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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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法律规定(3篇)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了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申报程序、审核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出口退税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出口退税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出口企业享受平等的税收待遇。

2. 法定原则:出口退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退税范围。

3. 实际原则:出口退税应当以出口企业实际发生的出口货物或出口服务为依据,确保退税的真实性。

4. 及时原则:出口退税应当及时办理,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三、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1. 出口货物:指企业出口的货物,包括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

2. 出口服务:指企业出口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设计服务、研发服务、金融服务等。

3. 出口免税: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或服务过程中,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

四、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1. 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与出口货物退税率相乘,计算出应退税额。

2. 消费税出口退税: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与出口货物退税率相乘,计算出应退税额。

3. 免税货物:出口免税货物的企业,无需进行退税申报。

五、出口退税的申报程序1. 出口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2. 出口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4)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表;(5)其他相关资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六、出口退税的审核程序1.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2.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或出口服务进行核查,确认出口的真实性。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率进行核查,确保退税率符合规定。

进料加工的出口退税问题

进料加工的出口退税问题

进料加工的出口退税问题“进料加工”是指从国外进口生产出口货物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零部件、辅料和包装材料等,自行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成成品后,出口销售的一种贸易形式。

出口企业(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须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须逐笔登记并复印件留存备查。

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加工的货物出口后,按照下列的规定计算退税:(1)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按照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税额在退税额中抵扣。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算退税的公式: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当期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外贸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进料加工业务,税务机关对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出口退税政策详细

出口退税政策详细

出口退税政策详细简介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对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规定的比例或额度予以退还的政策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出口商品的生产和外贸发展,对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退税政策的相关内容。

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出口贸易,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

通过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提高商品的价格竞争力,从而吸引更多的出口订单,推动出口额的增长。

出口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出口退税政策适用于出口到海外的货物和劳务,包括商品出口、加工贸易、修理和加工修理物品出口、实验研究试验出口、展览展示出口等。

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原则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原则包括:平等、公平、便利、健全。

具体而言,出口退税政策要坚持平等对待各类出口企业,做到公正合理;要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的操作流程,简化退税手续和时间;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确保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和合规性。

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流程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出口企业登记:出口企业需要在国家税务局进行登记,取得出口经营权。

2.出口货物备案:出口企业需要将要出口的货物进行备案登记,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

3.退税申请:出口企业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填写退税申请表,提交至国家税务局。

4.审批和退税:国家税务局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批,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退税款项退还给出口企业。

出口退税政策的税率和标准出口退税政策的税率和标准由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而言,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货物分类进行区分,不同类别的货物退税率不同。

退税率一般在5%至17%之间,根据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和税负情况进行测算和调整。

出口退税政策的注意事项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时,出口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出口货物合规性:出口企业需要确保出口货物的合规性,遵守国家出口政策和质量标准,以确保退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进料加工出口退税政策及办理程序

进料加工出口退税政策及办理程序

进料加工出口退税政策及办理程序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简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贸易税务申报程序如下:(1)登记备案: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业务贸易批准证》、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

料件进口后,生产企业应向退税部门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

退税部门审核无误签章后,上报退税机关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退税抵扣。

生产企业在取得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根据证明中的“不得免税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参与当期征(免)税和免抵退税计算。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一般贸易所需凭证资料外,还需提供装订成册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企业打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复印件。

(5)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后,应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企业打印),并提供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复印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如有间接出口须提供间接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提供手册原件(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

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

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扩散产品是指生产企业将原本由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通过联合(包括技术转让形式)扩散给其他企业生产收回后对外销售的同类及相关产品.协作生产产品是指有固定协作关系,协作厂之间订有合同且产品是连续生产或配套出口的同类及相关产品。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为了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政策,特制定出口退税39号文件。

一、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从中国境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货物的原产地、加工地和销售地在中国境内的出口货物。

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口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代理贸易等各类出口方式。

二、适用条件1. 出口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出口要求的合法货物。

2. 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和报关手续。

3. 出口货物必须提供有效的购销合同、出口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4.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法定资格的出口企业或其委托的相关代理机构。

三、退税政策1. 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根据商品分类和批准的退税标准确定。

一般来说,一般贸易商品的退税率为13%,加工贸易商品的退税率根据批准的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和标准确定。

2.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须在出口货物实际出境前办理,由出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退税申请。

退税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购销合同、出口许可证、退税申请表等。

3. 税务部门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及时办理退税手续,退税款将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其他方式返还给申请人。

四、监督管理1. 出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按规定履行退税手续,保证退税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2. 税务部门将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抽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和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3. 出口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保证退税申请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五、附则1. 本文件所称出口货物包括实物货物和务实输出货物,适用范围包括一般贸易和各类加工贸易。

2. 本文件所称的税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税务机关。

3. 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六、生效与解释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加⼯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加⼯贸易分为进料加⼯和来料加⼯(来件装配),进料加⼯和来料加⼯分别按财务核算⽅式、海关监管程序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同确定。

⼀、进料加⼯复出⼝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进料加⼯复出⼝贸易的概念 进料加⼯是指有进出⼝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出⼝货物⽽⽤外汇从国外进⼝原料、材料、辅料、元骷 ⑴涮准 ⒘悴考 桶 安牧希ㄒ韵鲁平 诹霞 庸ど 苫跷锸栈睾蟾闯⾫诘囊恢殖⾫诿骋追绞健?/P> 对进料加⼯复出⼝业务,分别采⽤不同的税收政策。

1、对特准设⽴的保税⼯⼚,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后对实际出⼝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部分)予以征税。

2、对签有进⼝料件和出⼝成品对⼝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联号合同)的进料加⼯,经批准可对其进⼝料件予以保税,加⼯后实际出⼝部分予以免税。

3、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的单位或加⼯⽣产企业,其进⼝料件可根据《进料加⼯进⼝料件征免税⽐例表》的规定,分别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九⼗五作为出⼝部分免税,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五作为不能出⼝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进料加⼯复出⼝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进料加⼯复出⼝货物的退税就复出⼝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般贸易出⼝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上是⼀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复出⼝货物在料件的进⼝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同属采⽤作价加⼯⽅式使⽤的进⼝料件加⼯⽣产的货物,对已实⾏减免税的进⼝料件必须实⾏进项扣税,使复出⼝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致,因此,在计算复出⼝货物退税时,如按增值税、消费税适⽤退税率(税额)计算退税,⽽不考虑进⼝料件实际上并未全额征税的因素,将会出现把进⼝料件在进⼝环节已减免的税款也退给企业,造成多退税的现象。

为了加强对进料加⼯复出⼝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对不同形式的进料加⼯复出⼝货物分别按不同的办法处理。

下⾯就不同的企业类型作⼀介绍。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此文件该条款[第一条]已废止)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浙江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浙江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 远期收汇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 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 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 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外汇管理部门 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生产企业享受出 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非自产货 物不予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对 生产企业出口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 物办理“免、抵、退”税。
(一)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 2.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 明细表》
• 3.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 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
四、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
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非六类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 第1、3、4条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 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 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 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出口退税计算方式详解

出口退税计算方式详解

出口退税计算方式详解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退税的政策。

其目的是鼓励出口,促进对外贸易的增长和提高出口竞争力。

下面详细介绍出口退税计算的方式。

1.税率和税前准备金根据中国的税法,出口退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般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出口退税。

一般出口退税的税率根据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是根据产品的行业类别,经营成本及市场需求等综合因素来确定的。

而加工贸易出口退税则是根据企业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退税。

无论哪种方式,在退税前,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税前准备金。

2.加计退税方式中国的加计退税方式是指对企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额按一定比例进行加计,然后进行退税。

加计退税是为了弥补企业在生产和出口过程中的间接税负,提高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加计退税的具体金额和比例由国家相关政策来确定。

3.出口退税计算的基础出口退税计算的基础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企业在出口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进口原材料的进口环节税费、生产过程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销售环节中的增值税等。

在进行退税计算时,企业根据实际支付的税费进行申报,然后按照政策规定的退税比例进行退税。

4.出口退税的申报和核查企业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需要提供详细的申报材料,包括出口合同、报关单、进口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税务部门会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核查,确保退税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如果有问题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税务部门有权利调查和取证,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5.出口退税的时间和方式一般情况下,出口退税会在企业出口产品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

出口退税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先支付税款,然后再进行退税;另一种是先进行退税核销,然后再支付税款。

具体的退税方式由国家税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来确定。

总结起来,出口退税计算方式是根据企业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退税。

计算的基础是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政策规定的退税比例,退税的方式通常有先支付税款再退税和先退税再支付税款两种方式。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出口退税政策是指针对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退税的政策。

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自1985年开始实行,至今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

不过出口退税政策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我国出口贸易市场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39号文件。

39号文件是出口退税政策的重要调整和完善措施,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退税范围调整根据39号文件,对于一些具有技术含量、较高附加值的出口产品,将逐步减少或取消退税。

同时,加大对于存在环境问题、资源消耗问题、加工贸易配套性等问题的产品的退税调整。

这样的调整有助于提高出口退税政策的精准度,促进出口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

39号文件对于一些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其中大多数产品的退税率将稳定不变,但也有一些产品的退税率适当下调,以更好地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三、退税办理限制增加39号文件还增加了出口退税的8项办理限制,主要包括:1.对于有多次侵犯知识产权记录的企业,其相关产品将不得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对于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或者该国政府已经对该品种产品实施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的产品,将不得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3.对于出口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要进行额外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四、退税现场检查加强39号文件还规定了出口企业退税现场检查的内容和程序,以确保出口退税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增加出口企业的现场检查,有利于规范出口退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利益和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39号文件是一项重要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和完善措施。

它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出口企业的转型升级和转型升级,从而推动我国出口贸易的稳步增长。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基本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四),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XXXX〕32号)中第七条的规定,须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

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加工的货物出口后,按照下列的规定计算退税。

对事先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生产企业出口的,一律按照财税字〔XXXX〕92号文件中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公式计算退税;凡属于外贸企业出口的,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及管理全面解析之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及管理全面解析之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及管理全面解析之二进料加工进料加工也称为“以进养出”,指国内企业从国际市场购进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国内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出口到国际市场,获取利润。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可以有效缓解国内原材料的紧缺,可以做到产销对路,还可以充分利用我们国家劳动力价格低廉的优势,发展外向型经济。

但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绝不能以牺牲环境或高能耗为代价,还要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这也是对加工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征税的基本思想。

(一)进料加工业务做法1、先签订进口原料的合同,加工出成品后再寻找市场和买主。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首先要注意国际市场的信息,以降低风险。

2、先签订出口合同,再根据国外买方的订货要求进口原料,加工生产后再出口。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注意交货时间,要留有适当的余地。

3、对口合同方式,即与对方签订进口原料合同的同时签订出口成品合同,原料的提供者就是成品的购买者。

两个合同相互独立,分别核算。

在签订对口合同时,对进料的数量、质量和时间以及未能如期到达的责任应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通过来料来件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做法可以看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有不同之处。

(二)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业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1、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相同点:都是利用国内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都属于“两头在外”的贸易方式。

2、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不同点:第一,在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来料加工中,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它们均属于一笔交易,有关事项在同一合同中加以规定,原料供应者又是成品接受者。

第二,进料加工中,国内承接方从国外购进原料,加工成成品,再销往国外市场后,取得由原料到成品的附加值,但国内承接方要承担市场销售的风险。

在来料加工中,由于成品交给外商自己销售,国内方无须承担风险,但是得到的也仅是一部分劳动力的报酬,故来料加工的创汇率一般低于进料加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

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

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加工出口退税政策及办理程序

加工出口退税政策及办理程序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加工出口退税政策及办理程序
近来,不少人问到来料加工的退税政策及办理程序,现整理如下,具体执行,可能各地有细微不同,请以当地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出口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一种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业务的确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为准。

1.来料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从事来料加工加工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③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2.来料加工贸易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

开展来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取得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应持手册复印件、来料加工贸易合同和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业务贸易批准证》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

生产企业应按月将来料加工已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并持《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

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

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退(免)增值税: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围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准退税企业;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围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围(1)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2)打算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物资。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贷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2)

(4)产品的销售方式不同
在来料加工业务中,生产加工出来的产 品由外商负责运出我国境外自行销售,销 售的好坏与我方毫无关系;而在进料加工 业务中,经营单位在产品生产加工出来后 要自己负责对外推销,产品销售情况的好 坏与自己密切相关。
(5)税收政策规定不同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 (或免抵退),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 免税。
3、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 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 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 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国税发[102]号)
4、如一张报关单上有一条记录,出口企业在出口 申报(单证不齐)时,错将报关单一条录入两条, 出口企业应在单证收齐的月份,前期不做单证不 齐,当期出口申报调整中要将两条错误记录作为 单证不齐在当期进行冲减,并在当期录入一条正 确的作为单证收齐的记录,帐务不用调整。
❖ 实耗法的计算:
❖ 1、计划分配率的计算
❖ 退税机关根据进料加工手册中的“计划进 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确定 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 总值
2、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分两种情况:
(1)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 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 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小于 剩余购进的进口 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进口料件组 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4)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退税率
3、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的计算
(1)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 口总值
(2)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 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总值×实际 分配率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办法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办法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办法2009-09-02 08:14:31一、委托加工的概念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外贸企业)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生产企业)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生产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委托加工货物的原材料和主要原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只负责加工和提供少量辅料。

二、委托加工出口货物退税具体规定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有关规定,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进加工货物的原材料及支付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

2、如受托方属小规模纳税人,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法定征收率”确定。

3、因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均以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代码申报退税,故原材料的申报退税率不能高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4、外贸企业外购或自备包装物、散件等以整套货物出口的,凭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相关资料申报退税,不得将包装物、散件等以委托加工形式申报退税。

三、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申报要求从2009年8月起,外贸企业以委托加工形式申报退税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原材料和加工费均以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代码申报退税,原材料的数量录零,加工费的数量录入货物的出口数量,备注栏录入“WT+编号”。

2、原材料的退税率如低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应手工调整为原材料的退税率;原材料的退税率如高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应手工调整为出口商品的退税率。

3、必须同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核销单由企业留存被查。

分类管理级别为A级的企业也按此规定执行。

4、必须填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表》(见附表1),同时报送《委托加工合同(协议)》,合同上必须详细注明原材料及出口货物名称。

5、必须单独批次申报退税。

四、各外贸企业必须对2006年以来以委托加工形式申报退税的情况进行自查,并根据退税率调整情况分阶段进行统计,填报《委托加工申报情况自查表》(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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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规定
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

加工企业可凭主管出口企业出口奶粉税务局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国内加工环节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
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工业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务局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

(1)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
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
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退税率)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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