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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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鲁地税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面对国际经济发展新形势和日益严峻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形势,我国必须坚持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多边贸易体制,制定的各项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必须符合WTO相关协定和我国入世承诺。

《通知》对税收政策合规工作进行规范,有利于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风险,减少国际贸易争端,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国际贸易规则意识。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税收政策世贸规则合规性评估工作,专业性强,各级应注重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并加强与同级商务部门的联系,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税收政策合规性评估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税收政策合规工作指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月12日附件税收政策合规工作指引为方便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税收政策合规性评估工作,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本指引对《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进行了细化。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篇幅宏大、内容庞杂,《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本指引只作择要归纳。

评估过程中如有疑义,应查阅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正式文本。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一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4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有效利用税收征管资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省局正在开发”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在系统安装运行前,各地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对2003年至今的各类纸质征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为系统上线后的补录工作做好准备.《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办法》的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有效利用税收征管资料和税收征管数据,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法律救济等征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存在的有关报表、凭证、单据、文书、账册、票证、文件、证明等资料和记载的数据。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的管理工作包括:税收征管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录入、审核、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等内容。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范、真实完整、科学实用、信息共享的原则,逐步实现税收征管资料的电子化,税收征管数据的标准化,征管档案管理的专业化。

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按照存在形式分为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按照管理部门可以分为征收类资料、管理类资料、稽查类资料、计统类资料、综合治税类资料等;按照业务类别分为:税务登记类、发票管理类、纳税申报类、征收会统类、税务检查类、税收保全执行类、受理审批类、企业财会类、税源监控类、法律救济类等。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征[1996]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征[1996]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征[1996]4号1996年2月1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征收方式,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征收方式,堵塞地方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受托人)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的适用范围:1.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委托代征的地方税收。

2.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委托代征但对加强征管有利需要委托代征的其他易漏难管的地方税收。

第三条受托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二)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基本情况,具体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收入、所得税;(三)必须是社会法人,而不是自然人。

第四条委托代征税款必须坚持委托、受托双方自愿的原则,同时双方必须依照本办法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二)代征的对象、范围和项目;(三)代征的税种、税目、税率或单位税额;(四)代征环节和代征时间;(五)代征税款报缴期限;(六)代征手续费;(七)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处罚;(八)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九)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十)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十一)其他有关事项;(十二)批准协议生效的主管地税机关。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1.12.29•【字号】青国税发[2001]316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1]316号2001年12月29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各直属局;市地税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市公安局各单位、各公安分(市)局、青港公安局:《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暂行办法》已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公安局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有效、严厉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执法行为,认真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打击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活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加强联系,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时,达到案件移送标准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移送涉嫌税务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做到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处理得当,确保移送案件质量。

第四条本市各级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由本市各级公安机关经保部门负责受理和侦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6.07•【字号】鲁国税发[1999]43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1999]43号1999年6月7日)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征收分局: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办案的质量,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省局制定了《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税务稽查一般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税务稽查重大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查处实施办法》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实施办法》等制度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全面监督和管理,保证税务稽查规范执法,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各级稽查局对同级征收单位内设稽查所查案件进行复审、复查。

第三条案件复审是指实施复审部门对被复审部门所查案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查验。

第四条案件复查是指实施复查部门对被复查部门已查案件重新全面进行稽查。

第五条实施复审、复查必须坚持认真细致、客观公正,确保复审、复查结果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复审、复查在每年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实施复审、复查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被复审、复查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书面向实施复审、复查部门报送《已稽查完毕案件一览表》(见附表),包括纳税人名称、稽查时间、处理结果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复审、复查对象是指已立案并检查处理完毕的税务稽查案件。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附: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原刑法第201条第1款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新刑法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纳税人识别号:编号:共页第页年月日附表9:管理建议书局(分局):经对等户的纳税评估,发现目前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1、2、3、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管理建议:1、2、3、评估部门(章)联系人: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及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1999]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及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1999]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及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及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62号1999年9月20日)
各市、地区国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及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机构)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未达到听证标准的)之前,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场作出处罚的,可以口头告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机构)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单独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毋须体现处罚的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复议期限为六十日。

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十五日的复议申请期限不再执行,有关税务文书复议事项告知中一律将原“十五日”改为“六十日”。

——结束——。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督办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督办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标 签】大案要案,大案要案报告督办【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发﹝2004﹞105号【发文日期】2004-11-30【实施时间】2004-11-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督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列入大案要案需要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局)报告的主要范围: (一)达到本制度第四、五、六条规定标准的案件; (二)在全国或者省、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新型或者具有典型意义和研究价值的比较重大的案件; (四)省地方税务局或者市地方税务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大案要案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发现时间; (二)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的所属期间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 (四)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 (五)案件主办单位以及查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六)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七)争议问题和分歧意见; (八)税务处理(包括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十)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 (十一)案件反映的政策、管理问题及解决、改进意见; (十二)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以上报告内容根据查处进展情况确定。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虚开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盗窃或者骗取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的; (五)非法购买、出售发票,或者购买、出售伪造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的; (六)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 (七)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15•【字号】鲁地税办[1998]1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办[1998]11号1998年3月15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业经全省地税办公室工作会议讨论。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动我省地税法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地税系统法制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上一级地税机关负责对下一级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目标管理考核要做到客观、公正、严肃、认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税局对市地地税局法制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目标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法制工作目标管理总的要求是,通过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贯彻到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条各级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高度来重视法制工作,并将其作为维护地税形象、促进各项地税工作任务完成的重要措施来抓。

第七条各级地税部门必须设置法制工作岗位,配备既精通税收业务,又熟悉法律知识的专职税收法制人员,并注意加强对法制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轮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6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

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三条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检查【发文字号】鲁国税发[1999]69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9.11.09【实施日期】199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通知(鲁国税发[1999]69号1999年11月9日)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的税务稽查工作,明确税务稽查各环节间的工作关系和程序,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适用于我省国税系统的税务稽查工作。

第二章稽查选案第一节制定稽查计划第三条各级稽查局应当根据上级国税机关稽查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和本级国税机关对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稽查计划,报本级国税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第四条各级稽查局依照年度税务稽查计划,按月(季度)编制具体实施计划,确定稽查对象,规定稽查时间和所属期限,并安排实施。

第二节确定稽查对象第五条稽查对象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定:(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二)纳税评估分析确定;(三)根据有关资料通过人工分析确定;(四)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样选择;(五)根据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发票协查的资料确定;(六)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检查确定;(七)根据其他情况确定。

第六条所确定的税务稽查对象应根据其来源的不同,分为日常稽查对象、专项稽查对象、专案稽查对象。

第七条日常稽查对象主要是税收评估机构(岗位)移交的案件和采取计算机选案系统分析、人工分析及人机结合的方法确定的案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2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2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2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做好向司法部门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地税机关在查办税务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应当按照程序规定,制作规范文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所移送的案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执法行为。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以偷税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必须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完整移送本级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做出审理结论,认为应移送的案件,以县级局名义书面报市级局审查,经市级局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再报省局作最终审核,经省局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未经本级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市级局审查和省局审核的案件,一律不得移送。

三、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关系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关系到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关系到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地税机关的执法形象,关系到预防渎职犯罪行为的发生,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鲁地税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33号2006年3月21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的反避税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水平,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问题,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是要认真抓好《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

《规程》是规范各级地税部门反避税工作的一项内部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好落实,明确责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要加强部门配合协作。

各级地税部门内部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交流、传递各种信息,通过纳税评估、反避税、涉外税务审计等工作的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的流失;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大对企业管理力度;要与工商、外经贸、公安等部门建立长期稳定的工作关系,定期交流情况,掌握各种信息并加以筛选应用,实现有效的税收监控。

三是做好文书规范和总结报送工作。

为了保证文书使用的规范化和合法化,规程中使用的《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约谈记录表》按《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30号)附件3、附件4的文书,《×××地税局纳税调整通知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有关条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附件7的文书。

年度终了,各市局要按时报送反避税总结和案例。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鲁地税函[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鲁地税函〔2016〕6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现就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予以公布。

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省地税局稽查局查处并报送的案件,提请审理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500万元(含)。

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稽查局查处并报送的案件,提请审理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300万元(含);所辖各县(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稽查局查处并报送的案件,提请审理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万元(含)。

三、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临沂、滨州、德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稽查局查处并报送的案件,提请审理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万元(含);所辖各县(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稽查局查处并报送的案件,提请审理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50万元(含)。

四、枣庄、泰安、日照、莱芜、聊城、菏泽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稽查局查处并报送的案件,提请审理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50万元(含);所辖各县(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稽查局查处并报送的案件,提请审理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25万元(含)。

省地税局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税收规模、案件查处等情况的具体变化,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26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鲁国税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9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是指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履行法定的协助涉税调查义务,在本机关审批的范围之内,准予其查阅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业务资料,或应其要求出具调查对象涉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配合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应遵循依法履行协助涉税调查取证义务和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其抵押人或出质人欠税情况的,国税机关应当受理。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得到的资料和信息在未事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之前,不得作为调查资料予以提供。

第二章配合机构和配合程序第五条山东省国税系统各级法制工作机构是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的牵头工作、指定涉税调查取证部门和指导基层国税机关开展此项工作,及时解答基层国税机关提出的疑难问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8.23•【字号】鲁地税征[1996]24号•【施行日期】199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地税征[1996]24号1996年8月23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狠抓落实,加大改革力度,有计划、分步骤地把本地的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推向深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指示精神,从山东地税实际出发,转换征管模式,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机制。

提高征管现代化水平,提出进一步深化我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借鉴国际、国内税收征管的成功经验,以征管改革实践为基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符合山东地税实际的、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机制,优化税收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依法纳税,改进技术手段,增强监控能力,防止税收流失,确保税收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1.依法治税的原则。

征管新机制的建立,新模式的运用,征管组织形式,征管业务流程的设计,都必须符合税收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充分体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

2.规范统一的原则。

要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必须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征管业务流程以至各种表格、文书格式加以规范、统一,以利形成标准、科学、严密的规范,为计算机全面应用于征管打下基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30•【字号】鲁政办字〔2015〕200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0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30日山东省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税收综合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综合涉税信息管理应用平台为支撑,通过政府领导、财税共管、部门协作,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相关单位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税收保障机制,实现税收征收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二、工作目标深化税收保障管理机制体制改革,搭建全省统一的综合涉税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实现涉税信息自动化、标准化获取,夯实税收管理基础,整合税收服务资源,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推进联合办税,提升税收征管质效,提高财税风险防控能力,促进我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组织体系。

建立山东省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省政府领导为总召集人,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省直相关涉税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统一协调、指导和推进全省税收保障实施工作。

定期召开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和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公布日期】2003.06.12•【字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的审理和监督,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的审理和监督,是税收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机关要不断加强政策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做好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推进依法治税。

山东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的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地方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并作出审理结论。

第三条县级(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地方税务局领导及有关税收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机构。

第四条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对下级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负责审理其办公室报送的案件;(三)作出审理结论;(四)监督已审案件的执行。

第五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三)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条重大地方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因素确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鲁地税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3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工作,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情报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外来税收情报进行核查,是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对防止跨国偷避税行为、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作为重要的税源信息,外来税收情报提供了很多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境外收入情况,对于拓宽税收管理视野、堵塞税收漏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是规范各级地税部门情报核查工作的一项内部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明确责任,抓好贯彻落实。

三、认真做好核查过程中的税务约谈工作。

要提高对约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约谈前认真制定约谈方案和重点,掌握约谈技巧,充分发挥情报在加强跨国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约谈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约谈记录表》按《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30号)附件3、附件4执行。

四、高度重视税收情报保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确保情报安全。

不按规定披露和使用情报造成泄密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税系统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工作,提高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情报核查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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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的
通知
【标 签】涉税犯罪,案件移送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07﹞71号
【发文日期】2007-05-16
【实施时间】2007-05-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涉税案件移送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 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协作联动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山东地税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各级地税机关查处税收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时,达到案件移送标准的,依照本流程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制作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达不到移送标准应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三、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依照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21号)文件规定,对调查终结、符合涉嫌犯罪条件应移送的案件,必须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完整移送本级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审理结论;认为应移送的案件,以县级局名义书面报市级局审查,经市级局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再报省局作最终审核。

经省局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四、地税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

五、对经上级审核批准应移送的案件,制作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格式的《税务行政执法审
批表》,报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自接到审批表之日起1日内决定。

决定批准的,组成2名以上人员的专案组,制作书面移送报告;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案件,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十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不批准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呈报单位。

六、地税机关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案物品和有关材料,包括:涉税案件移送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主要相关证据材料复制件、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办理交接手续。

七、地税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八、地税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的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九、对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经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后仍不立案退回地税机关处理的案件,应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地税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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