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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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标代理业务工作,强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特制订本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第二条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原则要求

第三条所有招标代理业务均需有业主委托,要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并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从事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若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任何好处。工作人员不得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从事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对代理的内容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招标、评标过程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从事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在组织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第三章业务开展

第七条在开展招投标代理业务时,严格按照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在认定的资质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严禁超越资格等级和资格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定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的规定。

第九条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严格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第十条按招标代理咨询合同约定的须完成代理项目中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业务的,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必须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对工程造价咨询过程和成果的质量实施专业咨询员自校、项目负责人复核、技术负责人审核的三级质量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不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不得向招标委托人或投标人隐瞒或歪曲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第十二条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事宜,按照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相关文件的报备手续。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后,应及时取得委托人对其代理工作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要求具有预算、结算、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相关的业务能力,具有精通的业务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招标代理业务经办人员对所经办的项目负责,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业务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日常工作,对整个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负全责,包括:项目招标整个过程的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的编制进度和提供编制依据、组织开标及评标、发布中标公示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招标项目进行调整、落实。

第十六条部门负责人必须把项目的情况向分管的副总经理汇报,由副总经理统一管理。

第五章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招投标资料必须按《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以书面资料按程序及时归档。招投标资料包括:委托代理合同、项目审批及招标方案审批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人报名材料、答疑纪要、开标各项记录表单、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业主评价意见等。

第十八条移交给招标人的招投标资料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资料接收人员签具资料签收单,资料签收单应妥善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在招标代理执业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执业。对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及后果的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制订和完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鼓励招标代理人员加强新知识、新业务、新技能的学习,参加相关执业资格的再教育培训。

201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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