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容总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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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下文是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预[2010]7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0.01.18【实施日期】2010.0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0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0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颁布时间:2010-1-18发文单位:财政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2财政部文件财预…2007 ‟38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 二) 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 三) 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 项目库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指标管理工作,提高预算执行的时效性,确保资金拨付的安全性,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2001]34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是核算和控制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业务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对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变化过程的记录。

第三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包括年初批复的中央部门预算指标,以及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的中央部门预算指标。

第四条调整中央部门预算指标包括:通过动支中央预备费、中央财政超收或节支资金、中央本级年初代编预算资金及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决算预留等资金来源追加中央部门支出预算指标;中央本级与地方专款上划及下划指标;科目、项目间调整指标;以及追减中央部门支出预算指标等。

第五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总预算指标设总账,根据预算批复或调整预算发文通知将指标分解到发文的部门预算管理司(以下简称部门司),并细化到收支分类科目。

各部门司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各部门的预算指标,并按部门、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立相应明细账。

第六条部门预算指标调整申请中央部门的年度预算一经确定,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外,不得随意调整。

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部门向部门司提出申请,预算调整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7日至11月初。

部门司负责对部门调整预算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送预算司,经预算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一)中央预备费的运用。

除特殊情况外,中央预备费上半年不得运用。

确需动用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由部门司提出建议,会签预算司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二)中央财政当年超收收入的使用。

如中央财政当年收入超收,由预算司根据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党委会、国务院规定的使用方向提出安排意见,经部党组会议审定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课件】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情况介绍

【课件】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情况介绍
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排序后统一向财政部申 报。 ➢ 项目中涉及资产购置的,中央部门应按要求将 涉及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内容和相关材料一并 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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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部门预算项目的审核程序和内容
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内容 ➢ 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
条件; ➢ 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
➢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 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 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 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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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是指部门预算批复的基本支出预算, 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后,当年未支出的资金。 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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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制定情况
➢ 印发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 案》、《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部内规程》。先 后启动了通用和专用定额标准各12项建设任务。
➢ 目前,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
➢ 财政部从2001年起开始实施基本支出定员定额试点,当年 选择了10个试点部门。以后年度试点范围逐步扩大,从行 政单位到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包括武警部队都进行了试 点。
➢ 从编制2004年部门预算起,财政部选择了5个中央部门进行 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实行“虚转”的运行方式。以后年度 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并逐步向“实转”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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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职责分工 ➢ 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 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 二 ) 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 三 ) 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中央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九条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中央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最新一、总则为规范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财政结余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进度、预算调整等因素,形成的结余资金。

三、结余资金分类(一)项目结余资金:指项目预算执行完毕后,实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预算调整结余资金:指因预算调整,导致部分预算资金未安排使用的资金。

四、结余资金管理原则(一)公开透明: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绩效导向:强化结余资金使用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及时清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清理、盘活财政结余资金,防止资金闲置。

五、结余资金管理程序(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1.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结算,计算项目结余资金。

2.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算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结余资金。

3. 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结余资金按预算级次逐级返还。

(二)预算调整结余资金管理1.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及时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对可能出现预算调整的,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2. 预算调整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结余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六、结余资金使用(一)结余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1. 补充预算执行中的资金缺口。

2. 保障重点支出需要。

3. 偿还政府债务。

4. 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途。

(二)结余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 优先保障民生和重点支出。

3. 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七、监督管理(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套取结余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如有未尽事宜,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九、结余资金核算(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结余资金核算制度,确保结余资金核算准确、及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3.11•【文号】财预[2005]46号•【施行日期】200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5]4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中央本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中央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四条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包括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

行政单位(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中央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九条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中央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第十条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预[2007]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 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 二 ) 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算。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财政部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 ( 以下统称“前三类支出项目”) 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是指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需由中央财政予以安排的项目等。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中央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如执法部门办案费;常例性的专项检查经费;监管、监测、审批、审查经费等。

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

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预[2007]3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7-4-19
实施时间:2007-4-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及财政拨款补助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依法将审核汇总后的中央部门预算上报国务院审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央部门批复。
第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 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定额,是指财政部根据中央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状况,通过建立实物费用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
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
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
制度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 收支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制订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七条 定员、资产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中
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五)在确定同类单位单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 确定同类单位的分档定额标准,最后确定各单位 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六)各个单项定额标准的总和构成单位基本
支出的综合定额。

第十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 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 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 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 由财政部统一考虑。
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
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
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
有科学性。

第九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
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业务性质、工作量、人员、
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收支分类中
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
成若干基本支出定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 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 助”。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及奖 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助学金、 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政府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五条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上要按照本部门所属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列。

第六条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都要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章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及范围第八条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包括:本级财政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等。

第九条财政基本建设预算支出范围包括:(一)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政法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投资支出。

第十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采取按一般预算拨款、核拨资本金、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和基本建设事业费形式分类拨款的办法等。

中央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介绍

中央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介绍

• (一)将原办法第五条“编制基本支出预
算的原则”的(三)“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 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改为“综合预算的 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 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 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新 办法第六条)。
• (二)将原办法第十一条改为“财政部对
三、强调基本支出预算与资产的衔 接
• 一个完整的预算定额标准,应该包括与部
门履行职责相匹配的人员消耗和实物消耗 两部分。从以人员定额为主向以人员定额 和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转变是基本支出预 算管理的方向。因此,此次办法修订中强 调了基本支出预算与资产、实物费用定额 的衔接。
• (一)原办法第五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
• (二)对原办法第二章“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和方法”中的定额标准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 相应进行调整。将原办法第八条(三)中的“人 员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人 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改为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 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 助’”;将“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 ‘目’级科目中的‘公用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 内容的支出”改为“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 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 出”(新办法第九条)。
• 四、为强调对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新办法单设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 与监督”。
• 五、为了规范称谓,并与修订的《中央本
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将 原办法中“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改 称“中央部门”,并在第二条增加对中央 部门的解释内容。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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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修订内容,包括:
• 强调部门对项目的审核职责,增加第十三条“中
央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 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新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 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申报规模要均衡。”
• 修改项目申报文本,原办法附件一“项目支出预
算汇总表”和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 算表”内容重复,在新办法中将附件一删除。另 外,在《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资金来源—其他 资金”下增加一行“其中: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 款结余资金”,用于填报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安 排的项目支出。
工作,包括进行项目清理、开展项目绩效 考评、推进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预算试点 工作、加强对部门结余资金的管理、强化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等,并结合政 府收支分类改革,对《中央本级项目支出 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具 体说明如下:
一、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情况,
删除有关项目类型划分内容
• 原办法将项目划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
二、增加有关资产购置管理的内容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7月颁布实施。以上两个办 法对行政和事业单位购置国有资产的报批及列入部门预算 问题,都作了原则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内容,新办法第三 章增加了第二十条:“中央部门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限 额以上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 规定,应先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审批同意后,中央部门 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进行项目申报时, 将资产购置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财政部。中央部 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增加机动经费管理内容
• 目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对定员定额试
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 位)和一些垂直管理部门安排了机动经费。 随着机动经费规模的扩大,急需建全相关 管理制度,为此,此次修订时增加了机动 经费管理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机动经 费设立的目的、预算管理方式、使用范围、 安排支出时应遵循的顺序和动用的程序等。
• (三)原办法第八条(四)中,增加“基
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定额项目中,水电费、 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等可采取人 员定额和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新办法第九条)。
• (四)为体现预算管理与部门实物资产的
衔接,在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 监督”中增加第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按 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分别核算管理。 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安排;日 常公用经费应与部门占有的资产情况相衔 接,未按规定报批或超过配置标准购置的 实物资产,一律不安排日常维护经费”。
五、增加有关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 编制的内容
• 增加第十四条:“按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编制项目
预算的试点部门,其项目申报要根据财政部有关 规定要求,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 和经济分类编制预算”。
• 考虑到今后将按照项目经济分类研究制订的项目
支出标准,对原办法第十九条项目审核内容部分 增加了(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符合 规定”(新办法第二十一条)。
关内容相应进行了修改,包括:
• (一)考虑到新的收支分类中,在大部分支出功能
分类中,已单独设立了“行政运行”和“事业运 行”、“机构运行”等科目,用来反映行政单位事 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因此将原办法第二条“中央级 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的预算管理,适 用本办法”改为“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 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 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新办法第三条)。
法单设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 五、为了规范称谓,并与修订的《中央本级项目
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将原办法中“中 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改称“中央部门”,并 在第二条增加对中央部门的解释内容。
一、按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对定额项目等进 行调整
• 2007年全面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对原办法有
卢尚艇 交通部财务司 2006年6月
• 第一部分:《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办法》修订说明
• 第二部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办法》修订说明
• 第三部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
理办法
内容提要
• 一、按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对定额项目等进行调

• 二、增加有关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内容 • 三、强调基本支出预算与资产的衔接 • 四、为强调对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新办
其他类项目三种类型,主要是从经费开支渠道来确定的, 即基本建设类项目是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行政事 业类项目是用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其他类项目是用科 技三项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 不发达地区支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照新的政府收支功 能分类,已经不适合再按照科目即经费来源来划分项目类 型,因此删除了原办法第五条中有关项目类型划分的内容。 同时,为了对项目支出做出准确定义,在办法第四条中增 加对项目支出预算的解释内容。即“包括基本建设、有关 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 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 四、为强调对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新办法单设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 与监督”。
• 五、为了规范称谓,并与修订的《中央本
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将 原办法中“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改 称“中央部门”,并在第二条增加对中央 部门的解释内容。
内容提要
• 一、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情况,删除有关项目
原则中第(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 改为“定额管理的原则”,明确“基本支 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 同时结合部门资产占有情况,通过建立实 物费用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 理相结合”(新办法第六条)。
• (二)原办法第六条“定员和定额是测算
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 依据”改为“定员、资产和定额是测算和 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 据”,同时在此条中增加资产的定义,即 “资产,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 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 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 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和其他 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 式为办公用房、车辆、专用设备等固定资 产”(新办法第七条)。
中央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 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结合中 央部门基本支出结余情况,测算并下达基 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 公用经费,下同)及财政拨款补助数” (新办法第十二条)。
• (三)增加第十八条,“基本支出结余应
按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使用, 中央部门应加强对基本结余资金的管理, 将年度预算安排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统筹 考虑”。
• 另外,为了便于进行项目清理时的实际操作,在
新办法第十六条中增加了对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 目等四种类别项目的解释内容。
四、增加有关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的(一)中增加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即 “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 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 安排的要求”(新办法第五条)。
六、修改有关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 评的内容
• 根据有关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规范称谓,
原办法第八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改 为“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将原办法第 三十六条“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对年度预算安排的 项目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由财政部另行 制定,具体考评工作由中央部门和财政部组织实 施”,改为“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项目支出绩效 考评工作的有关规定,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绩效 考评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中央部门的 绩效考评工作,中央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 绩效考评工作”。
• 原办法第十九条“项目审核的内容”增加了(五):“资
产购置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经财政部审批”(新办法第二十 一条)。
三、调整有关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内容
• 对原办法第七章有关内容作了充实,增加了第三
十三条:“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 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中央 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规定的要求,对上 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年度预算 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 续项目”。同时,对原办法中有关项目批复、清 理、延续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等内容按 程序作了顺序调整。
• 另外,按照新科目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的设置情
况,对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的定额 项目进行了部分调整。
二、增加有关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 内容
• 为规范结余资金管理,2006年财政部对结
余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因此,此次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修订中,按照结余 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基本支 出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
三、强调基本支出预算与资产的衔 接
• 一个完整的预算定额标准,应该包括与部
门履行职责相匹配的人员消耗和实物消耗 两部分。从以人员定额为主向以人员定额 和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转变是基本支出预 算管理的方向。因此,此次办法修订中强 调了基本支出预算与资产、实物费用定额 的衔接。
• (一)原办法第五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
类型划分内容
• 二、增加有关资产购置管理的内容 • 三、调整有关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内容 • 四、增加有关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的内容 • 五、增加有关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的内容 • 六、修改有关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内容 • 七、增加机动经费管理内容 • 八、其他修订内容
• 根据近几年深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
• (一)将原办法第五条“编制基本支出预
算的原则”的(三)“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 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改为“综合预算的 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 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 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新 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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