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部船舶停靠码头管理规定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三篇)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外来船舶停靠码头是指国内或国际航运公司的船只在码头进行装卸货物、乘客下船上船以及其他相关操作的过程。
为了确保停靠码头的安全和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份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共计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保障港口运输安全和正常运营,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码头,涵盖外来船舶的停靠、装卸货物、乘客上下船等操作。
第三条外来船舶指非与码头管理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并入驻的船舶。
第四条码头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外来船舶申请和管理流程,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主要管理原则是安全、高效、规范和公正。
第二章停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外来船舶必须提前向码头管理单位提交停靠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停靠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外来船舶的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籍、船东等;2. 停靠时间和停靠期限;3. 货物或乘客进出港的计划;4. 外来船舶对码头设施的需求和要求;5.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码头管理单位应在收到外来船舶的停靠申请后,严格按照申请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外来船舶审批结果。
第九条如果外来船舶的停靠申请被拒绝,码头管理单位应向外来船舶提供相应的解释,并可以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提供其他合适的码头或协助寻找适合的停靠地点。
第十条外来船舶停靠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如需延长停靠期限,应提前申请并经码头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章码头设施和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外来船舶停靠时,码头管理单位应提供以下设施:1. 合适的停靠泊位;2. 配套的装卸设施,包括起重机、卸货设备等;3. 供应电力、燃料和水等基本生活和操作所需的设施;4. 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围栏、消防设备等。
第十二条外来船舶停靠期间,码头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码头和船舶的安全。
1. 码头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停靠的外来船舶进行检查和监督;2. 外来船舶应配备足够的安全工作人员,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秩序;3.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危险品的外来船舶,码头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拒绝其停靠。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5篇)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外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的管理,提高船舶靠泊安全系数,确保在建船舶和码头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现对协作单位外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规定如下:2、管理要求2.1停泊申报:协作单位外来船舶需靠泊公司舾装码头,公司相关对接部门须提前按要求填报《停泊申报表》,报领导批准后方可靠泊。
2.2临时靠泊必须以不影响码头和在建船舶安全为前提,____船舶签证簿,服从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不得私自随意停靠,确保在建船舶和码头的安全。
2.3、临时靠泊船舶未经同意不准私自接通岸电,应凭填报好的《停泊申报表》交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2.4、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海事管理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安全,不得排放污水、垃圾、杂物、以及泄漏违禁油类等物品,污染长江水域。
2.5、临时靠泊船舶必须合理抛锚、系揽、设置登船梯,且及时了解天气情况,做好防台风等恶劣天气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自身船舶及人员安全。
2.6、临时靠泊船舶夜间在船头和艉部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行船夜间碰撞。
2.7、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治安等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动用公司财物,否则视为偷窃行为,参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2.8、临时靠泊船舶严禁在码头区域内动火、焊接、捕鱼、游泳、捞铁。
2.9、临时靠泊船舶装卸货物完毕,经码头安保人员检查无异议后,退还签证簿,方可离港。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2)通常由港口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规定:1. 预约停泊:外来船舶通常需要提前向港口管理机构预约停靠码头,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船舶资料、货物清单和停靠计划等。
2. 码头分配:港口管理机构根据船舶的类型、尺寸和货物特性等因素,将船舶分配到适宜的码头。
这有助于确保码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船舶运营的顺利进行。
3. 船舶安全检查:外来船舶进入港口后,通常会接受港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2024年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2024年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对于外来船舶的停靠申请,需提前至少30天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船舶信息、预计停靠时间、货物情况等。
管理部门将根据申请情况,对停靠请求进行审批,并通知申请方是否获准停靠。
二、外来船舶在到达停靠码头前,需提前通过通讯设备与码头管理人员联系,确保停靠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三、外来船舶停靠期间需严格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如非法交易、污染海域等,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四、外来船舶在停靠期间需配合码头管理人员的工作,包括船舶检查、卸货等工作,确保码头运营秩序良好。
五、外来船舶的货物必须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品或危险品,否则将被拒绝停靠或立即驱逐出境。
六、外来船舶在离开停靠码头前,需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状态良好,可进行下一段航程。
七、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外来船舶,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吊销停靠许可、罚款、甚至拘留船舶等措施,以维护码头管理秩序。
以上就是2024年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希望广大船舶经营者和管理者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码头运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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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靠泊安全规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靠泊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码头靠泊作业,包括船舶进出港、靠离泊、装卸作业等。
第三条码头靠泊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三)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保障有力。
第二章码头设施安全第四条码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船舶靠泊、装卸作业和安全要求。
第五条码头设施主要包括:(一)码头主体结构;(二)防波堤、护岸;(三)栈桥、引桥;(四)码头前沿、岸线;(五)防撞设施、信号设施;(六)消防设施、救生设施;(七)其他相关设施。
第六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二)采用先进技术和材料;(三)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安全隐患;(四)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三章船舶靠泊安全第七条船舶靠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船舶应当具备靠泊条件,包括船舶证书、船舶适航证明、船员配备等;(二)船舶应当遵守靠泊规定,按照码头管理人员的指挥进行靠泊;(三)船舶应当保持良好的船况,确保靠泊安全。
第八条船舶靠泊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船舶靠泊前,应当与码头管理人员联系,确认靠泊时间和位置;(二)船舶靠泊时,应当保持船舶稳性,避免碰撞;(三)船舶靠泊后,应当做好固定、系泊工作,防止船舶走锚、漂移;(四)船舶装卸作业时,应当遵守装卸规定,确保装卸安全;(五)船舶靠泊期间,应当做好消防、救生、环保等工作。
第四章船舶靠泊管理第九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当负责船舶靠泊作业的指挥、监督和检查,确保船舶靠泊安全。
第十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船舶靠泊作业流程和规定;(二)具备一定的船舶驾驶和港口管理知识;(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
交通运输部发布《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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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外来船舶的停靠是交通运输领域的紧要环节之一、为了促进码头运输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助推外来船舶安全、高效港口管理。
本文将从外来船舶停靠的管理范围、停靠手续及船舶安全等多方面,讨论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规定。
一、外来船舶停靠的管理范围进出境的外来船舶,在充足船舶安全、港口环保、消防要求等前提条件下,能够获得口岸管理部门颁发的停靠许可并进入码头停靠操作。
外来船舶停靠的管理范围包括,码头停靠管理、船舶卸货装载管理、船员值守管理等方面。
1. 码头停靠管理(1)停靠申请:外来船舶停靠码头前应向口岸管理部门提出停靠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停靠时间、停靠位置、停靠条件等,口岸管理部门应经过审核后,颁发停靠许可证明文件,并通知码头管理部门。
(2)停靠布置:码头管理部门接到口岸管理部门颁发的停靠许可证明文件后,应依照许可证明文件要求,合理布置船舶的停靠位置、时间等信息,确保船舶停靠期间的安全牢靠性。
(3)码头设备:码头管理部门需检验码头停靠所需的设备、浮桥、岸线等工具的完善性、安全性、配套性等,确保码头设备可完全充足停靠船舶设备需求,降低使用风险。
2. 船舶卸货装载管理(1)货物验收:码头管理部门需对船舶装载下货物进行谙习的检验,确保货物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要求,并在停靠期间实时监控和记录全部货物入库出库情况。
(2)卸货装载设备:码头管理部门需要对卸货装载设备、工具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配备的卸货装载设备完全符合要求,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状态,降低非必要的人为错误和遗漏。
(3)安全压舱检查:码头管理部门还需对船舶进行相应的安全压舱检查,比如船舶漏水、受损、污染等突发情况,并适时报告船舶管理部门,确保船舶停靠期间的安全牢靠性。
3. 船员值守管理(1)证件验核:码头管理部门应认真核验船员从事相应岗位的资质证件、经营及和业务相关的手册,确保船员及其资质符合航行要求,确保船舶内部的安全。
(2)瞭望执勤:码头管理部门对外来停靠船舶应适时对外观及瞭望设施进行巡察、检查,确保船舶内部场所的清洁度、卫生度,确保邻近区域及船舶内部卫生安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3.26•【文号】交办水函〔2020〕449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指导各地加强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部组织编制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0年3月26日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码头作业安全要求、待渡停车场安全要求、车辆安全检查要求、应急与疏散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质的客滚船码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指南。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JT 366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9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 212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客滚船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 级或B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第七条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竣工验收后未满5年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码头,可不进行检测评估。
论证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船舶旅客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经营者、码头经营者及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船舶旅客运输业务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第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码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旅客的安全。
第二章船舶旅客运输第五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运输资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第六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经验,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和顺利。
第八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船员的安全。
第九条船舶旅客运输应当按照预定航线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航线或延误航班,确保旅客的出行计划。
第十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旅客的安全。
第三章码头管理第十一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码头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码头的安全和顺利。
第十三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确保旅客的便利和舒适。
第十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十五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设备和救援队伍,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旅客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的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经营资质。
运输部船舶停靠码头管理规定
运输部船舶停靠码头管
理规定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船舶停靠码头管理规定
船舶停靠码头应提前通知港务部调度。
船舶应以最低时速停靠码头。
船舶停靠要听从码头调度安排。
船舶进入公司范围内严禁携带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船舶靠港后先登记再整理船舱等待装货。
船舶装货时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
船上人员不得进入我公司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
船上人员在船上及岸上严禁吸烟、乱扔垃圾。
船舶靠岸及人员上岸时要爱护公司的公共设施、树木花草等,损坏照价赔偿。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1.公司码头为电厂专用生产码头,严禁无关船舶停靠,码头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所有船舶的靠离必须在值班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来船未靠码头前,码头作业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根据码头停靠情况,消除一切障碍物,按章悬挂信号。
3.码头作业人员工作中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舷外及登高作业要系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不准穿拖鞋或赤脚工作,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4.接琵琶头套缆桩时,不准抓琵琶头的前端,要留有一定间距,防止手被夹伤。
5.在码头面行走时不准穿容易滑跌的鞋子或拖鞋。
严禁在栏杆,缆桩上及无栏杆的舷边、顶棚和缆绳活动范围附近休息、睡觉,嘻笑打闹。
6.不准站在系缆桩、舷墙上递接缆绳,递接绳缆时,注意站立的位置、掌握人体的重心,系挽缆绳时,要留有足够的后手,人不准站在缆绳圈内,系解缆绳,要防止系缆弹出回击伤人,挽缆要顺道挽妥,以免下道压上道。
码头区内不准在系缆柱上、码头边坐立。
7.严禁酒后上班,接班前四小时不准饮酒。
8.发现码头停泊的船只超过码头安全系泊能力或码头宽度时,必须向主值或副值汇报,必要时协助调泊。
9.码头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必须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码头消防器材的完整。
10.必须经常检查码头护舷靠件、栈桥、缆桩、信号、安全栏杆、救生设备、消防器材等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数量足够。
救生圈挂在显眼、便于取到的地方。
发现有损坏情况应通知检修及时修复或更新。
11.主值、副值每天了解气象信息,查看水情,水流变化,作好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2.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相应做好防寒、防冻,防滑、防汛,防台风的安全措施。
13.严禁利用卸船机为船方起吊任何物品或移动船体。
14.在卸煤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查明原因和处理后再重新卸煤。
15.由于作业接近尾声,船体升高,要注意抓斗的提升高度,认真观察,不可过早地进行小车行走操作,以防煤夹撞击船体。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 级或B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第七条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竣工验收后未满5年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码头,可不进行检测评估。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范本(2篇)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
2. 码头管理机构有权制定本规定,对外来船舶进行管理和约束。
3.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必须经过申请,并由码头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二、申请程序1.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向码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申请应包含以下资料:船舶基本资料、停靠时间段、停靠目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等。
3. 码头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三、停靠管理1.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时,必须在事先约定的时间段内到达,并按时离开。
2. 外来船舶离开码头后,应将码头恢复至原状,确保码头的整洁和安全。
3. 码头管理机构有权对外来船舶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码头管理规定。
四、费用收取1.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应按照规定向码头管理机构支付停靠费用。
2. 停靠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码头管理机构制定,并公示于码头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上。
3. 停靠费用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码头管理机构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供外来船舶选择。
五、安全管理1.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时,船舶内部禁止进行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和操作。
2.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时,应遵守码头管理机构的安全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3.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期间,船舶内部的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并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六、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申请或未经批准擅自停靠码头的外来船舶,码头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对于有违规行为或不履行管理规定的外来船舶,码头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停靠资格,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在码头停靠的外来船舶。
2. 码头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修订,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修订后的内容。
3.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码头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外来船舶是指非本地区(或本国籍)所有的船舶。
这些船舶在运输货物和人员时可能需要靠泊码头。
海事管理部门发布了一些法规和规定,以确保这些外来船舶及其货物、人员的安全,并确保其对本地环境没有负面影响。
本文将介绍关于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一、码头和泊位管理对外来船舶的管理通常由当地码头管理部门负责,这些码头要具备相应的接待能力。
海事管理部门可能会制定一些标准和程序,以确保码头和泊位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码头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设施和设备维护操作。
码头经营者应确保码头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并能够满足船舶需求。
泊位的大小,形状和位置是基于需要的船的类型和大小来确定。
当一艘外来船舶请求停泊时,码头管理人员有责任指定良好的泊位,并确保它的大小和形状适合船的大小和类型。
码头管理部门应该确保码头和泊位的位置清晰显示,并负责选择恰当的标志和信号灯,以便船员易于识别码头和泊位。
二、船舶证和文件在外来船舶靠泊前,码头管理部门必须检查船舶证和文件,以确保外来船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码头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外来船舶提供以下文件:1.船舶主人的身份证明2.船舶所有权文件或经营租赁协议3.船舶的安全证书,包括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检查记录4.船舶的油污染防止证书5.船舶的安全保护证书如果外来船舶未满足这些要求,则码头管理部门可以拒绝允许船只靠泊。
三、泊位使用规定外来船舶停泊期间需要遵守指定的规定,这些规定可由海事管理部门或当地码头管理部门制定。
这些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1.禁止在码头上施工、进行维修,除非有特殊许可证明。
2.禁止从船上抛弃垃圾或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处理并负责垃圾清理费用。
3.船员必须服从有关服装和道德规范,禁止向码头上抛撒令人不快的物品(如烟蒂)。
4.船只靠泊在码头期间应符合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码头管理部门有权关闭码头或禁止某些外来船舶停泊,任何违反该规定的人员都可能被开除。
四、结论为确保外来船舶的安全和环保问题,海事管理部门颁布了一些规定和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9年11月,我部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根据《规定》要求,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部已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件3)。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新版证书按期启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
二、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须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我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许可权限,对照《港口经营业务分类》(附件1),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中以打印方式列明。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确保外来船舶在停靠码头期间的安全管理,保护码头基础设施,维护企业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定,订立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停靠在我公司码头的外来船舶,包含但不限于客运船、货运船、渔船等。
第三条主管部门公司法务部门是本规定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全部外来船舶的停靠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受理申请外来船舶停靠我公司码头,全部船舶均需提前向公司法务部门递交停靠申请。
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1.船舶基本信息:船名、船籍、船舶类型、船舶长度、船舶吃水、航行速度等;2.停靠期限:停靠起止时间;3.停靠目的:停靠码头的实在目的和用途;4.船舶证明文件:船舶全部人或经营者的法律授权证明文件。
第五条安全管理在船舶停靠期间,外来船舶需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1.船舶防火安全:船舶应配备消防器材,并依照规定进行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2.船舶泊位使用:外来船舶应依照指定的泊位停靠,不得随便改换位置;3.船舶航行灯光:船舶在停靠期间应保持航行灯光的正常使用;4.船舶稳定性:外来船舶停靠时,需确保船舶稳定,防止发生倾覆或滑移等意外情况;5.安全通道:船舶与码头之间应设置安全通道,方便人员的进出和紧急疏散;6.船舶交通管理:船舶在停靠期间应依照指定的航道和停靠区域进行航行和停靠,并遵守码头交通管理规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为保护环境和水域安全,外来船舶需遵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1.垃圾处理:船舶应自备垃圾箱并定期清理,不得将垃圾丢弃入水;2.油污处理:船舶应依照国家规定配备油水分别设备,不得将废油、废水排放入水中;3.废弃物处理:船舶应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船舶产生的废弃物;4.防污染措施:船舶停靠期间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周边水域造成污染。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评估指标对外来船舶的停靠行为进行评估时,重要考察以下指标:1.是否按要求提前申请停靠;2.是否按指定泊位停靠且不擅自更换位置;3.是否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并进行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4.是否保持航行灯光正常使用;5.是否确保船舶稳定性并采取防倾覆和防滑移措施;6.是否设置安全通道,方便人员的进出和紧急疏散;7.是否依照指定航道和停靠区域进行航行和停靠;8.是否正确处理船舶产生的垃圾、油污、废弃物等;9.是否采取防污染措施,防止对周边水域造成污染。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一、进港申请及手续办理1. 外来船舶进港前需提前向港务局递交进港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 港务局接到申请后,将安排船舶进港时间,并通知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3. 所有进港船舶需办理进港手续,包括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确保船舶满足安全要求;4. 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需在船舶进港前一小时到达码头,并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手续办理。
二、停靠位置分配1. 停靠位置将根据船舶类型、尺寸、货物类型等因素进行分配,港务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 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在船舶到达码头后,按指示停靠,不得随意更换停靠位置;3.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停靠位置,需提前向港务局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操作。
三、船舶装卸作业管理1. 装卸作业需严格按照港务局的规定和管理要求进行;2. 所有装卸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件,并经过培训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3. 装卸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货物、人员和设备的安全;4. 装卸作业完成后,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需向港务局办理相应手续,包括提供装卸作业记录、结算费用等。
四、港口安全管理1. 港务局将严格控制码头进出口,确保港口安全;2. 所有进出港船舶需遵守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包括船舶安检、货物安检等;3. 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应提供船舶安全资料,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4. 港务局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港口安全。
五、环境保护管理1. 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应确保船舶在停靠期间不污染环境,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2. 清洁、清运船舶产生的垃圾和污染物需按照港务局的要求进行处理;3. 船舶在停靠期间应遵守港口环境保护规定,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和污染物。
六、费用和罚则1. 停靠码头需要缴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由港务局制定并公布;2. 若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进港手续或停靠位置更换未经批准等违规行为,将被处以相应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3. 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需按时结算相关费用,逾期不支付的,将加收滞纳金。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保障码头安全运营,维护港口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来船舶指非本港口区所在地注册的船舶。
第三条码头管理机构负责外来船舶的停靠管理,维护码头和港口的安全、有序运营。
第四条外来船舶停靠码头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停靠申请第五条外来船舶停靠码头需提前向码头管理机构提交停靠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船舶信息:船名、船旗国、航行区域、船龄、船级社等信息;(二)停靠计划:停靠时间、停靠目的、货物或人员装卸计划等;(三)运营资质:提供船舶所有权人或经营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码头管理机构应于收到停靠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批复。
未收到批复前,申请人不得擅自停靠。
第三章停靠管理第七条外来船舶应按照批复的停靠时间和位置进行停靠,不得随意改变停靠计划。
第八条停靠期间,外来船舶应遵守港口规章制度,确保船舶和码头的安全运营。
第九条外来船舶停靠期间,船上人员应听从码头管理机构或港口监管机构的指挥,协助完成安全检查、货物装卸等工作。
第十条外来船舶停靠期间,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巡检,确保船舶设备和防火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外来船舶停靠期间,禁止船舶上的人员从船舶上跳入水中游泳或潜水。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外来船舶停靠期间,应保持码头周围水域和停靠船舶的安全,禁止任何形式的损害码头设施、防渗墙、堤岸或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码头管理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巡视员,定期巡视码头和停靠船舶,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外来船舶停靠期间,应保证码头的通行畅顺,禁止非关联船舶或人员擅自进入停靠区域。
第十五条外来船舶停靠期间,禁止在码头或船舶附近进行焚烧垃圾、拆解船舶、挖掘河道等可能影响环境和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外来船舶停靠期间,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换停靠位置、增加停靠船舶数量。
交通运输部规范客船靠泊管理
交通运输部规范客船靠泊管理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通知,部署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
工作。
通知针对客船靠泊点不规范、船岸靠泊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将从规
范客运船舶停靠港口码头、规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规范客运船舶
靠泊渡口及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等4个方面开展治理。
规范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注重船岸协同,在消除存量的同时遏制增量,坚持疏堵结合,通过完善制度、改善基础设施条件等方式解决发展过
程中产生的问题。
规范工作分为全面部署、集中攻坚、总结巩固三个阶段,将持续开展2年,进一步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管理,维护水路运输
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促进水路客运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