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业务质量控制复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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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质量控制复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标准,统一本所的业务质量复核标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质量控制复核,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复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业务质量控制复核包括业务执行中的三级复核和质量控制部进行的独立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二章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复核

第四条在业务执行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可以使重大事项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得到迅速、满意的解决。

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复核至少完成三个层次的复核,即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合伙人。

现场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现场审计工作的带队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的整体审计质量并代表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对其总体质量及复核承担最终责任,代表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项目负责人在审核审计计划时,应对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复核作出安排。

第五条复核人员的原则及职责

(一)现场负责人复核所有非自己编制的工作底稿;

(二)受现场负责人的委托,可由现场其他项目经理复核助理人员执行的工作,但并不减轻或替代现场负责人的复核责任;

(三)对分、子公司较多的客户,项目负责人可指定现场负责人复核非重要分、子公司底稿;

(四)现场负责人的复核意见,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再次复核,最终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复核责任;

(五)项目负责人复核现场负责人编制的底稿及重要科目底稿(包括针对疑难或复杂问题的工作底稿);

(六)项目合伙人复核重要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报表及附注;

(七)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新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截止变更日已完成的工作实施足够的复核程序,以确信此前计划和实施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

第六条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的内容

(一)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第七条工作底稿的复核是为了确保:

(一)审计工作按照审计计划认真地完成;

(二)已做的工作已被充分地记录;

(三)所做工作符合专业标准;

(四)工作底稿提供了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八条现场负责人对工作底稿执行详细复核,应保证审计工作业已适当地执行完毕,能够对财务报表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现场负责人复核的主要内容:(一)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规范性

1.工作底稿目录是否完整;底稿是否按目录顺序装订;

2.工作底稿要素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

3. 工作底稿是否有编制人及复核人签字;

4.工作底稿之间的交叉索引是否清晰、完整;

5.审计过程是否记录清晰;

6.审计结论是否明确。

(二)复核初步业务活动底稿编制的完整性和适当性

1.是否编制初步业务活动程序表;

2.首次接受委托,是否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

3.首次接受委托,是否与前任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价;

4.是否取得项目组的独立性声明书;

5.是否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复核风险评估及审计计划阶段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和适当性,并提出初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1.复核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不包括内部控制)形成的风险评估结论的恰当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

2.复核在被审计单位整体层面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底稿的完整性和适当性;3.复核在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层面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底稿的完整性和适当性;4.复核项目组风险评估讨论过程记录的充分性;

5.复核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编制的恰当性

(1)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恰当;

(2)针对存在特别风险的审计领域,是否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

(3)重要账户和交易采取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方案是否恰当,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适当。

6.复核总体审计策略编制的适当性、完整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并提出初步意见。

7.复核对重要性水平的选取标准是否合适,是否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重要性水平的选取要素;

8.通过对进一步审计程序实施情况的复核,若发现风险评估阶段未评估出的错报风险,是否修改最初的审计计划并报经批准。项目负责人应复核导致对审计计划作出重大修改的事项及追加的审计程序实施是否充分。

(四)复核内部控制运行测试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和适当性

1. 复核审计方案为综合性方案的重要账户和交易是否实施了控制运行测试;

2. 复核各业务循环控制运行测试选取的控制点是否与该业务循环主要报表项目重要认定相关;

3. 复核进行控制运行测试的控制点是否记录了发生频率并选取了适当的样本量;

4. 复核内控运行测试过程是否形成了详细的工作记录并获取了相应的支持资料;

5. 复核内控运行测试结果是否形成了结论并汇总反映。

(五)复核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和适当性

1、复核实质性审计程序编制的完整性和适当性。重点复核针对重大错报风险而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充分以及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2、复核各报表项目的审计程序是否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均已经执行,且执行到位;

3、复核所有的审定表要素是否完整,包括会计政策的记录与评估;与附注事项的核对;重大变动分析;已执行审计程序及相关工作底稿索引;结论;

4、抽样:复核选取的样本量是否结合了风险评估结果与控制测试结果,样本测试是否充分记录样本选取方法;对所选取样本的描述是否过于简单,无法实现测试目的;测试样本的期间分布是否合适;执行截止性测试时,是否了解实体与截止性相关的控制,根据实体的具体情况确定截止性测试的截止点以及相应的样本量;

5、函证:复核对函证地址等信息是否进行适当关注并作出记录;对独立函证的控制程序是否作出恰当充分记录;是否及时就存在回函不符情况的询证函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是否及时更新函证控制表;是否正确实施替代测试,函证替代测试不仅包括当期的借贷方发生额的检查,是否还有执行期后的测试;合并范围内外的关联方是否均已经发函;

6、复核是否将没有任何审计轨迹的实体资料明细清单作为工作底稿;

7、复核各底稿的索引号层次是否清晰且有层次,编制的电子版底稿是否与获取的纸制客户资料建立双向索引,特别是相应金额核对是否已将索引号标注在该金额旁边。

8、复核所有开具的底稿都是否均有审计结论,工作底稿记录与报表附注披露是否一致;

9、复核是否执行未审报表以及审定报表的分析程序,分析程序是否到位;

10、复核对于发现的审计问题的描述是否准确、深入,且获取积极的证据,且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11、复核是否已经汇总了所有的未调整不符事项,未调整不符事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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