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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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内容是什么,以下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欢迎浏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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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总运2014 57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附件1~附件12:附后2.格式1~格式11:附后3.附表-1~附表-29:附后4.附录1、附录2:附后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国家铁路局,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息中心。
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2月21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定。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铁路监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五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类项如下:第1类爆炸品。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201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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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HY105-201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划入9类中的一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
这些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第1类爆炸品。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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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遏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制定该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铁路系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运输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运输设施要求第三条运输设施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设施必须标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四条运输设施配备危险货物运输车、箱、装置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运输安全。
第三章运输管理要求第五条运输设备检验对运输设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的规定定期检验,并制定完善的检验制度、过程和标准。
第六条运输容器管理危险货物运输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经铁路部门审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输操作要求第七条装卸作业危险货物装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须配有专职作业人员。
第八条管理台账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GPS定位、视频监控、报警联动等运输管理服务台账,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章风险防范要求第九条应急处置预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交通管理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交通管理,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第六章监管措施第十一条监督检查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对违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解释铁路部门有权对本规定解释,并进行相关调整。
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已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据旧的规定进行处罚,新旧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新规定为准。
本规定属于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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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三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类。
有些货物虽不属上述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是货运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的方向。
做好这项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货物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避免了人工直接搬运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
因此,应制定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规划,分期分批的逐步将危险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
第五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且相对集中.危险货物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
铁路新建危险货物专办站时,应与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配套考虑。
同时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地点,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企业新建、扩建时,危险货物应做到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尽量避免长距离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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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国铁路部门针对危险货物运输制定的一系列规定,目的是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
根据这些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操作。
2.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3. 运输企业必须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标记、包装和装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污染环境。
4. 运输企业必须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良好。
5. 运输企业必须对危险货物的装卸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性。
6. 运输企业必须对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
7.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
8. 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有效提高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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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1]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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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一、背景介绍铁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承担着大量的货物运输任务。
其中,危险货物运输是铁路运输中的重要内容,但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提高运输效率,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二、规定内容1. 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包括危险物质的装载、装卸、运输、中转、仓储等环节。
2. 安全管理要求2.1 货物运输人应当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2.2 货运列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和载重限制装载货物,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
2.3 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
2.4 在运输过程中,如出现事故或者紧急情况,应当迅速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和部门。
3. 危险品运输标志和标签3.1 货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识危险属性,装载前必须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并在车辆前部和后部设置标识牌。
3.2 货物包装应该符合《联合国推荐危险物品的包装规范》的要求,并贴上对应的货运标签。
4. 责任和惩处4.1 货运企业、物流公司等应对危险货物运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对危险货物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
4.2 违反规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3 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三、结论通过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能够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了铁路运输的安全和效率。
贯彻执行该规定是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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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运输资质与许可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企业应拥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专业的技术人员、完善的设备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在获得运输许可前,企业需向相关部门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运输危险货物的种类和范围、运输线路和方式等。
经过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取得运输许可。
二、危险货物的分类与标识危险货物应根据其性质、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准确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等。
每种危险货物都应有清晰明确的标识,标识应包含货物名称、危险类别、警示符号等信息。
这些标识有助于工作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快速识别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运输设备与设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所使用的车辆、罐体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车辆和罐体应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同时,装卸危险货物的场所应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和通风系统,以保障装卸作业的安全。
四、人员培训与管理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工作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等,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特性、运输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法等。
企业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确保他们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熟练掌握业务技能。
五、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运输计划和运行图,确保危险货物按时、安全到达目的地。
车辆的行驶速度、装载量等应符合规定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运输途中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在途经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区域时,应采取特别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应急预案与演练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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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性,保护员工及公众生命资产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从事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各项活动,包含不安全货物的装卸、运输、储存以及相关管理。
第三条安全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全面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建立不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不安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不安全货物管理第四条分类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不安全货物进行合理分类和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取得最新的不安全货物分类和管理要求,并进行更新。
第五条货物运输准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掌控不安全货物的运输准入,对全部不安全货物的运输申请进行审核,确保货物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具备安全运输的条件。
第六条装卸作业管理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订立相应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不安全货物的装卸作业安全进行。
2.装卸过程中,应当配备专业、合格的操作人员,保证操作人员具备相关岗位的技能和知识,通过培训和考核,提高装卸作业的安全性。
第七条运输过程管理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不安全货物运输过程的监控机制,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当进行运输车辆和装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3.对于不安全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配备故障报警装置,确保运输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安全制度建设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不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岗位的安全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安全培训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事不安全货物运输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2.依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进行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安全培训,确保人员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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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和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必需坚持“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杜绝事故发生。
第四条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货物运输的监管和引导,确保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二章不安全货物的分类第五条铁路不安全货物分为A、B、C类三类。
第六条 A类不安全货物是具有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爆炸性等性质或者含有有害成分、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固体等物质。
第七条 B类不安全货物是重要含有易燃物质或者与水或其他物质接触时能产生易燃物质而具有易燃性质的液体、气体、固体等物质。
第八条 C类不安全货物是除A、B类以外的不安全货物。
第三章不安全货物的管理第九条运输单位应当对不安全货物进行分类、包装、标识、装卸及运输。
第十条不安全货物的包装及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不安全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容器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必需对可燃性、易爆性、有毒性不安全货物按规定进行隔离、储存和装卸,实行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必需依照有关规定,对不安全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当订立紧急应变预案,定期开展模拟演练,提高应变本领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不安全货物运输前,运输单位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供给认真的货物品名、数量、包装、不安全类别等信息。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掌控点,对货物进行监管和检查。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司机及其副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对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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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持续提高安全安全生产水平,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运输的安全、快捷、经济和高效。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遵守安全原则、优先原则和公益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管理第五条从事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二)制定并落实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三)具备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四)具备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发证之日起算,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
第三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车辆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和定期保养;(三)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运行记录仪和卫星定位系统。
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装卸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装卸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装卸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三)装卸设备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有效运行。
第十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货物性质、运输距离和运输量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运输方案,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熟悉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知识和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装箱、标志、标识和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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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各种危险货物的运输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确保运输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铁路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对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和安全措施进行了全面规范,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1. 规定的背景和意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是为了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对危险货物运输提出的新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该规定旨在规范危险货物的运输行为,确保运输结果可控可预测,并从源头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运输标准与分类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性别分为爆炸品、易燃固体及自反应物质、气体、易燃液体、氧化剂及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品和其他危险品等十个类别。
每一类危险货物都有其相应的运输标准和要求,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公众、环境和铁路运输设施构成不可控的危险。
3. 运输许可和审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有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经过运输许可和审批程序。
运输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和条件,个人要取得相关的驾驶证和培训合格证明。
同时,针对不同危险货物类别,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和核准手续,确保运输满足政府监管要求。
4.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为保障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规定了一系列的安全保障措施。
其中包括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和保养维护要求,装卸货物时的操作规范,运输中的速度限制和路线选择,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并及时应对和处理事故。
5. 运输责任和违规处罚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运输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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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为了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及相关人员健康,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铁路部门制订并实施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将对这一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
规定的目的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行为,明确运输过程中各方责任,加强行业安全监管,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安全、稳定、高效。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铁路网络内的危险货物运输,包括装运、承运、卸货等整个运输过程。
规定内容运输许可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同时需要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规模、路线、装卸站点等要求进行运输。
装卸要求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时需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
同时,装卸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以落实。
运输车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并根据不同危险货物的性质选用相应的运输车辆。
行车路线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行车路线应根据运输距离、危险货物类别、地形地貌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
安全保障措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加装安全保障装置、保障车辆安全通信等,以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安全问题得以及时应对。
应急预案针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情况,相关部门必须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保障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而有效地解决。
管理要求铁路部门需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确保运输过程中各项管理措施得以贯彻落实。
责任追究如果因违规操作而导致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结语《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在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稳定的同时,也为铁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各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切实落实规定,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人员安全、载体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铁路运输行业的健康、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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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是我国紧要的物流运输方式之一,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铁路运输行业的紧要内容之一、为了保障不安全品运输的安全,削减事故的发生,订立和完善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特别必要和紧要的。
本文旨在对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探讨,以期对铁路运输行业的进展和不安全品运输的安全得到保障。
一、不安全品运输的范围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范围包括不安全化学品、不安全物品、不安全农药、不安全生物制品等。
其中,不安全化学品的运输包括不安全化学品途中事故应急处置、不安全化学品周转库管理等。
二、不安全品运输的责任主体铁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责任主体包括运输企业和货主。
不安全品运输企业应当在不安全品运输之前,订立不安全品运输方案,并且依据实际情况调整方案。
货主应当对所托运的不安全品进行适当的包装,并给出相应的标记、标牌以及运输文件。
三、不安全品运输的托运流程不安全品运输应当实行单独运输、独立装载、专人专岗、专用工具、专车专用的原则。
不安全品运输的托运流程包括验货、检验、包装、装载、配载、驾驶、卸货等。
其中,验货是指货物到达运输月台后,进行高度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条件;检验是指托运物品进入运输车辆之前的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标准和法规要求;包装是指对不安全品进行适当的包装,以防止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泄漏和污染。
四、不安全品运输的安全要求不安全品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人员要求、车辆要求、装卸要求、监管要求等方面。
人员要求包括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安全学问的把握程度等;车辆要求包括车辆的标识要求、车辆的数量要求、车辆的维护和修理保养要求等;装卸要求包括装卸工具的选择和使用、装卸机械的安装及运行管控等;监管要求包括覆盖范围、监管措施及监管的结果等。
五、不安全品运输的事故应急措施在不安全品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事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订立一系列的事故应急措施。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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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有毒、有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可能对人员、车辆及环境造成危害的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体系,依法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分类管理,依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并向车站、工务、客运、车辆等部门进行宣传培训。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并组织定期演练。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七条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并经过铁路运输企业审查批准。
第八条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保证措施和资金实力,并提供相应的审查材料。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批准其进行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持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车辆设施和装卸作业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技术状况检查。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作业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中没有泄漏、溢出、冒烟、起火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四章运输过程安全监控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过程安全监控系统,对危险货物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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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危险货物的运输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安全规定,其中包括《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2. 规定内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危险货物的运输进行了规定:2.1 运输申请危险货物运输前,必须按照规定向铁路运输服务企业提交运输申请,包括货物种类、数量、包装、装卸地点和运输路线等信息。
铁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申请并确定承运方案,同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2.2 装卸管理危险货物的装卸必须在专门的装卸区或者经评定的临时装卸点进行,并且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装卸过程要注意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并且实行严格的操作规程。
2.3 运输过程管理运输过程中,必须实行“一个班两人制”,实行严格的安全措施,防止危险货物泄漏、污染、着火或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同时,在火车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列车长和车站派出的专门人员的指挥和监护,保证运输安全。
2.4 事故应急处理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必须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同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
3. 规定的重要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3.1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带来的巨大损失往往难以补偿,甚至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威胁。
健全的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2 促进经济发展危险货物的运输涉及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各个层面。
健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保障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3.3 推进管理制度的现代化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对管理制度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
完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推进其现代化,是推进管理制度现代化的一部分。
4. 结语总之,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推进管理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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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概述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通过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具有潜在危险的货物的活动。
为了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目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然而与之相对应的运输安全问题也在逐渐凸显。
由于危险货物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巨大的安全风险和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有必要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
三、目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
同时,通过规定运输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促进其加强自我管理,提高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四、基本原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安全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首要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追求其他利益。
2. 风险防控:对于危险货物的风险,要通过科学的手段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规定,降低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
3. 法律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所有参与方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全员参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五、主要内容和措施1. 货物分类管理:根据相关标准,将危险货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制定分类管理的措施。
对于不同类别的货物,其运输条件、装卸要求、安全措施等可能有所不同。
2. 运输单位备案管理:所有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进行备案,在备案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3. 运输车辆和装备的要求: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装备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保证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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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保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铁路部门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就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机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机构主要由铁路局和相关政府部门组成,其具体职责如下:1.铁路局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输组织、装卸和运输安全监督;2.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危险货物的生产、储存和运输,并对铁路局进行监督管理。
三、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志危险货物根据其性质和危险程度,分为9个类别,即剧毒物、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毒害物质和其他危险品。
其中,易燃物质和腐蚀性物质的危险程度较高。
对于危险货物的装运,要在其外包装上标明相应的标志和编号,并做好运输前的检验工作。
此外,危险货物的装运数量也应该符合相应的规定,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四、危险货物的运输要求和措施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中,除了遵守车辆和装卸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外,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确保所使用的运输工具适合运输危险货物,根据货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运输车辆或船舶;2.严格控制运输速度,采取适当的行车速度,控制车辆间的距离;3.保证货物的隔离和分离,对于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应该做好相应的间隔和分离措施;4.加强运输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五、安全事故的应对措施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需要及时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确保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发出紧急通报,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协调和配合;3.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及时消除和隔离危险源;4.做好后续的事故调查和整改工作。
六、结语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需要严格依照管理规定实施监管和管理,提高运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最后,我们呼吁广大铁路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共同营造安全的运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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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内容是什么,以下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欢迎浏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设施设备布局、作业区域划分、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规定;(二)设置有与办理货物危险特性相适应,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施,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信、报警、通风、防火、灭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泄漏、防中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三)装卸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爆措施,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当使用栈桥、鹤管等专用装卸设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当使用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四)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运输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且业务范围涵盖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相关领域的机构进行。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安全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五)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物、容器、衬垫物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三)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四)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提交相关证明。
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下列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三)需要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运输的危险货物品名及编号、装载数量(重量)、发到站、作业地点、装运方式、车(箱)号、托运人、收货人、押运人等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运输放射性物质时,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有效证明,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
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安全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性物质运输进行现场检测。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隔离等应当符合规定。
仓库、雨棚、储罐等专用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以及使用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其他容器、集装化用具、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禁止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
货物装车(箱)不得超载、偏载、偏重、集重。
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同车(箱)装载。
禁止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二十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运输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押运注意事项,检查押运人员、备品、设施及押运工作情况,并为押运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押运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应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停留期间有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装运剧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看守。
第二十四条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应当清扫洗刷干净,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害。
洗刷废水、废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防护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职业防护等设施设备,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人身伤害。
第二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责任、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劳动保护、应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押运、运输等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运输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经常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所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及其运输工具、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二十八条运输单位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必要时可采取停运、限运、绕行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运输单位、托运人应当制定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环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押运人员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运输相关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以及铁路监督管理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掌握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状况,并按要求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统计、办理站点、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情况;(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环保培训及考核情况;(三)保证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四)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五)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及检测、鉴定和安全评价情况;(六)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公布情况;(七)承运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八)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十)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配置、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十一)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