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农村老人去世后土地应该由谁继承
农村⽼⼈去世后⼟地应该由谁继承⽼⼈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地,⽆论⽼⼈和⼦⼥是不是分户,⼟地确权应该归其⼉⼥所有,⼦⼥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继承其⼟地。
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农村⽼⼈去世后⼟地应该由谁继承1、⽼⼈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地,⽆论⽼⼈和⼦⼥是不是分户,⼟地确权应该归其⼉⼥所有,⼦⼥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继承其⼟地。
2、我国农村⼟地实⾏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母去世后,⼦⼥只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可继续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地,否则不可以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地。
3、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第三⼗⼆条:承包⼈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死亡,其继承⼈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地。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剥夺和⾮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地承包,妇⼥与男⼦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不得剥夺、侵害妇⼥应当享有的⼟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户⼝的⽼⼈死亡后⼦⼥能继承宅地基上的房屋吗1、农村户⼝的⽼⼈死亡后⼦⼥能继承宅地基上的房屋。
2、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个⼈的合法财产都能够由其继承⼈继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就能被继承。
3、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权是不能被继承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4、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集体所有。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既然法律认为当事⼈只要是属于⾃⼰的财产,都可以⾃由的决定继承⼈,但是对于⼟地⽽⾔因为⼟地是以承包的形式进⾏的⼟地本⾝还是属于国家所有,所以继承的只能是同样是承包⼈的⼦⼥,⽽如果继承⽅⾯出现纠纷的,可以联系律师,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法规汇编考核试卷
C.开展内部审计
D.接受成员监督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时,以下哪些原则是应当遵循的?()
A.公平
B.效率
C.可持续
D.保障基本生活
10.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经营行为?()
A.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B.集体资产的投资
C.合作社的组建
D.企业法人的设立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以下哪些途径是可行的?()
D.自愿退出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B.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继承
C.继承需经农民代表大会同意
D.继承不受性别限制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评估时,以下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A.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
B.评估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
C.评估结果报乡(镇)政府备案
()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为______,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
()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______、______、______原则。
()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邀请具有______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经______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批准。
1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产严重损失时,以下哪个机构可以介入调查?()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
B.乡(镇)政府
C.公安机关
D.监事会
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中,对于大额开支应当实行以下哪种制度?()
A.报告制度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出现的纠纷与解决措施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出现的纠纷与解决措施作者:尔阿克伙孜·木合塔尔来源:《新农村》2012年第08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继承人、协管人等多方的利益,并且在继承过程中要顾及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提高耕地的生产效益,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权利人之间关系不容易协调承包经营户的占有使用的土地,虽然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属性,承包人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并且进行相应的处置。
但是农户的承包地是一种他物权,其所有权归根到底还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
因此,在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过程中,如果土地所有者、继承人、协管人这几方的关系处理不好的话,极易产生纠纷,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顺利进行。
二、承包地抛荒或用途非农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继承人为非农业人口,或者继承人距离被继承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较远的情况。
这些继承人或是已经不从事农业经营多年,或是距离所继承的承包地较远,丧失了对继承的承包地进行经营、管理的现实可能性,容易导致土地抛荒,或者承包地被继承人不适当地处分转为非农业用地,如宅基地、商业用地等。
三、土地的进一步零碎化在土地发包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平的原则,不仅要考虑人人有份,还要按照土地的位置、等级、肥力等因素,将集体经济组织内供发包的土地分为优、中、劣等几种类型,然后在每一种类型的土地里面再平均分配给各承包户,这样的发包形式无疑将造成土地的零散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过程中,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不加规制地都用分别继承的方法加以解决,就会导致土地的进一步零碎化,地块规模的狭小,不利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与我们所追求的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协调统一《农业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承包人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户主死亡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在合同中,户主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对其家庭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代表权和行使权。
然而,户主死亡后,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这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一个常见的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而非户主个人。
因此,户主死亡后,并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
农户的家庭成员仍然可以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享有承包经营权。
具体来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户主死亡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者将承包地交回村集体。
那么,如果户主死亡,土地承包合同如何进行变更呢?首先,承包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然后,村民委员会将审核并通过变更申请。
接下来,承包人需要到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最后,镇人民政府将向县人民政府申请重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承包合同的家庭成员中只有户主一人,那么户主死亡后,承包合同将终止。
此时,所承包的土地将归村集体所有,作为村的机动地。
此外,如果家庭成员中没有其他符合条件的承包人,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无法继续传承,承包地将由村集体收回。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户主死亡后,合同仍然有效,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户主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将其交回村集体。
进行合同变更时,需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然而,如果家庭成员中只有户主一人,那么户主死亡后,承包合同将终止,土地将归村集体所有。
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
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国乡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农村的老年人去世,他们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继承给子女或者亲属。
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不少人都存在疑惑。
那么,民法典如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呢?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范畴,是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的产生要素。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私有财产,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顺序如下: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应按照顺序分别继承,并且继承人的份额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确定。
如果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人尚未确定或继承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的,可以由农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家庭、亲属等关系,可以决定由哪一方暂时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需要及时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确实无法找到合法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但是,在收回前,需要征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且需要对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作出适当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必须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建议大家在土地
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应该遵守法律程序,合法继承,不可胡乱转让或出售。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不容忽视,需要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有什么规定-
The more refined the strategy, the easier it will be to execute thoroughl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有什么规定?一、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二、以户为单位判断除林地以外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否消灭三、其他方式承包及林地承包的家庭承包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
土地可以说是我们中国农村人的命根,在我国,自古有,祖传父、父传子的说法。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走出农村,这样在老一辈去世之后,就会导致土地荒芜的出现,因此国家为了保证土地不被荒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对其继承做出了规定。
今天,就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为大家展开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以及第50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
但是对于“继续承包”的含义,是否是继承,在实践中的理解还不明确。
同时,对于除林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也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
一般认为,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并不等同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
而对于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法律并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承的权利。
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包括以下几种:一、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家庭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存在的。
从其性质上说,属于用益物权。
但是,从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是受到限制的,属于受限物权,其限制主要体现在继承问题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两种,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其中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
农村⼟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权不属于被继承⼈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那么农村⼟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吗?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农村⼟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农村承包⼟地可以继承,《农村⼟地承包法》第五⼗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取得⼟地经营权的,该承包⼈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可以继续承包。
《民法典》第⼀千⼀百⼆⼗六条【男⼥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平等。
第⼀千⼀百⼆⼗七条【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千⼀百⼆⼗⼋条【代位继承】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直系晚辈⾎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千⼀百⼆⼗九条【丧偶⼉媳、丧偶⼥婿的继承权】丧偶⼉媳对公婆,丧偶⼥婿对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顺序继承⼈。
如果希望能够⽤法律维权,建议你可以进⾏店铺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
探讨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9 - 2 5 【 作者简介 】邓玉 莹( 1 9 8 8 一 ) , 女, 广东清远人 , 暨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 民商法 。
是 一 大遗 感。 因此 , 有 必要 予 以分析探 讨 。
二、 土地承包经 营权应 当成 为继承权的客体
探讨 关 于土地承 包经营权继承 的 问题
邓 玉 莹
( 暨南大学 法 学院, 广 东 广州 5 1 0 6 3 2 )
、
【 摘 要 】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权的设定极大地激发 了 广 大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 性和 主动性 ,对于整个 国家 经济 的发展有着 重要作用 。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不仅应 当包括对现存权利 的安排 , 也 应 当包括对未来权利 的安排 , 如继承权等 等, 亟需完善相关制度 。 鉴于土地承包经 营权 的继承 问题具 有很 强的理论 性和实践性 , 因此对 土地 承包 经营
本人认 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继承权的客体 , 这是从其性质、 我 国法律法理、 社会效果 、 国际发 展趋势等方面共同得到验证 的, 现在我们进行一一详细具体分析。 ( 一) 从性 质 决定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当然 成 为继承 权 的客体 1 . 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的用 益物权 性 质决 定 了其 可 以继 承 。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作为 一种 独立 的用 益物 权 , 土地 承 包经营权人当然享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 包括可以将该权利流转 、 抛弃或者付诸继承等等。对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处分可 以实现权利人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目的 , 更好地实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但是 , 很多学 者对 此抱 有种 种质 疑 的观点 : 第一 , 土地不属于私人 , 属于 国家或集体所有 , 故当然不发生继承问题 。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一点 , 就是 , 我们 所说 的土地 承包 经营权 的继承并 不是 以该 土 地 的继 承 , 而 是该 土地 之上 的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的继承 , 是 一 种权 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In the future, you only need to be better than one person, and that person is who you are now.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导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以第一时间发生继承。
如果是在上述人员丧失继承权或者是没有上述人员的情况之下,可以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发生继承。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以第一时间发生继承。
除此之外的话,第二顺位继承人是指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以承包收回抵顶欠款。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是: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调整农村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保护农户长期稳定的承包关系。
2、属于耕地性质的自留地、口粮田,以及属于林地性质的果树地均以家庭联产形式承包,即以家庭承包户内部全体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单位(简称户)。
3、承包期内并不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但收回承包地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一是作为承包合同相对方的承包户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是什么?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生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适用本法。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第二十条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民法典农村土地可以继承吗
民法典农村⼟地可以继承吗在我们国家农村居住⽣活的⼈,⽂化程度相对于城市来说要偏低⼀点,很多农村⽣活的⼈都不知道宅基地不是⾃⼰的所有权,主要是因为我们现在国家农村的⼟地性质都是集体所有。
很多⼈对此都不是很了解,农村⼟地可以继承吗?下⾯有店铺的⼩编带⼤家⼀起详细的了解⼀下吧。
⼀、民法典农村⼟地可以继承吗承包的⼟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问题。
家庭承包的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个⼈只是作为分配⼟地时必须考虑的⼈⼝数量。
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的户还存在,因⽽⼟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继承问题,死者在承包时分配的⼟地份额由家庭内部其他⼈继续承包。
如果作为承包⼀⽅的农户消亡,其⼟地承包经营权趋于消灭,由发包⽅予以收回承包地。
假如耕地允许继承,那么继承⼈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获得两份承包地,从我国农村⼈多地少、⼈地⽭盾⽐较突出的实际情况看有失公平。
如果承包⽅的继承⼈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享有承包继承权,就会损害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亦与⽴法精神相违背。
但《农村⼟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承包⼈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2021.1.1⽣效)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死亡,其继承⼈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农村⼟地承包权能否继承因家庭承包还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继承权不同。
我国《农村⼟地承包法》将农村⼟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于农业的⼟地,将农村⼟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式的承包”两类。
“家庭承包”的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式的荒⼭、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的承包,承包⽅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针对“其他⽅式的承包”,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取得的,该承包⼈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民法典》(2021.1.1⽣效)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可以继续承包。
由一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案件引发的思考
位 农 民 了解 该 法 的基 本 内容 , 别 是 特 与农 民切 身 利 益 相关 的条 例 。 如经 营权
的 继承 问题 、 于维 护 妇 女 土 地承 包经 关
营 权 的 条例 , 更要 宣 传 到 位 , 有 农 民 只
明 白 了 。 么 是 自 己 的 权 利 , 么 是 自 什 什
该 项 理 由 申 请 继 承 其 父 母 原 有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应 得 到支 持 。 不 综 上 所 述 , 们 可 以 看 出 , 家 庭 我 以
经 营 方 式 取 得 农 村 土 地承 包 经 营 权 是
包经营 : 当承包经营的农户的所有成 而
员都 死 亡 时 ,土 地承 包 经 营 权 应 终 止 。 因 为 家 庭 承 包 是 以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内 部
地承 包 经 营 权 。 关 于 原 告 提 出 的 按《 村 土 地 承 包 农 法 》 3 条 规 定 , 可 以予 以 继 承 的 问 第 1 其 题 。 条 规 定 为 :承包 人 应 得 的 承 包 收 该 “ 益 , 照 继 承 法 的规 定 继 承 。 承 包 经 营 依 ”
织的业务指导 ,及时解决土 地承包纠
纷 。要 提 高 基 层 工作 人 员 的 法 律 水 平 ,
就要靠县级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l 。
只有 主 动 搞 好 培 训l 基 层 工 作人 员 自 , 使
觉 、深 入 的 理 解 法律 制度 之 间 的 联 系 , 熟 知 各种 法 律 法 规 , 能 更 好 地 运 用 法 才
前一段时间 。 民权县农村土地承包
经 营 权 仲 裁 委 员 会 接 到 双 塔 乡 范 楼 村 委 同 集 村 村 民 刘 某 某 递 交 的 一 份 关 于
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有哪些?为了合理集约的利用国土资源,推进城镇化发展,促进城市经济飞速稳定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建设,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国家将一部分国有土地以出租、转让的方式承包给个人,鼓励他们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创造经济效益。
那么,当承包的个人出现人身安全意外时,其亲属有权继承土地使用权吗?下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的规定。
为了合理集约的利用国土资源,推进城镇化发展,促进城市经济飞速稳定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建设,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国家将一部分国有土地以出租、转让的方式承包给个人,鼓励他们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创造经济效益。
那么,当承包的个人出现人身安全意外时,其亲属有权继承土地使用权吗?下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的规定。
▲一、国用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继承法》规定,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1、承包经营权,但是收益可以继承。
2、与人身有关和专属性的财产权。
3、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而国务院1990年5.19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8条:依照本条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手续的过程中如果法律和法规发行冲突,法律优先法规,上位法优先下位法。
司法实践中就是运用这个原则执行的,这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所需要的手续在这里提醒大家,只要不是通过法院确定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都需要办理继承公证。
需要准备以下资料:一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因为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而死亡在法律上又分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
如果把 最后 冲刺 阶段的宝贵 时间去解难题 , 这是舍 本求末 。通 过前一 阶 系实际
通过近两年 高考试题加强 了对论述能力 恰 当地提 出奋斗 目标 ,脚踏实地地实 现它们 , 大都会 发现 自己的问题 ,针对 这些 问题 ,认 的考查 。目前主要体现为对推导论证的考查 。 使 自己在付 出努力之 后 ,能够不断地体 会成
以 课 本 为 主 、 抓 好 基础 知 识 。
通 过近年来 的高考试题来看 ,新题不难 、 受合 外力决定 。对 物体受力进行 分析 ,是十 程 的示意图 ,将抽象 的文字条件形 象化 、具
难题不 怪 的命题 方式 ,不能借 能力考查和 理 分重要 的一 环。物体在运动 过程中 ,一些力 体化 ,在涉及势能计算 时 ,应先确 定零 势能
能否 准确地认识 这种关 系,极 大地制约着对 的训练 。尤其是 在求解计算 题 ,不仅仅能够 勤努力 的优异成果 。 某些物理状态 、物理情境 、物理过程的分析 。 计算 出结果 ,还应 能够对所得结 果进行分析 总之 ,高三时 间紧 ,学习任务 重 ,乐 力 高考试 题往往通 过特写 的物 理情 境 ,考查对 和论 述。 即不仅会 说出是这样 ,还要会说 明 大,但要 在短时 间内取得好 的效果 ,还 必须 概念 的理解 ,对 一些物理定 律 、物理公式 , 为什 么会这样 。 注意科学训练 ,要做到各章节的重点和热 点 , 往往有 的 同学 只重视结 沦,而忽视该定律 、
谈 对高考物理 复 习的几点建议
口 河南省开封县第四高级 中学 王国强 现 在 距 离 高 考 只有 五 个 多 月 了 ,在 这 究方 法 ,如理想模 型的方法 、类 比的方法 、
一
复 习阶段 ,应 善于把物理 基础理论与 日常/ 1
承包的土地可以继承吗,继承流程是怎样
一、承包的土地可以继承吗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
3、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二、土地的继承流程是怎样
1、办理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是和两个证件分别是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和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2、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
房产继承所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继承公证,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等资料。
3、如果户口迁出农村了,或自己因继承父辈农房导致拥有多处住宅,可能就不能因房屋倒塌而重建了,只能等着村委会将宅基地收回。
但如果继承者自己没有宅基地,并且户口未迁出农村,可以申请长久使用宅基地。
三、房屋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5、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赠与吗,有哪些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赠与吗,有哪些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当然也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赠与他人。
除此之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也不可以遗赠他人。
▲热门城市:汕头律师钦州律师广东律师庆阳律师郴州律师荆门律师安康律师银川律师铜陵律师保山律师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不同的土地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质,其对应的国家政策也不相同,不同的人使用该土地做什么也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赠与吗下面的小编总结了相关内容,供大家了解。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赠与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当然也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赠与他人。
除此之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也不可以遗赠他人。
1、“遗赠”如不与“抚养”连在一起就与“遗嘱”一样的效力。
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不能赠与他人。
如其拥有使用权,只有在建成房子后才能成为遗产或被遗赠。
遗赠与遗嘱的区别在于接受财产的人的身份不同,前者不是法定继承人,而后者是。
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赠与的,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遗嘱处分,这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结果就能够看出来。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转让与转包、出租、互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无需发包方同意。
发包方是否同意主要看双方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签字盖章明示批准同意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作者:张燕来源:《信息教研周刊》2013年第02期20世纪80年代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在全国推行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和能否成为继承的标的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没有很好的衔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理论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适用、收益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由继承人继承在其产生之初就引起各界激烈的争论。
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土地承包制刚刚推广,由于当时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大部分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以继承的。
也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取决于其承包土地的类型。
《物权法》出台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做了明确规定。
既然是物权,那么按照有关物权的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可以自由转让,依法继承。
《物权法》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的确定,使它具备了自由流转的法律基础。
因此,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时候,其继承人可以按照继承法规定取得继承权。
继承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权利可以作为继承内容,但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就会发现,其以土地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积极财产权权利。
权利能否被继承关键看它是否属于财产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属性。
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成为农民了一项重要财产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现实困境从土地承包制度推行后,有关法律一直都没有看到对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明确态度。
无论是1993年的《农业法》、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对于其的继承问题仍然采取回避的态度。
法律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做出明确规定其根本原因是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人人有份”制度与国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安排存在着内在的矛盾。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探析
摘
要 :随着国家农 业政策 的调整 , 乡一体化 建设 步伐 的加 快 ,大规模 的征地拆 迁改造 工程在农村 开 城
展 ,从而引发农 村民事纠纷 日 益增加 ,而这类纠纷普遍存在政策性 强、敏感度 高、法律规定 尚未完善等 问题 。
21 0 2年第 5期 ( 总第 11 0 期)
边疆 经济 与文化
T HE BORDER CONOMY E AND CUL TURE
N 521 仉 .O 2 G n n . _ 01 e e d No 1
【 边疆经济 】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探析
张 月 , 曲佳 敏
据。但是,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 ,用益物权依法不 得转移 ,因而不能作为遗产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主 体的特殊性和我国的特殊情况 , 当限制分割和转 应 让 ,如果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人 死 亡 而 有 数 个 继 承 人 时 ,可由数继承人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或者折价 归其中一人 。并且非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继承人不 得参与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过 ,上述继承的问 题 仅 限于对林 地承包权 和通 过招标 、拍卖 、公开 协 商 等方 式取得 的土地 承包经 营权 的收益 ,对于 以家 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允 许继 承 的 ,也 不 存 在 放 弃 继 承 的 可 能 。现 实 生 活 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自我权益保护较差 ,不能 严格依法办事。加之,发包方监管不到位 , 存在法 律执行不严等现象 ,从而导致了土地承包权人死亡 后 ,私 自由其继承人继续耕种 ,未办理任何手续或 者报发包方备案等。 其二 ,《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 3 条规定 :承 1 包人 应得 的承包 收益 ,依 照继 承法 的规定继 承 。第 5 O条规 定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通 过 招 标 、拍 卖 、公 开协商等方式取得 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 包收益 ,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 继 承人 可 以继 承承包 。可见 我 国的土地 承包经 营权 ( 除林地 外 )在 家庭 承包 中 ,不 发生 继 承 问题 ,承 包 期 间取得 的收益 ,可 以作 为遗产 继承 。如此 规定 在 于 家庭承包 强调 的是福利性 和生 活保 障 ,一 般周 期 较短 ,如允许 承包 经营权 继承 的话 ,将 对本集 体 经济 组织其他 成员造 成损 害 。故 承包期 内家庭成 员 之一死 亡 的 ,承包地 由家庭 其他成 员继 续耕种 ;承 包 户 的家庭成 员全部 死亡 的 ,即该 承包 关系 的承包 方消 亡 ,由发 包方 收 回承包 地 。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李志江 ( 北 贸 学 河 经 大 ’
成 了对相应继承人继承权 的剥夺 。我 国的法律 已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 经营权可以依 法以转让 、 转包等形式进行流转 , 如果法律 不允许土地 承包经营杈的继承 或者只 允许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那 么在 被继承人死亡 之前 , 被继承人将 其承包 的土地依法 以转让、 转包等形 式流转给其继承人 , 或将流转所获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 么将达到 那 阐述和分析。 与继承 同样 的效果 , 使相关法律 规定行 同虚设。王利 明教授认 为:农 “ 关键词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 可行性分析 村土地承 包经 营权人 为公 民的, 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 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继承 问题是关 系我 国农 民切身利 益的问 继承人 不得改 变土地 的农用 目的。” 题, 而且也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员问的利益 分配。 目前 , 2 农 村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可 以 继 承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相关法院在受理和 审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案件时 ,由于立 法 笔者认为 ,农村土地 的承 包经 营权应 由该土地承包人 的继承人 太笼统 , 又无可供操作的司法解释 , 因而人 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 时 继续承包直到本轮承包结束时为止 。 难度 很大。 但是 , 公正、 合理的审理此类案件对于稳定 、 巩固农村承包 首先 ,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 是一种用益物权 , 物权属于 财产权 , 经营体制 , 调动农 民对土地投入的积 极性 , 充分利用农地 发展 农业和 财产权 当然可 以成为继承 的标 的。 有些学者认 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农村经济都 具有重 要的意 义。 因此 , 就该问题我们应该作 出深 入的思 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故不发生继承 问题 。笔者认为此种理解是 片面 考。 的, 然, 诚 农地 的所 有权归 国家所有 , 但是 , 承包人 对其所承 包 的土 1 我 国学 术 界 对 农 村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能 否 继 承 的 争 议 地, 依法 享有 占有 、 使用 、 收益的权利 , 任何 人不得任意干 涉 , 农村土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是 否可 以继承?这一问题 一直 是我 国立 法 地承包经 营权 是用 益物权 , 是他 物权 , 是一种财产权利 , 能够作 为继 的缺 漏和 司法的难点 , 针对土地承包经 营权权利性质的争议性 , 和有 承 的标的。 关土地承 包经 营权继承 方面法律 的不协调 统一 ,学 术界对土地承包 其次 , 农村 的土地承包 已历经多轮 , 基本趋于稳定。而且 农村土 经 营权继承存在着广泛 的争议。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 主要 地的承包一般按照“ 生不添 , 死不减 ” 的原则处理 。 即在本轮承包期 内 存在 以下三种观点 : 无论是新增人 口或是死亡 人 口, 土地均不作 变动。 因此 , 在短 时间内 11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能继承 . 农村的土地一般不会有太大变动 , 如果该讼争 土地 由村集体收回 , 那 有的学者认 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是被继承人 的遗产 ,不产 么村集体应该如何 处理该 土地7 如分配给其他 农户 , 显然会引起另一 生继承 问题 , 主要的理 由是 : 些农户的不满 , 如果搁置则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111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 ,其所 有权 属于国家 .. 再次 , 根据我 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 , 地的承包期 为三十 耕 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承包人对 农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 , 年 ,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 , 而且林地承 包的承包人 死亡的 , 农地 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 , 故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 其继承人可以在 承包 期内继续承包。 么耕地 为什么就不行呢? 那 一些 11 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 的。在农村土地承包中 , .. 2 发包方 学者认为林地 的投 资期长 , 见效慢 , 收益期 间长 , 为维 护承包合 同的 与承包 方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 ,此种承包合同关系 因当事人一 稳定性 , 保护承包方的利益 , 维护社会稳定 , 因此林地承 包的承包人 方( 如承 包方 ) 的死亡而终止 , 根本不发生继承。 死亡 , 其继承人可 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但是这不足以说 明耕地就 11 农地具有社会保 障的功 能 , 国 目 .3 . 我 前农村人 多地 少 , 为解 不能继续承包 , 因为耕地的承包人也 可能因修缮 、 整理、 肥等投入 增 决无地人 口的土地 问题 , 缓解 人地 矛盾 , 体现社会公平 , 对承 包人死 些物力和 财力 , 不允许耕地承 包的继承人继续承包 , 对耕地 的承包 亡的 , 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 的 , 其承包地 不允许继承 , 当由村 集体 人 来 说 是 不 公平 的 。 应 收回 , 用于解决人地 矛盾。 并 最后 , 耕地承 包的承包人死亡 , 其继承人在 承包期 内继续承包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继承。
法条规定并不明确,下文将从法理角度阐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是公民合法取得的私有财产,可以成为遗产,此外我国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当然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应当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在民法上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仍有争议,且在实际发包时,主要的依据仍是每户人数的多少,承包地仍是地随人走,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数次出现承包人字样,且提到承包利益的可继承性,充分说明自然人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即使认可农户作为非
法人组织,它也并不是权利主体,只是为了实际操作的便捷,将农户作为签订发包协议的承包方,由户主签署发包合同可以认为是一种代理行为,把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看作是家庭共有财产是适合的。
确定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后,才有继承的条件,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范围内只有自然人之间才存在继承。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身份权或成员权问题
身份权或者成员权毫无疑问是无法继承的,
本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