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合集下载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1. 引言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供农村居民居住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使用的土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保障农村居民的权益,制定了本《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宅基地的管理方式,包括宅基地的定义、使用权取得、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管理。

2.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划拨给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自建房屋用地、传承用地和其他附着用地。

- 自建房屋用地:指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自行建设住房用地。

- 传承用地:指农村居民将宅基地以后代传承的方式继续使用的土地。

- 其他附着用地:指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依法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附属用地。

3. 使用权取得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农业户口;- 年满十八周岁;- 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在所在乡镇居住满三年;- 无不良记录,没有被判刑、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为;- 确实需要宅基地,并具备相应的建设能力。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使用条件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需遵守以下使用条件:- 宅基地仅供农村居民用于居住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来满足住房需求;- 不得将宅基地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不得将宅基地转租、出售、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应按照乡镇政府的要求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 使用期限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原则上为70年。

使用权期满后,若仍有居住需要的,可以继续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续期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续期费用。

6. 管理责任宅基地管理主体是乡镇政府,其主要责任包括:- 制定宅基地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监督宅基地使用情况,防止违规使用;- 定期核查宅基地使用权,并对满足续期条件的农村居民进行续期审批;- 解决宅基地纠纷和矛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最新河北省宅基地管理法律规定

最新河北省宅基地管理法律规定

最新河北省宅基地管理法律规定最新河北省宅基地管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河北省宅基地管理法律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居民住宅及生活支持设施的修建规模而划定的专供农村居民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土地及房屋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定和使用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划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划定的原则包括:1.合理分配宅基地的面积,保障农民的住宅需要。

2.定期重新评估宅基地的面积,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农村常住人口。

2.受到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严禁转卖、转租宅基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须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

第三章宅基地的管理第九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农民必须妥善保护宅基地的环境,严禁破坏农田水土资源。

第章四宅基地的补偿和征用第十三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由征用单位及时进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单位应向农民提供合法、合理的征用决定书。

附件:1.农村宅基地调查表格2.农村宅基地划定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指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措施。

2.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3.中国继承法:指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

4.征用单位: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5.征用决定书:指征用单位出具的对土地征用的决定文件。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豫政文[1992]122号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豫政文[1992]122号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号)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分配给农民用于住房建设的土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问题逐渐凸显,涉及到土地利用、产权纠纷和城市化等多个方面。

下面作者带来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带来参考。

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加强宅基地的管控宅基地是农村最为重要的资源,也是农村居民手中最重要的资产,但是近些年宅基地的使用存在非常多问题,特别是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等现象非常严重,随着《土地管理法》出台,国家明确提出严格遵循“一户一宅”,严禁宅基地面积超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管控等,来加强宅基地的管控。

2、闲置宅基地清理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国家就开始对违规一户多宅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国家还将会继续深入开展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进行清理整治,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3、宅基地付费使用随着“三块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一直在探索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如今这一项改革政策已经逐步扩大了改革试点范围,未来宅基地使用也将会迎来付费使用时代,所谓付费使用主要是针对拥有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村居民,将通过付费来保障农村宅基地公平性,减少一户多宅、超占多占宅基地等问题,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4、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就明确提出了耕地非农化概念,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提出了“耕地非粮化”。

耕地非农化主要是指,严禁利用耕地参与到非农业发展建设之中,而耕地非粮食针对的主要是粮食主产区,严禁在耕地种植非粮食经济作物,目前国家也正在加大对这两大问题的整治,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将会遭到国家的处罚。

5、严查乱占耕地建房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明确规定非农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必须要先办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审批手续,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属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简介
本文档旨在概述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宅基地是指
由农村居民自愿集体组织建设的住宅用地,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2020年的相关管理条例。

宅基地的用途
宅基地的用途应符合农村居民的居住需要,包括建设住宅及相
关设施,种植农作物、养殖家禽家畜等农业生产活动,以及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等。

宅基地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宅基地的承包和使用
农村居民可通过承包或租赁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承包
期限一般为30年,可依法续期。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种植、养殖等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持宅基地的农业属性。

宅基地的管理机构
宅基地的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

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宅基地的权益保护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占用、毁坏宅基地。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种植、养殖等活动的收益权应受到保护,并享有相应的支持政策。

宅基地的违法处理
对于违反宅基地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等措施。

结论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宅基地的用途、承包和使用方式,以及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益保护措施,可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规定。

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条例草案,并非实际的法律法规。

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法律法规。

最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X-12-28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下文是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xx]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第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二)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三)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四)农民自愿,权益保障。

第二章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村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经批准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宅基地的使用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筑规范进行住宅建设。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闲置或荒废。

第四章宅基地的流转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流转需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宅基地流转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宅基地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管理档案,定期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

# 第三条管理原则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划先行,合理布局;2. 节约集约,保护耕地;3. 尊重历史,维护权益;4.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 符合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 无其他住房或宅基地;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五条申请程序1. 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 村委会初审并公示;3. 乡镇政府审核;4.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 第六条审批标准审批宅基地应考虑以下因素:1. 村民家庭人口数量;2. 现有住房状况;3. 土地资源状况;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三章宅基地的使用# 第七条使用规定1. 宅基地只能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3. 遵守乡村规划和建设标准;4. 保护环境,不得破坏生态。

# 第八条宅基地的流转1.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2. 流转应遵循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3. 流转合同应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四章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监管责任1. 乡镇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2.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第十条违规处理1. 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规建设的,由乡镇政府依法处理;3. 对违规行为的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现今国家涉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一、法律法规1、《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相关政策1、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

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

2、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

3、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

4、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增收的若干意见》: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5、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计划管理。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审批、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应遵循节约集约、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与农村经济发展和村庄建设相协调。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宅基地用地申请时,应考虑土地利用、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因素,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非法转让。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承担土地复垦、环境保护等义务。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宅基地用地档案,定期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流转与退出第十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纠纷仲裁、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等制度,指导地方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用地标准、优化空间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布局和用地标准第八条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专家解读】农业农村部编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54个问答(2)

【专家解读】农业农村部编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54个问答(2)

【专家解读】农业农村部编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54个问答(2)第四部分宅基地流转34.宅基地使⽤权流转的⽅式有哪些?宅基地使⽤权流转⽅式包括转让和出租。

35.农村宅基地使⽤权转让必须满⾜什么条件?宅基地使⽤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且受让⼈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

各省(⾃治区、直辖市)对宅基地转让做出其他条件要求的,须同时满⾜规定要求。

36.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不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中央农村⼯作领导⼩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院和私⼈会馆。

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37.农房出租的最长年限是多少?合同法第⼆百⼀⼗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年。

超过⼆⼗年的,超过部分⽆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续订之⽇起不得超过⼆⼗年。

《中央农村⼯作领导⼩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城镇居民、⼯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合同到期后,双⽅可以另⾏约定。

第五部分宅基地退出38.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权:(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权,并对宅基地使⽤权⼈给予适当补偿;(2)不按照批准的⽤途使⽤宅基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使⽤宅基地的;(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地使⽤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汇编0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民法典》涉及农村集体、承包地、建设用地、宅基地等条款汇总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住房建设有哪些要求02部委文件1、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2、中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3、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4、农业农村部: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的54个答复5、农业农村部:推动宅基地行政执法权下放乡镇政府6、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建议的答复7、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8、答复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宅基地空间规划编制、农用地转用审批、确权等工作9、自然资源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10、自然资源部: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的处理方式11、自然资源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77个权威问答!12、自然资源部: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03权威判例1、最高人民法院宅基地确权案件的司法审查要点汇总2、最高法判例:已转为城镇户籍,如何保护好宅基地3、最高法判例:本村村民擅自以宅基地上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抵还借款的协议无效4、最高法判例: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后迁入户籍,能否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5、最高法判例:非本村村民获得的宅基地合法性如何认定?6、最高法判例:外来人员在他人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属于违法建筑7、最高法判例:空闲两年以上的宅基地,经县政府批准,村集体有权收回8、最高法裁判:宅基地空闲或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应收回9、最高法判例:农村村民出卖住房视为包括宅基地一并出卖10、最高法判例: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法律后果11、最高法判例:城镇人口是否拥有原宅基地使用权?附建议:城镇人口如何保护好宅基地?12、最高法判例: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13、最高法裁判:不能以宅基地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安置14、最高法判例:原宅基地上或房屋因征收被拆除后又修建房屋,不具有合法利益15、宅基地不能买卖,“永久租赁”行吗?法院这样判!。

2020年宅基地管理的法规条例

2020年宅基地管理的法规条例

2020年宅基地管理的法规条例简介本文档将介绍2020年宅基地管理的法规条例。

宅基地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土地类型,旨在保障农民的居住和生产经营需求。

为了保障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

本文将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宅基地的定义和性质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供农民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住房和附属生产设施所使用的土地。

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个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依法享有的,并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抵押、继承等。

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宅基地,不得损害宅基地的土地资源和环境。

宅基地的流转和管理宅基地的流转是指农民个人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民个人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宅基地的流转应当依法办理,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宅基地的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村组织负责,包括宅基地的登记、审批、监督等工作。

政府应当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保障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的保护和利用政府应当加强对宅基地的保护,保障农民个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稳定和安全。

政府还应当推动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促进农民个人的生产经营发展。

宅基地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宅基地的规模和布局,防止过度开发和滥用宅基地资源。

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宅基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农民个人在使用宅基地时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有违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2020年宅基地管理的法规条例对保障农民个人对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政府和农民个人都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共同努力推动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总目录一、《物权法》. (1)二、《土地管理法》 (1)二、《城乡规划法》 (2)三、《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2)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5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6)六、《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6)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7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7)九、《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9)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9)十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13)十二、《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6、《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此项同《担保法第37 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三、《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 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加强土地管理,节约用地,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在一些地方收到了成效。

但从全国来看,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土地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猛增的势头。

乡镇企业和农村建房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极为突出。

许多地方耕地大量减少,有的省一年减少一个中等县的耕地面积,有的城镇郊区农民几乎已无地可种。

这种情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将会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后果,贻害子孙后代。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土地管理,迅速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合理用地、保护耕地重要意义的认识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国家为进行经济、文化和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今后势必还要征用一些土地和耕地,农民居民兴建住宅也要使用一些土地。

因此,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但是,有些同志对这个问题的特殊重要意义认识不够。

一些干部和群众在土地使用上,考虑当前利益和局部利益多,考虑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少。

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有些单位不注意节约用地,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的情况相当普遍。

农村中不少干部和群众,存在着集体土地可以自由支配的错误观念,有的发展乡镇企业用地不搞规划,不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占用;有的干部目无法纪,以权代法,随意批准用地,甚至自批自用;有的违反宪法,买卖、租赁、擅自转让土地。

针对这些情况。

亟需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广泛宣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全体人民都能自觉地遵守,树立起人人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依法使用土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认真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一)为了迅速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在今年内,对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的非农业用地,根据该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城市规划、村镇建房用地等各项规定,认真进行一次清理。

首先,要抓紧清理正在动工占用和准备占用,以及占而未用的非农业用地。

凡违反规定占用的,一律停止使用,坚决把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刹住。

然后,再清理过去占用的非农业用地。

(二)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占地问题,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判刑的判刑。

对那些以权谋私,带头或支持违法占地的领导干部,必须从严处理。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要把检查清理和狠刹乱占滥用土地歪风,列为维护党纪国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公检法部门要主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抓好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的工作,要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各级领导机关的领导干部,凡有违反规定乱批乱占土地的,要主动检查,自觉纠正,服从有关部门的查处,否则要从严处理。

对清查处理乱占滥用土地的工作领导不力,甚至顶着不办的,上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核查,作出处理。

(四)在全面清查非法占地的基础上,各地要对所有非农业用地进行登记和发证,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五)关于军事单位占地的检查清理,由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根据上述精神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三、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土地管理(一)加强行政管理。

凡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各级政府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已经下放的,要立即纠正。

申请和审批用地,不准化整为零、弄虚作假,不准越权审批。

按照规定,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农民盖房占用耕地、园地,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报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要坚决纠正目前乡镇建设中自批自用土地、随意扩大宅基地以及买卖、租赁土地等错误做法。

今后,无论哪里发现乱批乱用土地的问题,都要追究当地政府和审批人的责任。

各地要尽快制订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抓紧制订各类企业、事业、公共设施和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标准。

今后必须严格按照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和用地标准审批土地。

对规划确定的重要的农业高产基地和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要切实保护,严加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菜地,一般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同时落实新菜地。

(二)运用经济手段控制非农业用地。

国家要区别土地的不同用途和不同等级,征收不同数量的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

要抓紧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在《土地法》公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对乡镇企业、农村道路等非农业用地,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

各级政府要经常检查土地法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四、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为了加强对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全国的土地征用和划拨工作,负责需要国务院批准的征、拨用地的审查、报批;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查处违法占地案件。

在国家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用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建设。

所有土地的权属变更,都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统一办理批准手续。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统一管理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

机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乡镇一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人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今年年底前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17)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农民迫切要求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可从各地实际出发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重点解决农民在饮水、行路、用电和燃料等方面的困难,凡符合目录的项目,可给予资金、实物等方面的引导和扶持。

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

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

注重村庄安全建设,防止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对村庄的危害,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

要本着节约原则,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扎实稳步地推进村庄治理。

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

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

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六、《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十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

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