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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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

原内容新内容修订依据、理由

1 序号第1项中的

一般违法“1、初

次违法、产品尚

未售出的;

2、过失违法、产

品尚未售出的;”

1、初次或者过失违法,产品

尚未售出的

琼中局提出:《实施标准》中,第1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中一般违法的酌定裁量因素

(第1点“初次违法、产品尚未售出的;”第2点“过失违法,产品尚未售出

的”)与第2条“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

充合格产品”中一般违法的酌定裁量因素(第1点“初次或者过失违法,产

品尚未售出的”)表述不一致,可统一改为“初次或者过失违法”,简化冗长

条文。

2 序号第“13、26、

27”项

予以删除质认处修订意见;

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7〕7号)精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

已取消,建议将《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

行)》中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13、26、27”部分内容删

除。

3 序号第25项、26

项、27项

将25项、26 项、27项中的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条

序号调整为第二十六、第二十

七、第二十八条

质认处修订意见;

总局196号令删除了《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将25项、26 项、

27项中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条序号调

整为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4 序号第“54、55、

56、68”项

予以删除计量处修订意见;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196号)精神,《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

理办法》已废止,建议将《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

标准(试行)》“54、55、56、68”项删除。

原内容新内容修订依据、理由

5 序号第57项序号51号,将第二项法律依

据中的第46条修改为第43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的修改,

法律依据中的第2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第四十

三条。

6 序号第58项序号52项,将第一项法律依

据第48条修改为46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698号令)

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决定”,修改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7 序号第59项序号53项,将第二项法律依

据第51条修改为46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的修改,

法律依据中的第2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

八条。

8 序号第60项序号54项目,将法律依据第

43条修改为40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的修改,

法律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条。

原内容新内容修订依据、理由

9 序号第61项序号55项,将第一项法律依

据中的第44条修改为41条并

修改相应

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的

修改,法律依据中的第1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修改

为第四十一条。同时,该条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

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

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66号)中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的修改,58条法律依据中的第2项第(一)款修改为:“未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10 序号第62项序号56项,将第一项法律依

据第45条修改为42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的修改,

法律依据中的第1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

二条。

11 序号第63项予以删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对删除“《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决定”,删除第60项。

12 序号第64项序号57项,将第一项法律依

据第52条修改为47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698号令)

的修改,“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决定”,修改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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