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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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牌(样张)

食品安全监督公示

(FOOD SAFETY INSPECTION NOTIFICATION) 单位名称:地址:检查日期:年月日

食品安全投诉电话:962727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经管分局

附表4本市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方法与监督意见书写参考

2007年第123号

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为保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管条例》和《关于印发<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3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见附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三、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经管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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