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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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02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流程
项目策划与设计
资源筹备
项目实施
项目总结与反馈
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 形式和预期成果,制定
实施计划。
根据项目需要,准备相 应的教育资源、场地、
设备等。
按照计划,组织开展教 育培训活动,确保项目
顺利进行。
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 估,总结经验教训,为 后续项目提供改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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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与形式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紧密结合 临床实践和学科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创新性。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形式应多样化,包括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病例讨论、 实践操作等形式,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医学人员的学习需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注重实效性和应用性,确保医学人员通过学习能够 提高专业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撰写项目申请书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项目申请书 ,包括项目名称、目的、内容、实施计划 、预期成果等。
审核与评审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推荐 上报。
提交申请材料
将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项目申报材料
实施方案
详细描述项目的具 体实施计划和方法。
学分标准
学分的标准通常根据课程或活动的性 质、时长、难度和内容来制定,难度 大、内容丰富的课程或活动往往学分 更高。
学分审核与认证
审核流程
学分审核通常由医学机构或教育 机构进行,审核内容包括学分的 获取方式、数量和质量等方面。
认证机构
学分认证机构通常是医学行业内的 权威机构或政府机构,负责对学分 进行认证和备案。

中华医学会国家继续教育项目

中华医学会国家继续教育项目

中华医学会国家继续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国家继续教育项目是一项旨在提高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更新医疗知识,加强医疗质量的教育计划。

该项目从2013年开始实施,目前已成为全国规模最大、水平最高、最具影响力的医学继续教育项目之一。

下面,我们来分步骤阐述这个项目。

第一步,项目建立和管理。

中华医学会国家继续教育项目由中华医学会主持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监管。

该项目按专业、地区、行业等方向进行划分,设立专业委员会、学科委员会、地区委员会等部门,由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步,教育课程内容。

中华医学会国家继续教育项目课程面向全国医务人员,分为现场培训和网络培训两种形式。

课程包括免疫、预防接种、常见病、罕见病、治疗原则、急救、创伤救治、护理管理等综合课程。

课程内容针对医务人员不同的职业背景和工作经验量身定制,使学员能够充分了解最新的医疗知识和最新技能。

第三步,教育方式。

中华医学会国家继续教育项目教育方式多样,包括现场授课、网络学习、远程视频会议、实地考察、座谈会等。

其中,现场授课、网络学习是主要方式。

现场授课使用先进的培训设备和手段,通过学科专家、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护士等进行授课,推荐最新的医疗技术和治疗模式。

网络学习则使学员可以灵活学习,自由选择课程。

网络教育采用多样化的教学形式,包括在线直播、定制课程、录播课程、在线答疑等多种方式,这种灵活性充分地满足了医务人员日常学习需要。

第四步,学员评估和得到证书。

学员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参加笔试、考试和现场操作等环节,以确保学员已掌握所学重点和核心知识,同时,学员通过学习也会提高个人职业素质。

学员完成课程后,根据课程内容的难易程度,可以获得相应的证书,从而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中华医学会国家继续教育项目为医学界提供了更新知识、提高能力和成长发展的重要平台,其呈现出的教育内容和方式都非常新颖和高效。

在未来,中华医学会国家继续教育项目应将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医学事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安徽省卫生厅、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分类(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三)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我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项目内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各类项目必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②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③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④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⑤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②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③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④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⑤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安排场地和时间
根据参与人数和课程内容,选 择合适的场地和时间,确保项
目的顺利进行。
04
学分管理办法
学分设置
学分类型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的特点,学分可划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其中,Ⅰ类学 分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包括市级和自选项目。
学分标准
通常Ⅰ类学分以5年为一个周期,Ⅱ类学分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要求完成 规定数量的学分。学分的具体分值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级别而定。
学分申请
申请流程
申报者在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后,需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学分 申请,包括填写学分申请表、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证明材料
申请学分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项目结业证书、培训记录等 ,以证明申报者参与了该项目并 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
学分审核与认定
审核机构
学分的审核与认定由相应的医学教育 机构或学术组织负责,他们负责对申 报者的学分申请进行审核,并给予相 应的学分认定。
学分认定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的学分认定标准存在差 异,需要建立更加统一、规范的学分认定标准。
3
培训内容与实际需求脱节
部分培训内容与医生的实际需求存在脱节现象, 需要加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项目未来发展与展望
拓展培训领域和对象
未来将继续拓展培训领域,满足医生在临床、科研、教学等方面的 多元化需求;同时扩大培训对象范围,包括基层医生、全科医生等。
审核标准
审核机构会根据申报者提供的证明材 料、项目内容、学习效果等多方面因 素,对申报者的学分申请进行综合评 估,并给予相应的学分认定。
05
有关规定
政策法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分类:(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中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学(协)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学术年会。

(三)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了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三条院属各科室要按照各级文件要求,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目申报书须经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后,依次择优上报,优先支持重点专科及重点建设专科项目申报,原则上各科室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每年限报一项,医院每年经费资助各科室同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仅限一项。

第四条省级重点专科必须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市级重点专科必须申报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否则,在科室主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时,给予质控 1 分处罚。

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并能参与部分授课活动,至少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当年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 2 项。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切实提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我院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根据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市人事局洪卫科教字[2007]1号关于转发《江西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技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医院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参加医院及各职能部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组织教育活动。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科教、人事、医务科长任成员,下设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科教科统一负责全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护理人员的专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由护理部承担,人事科协助晋升前的阶段性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他业务管理部们根据专业要求共同协助完成。

第五条成立院继续教育委员会,由院不同学科组专家成员组成。

委员会的职能是:1、研究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提出建议;2、研究和提出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3、负责对医院申报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及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初审;4、对医院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5、负责对卫生技术人员分学获得情况及个人晋升、续聘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在省、市继续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全院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的安排接受培训和考核。

重点学科医务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否则将调离重点科室岗位。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11号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11号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11号近年来,随着医学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技术的不断更新,医生们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基础医学知识,还需要进行持续的学习和进修。

为了推动医生们的专业发展和提高医疗水平,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11号文件正式出台,旨在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和认可流程。

一、背景和意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和认可一直以来都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项目质量参差不齐,无法确保医生们得到的教育资源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11号文件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项文件的出台将带来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统一标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和认可将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内容都能够达到一定水平,使医生们获得高质量的教育资源。

2. 提升医疗水平: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医生们进修学习的重要途径,通过统一的认可办法,可以引导医生们选择适合自己专业发展和实际需求的项目,有针对性地提升其医疗技术水平。

3. 加强监管:制定规范的申报和认可办法可以加强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监管,防止低质量、虚假宣传的项目获得认可,保障医生们的学习和发展权益。

二、申报认可流程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11号文件,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认可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登记和申报项目负责单位需向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机构登记,并进行项目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教学计划、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内容,同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质证书。

2. 评审和审定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机构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评估项目的质量和符合度。

符合要求的项目将进入下一阶段,进行详细的审定和评估。

3. 专家评审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机构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学术水平、教学质量、实操环节等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从业者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后,为了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技能而进行的持续学习和培训。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各国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本文将简要介绍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一、管理办法1.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涵盖了各个医学领域,包括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医学教育、医学科研等方面。

医学从业者可以根据自身专业领域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学习时间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医学从业者需每年或每几年完成一定量的继续医学教育学时。

这有助于医学从业者及时更新知识,跟上医学科技的发展。

3.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与医学从业者的工作内容和专业要求密切相关,包括最新的医学知识、技术、规范、伦理等方面。

4.管理机构:各国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证授予学分、审核学时等工作。

二、学分标准1.学分获取方式:医学从业者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班、继续教育课程、科研项目等方式获取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不同的学习方式对应不同的学分数目。

2.学分要求:各国和地区都规定了医学从业者每年或每几年需要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数量和种类。

医学从业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积极参加学习活动,保持专业素养。

3.学分认定:医学从业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后,需要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认定学分并记录在档案中。

4.学分有效期:一般来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有效期为一定的年限,医学从业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学分要求,否则学分将失效。

结语通过规范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医学从业者的职业发展和医疗质量的提升。

医学从业者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身继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全继委发(2001)第03号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代章)二OO一年七月四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学术团体附件: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提高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推动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开展。

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地的条件: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2、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二项省(部)级或一项国家级科技奖励。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三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技计划课题。

4、连续三年举办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具备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二、申请、审批程序:拟申请成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逐级申报推荐,于每年3月底前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委员会评审后,由卫生部批准公布。

三、基地职责:1、开展面向全国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应侧重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

2、按时制订年度培训计划,教学计划,编写教材,保证教学质量。

3、按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培训与教学管理。

4、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学分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学分管理
申报单位名称填写不规范,如没有使用单位第一名称, 或者几个名称均填上; 学科分类填写不正确,如从申报内容看属于内科学,却 填了全科医学与康复医学专业等; 申报内容填写过于简单,未突出项目的特色; 项目师资不符合要求,主要是本院师资未达到总师资人 数的2/3以上,部分师资不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在项目申报系统中未提交,导致网上申报未成功。
省级CME项目申报要求
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 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学术要求
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市级项目申报要求
• 9 、丽水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办班上报相关材料要求 ,执行《关于印发丽水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 办法的通知》(丽卫[2011]71号)。 • 市继教办将以是否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举办规 定的继教项目,是否按计划的聘请专家授完规定的课 程,学员是否坚持认真听完所有课程内容,结合督查 情况,最终确定补助经费(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项目) 和学分证的发放。
市级项目管理与督查要求
不参加学习班者一律不发放学分证,学分证书发放 以现场签到为准,学员必须全程参加。(分报名 签到、督查签到、学分发放签到)。 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项目,一经查 实,立即撤销该项目的全部学分,并通报批评, 项目负责人1-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省级、市 级继教项目。
市级项目管理与督查要求
规范卫生技术人员参加CME活动
应按照“专业对口,按需学习”的原则,选择 参加与其专业和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项目。原则 上不得跨二级学科选学项目。 避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只重形式、重学分,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管理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管理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管理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质量,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相继修订和发布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吉卫发[2008]124号2009年1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四方面: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管理、跟踪检查。

一、项目申报(一)申报条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级项目申报条件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5、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省级项目申报条件1、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省、部级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项目;4、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5、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6、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二)申报办法申报要求:各地、各单位对申报工作给与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举办项目对提高学科专业水平,培养和锻炼师资队伍,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作用,积极动员部署,要组织对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使其明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要求,了解及掌握《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国家级项目申报:1、申报时间:每年申报次年项目的时为7月-9月,申报单位将下一年度举办的国家级项目按要求统一填写后,按程序向全国继教委员会申报。

2、申报程序: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网上公布。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本办法根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结合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状况,将原有文件修改补充,以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

1.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1.1 Ⅰ类学分1.1.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2 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3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4 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5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6 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1.2 Ⅱ类学分1.2.1 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2.2 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1.2.3 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1.2.4 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2.学分授予办法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分值要求如下:医院级别Ⅰ类学分Ⅱ类学分学分合计国家级、市级项目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他活动二级医院5 20 25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2.1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2.1.1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

2.1.2 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学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2.1.3 获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国家级奖一等奖25—21学分三等奖15—11学分二等奖20—16学分四等奖10—6学分省部级(北京市级)奖一等奖20—16学分三等奖10—6学分二等奖15—11学分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制度一、概述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过程,保障医学教育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提升而制定的。

该制度适用于医学院校、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各级管理员、教师、学生等。

二、项目确定和计划1.项目确定医学教育项目的确定需经过合理的调研和评估,确定项目目标、内容、时间和资源等。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和决策,并报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备案。

2.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的具体目标、进度安排、资源配置、风险评估等。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的时间节点和里程碑,并对项目进展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项目实施和控制1.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需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包括各项活动的具体安排、执行和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活动,并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和难题。

2.项目控制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控和控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及时调整计划和资源配置。

四、项目评估和总结1.项目评估项目结束后,应进行项目评估,包括对项目目标、质量、效益等进行评价。

项目评估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可以邀请外部专家进行评估。

2.项目总结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总结,包括项目的成功经验和问题教训,并就相关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项目总结应报经上级部门或单位进行备案。

五、项目管理的要求1.人员管理医学教育项目需合理配置项目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2.资源管理医学教育项目需按照实际需求配置相应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

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资源的使用,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风险管理医学教育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项目负责人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制定预案,确保项目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及时应对和解决。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节选)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节选)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节选)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为医院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学分,其中类学分不低于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学分,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学分,类或Ⅱ类学分均可。

每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学分(包括类、Ⅱ类学分);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类学分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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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性质、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分。

学分分为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江苏省举办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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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项目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卫生部或江苏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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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医院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四)学分授予标准类学分:、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小时授予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12]85号),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推广及必修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条件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或国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三)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或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四)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启动的推广及必修项目;(五)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一)申报资格1。

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

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2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除外.(二)申报程序1。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统一要求,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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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12]85号),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推广及必修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条件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或国内发展前沿;
(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三)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或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四)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培训,启动的推广及必修项目;
(五)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一)申报资格
1. 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

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2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除外。

(二)申报程序
1.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统一要求,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2. 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具有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的社团应将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审定后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委直属单位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3.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
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需要,启动的推广及必修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表,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4. 凡在获准当年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2年。

若在第二年举办,申报备案项目的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填写备案项目申报表,按申报途径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称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

5. 每年申报次年项目的时间为7—9月,申报单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统一要求填写后,按程序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审批
(一)申报的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及公布。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并公布。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启动的推广及必修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及次年的2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获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向社会公布。

公布时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远程项目为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学分数、日期、地点等,供各地医疗卫生单
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五、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
(一)项目举办单位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须符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相关规定,按照项目内容编写教材、组织培训等,保证项目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项目举办单位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授予学分、颁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及学分证书。

(三)项目举办后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汇报表”,同教材、学员名单、总结和试题等材料经上级主管职能部门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四)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培训。

应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国家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和学分授予的管理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举办水平,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五)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有关委属单位及学术团体等单位须加强对项目举办单位的管理和项目举办过程的监管,每年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10%。

六、其他
(一)各省(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省级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申报与认可办法。

报全国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颁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第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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