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公司统计与信息化管理规定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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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公司统计与信

息化管理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统计与信息化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与信息化管理岗位职责

第三章统计信息采集和报送

第四章统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章统计档案管理规范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统计与信息化管理,提高统计与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

2、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统计信息是指保险机构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包括反映财务和业务状况的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分析,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四条本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完成各项保险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有关保险统计信息。

第五条本公司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本公司依法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1、管理本公司保险统计工作;

2、制定本公司保险统计制度;

3、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公司保险统计信息,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统计信息;

4、完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在本公司内部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5、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6、组织实施本公司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

7、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第二章统计与信息化管理岗位职责

第七条本公司统计与信息化管理岗位设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或保险统计联系人以及其他协助人员等三个层级。各岗位职责如下:

1、保险统计负责人:

本分公司统计工作责任人系分公司总经理。由分公司总经理负责本分公司所申报的统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本公司报送的统计信息应当经过分公司总经理的审核确认。同时,分公司总经理负责指定一个内设职能部门为统计联系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联系人;同时分公司总经理还负责指定其他相关协助人员。

保险统计负责人岗位职责主要包括:管理本公司保险统计工作;制定本公司保险统计制度;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本公司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等。

2、统计联系部门或保险统计联系人:

其岗位职责主要包括:负责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络和协调;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公司保险统计信息,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统计信息;协助完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在本公司内部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等。

3、其他协助人员:

其他协助人员包括与保险统计工作相关联的各部门相关人员。主要负责根据统计联系部门或保险统计联系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本公司将从开业的的三个月起按照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保险统计信息;并将在指定或者变更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章统计信息采集和报送

第九条本公司保险统计信息主要通过网络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采集和报送。对于财务会计方面的统计信息,总公司财务会计部已向信息技术部提出需求,以实现核心业务系统和报表上报系统的互联,开发完成后,业务数据实时上传报表,能保证时效性和准确性。系统开发完成前,由总公司财务会计部为分公司设计数据存取模版,以便本分公司从财务会计系统快捷准确地导出数据,及时上报。

第十条对于由总公司集中报送给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统计信息,当其中包含与分公司相关的内容时,总公司应在报送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分公司的保险统计联系人。分公司应负责根据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业务、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并在总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反馈。同时,分公司对所报送的保险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保险统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0时0点0分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十二条本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频度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不定期报。

第十三条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时间为:月度快报为下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不定期

报告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上述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报送时间,遇法定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可以顺延3日。

第四章统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统计信息。

第十五条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六条本公司应保证统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本公司应当配合、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的统计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公司将定期对本机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章统计档案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统计报表的编制要求做到数据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手续齐备,表表之间勾稽严密。

第二十条与统计相关的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服务器、磁带机和磁盘(硬盘、软盘、光盘)上的会计文件和以书面形式存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公司的财务软件及所附《用户培训手册》等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截至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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