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薪酬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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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第一学期《薪酬管理》期末论文
论文题目:公务员薪酬制度研究
学生姓名关刘君
系别人文社会科学系
专业班级2012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职升本)1班
学号1207052101
成绩
2013年11月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2006 年《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后,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进程逐步加快,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但是,不得不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发展历史较短,仍然存在诸多滞后性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根据这一热点话题,着重论述了公务员薪酬概念界定、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发展进程以及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现状、面临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这对于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建立,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效能,加快公正、透明、法制政府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务员;薪酬制度;工资;职能
公务员薪酬制度研究
1.引言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公务员的范围。我国公务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目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我国当前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公务员薪酬是政府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核心。科学合理的公务员薪酬制度能够起到吸引优秀人才、稳定公务员队伍、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作用,有利于我国政府行政行为的优化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2.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政府机构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也在进行着不断地更新与调整。如上文所述,通过半个世纪以来的四次改革,我国的公务员工薪酬制度逐步完善,在推动“服务型、高效型、法治型、廉洁型”政府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发展历史还比较短,也比较不成熟、不完善,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研究并加以解决。
2.1 总体水平偏低,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几次改革,我国公务员工资有了明显改善,但还是总体水平偏低。一方面表现在公务员薪酬标准偏低。一般来说,公务员工资水平应该是高于社会的平均水平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基本上是以市场机制进行个人收入分配,而公务员的工资分配仍然保留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分配形式,所以薪酬机制不灵活,水平滞后。另一方面表现在工资结构不合理,在我国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基础工资过低,工龄工资太少,工资结构比例不合理,同时还存在着公务员工资差级过小等问题。
2.2“二元工资“结构问题突出
所谓二元工资结构,是指除国家政策之外,由各级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设立和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等。一般来说,各单位根据资金来源的多少制定不同的补贴标砖,高则上千,低的数百,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公务员收入水平的差距,形成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大致可归结为两个:一是现行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标准不能满足公务员的实际生活需要,二是
国家在公务员管理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种低工资、高补贴的分配方式不仅不能通过薪酬体现公务员的劳动价值,还可能滋生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
2.3 工资调控能力较弱,缺乏激励职能
我国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近年来工资得到不断调整,但是,调整后的工资水平仍不能准确地反映公务人员的能力与贡献。他们的工资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同时,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不完善等等因素均不约而同的导致公务员工资调控能力弱、公务员的薪酬制度缺乏激励作用。
2.4 津贴、补贴等制度不规范,存在众多隐性收入
在全国缺乏统一规划的情况下,各地区各部门名目繁多的津贴、补贴成为公务员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比例反而偏低,这就导致了各地区各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一些业务性较强的部门可能采取单位创收、执法罚没收入等手段进行创收,这些部门员工所得的津贴、奖金就比较多。而一些没有额外创收的“清水衙门”的员工津贴、奖金就比较少。这种不同程度的隐形收入的存在,造成了不同部门公务员之间收入的不公平。
2.5法制化程度不足
虽然《公务员法》中规定“任何机关不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件或拖欠公员的工资。”但是迄今为止,我国都没有颁布一部具体的可行的工资法,因此在薪酬制度的设计和制定上政府部门没有统一的规律循,具体到各地区行政机关,薪酬制度更加多种多样,甚至拖欠克公务员的工资,这种现象如果恶性循环下去,一定会打击公务员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导致薪酬的激励作用无法发挥。
3. 完善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改革对策
公务员是社会群体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务员薪酬制度作为政府部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公职人员工作与生活方面起着无法估量的作用。因此完善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是我国政府不容忽视的一项系统工程。
3.1 建立以“能力本位”为基础的公务员薪酬制度
突出能力工资在公务员薪酬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大能力工资的比重,通过动态调整能力工资来调动公职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公众。实行职能工资制,倡导“能力本位”的管理理念,
突出个人能力在自我发展和组织目标实现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大力推行绩效工资奖励制度,将工作表现与工资紧密挂钩,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2建立健全公务员薪酬监督制度
在提高公务员薪酬待遇上,对公务员薪酬制度进行改革,保证公务员薪酬待遇水平与现阶段人民生活水平保持一致。与此同时,设立专门和公众对话的机构,扩大社会公众监督的范围,增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全民监督的态势。加快监督机制的法制化进程,提高监督人员的职业素质,全力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从而做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3.3 加强薪酬管理的规范化,避免产生“制度外”收入
首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津贴、补贴标准,实现对津贴、补贴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使这些隐形收入工资化、货币化。其次,同时将职务消费制度化、规划化、货币化,坚决堵住职务消费的漏洞。最后,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完善账号管理,严防转移截留预算外资金,“小金库”等问题的发生。
3.4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1999年国家监察部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将《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计划时,由于社会信用机制缺失、公务员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难以区分、难以对公务员的财产进行动态监控和金融实名制不够完善、申报内容的真实性难以核查等原因,建议未被采纳。中央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要求公务员申报财产的规定,包括1995年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这些规定要求达到一定级别的国家公务员应该申报收入,甚至是家庭财产情况,但都面临执行效果不佳的尴尬局面。因此,对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1)尽快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作为对《公务员法》的补充,将公务员财产申报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2)明确财产申报项目内容,实行动态管理;
(3)将公务员财产申报纳入公务员绩效考核,作为考核指标之一。(4)建立第三方的监管机构,联合人事、财政、纪监、审计部门,对公务员财产收入情况进行定期核实。
3.5 结论
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在整个行政系统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公务员薪酬制度是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根本保障,能充分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建立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队伍,塑造执政为民的良好政府形象。为了更好地搞好公务员队伍建设,公务员薪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