法集资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我理解并承认这一点。

然而,我希望通过这篇辩护词,向法庭提供更全面客观的信息,以期对我的行为有更准确的认识和评判。

首先,我对参与非法集资表示深深的悔过之情。

在个人与家庭经济压力的逼迫下,我贪图暴利,盲目跟随他人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

我没有意识到非法集资的道义和法律问题,也没有对这些活动的真实性进行深入调查。

对此,我深感愧疚,同时也对因我的行为受到伤害的人们深表歉意。

其次,我在辩护中想重点强调的是,在非法集资活动中,并非所有的参与者都是策划者或直接受益者。

作为参与者之一,我并没有从中获得巨额收益或积极参与促进活动的推动。

我只是单纯地相信并跟随了他人,因为他们声称这是一个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

我的行为是出于追求经济利益以及对他人的信任,并未有意违法犯罪。

对此,我恳请法庭能够对我的行为给予一些从轻判罚。

此外,我在案发后也及时停止了非法集资活动,并积极主动与受害者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我愿意补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并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积极树立道德观念,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我的个人情况和认罪态度,判断我的行为是否真的对社会造成了重大伤害。

请不要只从犯罪事实走向的角度审视我的行为,也要综合考虑我的社会背景、人品以及是否有改过自新的潜力。

总之,我对非法集资行为引起的恶果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我诚恳地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判决,并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重新开始我对社会的贡献。

再次对法庭的审理工作表示尊重,也对我的辩护词在此提交作为辩护的证据材料。

顺祝法庭工作顺利!被告人:XXX。

集资诈骗罪辩护词

集资诈骗罪辩护词

集资诈骗罪辩护词⽇常⽣活中,诈骗是⽐较常见的事情。

诈骗罪指的是⾮法骗取和占有他⼈或者集体的财物的⾮法⾏为。

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诈骗罪的形式也越来越多。

那么,什么是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辩护词是写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集资诈骗罪辩护词集资诈骗是属于诈骗罪的范畴,集资诈骗的辩护词要整理好相关辩护证据,具体规范参照集资诈骗辩护词规范。

⼆、集资诈骗罪的处罚规定以⾮法占有为⽬的,使⽤诈骗⽅法实施本解释第⼆条规定所列⾏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九⼗⼆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诈骗⽅法⾮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以⾮法占有为⽬的”:(⼀)集资后不⽤于⽣产经营活动或者⽤于⽣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规模明显不成⽐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的;(六)隐匿、销毁账⽬,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的;(七)拒不交代资⾦去向,逃避返还资⾦的;(⼋)其他可以认定⾮法占有⽬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法占有⽬的,应当区分情形进⾏具体认定。

⾏为⼈部分⾮法集资⾏为具有⾮法占有⽬的的,对该部分⾮法集资⾏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为⼈具有⾮法占有⽬的,其他⾏为⼈没有⾮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为的,对具有⾮法占有⽬的的⾏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进⾏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

单位进⾏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诈骗罪辩护词范文

诈骗罪辩护词范文

诈骗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
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知道这是一起涉及诈骗罪的案件,但我希望您能够听取我的陈述,并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想向法庭陈述的是,我的当事人XXX并不是一个有意诈骗的人。

他是一个勤劳、诚实的普通人,他从来没有想过要通过欺骗他人来获取利益。

他的家庭和工作都很稳定,他没有任何动机去犯罪。

其次,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

事实上,XXX并没有故意进行诈骗行为。

他所涉及的交易是基于一份合同,而且在交易过程中也没有隐瞒任何信息。

他只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交易,而且他也没有得到任何不当利益。

因此,我认为他并不构成诈骗行为。

此外,我还想指出的是,XXX在案发后也积极配合了警方的调查工作,并主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他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这充分说明了他的诚信和守法意识。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从XXX的家庭、工作和社会关系等方面
进行综合考虑。

他是一个孝顺的儿子、父亲,也是一个优秀的员工。

他的家庭和工作都需要他的支持和照顾,如果他被判有罪,将会给
他的家庭和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

我请求法庭能够给予他一个宽大
的判决,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回到社会上为社会做出贡献。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在这里郑重地向您陈述
了我的观点。

我希望您能够从公正、客观的角度来审视本案,给予
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谢谢。

以上就是我仿写的辩护词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集资诈骗的辩护词内容是什么?

关于集资诈骗的辩护词内容是什么?

The secret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is innovation, which is more so now than at any time in histor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关于集资诈骗的辩护词内容是什么?关于集资诈骗的辩护词内容是辩护人及当事人信息、集资诈骗的案件情况、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对于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应当根据是否构成实际的犯罪行为来进行辩护处理。

一、关于集资诈骗的辩护词内容是什么?(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集资诈骗罪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集资诈骗罪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集资诈骗罪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在当代法制社会,虽然有制定了法律对诈骗罪对诈骗⾏为进⾏严厉的惩罚,但是在我们的现实⽣活中,因为⼈的主观性和贪婪的天性,仍然存在着各种形式的诈骗⾏为,诈骗⼜分为很多种,其中就包括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是⼀种⽐较特殊的诈骗,它是诈骗筹集公众的资⾦归为⾃⼰所有。

那么,如果你设计到集资诈骗罪的时候,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呢?下⾯是店铺⼩编整理了⼀下内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集资诈骗罪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王某某的辩护⼈。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辩护⼈认为被告⼈王某某的⾏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对被告⼈以⾮法吸法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王某某的⾏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百九⼗⼆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使⽤诈骗⽅法⾮法集资,数额较⼤的⾏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使⽤诈骗⽅法⾮法集资,数额较⼤的⾏为。

集资是通过使⽤诈骗⽅法实施的。

所谓使⽤诈骗⽅法,是指⾏为⼈以⾮法占有为⽬的,编造谎⾔,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的资⾦的⾏为。

所谓⾮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的⾏为。

本罪在主观⽅⾯由故意构成,且以⾮法占有为⽬的,即犯罪⾏为⼈在主观上具有将⾮法聚集的资⾦据为⼰有的⽬的。

本案中,被告⼈王某某虽然实施了向社会公众⾮法集资的⾏为,但其集资的⽬的是为了修建⼚房、购买⽣产设备,其主观上没有将⾮法聚集的资⾦据为⼰有的⽬的,没有诈骗故意。

客观上其虽然进⾏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法进⾏了集资,但其集资的⾏为是为⽣产做准备,不是单纯的诈骗⾏为。

2、被告⼈王某某的⾏为符合⾮法吸法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百七⼗六条规定,⾮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为。

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

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

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机关指控,江道银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律师则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罪名成立,但在犯罪金额上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

与此同时,应将江道银的归案认定为投案自首,并综合全案情节对其做出从轻处罚。

为此,特发表以下三点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金桥小区11、12号店面和负一楼房屋的两次买卖均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江道银在2012年6月28日与闵茂荣签订《合作购房合同》,约定闵茂荣以313.8万元的价格购买金桥小区4号楼的11、12号店面和负一楼房屋,在收取闵茂荣278万元购房款且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在2013年2月1日,与徐建金就同一店面和房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并骗取了徐建金266.6万元购房款。

假如事实真像公诉机关认定的那样,江道银在收取了闵茂荣的购房款后,未将房屋交付给闵茂荣,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将同一店面以266.6万元的价格再次卖给徐建金,其行为当然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但本案的实际情况却是:江道银先是与闵茂荣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口头协议,然后才将同一店面和房屋卖给了徐建金,后又与徐建金达成了调换店面的口头协议,然后才将其中的12号店面过户到宋小强名下,将11号店面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又过户到徐建金名下),故起诉书指控的前两起交易行为和未指控的第三起交易行为均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先谈闵茂荣的购房情况。

据江道银供述,他与闵茂荣约定的价款是313.8万元,在签订《合作购房合同》时,江道银尚欠闵茂荣100万元借款,协议达成后,双方同意将100万元欠款转为购房款,随后闵茂荣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分数次向江道银支付了120万元购房款。

加上江道银欠闵茂荣的银海酒店10万元装修款转为购房款,闵茂荣的付款金额仅为230万元,剩余的83.8万元购房款待过户时付清。

包国平.doc辩护词

包国平.doc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包国平本人的委托,依法担任其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辩护人。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包国平,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我发表如下书面辩护意见: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国平的集资诈骗罪不成立。

一、被告人客观上并未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本案的证据材料,起诉书中称“被告人包国平于2011年5月—7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西城区,以投资和平鸽系统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事主刘岩等人人民币共计40万元。

”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一、在2011年5月—7月的时间段,包国平没有到过大兴区和西城区。

第二、包国平不认识本案被骗的事主,这些事主在将钱交给王福海前也没见过包国平。

第三、本案事主被骗的时间发生在2011年3月份,事主刘岩、王凤英、张敬台等人在朝阳区望京西路红火百年饭店吃饭过程中听王福海的宣传,当即就同意的,董俊华、王凤英、张敬台等分别交给刘岩五万元,刘岩然后将钱给的王福海。

后是刘岩带刘玉芝、张书清到大兴王福海的住处,将所谓会费交给了王福海。

这些事主面对的是王福海,也是仅听王福海说平鸽系统交5万元会费第2年返还20万元,而且,钱也是交给的王福海。

二、王福海的供述之间互相矛盾、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例如:第一、2012年5月24日询问笔录第2页下数第1行和第3页上数第1行“问:和平鸽系统的成立日期?”王福海答“2011年4月份前后,具体日期我不记得了”;而,2014年2月6日的讯问笔录第2页下数第6行则称“2011年5月份,包国平提出的和平鸽系统”,本案刘岩等证人证言又均称是在2011年3月份听王福海关于和平鸽系统的宣讲而同意加入和平鸽系统的。

第二、2012年5月24日询问笔录第3页下数第8、9行“问:刘岩一共交了多少钱的会费,这些钱都给谁了?”,王福海答“她将会费汇给我了,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汇了多少钱我不记得了。

集资诈骗有罪辩护词怎么写

集资诈骗有罪辩护词怎么写

集资诈骗有罪辩护词怎么写在现实活动中,⼀些⼈打着集资的幌⼦,实则⼲着诈骗的勾当,那么集资诈骗有罪辩护词怎么写,关于集资诈骗有罪辩护词格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关于集资诈骗有罪辩护词格式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集资诈骗有罪辩护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X配偶XXX的委托,并经被告⼈XXX同意,指派本⼈担任其涉嫌集资诈骗罪⼀案的辩护⼈,出庭为其辩护。

本⼈在庭前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参加了本次庭审,现对本案有了更进⼀步的了解。

辩护⼈对XX市⼈民检察院指控被告⼈XXX涉嫌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XXX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被告⼈XXX在本案中起辅助作⽤。

⼆、被告⼈XXX在本案中获利极少。

三、被告⼈XXX系初犯,主观恶性⼩,在受蒙骗诱惑下加⼊XX分公司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四、被告⼈XXX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XXX在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的讯问中,都能如实交待⾃⼰违法犯罪的事实,⽆翻供现象,同时能积极揭发同案其他⼈员的犯罪活动,认罪态度好。

在公安机关讯问和律师会见中,被告⼈XXX多次表⽰愿意退还⾃⼰在XX分公司获得的⼯资。

并且请其家属借款还给受害的投资⼈,最⼤限度地弥补被害⼈的损失。

XXX在律师会见时忏悔道,由于⾃⼰不懂法、⽆知、受⼈蒙骗,经不住诱惑参与了违法活动,给被害⼈造成了巨⼤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分忏悔,对不起家⼈、对不起被害⼈、对不起社会和国家。

虽然XXX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其丈夫下岗患病,⼋⼗岁⽼母同居需赡养,其⼉⼦也还在上学。

但被告⼈丈夫表⽰:愿意积极、尽⼒借款退赃弥补、减少被害⼈损失。

综上,辩护⼈认为:被告⼈XXX集资诈骗罪成⽴,但根据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作⽤、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及犯罪后的获利情况和悔罪态度等各⽅⾯表现,请求法庭对其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xx年x⽉x⽇《刑法》第⼀百九⼗⼆条【集资诈骗罪】以⾮法占有为⽬的,使⽤诈骗⽅法⾮法集资,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案辩护词

集资诈骗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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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理由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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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理由明显错误三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有集资诈骗罪没有法律根据
集资诈骗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_________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_________的二审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有诈骗罪,没有证据支持。
三、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有集资诈骗罪,没有法律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被告人既无犯罪的主观故意,又无犯罪的客观行为,故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上述三方面的论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宣告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

集资诈骗法院阶段辩护词

集资诈骗法院阶段辩护词

集资诈骗法院阶段辩护词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辩护人。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同时参与了本案庭审……案情简介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辩护人。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同时参与了本案庭审,对案件有了清晰了解,现根据了解的情况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

(一)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集资诈骗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集资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集资的资金置于个人控制下,也包括将其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下。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集资款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列举了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8种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是***公司的业务人员,直接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但对公司集资款项并未经手更未占为己有。

其集资行为仅是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从自己非法集资的款项以一定的比例提成作为报酬。

在离开公司之际,被告人对于同案犯陈**通知公司解散的理解是:公司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经营的亏损,无法给投资者还本付息。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这种行为导致无法还本付息,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当然基于这种认知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被告人客观上并未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本案中,被告人***直到案发前,对涉案项目的集资用途、相关证明文件信以为真。

在随后的涉案过程中,其以真实姓名印发名片,对外宣传的是自己在公司培训时所了解到的信息,包括项目的投资前景和公司未来发展目标,对于集资款项的收支、用途、其他人员的分成比例均无权过问也无从得知。

苏某集资诈骗罪辩护词

苏某集资诈骗罪辩护词

苏某集资诈骗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苏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辩护人。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苏某,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我发表如下书面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一)、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集资诈骗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为明确如何理解“非法占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了8种情形。

在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本案中虽然是洛阳盛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但对分公司募集到集资款项并未经手更未占为己有。

分公司募集到的集资款57%由王某支配、43%由谢嘉伟支配,被告人苏某没有从分公司的集资款项中提成,每月三千元收入以及生活费用由王某负责支付,可见被告人苏某的收入与公司的集资款项的多少并没有联系。

(二)被告人客观上并未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直到案发对涉案项目的集资用途、相关证明文件信以为真。

在随后的涉案过程中,被告人苏某作为公司的负责人仅负责分公司的注册登记和日常行政管理。

虽然被告人苏某定期向分公司人员介绍王某的业务发展情况、在产品推介会上介绍“小茴香”项目的投资前景和公司的未来发展目标,但其并未实际参与募集集资款的活动,对于集资款的募集办法,集资款项的收支、用途、分成比例均无权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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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卢**的委托,指派邢玉林、王静律师为被告人卢**的辩护人。

接受案件后通过阅卷,会见了当事人,特别是通过了刚才的法庭调查,使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集资诈骗罪为单位犯罪
1. ***主观上不具备恶意占有的故意。

河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11日,此前卢**经同学张**介绍认识了吴**,几人商议成立公司。

本案中吴**、张**、宋**、董**等均隐瞒了吴**为公司财务总监的事实,但从公司资金的流转和支配均能证实:吴**、张**与卢**同为实际控制人,并非一般员工。

同时,张**是公司的人事副总。

河北**有限公司自成立就从事银行过桥、承兑等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多为借贷。

有张*女2018年3月20日、张*男2018年3月23日、冯*男2018年3月23日、冯*女2018年3月23日等询问笔录证明。

为满足资金需求,发动公司员工向社会集资,其中吴**、宋**、张**集资较多。

这一基本情况可从卢**供述和涉案人员陈述中证实。

集资款已经大部分都已归还投资人,仅有属于吴**、张**亲属的投资款部分未兑付。

因此卢**本人并不具有主管上的恶意占有,故本案应为单位犯罪。

2.卢**以借款合同的形式从公司取得200万元使用,吴**是明知的。

在2014年12月14日第一份《借款合同》第二页上部,有“卢**代签”字样,这是卢**按财务总监吴**的要求写上的,说明以《借款合同》名义借款吴**是明知的,同时说明吴**在公司同样属于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

3.张**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女2018年3月20日询问笔录为证),拉拢亲朋和公司签署《委托投资理财协议》造成财产损失,作为直接责任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根据确实能够查清的事实和数额进行量刑。

(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河北**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在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中,鉴定的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3899534.93元,而在鉴定意见书后面其他需要补充说明事项中得出卢**未返还的金额共计3263214.93元。

这两个数字相差636320元,为何有如此大的差距?依据同样的证据及银行流水为什么得出两个悬殊如此之大的数值?且鉴定意见书结论自相矛盾,鉴定意见鉴定河北**有限公司实际退还本金140000元”但鉴定意见后附的“报案人明细表”中返回本金列显示退还本金数额为3430000元,两个数字相差悬殊,前后矛盾。

在本案中李*女、杨*女、李*男、高*女与河北**公司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但上述受害人并未将理财款直接转入公司,而是转入了吴
**账户(吴**与上述受害人为亲属、朋友关系),在吴**未转入源海公司实际控制人卢**账户之前,上述受害人在实际上仍控制理财款,且吴**在收到上述理财款后也未立即直接转给源海公司或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卢**(有银行流水可以证明)。

由此可见双方之间账目十分混乱,且没有财务账,因此无法从根本上区别每一笔资金为什么款项。

根据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习惯以及吴**与上述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卢**在还款时候直接将理财款偿还至吴**的账号应视为源海公司的还款。

“卢**、董亚慧与吴**及其亲属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表”显示出卢**向吴**转过多次大额款项,例如2015年1月19日卢**向吴**转款30万,2015年6月15日转款30万,2016年4月5日转款90万,2016年4月15日转款62万等,这与报告中描述的“实际退还本金14万”相差悬殊,且2015年2月4日卢**直接向李*女转款30万元,辩护人认为该30万应视为公司偿还的本金。

基于以上可以得出鉴定结论中对于偿还本金的数额认定不准确,进而导致受害人实际损失的数额并不准确。

应根据实际的银行流水来计算受害人的损失。

(二)辩护人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里面对于卢**未返还的金额是在银行流水的基础上做出来的,相对于前面鉴定意见中的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来说要更客观,辩护人认为应在3263214.93元的基础上对于以下数额进行扣减:
1、鉴定意见书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中的第3、4项将吴**转给王*女、杨*男的64.5万计算在卢**未返还的3263214.93元中。

辩护人认为鉴定机构仅依据吴**的询问笔录就将该数额认定为卢**未返还的
数额当中不合理。

首先王*女与杨*男不是本案的受害人,且未接受询问;其次,吴**与王*女及杨*男之间的经济往来为源海公司正常的业务,吴**转给王*女的30万是用于倒贷,而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倒贷及过桥资金,且后来王*女将该笔款项进行了偿还,而杨*男的情况也是如此。

作为公司正常的业务来讲王*女以及杨*男已经将上述款项进行了偿还,因此该64.5万元不应计算为集资诈骗的金额,应在3263214.93元中予以扣减。

鉴定机构在公安机关未经核实的情况下,片面相信利害关系人吴**的询问笔录,擅自将这两笔款项计入有失鉴定机构客观、公正的职业要求,不应予以采信。

2、鉴定意见书其他说明事项第5条中,未将卢**向张*国支付现金30万元认定为卢**的还款,辩护人认为不合理。

2016年5月17日张国才向卢**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收条,并在收条中约定:该款项用于退还理财客户的理财款。

该笔资金虽无银行记录,但是张*国在2019年9月2日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承认卢**向其支付了30万元现金的事实,基于此我们认为该笔30万应在3263214.93元的基础上予以扣减。

3、卢**通过其尾号为3641的招商银行卡向张才国转款共计14万元,但是在鉴定机构将该14万元中的11万元认定为偿还本金,剩余3万未认定为对受害人本金的偿还,辩护人认为该笔3万元应在3263214.93元的基础上予以扣减。

4、我方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卢**曾于2016年3月17日通过其母亲谢品的卡向宋**支付30万元,同日宋**向卢**出具收条一份,
并在收条中说明该笔款用于退还理财客户理财款,因此该30万应在3263214.93元的基础上予以扣减。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在审计报告其他说明事项中列明的卢**未返还金额3263214.93元的基础上将上述款项共计127.5万予以扣减,因此该案的犯罪数额应为1988214.93元。

涉案金额的认定是对卢**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在数额犯罪中,当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不一致时,以其中较低的数额认定,即所谓的就低认定规则。

当证据不能完全证明犯罪事实时候,应做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需要解决的是证据与证明的问题,而从法律层面上看,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所规定的存疑不起诉制度、第162条第3款所规定的罪疑从无制度,都是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与体现。

三、源海公司在卢**出国后失去了对源海公司的实际掌控,吴**、张**、宋建军、董亚慧故意隐瞒公司会计账目的行为。

吴**2017年10月15日称有账目,2018年2月5日又称没有,董**2018年2月5日也称没有。

吴**2019年9月25日、张**2019年11月21日却分别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多达80余条和50余条说明款项往来方式和用途的非银行记录。

由此可以推断源海公司有会计账目,但是会计账目被人为的隐藏转移了。

吴**、张**、董**隐瞒会计账目给案件侦查和数额认定造成了重
大障碍,涉嫌刑事犯罪。

鉴定意见书中数额前后重大差距与其隐瞒的公司财务必然有重要关联,不能排除其侵占的嫌疑,不能排除其制造财务混乱欲让卢**全部顶罪的嫌疑,故对卢**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卢**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他还做了偿还方案,虽然需要一定时间实施,但是其悔过之心明显,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予采纳为盼。

辩护律师:
2019 年11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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