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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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加工贸易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规定

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加工企业可凭主管出口企业出口奶粉税务局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国内加工环节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

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工业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务局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

(1)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

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

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退税率)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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