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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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减轻处罚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轻微违法行为20%-40%、通常违法行为40%-60%、严重违法行为60%-80%的罚款;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从重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上限的80%至上限确定。
通常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 50% 以上1.5 倍下列罚款。
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
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轻微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减轻处罚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轻微违法行为20%-40%、通常违法行为40%-60%、严重违法行为60%-80%的罚款;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
通常违法行为
吊销药品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下列罚款,且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书。
轻微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减轻处罚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轻微违法行为20%-40%、通常违法行为40%-60%、严重违法行为60%-80%的罚款;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从重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上限的80%至上限确定。吊销许可证,按照《退出规则》执行。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
1、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的,即时清除 的,不予罚款。逾期未处理的, ,每处予以 50 元 罚款。 2、未经批准饲养家畜禽的,在限定期限内 处理的,不予罚款。 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 50 元 罚款。
生 责 任 区 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义 务 或 者 负责…… 不按规定
清 扫 保 洁 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 4 (2)《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清 运 、 处 条例》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理 垃 圾 和 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 粪便 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5
处 理 有
2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2)《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
3
处罚细化标准 0.2m 的,处以 100 元以下罚款,超过 0.2m 的, 3 处以 100 至 200 元罚款。单位不足 2 m 的,处以 3 1000 元以下罚款;超过 2 m 的按每立方米 500 元 罚款, 但不低于 5000 元罚款, 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不按规定
(1)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任何单
的 时 间 、 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
地 点 、 方 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 式,堆放、 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违反规定 抛 洒 、 倾 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倒污水、 (2)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垃 圾 、 粪 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禁止下

陕西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 (1)

陕西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离治疗的;(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行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行的;(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处理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Array定的冷藏条件下储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管理办法》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正文:----------------------------------------------------------------------------------------------------------------------------------------------------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2009年3月2日)第一章生猪屠宰管理第一条违法行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认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一)货值金额可以确定的1、未经定点屠宰生猪4头以下的(含4头),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2、未经定点屠宰生猪5头到7头的(含7头),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3、未经定点屠宰生猪8头到10头的(含10头),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4、未经定点屠宰生猪10头以上的,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或者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1、情节轻微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一般的,对单位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元下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4、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关于《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关于《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附件3关于《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修订《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2021年修订补充》(以下简称《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2021年修订补充》),形成《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一)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迫切需要。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报告为全面推进行政裁量基准的法治化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出了新的使命任务。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弥补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规范不足,解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权等问题,迫切需要对《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2021年修订补充》进行修订。

(二)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

一是《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于2021年9月颁布实施,为确保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正确行使,市应急管理局在《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基础上进行了局部调整补充,形成《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2021年修订补充》。

为适应新发展理念与新发展格局下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有必要对《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2021年修订补充》进行全面修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处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特别对公路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30000元罚款
7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0000元罚款
较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已经完工的
处60000元罚款
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已经完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处60000元罚款
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8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了特别严重危害,或者拒绝、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100000元罚款
5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较轻
一般
较重 特别重

擅自开垦其他林地亩以下的
擅自开垦公益林亩以下或 其他林地亩以下的
擅自开垦公益林亩以上亩 以下或其他林地亩以上亩以下 的
擅自开垦公益林亩以上或其他 林地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 方米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 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 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 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 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 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 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 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
面积在亩以下的;(三)除国家 任务;
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
可处应完成而未完
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 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倍
到,面积在亩以下的;(四)植 罚款
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
造林任务的,面积在亩以下的。
备注
7 / 66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成造林任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 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 款
按较重情形最高幅 度处罚,并报上一级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项行政 许可审批 已暂停实 施,违法 经营加盗 伐、滥伐 木材的依 照非法收 购盗伐、 滥伐的林 木行为进 行处理
6 / 66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适用情形
擅自开垦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 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4.01.07
•【字号】鲁司[2014]5号
•【施行日期】201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准(试行)》的通知
(鲁司〔2014〕5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

附件: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1月7日。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
修订部分征求意见对照稿
序号
违法行为编号
违法行为
描述
法规规定
处罚依据
实施标准
(2019年版)
实施标准
(2020年版)
修订说明
1
100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本规定所称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以下单位:
(一)非煤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参考。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统称“地税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苏司通[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10]119号)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方式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合法、合理。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

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修改)

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修改)

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寸)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或者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款。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

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理机构出站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说明:1、违法次数是指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在本超限监测站查处存案或者在超限联网记录累计实施本标准中同一序号类违法行为次数。

执法过程中,根据违法次数给予不同金额处罚,对同类违法行为三次及以上的,适用屡次罚款金额处罚。

2、超几何尺寸违法行为包含超高、超宽、超长三种情节,对同时具有两种情形以上超限行为,取其处罚最重者,不累计计算。

3、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案件,应当移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对于1年内违法超限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吊销车辆营运证或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 向社会公告。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警告,不予罚款
及时整改,恢复原状但已造成损失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不能恢复原状或已造成较大损失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以上但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14
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能及时整改,按人防部门要求限期修建、补建或交纳易地建设费的
警告,不予罚款
未按人防部门要求的期限完成整改的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故意不履行义务,拒不整改的
警告,并处3万以上但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2
侵占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停止使用,并组织验收的

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正稿)

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正稿)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源类型
非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
1
0~1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
5
持续时间
不足5天
1
5天以上不足10天
2
10天以上不足20天
3
20天以上不足1个月
1)《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逾期时间
不足5天
1
0~3
5天以上不足10天
2
10天以上不足20天
3
20天以上不足1个月
4
1个月以上
5
不公开情形
未公开信息
1
提供非关键性假信息
3
提供假信息
4
伪造信息
5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罚款幅度/万
2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等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布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9.16
•【字号】鲁司〔2020〕72号
•【施行日期】2020.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
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司法局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山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修订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修订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修订目的及背景(一)修订的目的。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门所承担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提高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结合《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版)》在适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同时充分参考和借鉴我国刑法“宽严相济”原则,以及刑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和机制构建,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以促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更加科学、严谨、合理。

(二)修订的背景1.随着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门所承担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新要求,有关三防工作、防震减灾类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有必要增订,以保障相关领域能够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2.随着近两年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修订变动,《实施标准》有必要随之修改。

随着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国家对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视,很多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为了符合实际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了较多修订和完善,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

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处罚幅度的确定和细化,而处罚依据来源于法律法规。

因此,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后,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然应随之更改,否则会造成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与行政处罚本身不对应的情况,有违依法行政的法治基本原则。

3.基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观念理念和理解,《实施标准》在科学性和合理性方面,有必要进一步更新和完善。

《实施标准(2017版)》在执法实践中,反映出部分规定的合理性存在不足,部分裁量标准划分依据不够科学合理,如单纯以从业人员人数作为设定依据是否合理等问题,生产安全事故仅以伤亡人数作为划分依据,而忽略了经济损失作为划分依据;还有部分实施标准没有严格区分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裁量标准,存在适用标准不够精确的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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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序号原内容新内容修订依据、理由1 序号第1项中的一般违法“1、初次违法、产品尚未售出的;2、过失违法、产品尚未售出的;”1、初次或者过失违法,产品尚未售出的琼中局提出:《实施标准》中,第1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中一般违法的酌定裁量因素(第1点“初次违法、产品尚未售出的;”第2点“过失违法,产品尚未售出的”)与第2条“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中一般违法的酌定裁量因素(第1点“初次或者过失违法,产品尚未售出的”)表述不一致,可统一改为“初次或者过失违法”,简化冗长条文。

2 序号第“13、26、27”项予以删除质认处修订意见;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取消,建议将《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13、26、27”部分内容删除。

3 序号第25项、26项、27项将25项、26 项、27项中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条序号调整为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质认处修订意见;总局196号令删除了《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将25项、26 项、27项中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条序号调整为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4 序号第“54、55、56、68”项予以删除计量处修订意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196号)精神,《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建议将《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54、55、56、68”项删除。

序号原内容新内容修订依据、理由5 序号第57项序号51号,将第二项法律依据中的第46条修改为第43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的修改,法律依据中的第2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6 序号第58项序号52项,将第一项法律依据第48条修改为46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698号令)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决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7 序号第59项序号53项,将第二项法律依据第51条修改为46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的修改,法律依据中的第2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

8 序号第60项序号54项目,将法律依据第43条修改为40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的修改,法律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条。

序号原内容新内容修订依据、理由9 序号第61项序号55项,将第一项法律依据中的第44条修改为41条并修改相应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的修改,法律依据中的第1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

同时,该条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66号)中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修改,58条法律依据中的第2项第(一)款修改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10 序号第62项序号56项,将第一项法律依据第45条修改为42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的修改,法律依据中的第1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11 序号第63项予以删除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对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决定”,删除第60项。

12 序号第64项序号57项,将第一项法律依据第52条修改为47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698号令)的修改,“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决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序号原内容新内容修订依据、理由13 序号第65项序号58项,第一项法律依据第54条修改为49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698号令)的修改,“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决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14 序号第66项序号59项,第一项法律依据第55条修改为50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698号令)的修改,“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决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15 序号第67项序号60项,第一项法律依据第56条修改为51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698号令)的修改,“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决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16 序号第74项序号66项,法律依据内容,删除“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及“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裁量因素、裁量基准”这两项内容中涉及到“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的内容一并删除。

计量处意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196号)对《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第74项法律依据这一项,删除“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及“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裁量因素、裁量基准”这两项内容中涉及到“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的内容删除。

序号原内容新内容修订依据、理由17 序号第76项序号68项,第76项法律依据这一项,删除““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裁量因素”这一项中删除“吊证”。

法律依据中的第1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1条修改为第46条。

计量处意见: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196号)对《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第76项法律依据这一项,删除““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裁量因素”这一项中删除“吊证”。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的修改,法律依据中的第1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

18 序号第80项条序号72项,将法律依据中的“《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三)”修改为《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66号)中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删除第十三条第(二)项”的修改决定,法律依据修改为“《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19 序号第95-98项)予以删除标准化处意见:2017年11月修订出台的《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新《标准化法》实施以后,不再有按《标准化法》设立的行政处罚事项。

序号原内容新内容修订依据、理由20 序号第103-105项)予以删除标准化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组织机构代码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实行“三证合一”,成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1 增加第91-95项标准化处意见:增加按《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设立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2 序号171、172项删除总局196号令废止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3 序号第176、177、193、194项予以删除特设处修订意见:总局196号令废止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4 增加180-185项《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对暂停充装进行细化:停产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下或者六个月以上特设处修订意见:《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违法行为在气瓶执法检查中属于经常使用的法律条款,建议增加。

备注琼中局提出:关于酌定裁量因素的界定,存在层次不清、内容交叉的问题。

《实施标准》第1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中一般违法的酌定裁量因素(第3点“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与较重违法的酌定因素(第2点”产品部分销售或主动追回已售出部分产品的“)有所重合,我局认为,主动追回已售出部分产品属于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之一,存在包含关系。

《实施标准》第10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转移、调换、动用查封扣押物品”中,轻微违法的酌定裁量因素(第2点“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与一般违法的酌定裁量因素(“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表述不清,我局建议,可将轻微违法的酌定裁量因素写明为“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的。

”未采纳该局此意见:修订稿的表述为递进表述,可以将相关的包含关系或者递进关系表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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