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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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单
公共借款人
保险单编号:
鉴于投保人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提交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投保单,申请为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投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被保险人表示承认和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承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充分信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根据其所做陈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出具保险单。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条款、保险单明细表、投保单以及保险单项下的批单共同构成本保险单。
保险单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签发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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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条款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中国的出口贸易以出口买方信贷形式提供的贷款,其信贷期限在一年以上。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损因
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二、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
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三、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
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四、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五、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六、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第三条 责任范围
在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在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规定偿还的贷款本金; 二、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但赔款等待期利息和罚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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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无论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二、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未列明的事件。
第四章 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计费基础。保险费率和保险费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比例和数额为准。
第六条 投保人应于收到保险人的保险费通知书后30日内向保险人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贷款协议因故无法执行,在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未发生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退保。在退保时,保险人将收取8000美元作为出单费。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保证:
一、严格依据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
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对贷款协议或与贷款协议相关的担保合同做任何形式的变更和修改; 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在保险单、贷款协议及相关协议或文件项下的权益; 四、向保险人提供的任何项目信息,均是准确和真实的,没有保留、遗漏、隐瞒和误报实质性内容。 第九条 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八条保证,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单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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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应做到:
一、认真遵守和履行保险单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审查与贷款协议相关的商务合同及文件和单证,如发现有可能影响或妨碍贷款协议正常执行的情况,应及时主动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保险人;
三、认真履行贷款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时、充分地行使贷款协议赋予被保险人的各项权利,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不得因有本保险而放弃应有的审慎态度和工作责任心;
四、及时通知并督促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五、承担与贷款协议订立、执行或确认贷款协议有效性和合法性等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翻译费、律师费等;
六、在执行贷款协议期间,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作为或不作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权益; 第十一条 无论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书面通
报如下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
一、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完后或提款期结束后,经被保险人和借款人确认的还本付息表;
二、被保险人须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在提款或应付款日后的10日内,向
保险人书面报告如下情况,主要包括:
1、已借记的贷款总额;
2、最新贷款借记的日期、金额、相应的到期日和使用的利率;
3、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以及所使用的利率;
4、已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5、逾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6、贷款余额;
三、可能引起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的事件;
四、任何影响被保险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实现担保权益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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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贷款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条款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可能损失通知、索赔及定损核赔
第十三条 可能损失通知
一、被保险人应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损因事件已经发生且贷款协议项下的实际损失已经发生的30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二、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仍应继续按贷款协议及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积极向借款人及担保人主张债权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向其追讨和变现抵押物等。如保险人有特殊要求,被保险人的任何追讨行为须与保险人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索赔
一、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可向保险人索赔。
二、被保险人最迟应在相应的应付款日后12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利。
三、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按保险人提供的《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索赔申请书》
的格式如实填报损失事项,并负责提供与损失有关的全部证明文件。 四、如果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追回已支付的赔款,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五、被保险人始终承担证明保险单项下的损因和实际损失确已发生的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定损核赔 一、在收到被保险人的《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索赔申请书》及全部证明文件后,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做出赔偿与否以及赔偿金额的决定。 二、保险人决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赔付时间应不晚于下列日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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