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验收制度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现将《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2日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需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合同法。
第五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遵循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关于进-步规范政府釆购项目履约验收匸作管理的通知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L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验收范围长沙市雨花区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类、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验收责任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贵任主体。
三、验收依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封存样品等。
四、验收组织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釆购人或釆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以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的内容为准。
五、验收方式与适用标准(-)政府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分为简易程序验收、•般程序验收两种方式。
国家质检部门、区政府、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般程疗:验收。
、2、符合下列情形之•的,统•按照规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3(1)技术含量高、质虽标准复杂的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进口仪器设备等)采用•般程疗;验收。
(2)延续性的日常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二)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受到质疑、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等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改变原定验收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定的验收方式进行。
(三)采购人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验收方式或按本通知规定适用•般程序验收1/7 需采取简易程序验收的,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或采购文件中明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黑财采〔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黑财采〔2023〕26号省直各单位:现将《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9日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质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7〕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合同履约验收抽检范围和方式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按上一年度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资金总额的10%,选择100个以上的项目开展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重点抽检涉及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采购过程或履约验收过程存在争议的项目。
省财政厅委托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开展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
受托机构聘请专家、专业机构等费用应根据抽检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内容(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一致,应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项目,有关内容是否已在合同中明确;(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商品为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是否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四)采购人是否存在已满足验收条件不予验收的情形;(五)采购人是否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要求开展验收工作,是否逐条按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指标进行验收;(六)采购人验收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无约定的是否已在满足验收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七)采购人完成验收后是否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24号)要求,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八)采购人结算支付资金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无约定的是否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资金;(九)采购人是否及时足额将履约保证金、工程质保金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十)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十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商品是否与政府采购合同、投标(响应)文件内容保持一致;(十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商品应执行国家相关强制标准要求的,采购人是否按国家强制标准进行验收;(十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商品是否为假冒伪劣商品;(十四)其他根据项目特性等设定的抽检内容。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2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切实保障采购人主体地位,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履约验收作用,推动实现优质优价采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三章履约验收程序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五条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当事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结论,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事务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验收和支付资金的依据。
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整、及时地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五条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一)组成验收小组。
采购项目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交付时,采购单位应及时根据以下方式组成验收小组,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1、采购金额低于300万元或货物技术参数简单、规格型号单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组成三人以上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品种多、数量大、技术参数复杂或采购金额在300万-500万的项目,以采购单位为主,组成由采购单位代表、相关专家等五人以上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采购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5人以上验收小组。
2、采购单位可视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在本项目中未中标的供应商代表参加验收;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可根据项目情况参与验收工作。
3、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异地参加展会、洽谈会的公共布展项目不再组成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二)项目验收。
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时,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行政单位货物验收制度范本
行政单位货物验收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货物验收行为,确保货物质量、数量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单位采购货物(以下简称货物)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货物验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确保货物符合采购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货物验收的组织、职责、程序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货物验收管理。
二、验收组织与职责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成立货物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货物验收小组的职责:(一)负责组织货物验收活动;(二)对货物的质量、数量、安全性等进行检查;(三)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和评价;(四)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要求供应商整改;(五)向单位报告货物验收情况。
三、验收程序与标准第七条货物验收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货物到达验收地点后,验收小组及时进行验收;(二)验收小组对货物进行外观检查,确认货物数量、外观无损;(三)验收小组对货物进行质量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四)验收小组对货物进行安装、调试,确保货物正常运行;(五)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进行汇总,形成验收报告。
第八条货物验收标准:(一)货物应当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二)货物数量应当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的数量;(三)货物包装应当完好,标识清晰;(四)货物安全性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验收结果处理第九条货物验收合格的,行政单位与供应商办理交接手续,支付合同款项。
第十条货物验收不合格的,行政单位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修复或者重新提供货物。
供应商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归档保存,验收报告作为财务支付和考核供应商的依据。
五、纪律与责任第十二条行政单位、验收小组成员和供应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验收制度
对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管控,在财政部2016年11月2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中强调了5点,既然能强调,也就是存在问题最多的方面。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五)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六)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七)完善验收方式。
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八)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九)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
采购服务验收制度模板
采购服务验收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确保政府采购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规范服务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服务类合同的履约验收工作。
1.3 服务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二、验收组织2.1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服务进行验收。
2.2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2.3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验收依据3.1 政府采购合同;3.2 相关的法律法规;3.3 采购人的需求;3.4 供应商的履约情况。
四、验收程序4.1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4.2 验收方案应当包括验收标准、验收内容、验收方法、验收人员等。
4.3 验收工作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4.4 验收过程中,验收方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方面。
4.5 验收方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
五、验收标准5.1 服务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5.2 服务质量是否达到采购人的要求;5.3 服务效果是否明显,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5.4 服务过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六、验收结果处理6.1 验收合格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办理支付手续。
6.2 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6.3 供应商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办理支付手续;验收仍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七、法律责任7.1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履约验收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2 验收方成员未按照规定签字确认验收结果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事业采购验收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验收工作,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采购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条采购验收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采购验收领导小组,负责采购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采购验收领导小组下设采购验收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采购验收工作。
第六条采购验收办公室职责:(一)制定采购验收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二)组织采购人、供应商、专家等参与验收;(三)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四)整理验收资料,形成验收报告;(五)对验收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七条采购项目验收前,采购人应向采购验收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采购验收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后,应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采购验收办公室组织采购人、供应商、专家等参与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一)采购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二)采购项目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三)采购项目数量、规格、型号、性能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四)采购项目安装、调试、运行等情况。
第十条验收过程中,专家应根据验收内容,对采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验收结束后,采购验收办公室整理验收资料,形成验收报告。
第四章验收报告及处理第十二条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验收项目名称、合同编号;(二)验收时间、地点;(三)验收人员名单;(四)验收过程及结果;(五)验收意见及建议。
第十三条验收报告经采购验收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采购验收办公室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购验收办公室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符合合同要求、质量合格的采购项目,予以验收合格;(二)对不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不合格的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三)对验收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方案程序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方案程序办法一、背景介绍政府采购项目是指政府部门为履行职能需求,通过向社会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为。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是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达到预期目标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针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方案的程序办法进行阐述。
二、履约验收方案的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方案的制定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编制。
编制过程应充分考虑到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价指标和验收标准,并明确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
三、履约验收方案的程序办法1. 前期准备在项目履约验收开始之前,项目组织单位应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确定项目履约验收的时间节点和验收地点,通知参与人员;- 制定详细的履约验收方案,明确评价指标和验收标准;- 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做好验收文件的整理和备案;- 验收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履约验收过程根据履约验收方案,验收人员应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验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检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 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性能和质量测试,确保其达到预期的效果;- 验收人员可以适时邀请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和鉴定,提高验收结果的客观性;- 在现场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认真记录相关问题和发现,并及时与项目组织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3. 履约验收结果的评价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 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 交付的时间是否按计划进行,是否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况;- 供应商的服务态度和履约诚信等方面的评价。
四、履约验收结果的处理根据履约验收结果的评价,项目组织单位可以做出以下处理决策:-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未达到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项目组织单位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改进或重新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如果供应商存在履约失信的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如果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达到预期的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可以予以及时的验收确认,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实施方案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后一环,也是保障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环节。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质量、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验收主体。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主体为采购人和供应商。
采购人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供应商负责配合验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三、验收标准。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制定。
验收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交付时间、合同履行情况等内容。
四、验收程序。
1. 确定验收时间,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协商确定验收时间。
2. 确定验收地点,验收地点应当符合验收项目的实际情况,便于验收人员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3. 召集验收人员,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确定验收人员名单,并及时通知验收人员参加验收活动。
4. 进行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应当按照验收标准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5. 确定验收结果,验收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定项目的验收结果,并出具验收报告。
五、验收结果处理。
1. 合格验收,对于合格验收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及时支付供应商相应的款项,并协助供应商办理相关手续。
2. 不合格验收,对于不合格验收的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工作。
3. 违约处理,对于严重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违约处理,并保留追究供应商责任的权利。
六、验收记录。
采购人应当做好项目验收的记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报告、整改意见、验收结果等内容,以备日后查询和核对。
七、验收效果评估。
采购人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验收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结语。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实施方案的制定,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如何做?详细程序来了!
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如何做?详细程序来了!展开全文(本文节选自《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第四节履约验收一、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
采购人在组织进行履约验收时应把握以下要点:(一)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履约验收的依据。
(2)采购人对履约验收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履约验收的组织、人员安排和经费保障工作。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载明,并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履约验收的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3)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二)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2)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货物类项目验收,包括出厂检验、开箱检验、安装、调试、技术验收。
实施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等。
① 出厂检验根据采购项目特点, 可以设置出厂检验。
设置出厂检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合同载明。
出厂检验应注意以下事项:A.出厂验收在设备制造商工厂进行,采购人派人参加出厂验收全过程。
B.出厂验收用检测设备和相关装置由供应商提供。
C.出厂验收内容由采购合同约定。
D.出厂验收合格后需采购人、供应商双方签字确认;采购合同约定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出厂验收内容,质量检测机构需出具检测报告,出厂验收合格后需质量检测机构、采购人、供应商三方签字确认。
E.由于供应商或制造商原因,设备未能按时通过出厂验收而需重新组织出厂验收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制度
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制度中国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为履行公务或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以政府购买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为方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的货物购买活动。
作为确保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有效、公正的重要环节之一,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制度在2023年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透明和高效。
一、背景介绍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支出项目,具有较高的风险和复杂性。
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货物验收制度,能够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并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和财务风险等问题。
二、制度目标1. 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通过验收制度的建立,确保采购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能够有效地满足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使用需求,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2. 保障采购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政府采购是使用纳税人的钱,需要审慎合理使用。
制定严格的验收制度,可防止浪费和挥霍现象的发生,确保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
3. 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验收制度的建立要强调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使政府采购的过程以及结果能够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信任度。
三、制度具体规定1. 验收前准备工作:在进行货物验收前,政府采购人员应与供应商建立验收准备小组,明确验收标准,并编制验收计划,确保验收工作有序进行。
2. 验收程序:验收程序包括到货验收、质量验收、数量验收以及完好性验收等环节,以确保采购的货物完全符合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使用需求。
3. 验收标准:制定严格的验收标准,根据不同货物的特点和需求,明确各项指标及其合格范围,以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 验收记录与报告:每一次货物验收都需要进行记录,并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记录要包含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结果等信息,供后续工作参考和审计使用。
5. 验收结果处理:根据验收结果,供应商应及时进行修复、替换或退货等操作,政府采购人员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与协商。
行政单位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采购项目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行政单位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与职责第四条行政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组由采购人、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验收工作组的职责:(一)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标准、程序和方法;(二)组织验收人员,对采购项目进行现场验收;(三)审核验收报告,提出验收意见;(四)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采购项目质量;(五)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六)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六条采购项目验收程序如下:(一)采购合同签订后,验收工作组应及时成立,并确定验收方案;(二)验收方案应包括验收时间、地点、验收人员、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等内容;(三)验收工作组对采购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查验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四)验收人员根据验收标准,对采购项目进行逐项检查,记录验收情况;(五)验收结束后,验收工作组应出具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验收时间、地点、验收人员、验收情况、验收意见等;(六)验收报告经采购人、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四章验收标准与要求第七条验收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合同约定;(二)符合项目需求,满足使用功能;(三)质量合格,性能稳定;(四)价格合理,无虚报冒领现象;(五)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等要求。
第八条验收要求:(一)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验收标准和程序;(二)验收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验收结果应真实、客观、公正;(四)验收报告应完整、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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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管控,在财政部2016年11月2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中强调了5点,既然能强调,也就是存在问题最多的方面。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五)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六)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七)完善验收方式。
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八)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九)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的活动。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阶段划分因项目的不同而稍有差异,但按其实施的整个过程均可分为验收准备阶段、验收实施阶段和验收报告的形成阶段。
验收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熟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项目编号、受理时间、采购方式、采购结果、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验收申请的递交时间、采购单位对申请验收所持的意见等事项。
待条件成熟时,根据采购资料编制项目验收实施方案。
方案的编制要规范、科学、可行,拟定的验收专家应符合项目要求,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验收实施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验收小组召开项目验收预备会,就项目基本情况、验收时间、验收程序、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及各自在验收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作明确规定。
验收预备会结束后,现场踏堪检查,逐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项目说明书等进行实地验收,对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作好记录,并提出改正意见。
验收报告形成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召开项目验收评定会,汇总验收意见,评定验收结论。
在验收评定会上,验收小组各成员就自己所负责的验收事项作汇报,分别交换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项目的成功点、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等。
然后根据验收小组各成员就项目验收的总体评价确定验收的格次,即:优良、合格、不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即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应标明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编号,采购单位及供应商的名称、经办人、联系方式、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追加或减少金额、开工日期、完工日期、验收日期,项目简介、采购实施情况、存在问题、要求与建议、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成员签字、采购单位、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确认意见等内容。
基本程序编辑(一)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负责,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或者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会同专业机构共同负责,但采购金额较小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除外。
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二)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或者行业质量检测机构要做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证明书和结算证明书上签字。
(三)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采购人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可以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抽查复验。
(五)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六)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给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响安全,且比原采购合同货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属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验收接受;如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价验收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人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八)验收时间的约定:1、货物类。
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做到随到随验收。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或非标产品,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交货物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工作。
2、工程类。
属于独立的工程(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项目,在供应商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组织验收工作,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属于基本建设配套工程项目,且需要与基本建设工程整体验收的,则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执行。
(九)阶段性验收约定。
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进行分阶段验收,并出具阶段验收报告。
最后一次付款,如有质保金的,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无质量方面异议的,政府采购中心将依据采购合同及有效凭证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否则,采购人还需出具验收报告。
(十)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书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
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意见,应填制《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一式三份,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财政部门支(拨)价款的必要文件。
验收问题编辑由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力、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大部分依赖采购人实施验收,使得政府采购验收环节在政府采购现行的操作程序中几乎被置于供应商和用户双方共有的真空地带。
政府采购验收问题成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纵观采购验收过程中的种种现象,我们可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重招标、轻验收”。
“重招标、轻验收”的现象在政府采购操作环节中普遍存在。
政府采购一采了之,对于后期的执行阶段,就单纯依靠采供双方按照合同进行。
另外,验收组织不认真,敷衍了事,验收走过场,手续不具备或不完备。
程序简化不认真对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
质量检测手段或检测方法不高。
职责不明确。
招标公司通常将大笔的采购业务承揽到手后,只负责代理招标工作。
没有中立的第三者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接收、查验制度。
收取代理费用之后,也就不再管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物是否严格按采购合同交付。
而采购人大部分也不委托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验收,在完成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基本上也就不管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因此,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在验收问题上相互扯皮、推卸责任的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
对验收存在抵触情绪或者根本不验收。
还有一些单位对政府采购不理解,有的还有抵触情绪。
当建议供应商没有中标后,对其他中标人吹毛求疵消极验收,验收不及时,不能按时付款,或者干脆不验收、严重挫伤了供应商的积极性,加大了寻租现象和行为的发生。
程序不规范。
有些采购单位验收人员与供应商相互串通,双方达成默契,验收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降低产品质量与配置,随意增补采购金额,甚至恶意篡改中标合同内容,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过程不公开。
验收过程不公开,具体验收人与使用者相互脱节,缺乏群众监督,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矛头直接指向了政府采购中心,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声誉。
验收结果缺少科学性。
例如,对于一些大型设备的验收,验收小组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所以验收人员在验收时往往仅对产品外观、规格型号等进行验收,而对最重要的产品质量却忽略不计了,影响了验收结果的准确性。
另外,有些政府采购环节中的验收方案往往过于简单,欠缺科学性,不能完全满足验收的需要。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过程存在问题的原因[1] 制度建设有待一步完善。
一是缺乏法律制约机制。
在《政府采购法》中,验收主体未明确界定,验收程序标准不明确,未区分“运动员”和“裁判员”之间的关系,未制定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衡制度。
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验收不够超脱和公正,难免出现漏洞。
二是监督控制制度不健全。
各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存在难点,监督手段不硬。
就法律上看,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是依靠《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来履行监督,但在工作实践中缺乏实施细则,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特别是规范采购人行为缺乏有效手段。
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主要停留在开标阶段,而对政府采购的结果验收并未引起高度重视。
在政府采购机构中,对内设采购机构、验收人、监督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不够,导致在政府采购实施中,验收、监督管理缺失。
供应商应自身素质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是供应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动。
有些供应商抓住采购人多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所谓的“公家”的特点,利用验收人员不懂技术、责任心不高、采购代理机构不参与验收监督等因素,心存侥幸、采取以次冲好、变更内部设备、私改中标品牌与配置等等形式,肆意破坏政府采购工作,欺骗采购人,不择手段地追逐最大利润,频繁用“糖衣炮弹”出击,并与当事人做幕后交易,损害国家利益,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政府与采购人的利益。
二是合同履约能力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