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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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指南
郑州大学贺小丽
公证与律师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所研究的内容主要步及律师制度与公证制度的实际操作及运用规则:公证的任务及适用范围、公证机关的设置与管理体制、公证管辖、公证程序及律师的性质、任务和主要业务、律师的执业资格与职务和职称、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及职业道德等。就每年所出试题性质来看,公证与律师制度考题难度不大,理论性的试题很少见。
一、《公证与律师制度》的学习方法
自学考试目的即为使广大考生掌握一门课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因此试题的理论深度不大,主要集中在对基础知识的掌握与理解方面。但是,与公证律师制度知识点琐碎,涵盖面广,如何利用有限时间获取较大的收益,便是本文宗旨之所在。学习方法多种多样,但如何运用掌握,取得事半功倍的功效,本文略抒愚见,供考生参考。
(一)牢固掌握基本概念。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一系列基本概念,构成这门课的“基本点”。只有在理解并牢固掌握基本概念的情况下,才能够更深的从宏观把握整个这门课的框架、结构,从而更有利于考生展开系统复习。另外、在做简答题、论述题时,可以从概念人手,展开自己的论述,这样可以更好体现一名考生的基本功。
(二)比较相关概念,从类似或相近的两个或多个概念中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避免性上对类似概念的混淆,同时加深对各个概念的理解。比如:公证与鉴证的区别:①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关;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②二者的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③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通过对公证与鉴证两个概念的比较,更深刻地把握了两个概念的特征,从而加深印象,提高学习效率。
(三)对照相关法律条文,将指导用书所列知识点与法律条文结合起来,广泛联系,提高分析案例的能力。因自考辅导教材尤其是法学类教材,大多都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体系而编就,因此,结合与公证与律师制度这门课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单行条件,从法律条文中找出辅导教材中相关的法律制度性规定,更有利于考生掌握这门课的宏观结构与逻辑体系。比如:自考辅导教材中关于“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地位和权限”就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及《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制度与程序法联系紧密,考生应注意《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律师的地位和权限,结合《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律师制度方面的法律条文,综合把握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与职责范围,这样,无论什么类型的题目,都不会难倒有备而战的考生。
(四)多练多做练习题,提高解题能力。考试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将所学知识反映到考卷上,要求速度快、准确率高。如果平时复习时只注重了原则与制度规定,把希望寄托在临场推敲发挥上,考场上难免耗费时间和精力,顾此失彼。所以平时复习时还应多注意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尤其是列举式规定,如果只有大致印象,做选择题还比较容易,而做简答题却有点难了。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三种情况,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这种类型的规定要记忆清楚,防止错、漏,适当做些模拟题能提醒自己注意看书过程中疏忽掉的知识点。在法条练习的基础上,还要做
些案例练习,关键在于通过处理各种相似、近似及不同的情况,培养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而不是要记住案情和适用的法条。
最后,要加强识别记忆。识别记忆,又称识记,意在理解思考的基础上对所学的知识进行记忆,这是应考的最终要求。但是,牢记、识记并不等于死记硬背、而是要求在对问题进行系统整理、反复比较、归纳的基础上增强记忆。任何一个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名词概念都有其特定的含义、所用语言与要求精练、准确。我们首先要善于把书读薄,即通篇熟读、去掉多余的内容,留下实质性内容;其次要整理记住,做到心中有数,最后达到熟练运用的程度。
做到以上几点,相信一定能通过自学考试!
二、公证与律师制度所涉及的主要法规
公证与律师制度所涉及的主要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提存公证规则》、《河南省公证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惩戒规则》、《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掌握利用这些法规,相对会对考生有所研益。
三、《公证与律师制度》的重点、难点
第一章公证制度的特征和历史沿革
第一节公证制度的法律关系和特征
重点把握公证制度及公证的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主体:国家公证机关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客体:法律行为、文书、事实;内容:公证主体的权利义务。
公证活动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区别:
l.性质: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
2.当事人: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事诉讼中有原告和被告
3.法律依据不同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5.申请复议与上诉的不同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生效时,需经上交或领事机关认证属实。公证与鉴证的区别:主体不同;作用不同;针对的对象不同。
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之不同在于法律效力及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第二节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这一节了解即可,侧重于我国恢复公证工作所作出的一条则法律、法规。
第二章公证机关的任务与业务范围
第一节公证机关的任务
公证机关的任务主要表现在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公证机关的首要任务;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权益,是公证机关的根本任务。
第二节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
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无疑义的债权文书的证明上,并包括办理与公证事务有关的辅助性业务、其他公证事务及公证调解等业务事项。
第三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对整个公证活动都有指导意义的各项准则,是办理一切公证业务的总依据,贯穿于公证工作的全部。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客观真实原则、合法原则、公证机关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自愿公证与必须公证相结合的原则、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