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义务教育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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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13岁的范玲玲在河南西峡县龙沟学校学习。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范玲玲要数学作业,因范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范玲玲把作业交上来。但赵老师看到范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范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当时,范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屙床尿床,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司法技术鉴定为阻塞性脑积水。

2004年5月1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范玲玲在学校学习期间,本身就患有疾病,被告赵某因范未做好数学作业而采取推搡、打耳光的方式体罚学生,这种体罚行为是范玲玲阻塞性脑积水病症的促发因素,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及规范,应承担范玲玲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基于该体罚行为在范玲玲所患病症上所起的促发作用,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赵某应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因被告赵某系该校教师,此体罚行为又发生在上课期间,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该校负担。因范玲玲本身患有疾病,教师对其体罚行为仅起促发作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超出法定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西峡县龙沟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9679.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13828元的70%)。

二、教师赵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考试铃响了,负责监考初三(3)班物理考试的陈老师拿着一摞试卷走进了教室。同学们已经做好了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在位子上坐好等待着老师发试卷,这时陈老师发现有一个学生的书包没有按照学校所提要求放到教室的前面,而放在了旁边没人的桌子上,陈老师要求该生把书包按照学校的规定拿到教室前面去,该生看了老师一眼,没说什么,但也没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陈老师再一次向该同学提出要求,并说了一句:“你不把书包放到前面来的目的就是想作弊。”这句话引起了该生的极大不满,由于心理不痛快,该生很不服气的表态说:“我就不把书包放到前面去。”在事态很僵的情况下,陈老师采取的办法是上前把学生的书包拿到教室前面去,但学生拽着书包不放手,在争议的过程中,书包带断了,学生从椅子上摔到了地上,头部腿部摔破了并流了血。当时,由于该学生情绪的突然波动,导致了她从小只犯过一次的癔病第二次发作,大小便此时都失禁了,同时又抽风,又口吐白沫,弄得教室又乱又脏。几个同学及老师马上用学校的一辆三轮车把该生送到附近的医院,按医嘱住院治疗,治疗费共花了近1800元,该生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老师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小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线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考试结果出来,小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小陈的父亲曾找过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拒绝。“孩子才16岁,这么小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

原本在吉林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一的小弘,刚刚13岁就不得不结束了自己的学生生涯。2003年10月的一天,小弘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弘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我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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