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行政强制保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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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行政强制法》讲解一、概述行政强制法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它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滥用强制权力。

2.必要性原则:行政强制的措施必须是达到目的的必需手段,不能出于过度或不必要的考虑。

3.适当性原则: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与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影响相适应,不能过轻或过重。

4.公正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1.财产性行政强制措施:(1) 拘留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拘留违法财产,以保全或执行财产。

(2) 查封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查封违法财产,禁止其进行交易或处分。

(3) 扣押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违法财产,作为案件证据或执行依据。

(4) 暂时征收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暂时征收违法财产,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2.人身性行政强制措施:(1) 行政拘留: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 行政扣留:行政机关依法扣留违法行为人并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3) 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暂扣证照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的程序1.立案阶段:(1)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事实。

(2)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行政强制措施。

(3) 通知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强制执行阶段:(1)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 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3) 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2.相关法律法规解读3.典型案例分析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行政管理国家事务的组织或机构。

2.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

3.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限制、拘留、查封、扣押等措施。

行政诉讼保全措施

行政诉讼保全措施

行政诉讼保全措施行政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在行政诉讼期间采取的一系列临时性、强制性措施。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保全措施的概念、种类以及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诉讼保全措施的概念行政诉讼保全措施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采取的用来暂时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一种措施。

其目的在于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进行损害原告权益的行为,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行政诉讼保全措施的种类1.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等,在争议可能导致损害原告财产权益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此类措施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 行为保全措施:包括责令被告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主要是针对被告正在进行的或可能进行的违法行为。

3. 证据保全措施:主要是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证据可能被毁损、灭失、伪造等情况下,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进行保护。

三、行政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1. 急迫性: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存在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目的时,才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保全措施。

2. 合法性: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必须有合法性依据,即原告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并且该权益正在受到损害或将会受到损害。

3. 可能性:即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必须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能够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且不会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担保能力:原告在申请保全措施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以确保被告在后续程序中因保全措施而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

四、行政诉讼保全措施的法律效力行政诉讼保全措施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一旦被法院采纳,被告必须按照法院的指示进行执行。

同时,原告在行政诉讼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提供担保、支付保全费用等。

五、行政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保全措施适用于行政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主要包括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争议。

2024年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

2024年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

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行政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的程序和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措施,行使统治和管理权利的权力。

行政职权是现代国家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实现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行政职权的内容。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实行一种行政管制,使其必须经过行政许可程序,方可实施某些活动或者事项。

行政许可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和告知等环节。

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和范围主要包括许可的种类、许可条件、许可机关、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等。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以使其得到惩戒、纠正和防止违法的目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责令关闭、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对于处罚对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正、公平地处理。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履行义务或行政处罚的行为。

行政强制的方式主要有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关闭、强制驱逐、强制暂扣、强制查封、强制破门、强制收缴等。

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征收的行为,以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征收的种类主要有征收土地使用权、征收城市房屋、征收农村土地、征收林地、征收水域等。

行政征收必须依法进行,对被征收方进行逐项补偿,确保被征收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活动中出现的紧急情况或威胁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保全、强制维权等。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在法定程序和范围内进行,确保被执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行政职权作为现代国家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实现国家权力的同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国家、社会和谐稳定的局面。

详解什么是行政强制

详解什么是行政强制

详解什么是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及人身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强制是一个组合概念。

行政强制由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组成。

两种制度存在很大差别。

行政强制执行又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两种。

2.行政强制具有较强的强制性。

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但是行政强制行为的强制性却更加明显与突出,也即是说,强制特性是行政强制的根本性特征。

3.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人民法院。

适用行政强制的行政主体,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都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行政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本身没有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情况下,它们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

4.行政强制是损益性行政行为。

无论是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行政强制,还是人民法院依申请而实施的行政强制,都是基于公权力的运作和公共利益的追求,对特定相对人权利进行约束和限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1.行政强制措施(1)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强制措施又称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某种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者为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加以暂时性强制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行政行为。

其突出特点是:首先,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主体。

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不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主体,没有授权的行政主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其次,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或者为了保全证据,保证行政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

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

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强制执行是法律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的处置,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正。

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包括很多种,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法律程序强制执行的第一步是通过法律程序,以法律的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程序是指通过法庭、仲裁机构等法律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审判等处理,最终做出裁决或判决。

法律程序的实施需要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听证、判决等程序,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二、强制执行令强制执行令是强制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是指法院根据法律程序,对被执行人下达的强制执行命令。

强制执行令包括拘留令、查封令、扣押令、冻结令等。

强制执行令的实施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法院的要求,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并为强制执行提供了充足的财产保障。

四、强制执行威胁强制执行威胁是指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威胁措施,以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强制执行威胁包括拘留、罚款、强制执行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加强被执行人的约束力,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五、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强制性处置。

行政强制包括查封、扣押、拆除、罚款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维护行政法规的权威和公正。

六、刑事强制刑事强制是指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强制性处置。

刑事强制包括拘留、逮捕、判刑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正。

七、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可以达到双方协商一致的目的,减少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提高执行效率。

总之,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和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行政罚款:行政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强
制收取一定数额的款项。

行政罚款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罚款的数额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而确定。

2.行政扣押:行政扣押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涉案的财物暂时扣押起来,以确保其不被转移、毁损或用于非法目的。

行政扣押通常发生在违法行为
涉及非法物品、赃款赃物等情况下。

3.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
采取的强制禁锢措施,将其关押于指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
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的期限通常为最长15天。

4.行政强制清除:行政强制清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消除安全
隐患、卫生污染源等。

5.行政限制人身自由:行政限制人身自由是指行政机关为强制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限制
其出境、出入特定区域等。

6.行政强制驱逐:行政强制驱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非法滞留、非法
居留的外国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其离境回国。

7.行政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建筑管理、
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拆除违法
建筑物。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出具行政强制的决定书,并告知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权益、救济途径等。

同时,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3篇)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民事强制措施等。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1. 传唤、传讯传唤、传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或者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行为。

传唤、传讯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决定等场合。

2. 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依法对涉案物品或者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目的是防止涉案物品被转移、销毁,确保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4. 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采取的强制措施。

强制拆除的目的是消除违法行为,恢复社会秩序。

5. 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税收、罚款、赔偿等行政案件。

三、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1. 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

拘传适用于轻微的犯罪案件。

2.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根据其情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羁押,而是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保证其到案接受审判。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区别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区别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界限税收行政强制的一般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因其具有暂时性的特点,为防止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决,行政强制法第27条、第32条均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可见,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生效的行政决定,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决定的实施,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的剥夺是终局性的。

税收保全是税收征管法设定的、税务机关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可见,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难以保证时,临时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财产的措施,目的在于保证未来税款的实现。

税收征管法也设定了税收强制执行。

该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

一、概念1、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2、行政执法依据的概念:属于法律规范之一,是指由国家和有权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据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

3、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过程并指导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准则。

4、行政执法关系:是指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由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间所构成的行为过程。

6、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资格和权力。

包括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前者以行政主体的依法设立而产生,后者以有权机关的授予而获得。

7、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经国家特别选任,在行政主体中依法从事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8、行政相对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与行政管理者相对应的个人和组织。

9、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特定行为的权利的行政执法行为。

10、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或者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

11、行政拘留:指公安机关限制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处罚。

12、行政检查: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和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予以察看、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13、行政奖励:指行政机关为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较大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手段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

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
强制 执行所 得的款项 应当上交 国库或 者划入财 政专户 ,任 何行 政机关 或个人不 得以任何 形式截 留、私分 或变相 私 分。 金融机 构根据行 政机关的 要求将 款项划转 国库或 划入 财政 专户之 外的账户 的,也应 承担法 律责任。
当事 人在法 定期限内 不申请 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 政诉讼 ,又 不履 行行政 决定的, 没有行 政强制执 行权的行 政机关 可以 自行 政诉讼 期限届满 之日起 3个月内 ,依法 申请人民 法院 强制 执行。
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 执行
行政 机关申 请人民法 院强制 执行前, 应当催告 当事人 履行 义务 。催告 书送达1 0日后 当事人 仍未履行 义务的, 行政机 关可 以向有 管辖权的 人民法 院申请强 制执行。
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概 念:税收 保全是指 税务机 关为保障 税款征 收,依法 对从 事 生产、经 营纳税人 的财物 实施暂时 性控制 的行为。 属于 行 政强制措 施的范畴 。
合法 性原则
行政 强制由 行政机关 实施, 特殊情况 下可由法 律、行 政法 规授 权的具 有管理公 共事务 职能的组 织实施; 行政强 制不 得委 托实施 。
行政 强制的 设定和实 施应当 适当。采 用非强制 手段可 以达 到行 政管理 目的的, 不得设 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 。
设定 行政强 制应当合 理、适 当。行政 强制的设 定需要 在保 障行 政效率 和保护公 民权力 之间寻求 平衡。行 政管理 既不 能过 于依赖 行政强制 ,以免 不必要的 行政强制 侵害公 民权 利; 也不能 一味排斥 行政强 制,影响 公共秩序 的正常 运 行。
当 事人对 行政机关 实施行 政强制, 享有陈述 权、申 辩权; 有 权依法 申请行政 复议或 提起行政 诉讼;因 行政机 关或人 民 法院违 法实施行 政强制 受到损害 的,有权 依法要 求赔 偿。

行政强制法判断题

行政强制法判断题

行政诉讼法练习题〔判断〕31、行政诉讼中,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原告不同意的,裁定驳回起诉。

〔〕3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33、对行政指导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4、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5、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的,以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

〔〕36、当事人申请再审行政案件,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37、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其诉讼代理人是可以的。

〔〕38、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39、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

40、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他人不可以代为提起诉讼。

〔〕41、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42、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43、代理行政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但不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44、行政诉讼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停顿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诉讼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展调解。

〔〕46、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7、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8、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4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展审查。

〔〕50、行政诉讼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行政强制法重点解读

行政强制法重点解读

行政强制法第一章概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及特点。

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特点:一是暂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最终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即须解除;二是保全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决定合法有效的作出,其本身不是目的;三是单向性,即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方式及特点。

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主要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代履行;常见的直接强制有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财物。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一是执行性,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使义务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二是从属性,即行政强制执行是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的延续;三是强力性,即不论是直接强制,还是间接强制,都具有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性质。

三、特殊行政强制。

是指虽然也属于行政强制,但具有较大特殊性,不适用一般强制规则的行政强制。

包括:一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二是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三是进出境技术监控措施。

- 1 -四、《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及与其它单行法的关系。

《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关于决定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决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决定,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执行等过程中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决定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决定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决定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决定的法律规定主要来源于我国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列举部分与决定相关的法律条文:(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3)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 决定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决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刑事决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

(2)民事决定:包括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等。

(3)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4)审判监督决定:包括再审、提审、发回重审等。

三、决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决定在以下环节发挥作用:(1)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决定。

(2)审判决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3)执行决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的执行决定。

2. 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决定在以下环节发挥作用:(1)财产保全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的决定。

(2)先予执行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先予执行申请作出的决定。

(3)强制执行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作出的决定。

3. 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中,决定在以下环节发挥作用:(1)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强制性执行法律规定(3篇)

强制性执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性执行法律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强制性执行法律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法律义务的过程。

本文将从强制性执行法律的定义、原则、程序、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强制性执行法律的定义强制性执行法律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法律义务的过程。

强制性执行法律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强制性执行法律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

2. 强制性:强制性执行法律是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3. 公正性:强制性执行法律过程中,国家机关应保证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 透明性:强制性执行法律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制性执行法律的原则1. 依法执行原则:国家机关在执行强制性执行法律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执行的法律依据合法、有效。

2. 公正执行原则:国家机关在执行强制性执行法律过程中,应保证司法公正,公平对待当事人。

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国家机关在执行强制性执行法律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效率原则:国家机关在执行强制性执行法律过程中,应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解决纠纷。

四、强制性执行法律程序1. 起诉:当事人因对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保全: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可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3. 判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定当事人的法律义务。

4. 执行: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判决不生效。

上诉期满,判决生效。

人民法院依法对生效判决进行执行。

五、强制性执行法律的适用范围1. 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2. 行政案件: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3. 刑事案件: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的执行。

试论行政强制措施的认定标准

试论行政强制措施的认定标准

试论行政强制措施的认定标准作者:王鑫袁朝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直到《行政强制法》颁布,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才有定论,但《行政强制法》并没有明晰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只是用第9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本文试图从行政强制措施的价值目标,行政强制措施的边界两方面梳理,来思考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认定;标准一、问题的引出现行《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是基于学界的“二行为说”设立的,此学说将行政强制行为划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两种行为,其内容是行政主体通过对公民权利的强行限制来实现公共利益的维护,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的预防与制止之目的。

该制度的实践典范是德国。

在德国,行政强制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行政主体为了保障国家机关对公民或其他法律主体主张请求权的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强制的方式对公民或其他法律主体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德国《联邦行政执行法》第3条关于公法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二是所谓的即时强制,是指在特定的紧急状况下,行政主体事先未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而第一时间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德国《联邦行政执行法》第6条第1款关于特别紧急或特别危险的情况下的规定正是基于这一理论作出的,与德国这方面理论一致的有我国台湾地区。

台湾《行政执行法》第2条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行政执行,指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强制执行及即时强制。

”大陆法学界关于行政强制的理论也是众说纷纭,未有统一的意见,基于目前的法治环境和立法所需要的各种因素,综合考量,姗姗来迟的《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吸收了“二行为说”的理论。

《行政强制法》第9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为了追求立法周全、严密,防止因缺失行政管理手段而产生无法法律依据的尴尬境地,又增设一个看似智慧的万能的“弹性”兜底项: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

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

(2)明确的履行期限。

期限的规定应当达到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3)明确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方式。

(4)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给付的金额。

(5)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

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过告诫后,在告诫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2)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法义务内容和依据;(3)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4)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实施方式和实施日期;(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3、强制措施的实施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行政强制法解读解读解析

行政强制法解读解读解析
承德市运输管理处
5.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形式: 进入场所检查、现场检查等。
承德市运输管理处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罚、罚锾);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代执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经济秩序,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承德市运输管理处
3
3、行政强制的“乱”和 “滥”,严重影响了人民政府和 人民法院的形象,为完善行政强制法制,改善人民政 府和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需要制定《行政 强制法》。
4、行政强制的“乱”和 “滥”,导致了严重的滥权和行 政侵权,为防止滥权和行政侵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2、比例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 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 施行政强制(必要性、适当性、比例性)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 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制)
承德市运输管理处
6
4、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 益的统一、平衡。
5、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 治政府的必须,为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提供基础和积累 经验,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承德市运输管理处
4
(二)适用范围: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 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 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的行为。

深圳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知识》汇编---行政强制

深圳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知识》汇编---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所确定的行政义务为前提。

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了行政义务,或不履行行政义务是客观上无法履行,并非有不履行的故意,就不应当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不履行行政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在法律规定不得建筑住宅的土地上建筑住宅:二是不履行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应当纳税而不纳税。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授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可以是行为,如专利强制许可;也可以是人,如强制拘留。

(4)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

强制执行应以应当履行的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J例如,从银行强制划拨,仅以所欠款项为限,不得超过。

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以强制执行机关是否可以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

(1)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通过间接办法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方法。

又可分为代执行与执行罚两种。

①代执行。

指强制执行机关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的执行方法。

例如,拆除违章建筑,由强制执行机关请人代为拆除,再由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

代执行的程序,一般分为告诫、代执行和征收费用三个阶段。

应当告诫义务人在先,并须书面告诫,一般附有时限,有时还须多次告诫。

在确定义务人确有不履行义务的故意而不是实际上不能履行时,始得代执行。

卫生行政强制

卫生行政强制

38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使用注意
查证无违法行为 查证存在违法行为, 解除保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另行制作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 或行政控制决定书 解除保存 依法处理(处罚决定书等)
需进一步确认
查证存在违法行为, 需依法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需要对保存物品予以没收,销毁或继续登记保存 等处理时,绝不能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来代替行政处罚决 定书或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或另行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40
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 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 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 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卫生行 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紧急情况下 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 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3.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4.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即时性;(紧急情况 下即时强制,可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补 办相关手续)
20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25
卫生行政执法 行政控制的法律依据
一、临时性强制措施----行政控制 2.《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 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 制措施……”。

(暂停作业;封存材料设备;控制现场)
33
行政控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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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什么叫行政强制保全执行?篇一: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1、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

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

(2)明确的履行期限。

期限的规定应当达到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3)明确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方式。

(4)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给付的金额。

(5)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

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过告诫后,在告诫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2)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法义务内容和依据;(3)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4)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实施方式和实施日期;(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3、强制措施的实施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强制措(什么叫行政强制保全执行)施付诸实施。

当出现使执行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应当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待致使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

当出现使执行不能进行,以后也没有必要再恢复进行的情况时,应当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进行。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篇二:第六章行政强制执行第六章行政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是使用强制措施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国家执行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为根据;第二,当事人没有充分及时履行行政法义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义务被履行的同一状态,因此它不同于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第一,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第二,优先选择轻微方式的原则。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1)行政机关。

少数情况下;(2)人民法院。

多数情况下。

限制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手段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问、强制传唤和讯问、强制约束、人身扣留、强制检疫检查、强制隔离治疗、强制戒毒;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

2、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在几种情况下需停止执行。

在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而由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起诉的,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不停止执行:(1)涉及公共利益的;(2)行政给付。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执行和直接执行,间接强制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1、代履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

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典型:违章建筑。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

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

典型:税务中的滞纳金。

3、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

它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无法采用或没有必要采用间接强制的情形。

对财物的直接强制主要是拍卖、划拨;对人身自由的直接强制。

如行政扣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属于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

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3、强制措施的实施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强制措施付诸实施。

实施强制措施不得进行和解第七章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原则[重点法条]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作为行政处罚的最低依据就是规章这个级别)。

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①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②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③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④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

a.①③b.②③c.①③④d.①②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成立的要件,并要求能正确区别行政处罚不成立与不生效。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可见①②符合题意。

③④是行政处罚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4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本法第5、6、28条。

[意思分解]以上几个条文关于行政处罚原则的规定,应予注意者:1.处罚法定原则。

该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求:处罚设定法定,实施处罚的机关法定,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

这里强调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

违反这两个要求的,行政处罚无效(第3条第2款)。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与程序公正两方面。

实体上的公正,要求行政处罚无论是设定还是实施都要过罚相当,即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第4条第2款)。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它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二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

未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条第3款)。

3.一事不再罚原则。

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

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系耐恢掷嗟男姓Ψ#咛灏讲阋馑迹紫龋攵砸桓鑫シㄐ形桓龃ΨV魈寤蛘叨喔龃ΨV魈宀荒芨萃桓龇晒娣对俅巫鞒龃Ψ#黄浯危攵砸桓鑫シㄐ形桓龃ΨV魈寤蛘叨喔龃ΨV魈宀荒芨莶煌姆晒娣蹲鞒鐾恢掷嗟拇Ψ!R谰莸谝徊阋馑迹热绨凑漳撤ü娴墓娑ǎ攵阅称笠档囊桓鑫シㄐ形ど绦姓芾砘刈鞒隽朔?畹拇Ψ:螅际跫喽讲棵挪荒茉侔创朔ü孀鞒龇?畲Ψ!R谰莸诙阋馑迹热缯攵阅称笠档囊桓鑫シㄐ形ど绦姓芾砘匕幢静棵殴嬲伦鞒龃Ψ>龆ê螅际跫喽讲棵旁虿荒芨萜渌嬲伦鞒龇?畹木龆ā54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一方面的内容。

第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抵竞价方法。

第28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二方面的内容。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5条)。

5.保障权利原则。

为保证该原则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第6条)。

注意: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作出非属同一种类的处罚,并不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15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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