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政策
保障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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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建设标准保障房建设标准保障房建设标准每个城市的保障房建设标准不一样,让我们一起看看以下几个城市的保障房建设标准吧!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1】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一:公租房百套房需有30个车位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宜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并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当规划无要求时,机动车停车率应符合下列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停车率不应小于30%,也就是说如果有100套房需设置30个停车位;廉租房的停车率不应小于10%。
保障性住房中非机动车和作为经营手段的机动运输车辆是主要的交通工具。
该标准结合各地调研数据,并参照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按照保障性住房的不同类型,提出机动车停车率的设置下限。
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二:商品小区配建保障房不低于10%保障性住房坚持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鼓励配建,宜以小区、组团、单栋的规模进行规划。
而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中可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普通商品房、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以促进资金平衡。
普通商品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
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三: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以小区形式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新区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
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密度相对较高,但不应以牺牲环境质量为代价。
因此该标准提出了对绿化率的控制指标,以保证高密度下良好的室外居住环境质量。
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四:公共服务设施兼顾无障碍设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保障性住房楼栋底层宜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对于新建地区,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入使用,避免形成由于两类设施长期缺失造成的不便和居住环境恶化,并应优先安排建设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用房、治安联防站等,其他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逐步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北京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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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分类
公租房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两限房
公租房与廉租房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 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 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 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 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010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定位
把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廉租房、经 济适用住房,两限商品房,解决林区、垦 区、煤矿棚户区的改造问题、游牧民定居 工程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统称为 保障性安居工程。 今后5年新建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目标 已明确,2011年新建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 “硬任务”已具体划分为各地的建设任务 目标。
两限房
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 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两限房 指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 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 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 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 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 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廉租房 建设模式
一、政府与投资机构合作,通过建设-转让 (BT)的模式提供廉租房 。
二、政府与房地产商合作,通过土地“拼盘开 发”方式提供廉租房 。
三、政府按揭 。
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政策
一、 市建委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 适用住房建设、收购计划。各区县政府负 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 题。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 适当调剂。 二、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 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 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 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
七、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 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 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 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
保障性住房的法律规定(3篇)
![保障性住房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eacf6b7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e4.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保障性住房的类型和标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公共租赁住房;(二)经济适用住房;(三)限价商品住房;(四)政策性租赁住房;(五)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的套型面积、价格标准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
第三章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县)户籍;(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三)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四)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家庭收入证明应当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
第十条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父母;(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亲属。
第十一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十二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三)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将核实情况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五)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六)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西安保障房申请条件
![西安保障房申请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9e015e68cc22bcd127ff0cd7.png)
西安保障房申请条件西安保障房申请条件四类保障房如何申请购房【1】一、保障性住房基本政策我市保障性住房共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四类,其中:廉租住房主要面向低保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方式分为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
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户发放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标准为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于17平方米的差值,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5元/月·人,最低补贴标准为70元;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户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9元/月,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2011年8月以后建设的经适房套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收取租金的形式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镇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其租金标准略低于同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套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限价商品房是限定住房销售价格、限定套型面积面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为80-100平方米。
二、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应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各级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申请人可向各级人才市场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可向暂住证(居住证)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廉租房租赁人群:西安市城镇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家庭类型: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低于615元;两人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低于677元;单身家庭(含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低于738元。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经适房购买人群:西安市城镇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单身年满25周岁。
家庭类型: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低于1515元;两人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低于1667元;单身家庭(含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低于1818元。
保障性住房贷款是什么?保障性住房政策有哪些
![保障性住房贷款是什么?保障性住房政策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cd319b2427284b73f2425077.png)
保障性住房贷款是什么?保障性住房政策有哪些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贷款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个人保障性住房贷款这个名称有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但是却对有些人来说是重要的,是在现在房价高居不下的今天而言,我们就应该了解一下个人保障性住房贷款,以及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相关内容。
保障性住房按揭贷款保障性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在取得本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后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一手经济适用房或一手限价商品房的贷款。
1.贷款对象是指年龄在8-65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但是我们要注意是不包含港澳台的居民);而且我们是要符合国家还有当地政府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申请条件。
2.贷款的借款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有正当的职业并且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还要有具有足够的偿还本息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社会记录;有符合银行规定的真实交易背景;3.贷款额度住房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产价格的70%。
当然你的贷款年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含),然后长不超过30年(含);还有你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日;借款人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一般不超过65(含),长不超过70(含)。
按照我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关规定执行,并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4.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仅限1年期(含)以内的贷款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总体要求。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3.基本原则。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1.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5〕20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5〕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18b5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03.png)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5〕20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日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层次多元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铜陵经开区,下同)内保障性住房筹集、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市本级政府投资筹集,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指导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经济适用住房等。
鼓励辖区、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享受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政策优惠。
第四条根据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保障性住房供应,实行租售并举。
保障对象可以在市场承租住房,政府按照“限面积、限租金”给予租金补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市住建委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房源筹集工作,并对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市住房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标准】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标准】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ff546c62e3f5727a4e96248.png)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2年8月10日2012 南昌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选址与规划;4.配套设施;5.建筑设计;6.设备安装;7.室内装修;8.施工和验收等八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599号,邮政编码:330038)。
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南昌市房管局、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九江市房管局、九江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昌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江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九江市置地公司、九江市规划设计院、德安县房管局、九江市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陈明远徐盛丁康力伟梁燕吴春江主要参与人员:涂林峰付刚符健袁丁罗林云主要审查人员:陈平高浪邝振胜罗敏万根华王晓明黄爱平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2.1基本规定 (2)2.2基本指标 (3)3 选址与规划 (4)3.1 一般规定 (4)3.2选址要求 (4)3.3规划布局 (5)4 配套设施 (7)4.1一般规定 (7)4.2道路交通设施 (7)4.3公共服务设施 (8)4.4工程管线 (9)4.5公共安全设施 (10)5 建筑设计 (11)5.1 一般规定 (11)5.2 建筑设计 (12)5.3 日照和节能 (14)6 设备安装 (15)6.1 一般规定 (15)6.2 给水排水 (15)6.3电气 (16)6.4燃气 (17)6.5通风与空调 (17)7室内装修 (18)7.1一般规定 (18)7.2装修标准 (18)8施工与验收 (20)8.1一般规定 (20)8.2施工质量控制 (21)8.3 工程质量验收 (21)附录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22)附录B 名词解释 (26)本标准用词说明 (28)1 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e287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18.png)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c12883d2f60ddccda38a067.png)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计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按照基本住房标准建设和筹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要的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基本原则】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建设规模与保障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的供应体系。
第五条【运行机制探索】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研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并轨,租售并重,保障对象愿购则购、愿租则租,逐步探索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轨,三类住房统一建设,统筹配租、配售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市)人民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职责分工】省直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和申报,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牵头组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工作;监察机关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监管,牵头组织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用地,落实土地保障政策工作;环保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税务机关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统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统计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623974ee518964bcf847cc0.png)
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2011年08月04日 17时18分 35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保障性住房”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1]288号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与小区内其它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建设。并由房产部门牵头组织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对配建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第七条 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未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预售、同时竣工”程序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部门不予进行小区质量竣工验收。国土部门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参与土地竞买。
1.提供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存在地级下降时,需抵换的总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与异地配建方法等同处理。
2.经市房产部门认可,完成抵换用房的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及市发改部门核价后,方可纳入保障性住房范畴。
3.提供的成套住房的房屋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年,且必须达到入住条件规定。
(二)市国土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招拍挂”供地过程中,明确配建部分的建设用地总面积,并作为该宗地“招拍挂”的必要条件,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中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面积等事项。
(三)市发改部门依据《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料,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成本价格或销售价格,并做好每年配建项目的备案工作。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两个国家级开发区,按照市房产部门的安排要求积极做好配建项目的相关工作。
(七)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将所配建的项目在市房产部门进行备案。
张家口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张家口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f931d747e21af45b307a8f5.png)
张家口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项目统一建设、房屋统一配租、租金梯度补帖、运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公安、税务、监察、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第五条要科学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房源筹集要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覆盖率目标为依据,并与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年度商品住房中实际应强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数量和住房困难群体实际需求相衔接。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各地建设的符合相关标准的职工公寓、人才公寓及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等房源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第八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正文)](https://img.taocdn.com/s3/m/c9a7b1f9aeaad1f346933f8e.pn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投资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住房保障政策、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出售价格或租金标准,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的高技术人才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保障性住房。
政府通过购买、改建、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可参照使用。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级财政预算,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规划、户型设计方案。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合理布局和优化设计,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方便生活和工作,体现地域特点、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满足节能省地、节材节水、健康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鼓励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建筑安全、抗震、防火、节能和环保等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用地第九条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应适应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并应遵循均衡分布、混居建设、方便生活、设施配套的原则。
第十条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周边有较为完善的教育、医疗、文化、商业、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二、应为城乡规划近期重点发展的区域;三、满足房屋建设的地质安全及环境卫生要求。
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
![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https://img.taocdn.com/s3/m/e92feb44fe4733687e21aa3e.png)
刍议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摘要:2010年“两会”的召开,“住房”再度成为最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政府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以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
本文从当前热点问题出发,以保障性住房户型为研究对象,从其户型设计方法和发展对策等方面,较为深入地对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点展开了研究。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住房问题一直是中央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住房问题解决得如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近几年,我国大中城市的商品住宅价格涨幅较快,价格涨幅己经超过了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中低收入家庭在商品住宅市场化的过程中逐步被边缘化。
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居民的居住状况和收入水平,政府制定了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并在政策中对户型面积做了严格的规定,如何在此条件下使得保障性住房户型能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使用要求,使他们生活得舒适、方便、安全和卫生,成为当前设计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的,以政策作为主要分配手段,保障特定群体的居住性住房。
与市场行为下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不相同的两个范围。
可以说,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主导的,而商品房是市场为主导的。
从功能上来讲,保障性住房只是给中低收入者提供的一个能够居住的居所,从“低成本、低能耗、套型小,功能全”的原则去建设。
下文从保障性住房的套型设计及其以后的发展方向进行论述。
一、保障性住房的套型面积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其中一房型面积为45m2以内,二房型面积为60m2以内,三房型面积为70m2以内;住房建设实行室内装修施工一次到位,严禁购买者和承租者进行二次装修,以避免二次装修时造成对结构的破坏和材料的浪费。
二、套型设计针对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相关要求,本文做了一组套型设计的探索和尝试,提出了如下的套型设计方案:1 共性部分为了减少公摊面积,设计方案均采用一梯四户的形式,核心筒体在满足规范条件下尽量压缩;所有管井均结合公共走道设计;东西两套外墙以实墙面为主,可以拼接,结构规整。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dfbfa4bad02de80d4d840c9.png)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运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省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直有关机构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立健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管理体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公布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居民收入水平,开展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调查,划定城镇居民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中等收入线标准、资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第五条建立机构完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住房保障建设、管理运行体制。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68010cdaa00b52acfc7ca5f.png)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问答
![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问答](https://img.taocdn.com/s3/m/f1f62a2c0066f5335a812137.png)
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问答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答:国家目前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类十项。
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四项;第二类是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公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五项;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
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在城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在农村实施。
问: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问:什么叫廉租住房?答: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拥有房屋产权并确定租金标准,将房屋出租给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住房。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是怎样规定的?答: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问:什么是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答:货币补贴: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问: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7e7c0e1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8c.png)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唐政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8日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1〕28号)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在唐山市中心区范围内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即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按照地上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其中回迁安置住房面积不计入住宅总建筑面积。
(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归住房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二)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三)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出租给经政府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家庭,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平均租金为市场租金的7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