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标住宅设计规范条文-20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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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了个定的——2014年8月版深圳建筑设计规则解读(住宅修订版)

规了个定的——2014年8月版深圳建筑设计规则解读(住宅修订版)

规了个定的——2014年8月版深圳建筑设计规则解读(住宅修订版)2014-07-29老宋ArchiCracker2013年10月至今,在经历了7版草案后,《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终于拟定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老宋打算分2-3期跟大家分享每条规范背后的故事。

所谓内天井,就是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当板式住宅设计为单外廊形式,而某段外廊有其他住户必须穿行,且是某户居住空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因视觉卫生需要,允许在该段外廊内侧与居住空间外墙之间,设置不超过该居住空间开间宽度,且进深不超过1.5m的单边开敞式内天井。

在公共通道作为主要承担通勤功能的前提下,老宋并不建议搭板赠送,因为面积赠送有限,不宜改房,同时内外视线干扰严重,致使用户的私密性很差,即使开高窗,问题也是一样存在。

对于复式建筑而言,此种做法至今都是神一样的存在,天井+走道基本可以实现3m的进深,保证赠送面积的同时,复式上层得以通透,可谓一贱双貂,何乐不为!规范对围闭式内天井有3点限制要求:1.应为3户及以上共同使用且集中设置,每栋(座)住宅不得超过1个。

2.四周均被封闭建筑空间围合的内天井宜从第九层起每隔3~4层前后打通一个宽度不小于3m的开间。

3.底层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这种改造一定要考虑采光,两个方面:1.改造后户型的进深是否合理;2.内天井的通风采光功能是否因改造而减弱甚至丧失;若无影响,那么就大胆的策马奔腾吧!所说的功能性凹槽,就是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的室外露天空间,且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

功能性凹槽在类板式、内廊式建筑中使用较多,在深圳住宅项目较少利用这一赠送方式,建议“射鸡湿”同行们多多思考,多多开发出更多使用功能凹槽的住宅户型。

非功能性凹槽: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的室外露天空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深标住宅设计规范条文_20140225

深标住宅设计规范条文_20140225

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1.0.4建筑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环保、美观等基本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应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1.0.5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1.0.6本规定由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不包含商业服务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1.5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6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7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公共设施。

2.1.8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深圳2014面积计算规定汇报

深圳2014面积计算规定汇报

d1
d2 功能性凹槽需满足 d1≤8m d1/d2≤4
三、凹槽,内天井
针对住宅和公寓的凹槽规范
b)非功能性凹槽有以下情形的,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 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①凹槽进深超过1.5m。 ②凹槽进深不超过1.5m,但面宽与进深之比小于2。 ③凹槽内设置的阳台或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外走廊,其 进深与凹槽进深之和超过2.4m。
与阳台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均 计入阳台进深
结论:
阳台进深不超过2.4m(平台计入进深和投影控制面积,但不计入建筑面积); 针对住宅和公寓,多层高阳台需要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一、阳台
2.针对住宅的阳台规范
a)计一半面积且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 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三、凹槽,内天井
针对住宅和公寓的凹槽规范
凹槽定义: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 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扳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 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非功能性凹槽: 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 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 之间。 功能性凹槽: 凹槽开口为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 a)功能性凹槽深度与开口宽度之间的比应不大于4, 深度超过8m时按照内天井控制。
2.针对公寓式办公的阳台规范
a)主要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不得设 置不计面积的凸窗,临城市主、次干道或重要景观一侧外立面 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凸阳台。 a)计一半面积且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 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b)户内计一半面积的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 空调机位等平台),超过该户除阳台以外户内建筑面积的10% 或30㎡时,按下公式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 核减建筑面积=(阳台总投影面积-阳台面积限值)/2

2014 开发报建 对报建中常见设计难点的解读(深圳版)v1.0

2014  开发报建  对报建中常见设计难点的解读(深圳版)v1.0

对报建中常见设计难点的解读(深圳版)报建疑难问题1】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建筑设计审查相关控制要求的指导意见》中的“特殊空间控制”,具体是什么内容?解析:深圳市规划局印发了《关于建筑设计审查相关控制要求的指导意见》其关于“特殊空间控制”内容摘录如下: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设计规范管理,针对当前建筑空间和面积存在的计算和控制漏洞,根据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作为我局内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指导依据……一、特殊空间控制①、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户型内独立面积使用时,其投影面积不超过建筑基底面积,其深度不超过3.5米。

坡地住宅地下室利用时,吊脚架空高度不超过4.2米。

②、住宅建筑阳台(含露台、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投影面积不超过每户总建筑面积的18%,其中高度为两层及以上的阳台面积不超过阳台总面积的50%。

其他类型建筑的阳台投影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③、住宅建筑空间为复式时,层数按自然层计算,单套住宅透空部分建筑面积与该户型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20%。

④、商业、办公建筑楼层的透空比率,不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15%。

【报建疑难问题2】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建筑设计审查相关控制要求的指导意见》中的“建筑层高控制”,具体是什么内容?解析:深圳市规划局印发了《关于建筑设计审查相关控制要求的指导意见》(其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内容摘录如下:建筑层高控制①、单一层高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为2.8米,最大不超过3.3米。

②、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一般为3.9米,最大不超过4.5米。

③、商务公寓参照住宅建筑层高控制。

④、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一般为4.5米,最大不超过6米(门厅除外),其他楼层层高一般为4.2米,最大不超过5.1米;住宅首层临街商铺层高一般为4.5米,最大不超过5.1米。

⑤、研发类工业建筑参照办公建筑层高控制,有特别工艺要求的按相应的工艺设计决定。

【报建疑难问题3】“规定建筑面积”如何理解?“核增建筑面积”如何理解?解析:参照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规定建筑面积”是指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约定的总建筑面积。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深建节能[2014]1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14.03.18【实施日期】2014.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深建节能〔2014〕13号)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宝安区住宅局、新区城建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自2013年8月20日起我市所有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落实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工程项目绿色建筑设计的有关要求(一)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并在建筑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予以落实。

设计单位应确保报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加盖相应图章。

建设项目若参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组合建议方案》(深建节能〔2013〕129号)设计的,应在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篇上予以注明。

(二)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材料时,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交景观、装修、幕墙等专项设计文件的,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相关专项设计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承诺书;设计单位应在绿色建筑专篇中对该专项设计内容涉及到绿色建筑的有关指标,提出明确要求,并以文字描述。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绿色建筑初审意见书”后,应在两月内向施工图审查机构补充报送相关专项设计文件材料。

二、关于加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有关要求(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和《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规定,在原有施工图审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对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审查,对设计文件能否达到国家一星级或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的标准要求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并明确意见;建设项目同时按国家一星级和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尚应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否同时达到这两项标准要求,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并明确意见。

广东住宅设计规范

广东住宅设计规范

广东住宅设计规范篇一:深标住宅设计规范条文-20140225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1.0.4 建筑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环保、美观等基本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1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应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1.0.5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1.0.6 本规定由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不包含商业服务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2.1.5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6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7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公共设施。

深标住宅设计要求规范条文-20140225

深标住宅设计要求规范条文-20140225

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1.0.4建筑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环保、美观等基本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应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1.0.5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1.0.6本规定由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不包含商业服务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1.5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6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7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公共设施。

2.1.8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建筑设计要求规范2014

建筑设计要求规范2014

1 总则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在建筑设计中,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来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设计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标。

要使建筑具有较高的消防安全性能,需要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的密切配合,使之“防患于未然”。

在设计中,设计师既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采取提高本质安全的工艺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也要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设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设施与有效的灭火、报警与防排烟等设施,以控制和扑灭火灾,实现保护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1.0.2 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设计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

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改善深圳市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居住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从规划、建筑、热工、空调、照明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在保证舒适的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将使用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居住小区宜通过采用生态设计,改善小区热环境与空气品质;居住建筑应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隔热性能和提高空调设备能效比等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质量和卫生换气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空调能耗应节约50% .1.0.5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筑物耗冷量指标(qc)index of cool loss of building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由空调设备提供的冷量。

2.0.2 空调年耗电量(Ec)annual cooling electricity consumption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设备每年消耗的电能。

2.0.3 空调设备能效比(EER)energy efficiency ratio在额定工况下,空调设备提供的冷量与设备本身所消耗的能量之比。

同一设备在不同工况下的能效比不同,涉及能效比数值时,必须指定工况。

2.0.4 热惰性指标(D)index of thermal inertia表征围护结构反抗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其值等于材料层热阻与蓄热系数的乘积。

2.0.5 典型气象年(TMY)Typical Meteorological Year以近30年的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的资料中选取接近30年平均值的各月组成一年,作为典型气象年。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62号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62号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62号1995年11月9日)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为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明确有关规定,望遵照执行:一、建筑物退红线尺寸及建筑间距的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围结构的水平投影线为准。

二、每层建筑的间距,不但要考虑消防间距的需要,还应考虑卫生间距、视线干扰等因素。

一般新建多层住宅楼、单身宿舍楼及单身公寓楼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一倍,位于旧城改造区的,不得小于0.8倍。

三、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得超出规划设计要点中所定容积率的限制。

在总建筑面积中,下列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公民防护地下室;2、位于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车库和设备用房;3、消防避难层;4、梁底净高不大于2米的结构转换层。

四、底层架空层其层高不大于2.2米、内外地面高差不大于0.15米的,可不算其建筑面积。

如在作停放自行车或小型汽车场地时,其梁底净高必须考虑满足使用要求。

地面以上层高大于2.2米的附设车库及设备用房,其面积均计入容积率。

整栋的多层停车库,其地面以上及地下各停车层的面积均需计入容积率。

五、几种住房面积的设计标准:1、商品房住宅,各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不作限制。

2、福利房住宅,执行市政府《关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深府[1988]195号),即多层住宅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高层住宅的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3、微利房住宅,多层的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5平方米,高层的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75平方米。

201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201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深圳市人民政府目录第1章总则 1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 22.1 城市用地分类 22.2 土地混合使用 6 第3章用地规划与布局 103.1 基本准则 103.2 居住用地布局 103.3 工业用地布局 113.4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123.5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13 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154.1 城市密度分区 154.2 地块容积率 15 第5章公共设施185.1 分级分类标准 185.2 布局准则 185.3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 185.4 社区级公共设施 195.5 公共设施混合设置 20 第6章交通设施 276.1 公共交通 276.2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316.3 道路交通 346.4 机动车停车场(库) 366.5 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 39 第7章市政设施417.1 给水工程 417.2 排水工程 457.3 电力工程 497.4 通信工程 547.5 燃气工程 587.6 本地资源的综合利用 637.7 环境卫生 647.8 管线综合 70 第8章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38.1 城市总体风貌 738.2 城市景观分区 738.3 街区控制 748.4 地块与建筑控制 78 第9章城市地下空间利用849.1 基本准则 849.2 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859.3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87 第10章自然保育、文保和防灾 8810.1 自然保育 8810.2 文化遗产保护 9210.3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96附录A 用词说明附录B 名词解释附录C 图表索引第1章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目标,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导向作用。

02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02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1、总则1.01为满足深圳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需要;为使深圳市民用建筑符合深圳市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提高深圳市民用建筑的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1.02深圳市的民用建筑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部分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国外及国内其它省市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可作为设计的参考。

1.03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规划主管部门。

2 .建筑2.1一般规定2.1.1建筑设计方案应对其环境设计、平面功能、空间造型、结构选型、技术经济指标等进行比较分析,优选确定。

2.1.2 综合设计2.1.2.1建筑设计应考虑结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建筑专业应满足设备专业提出的合理要求,并为各种设备机房提供合适的位置和面积.2.1.2.2 室外管道、支架等构筑物和室内公共空间的风口、灯具及消火栓等布置,应山建筑师协调设备工程师进行设计。

2.1.3.2建筑物退红线2.1.3.1地上建筑应按《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退足红线。

如无规定时,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5.2条执行。

建筑退红线原则上按建筑外围投影线计算。

2.1.3.2地下室退红线距离前满足地下管线、市政设施、建筑物基础及基坑支护等方面的要求,且最小距离府不小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5.2.2.4条的要求。

2.1.4建筑间距应满是(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5.1条和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

2.1.5 民用建筑的室外空间设计应按《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的要求作出详细的环境设计。

2.1.6 总平面设计2.1.6.1总平面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作深人观察了解,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保持和维护生态平衡,正确处理与周围建筑的环境、空间、场地、竖向标高等关系。

建筑设计未经审批之前不得改变原地形地貌。

2.1.6.2位于高压走廊、微波通道航空线路,文物建筑等管制范围内的建筑物,设计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专项学习资料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专项学习资料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
瑞典语:Tack
6.4 电梯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
的高度超过16m 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 ;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 ;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 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时。
5.5层高和室内净高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 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 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 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 厅)时,至少有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 应低于2.10 m。
5.6阳台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 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 安全疏散出口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 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 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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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1.0.4建筑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环保、美观等基本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应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1.0.5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1.0.6本规定由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不包含商业服务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1.5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6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7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公共设施。

2.1.8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9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1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2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多项以上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3 附设式停车库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4 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5 厂房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6 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2.1.17 仓库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8 物流建筑用于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2 建筑通用空间2.2.1 裙房、塔楼与高层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为裙房(裙楼);裙房以上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

2.2.2 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3 架空连廊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物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

2.2.4 内天井:四周均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5 功能性凹槽: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且该开口是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房间(含客厅或会客空间、卧室、厨房、卫生间)通风采光的唯一来源。

2.2.6 非功能性凹槽: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但朝向该开口的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房间(含客厅或会客空间、卧室、厨房、卫生间)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通风采光来源。

平地或坡地建筑的楼层,当其顶板面高于周边各处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时,则该层为地下室。

2.2.8 半地下室坡地建筑的楼层,当有一面及以上满足地下室的条件,同时房间顶板还有部分露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则该层为半地下室。

2.2.9 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高度不超过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2.10 避难层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2.11 结构转换层建筑物上部与下部因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进行结构转换的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2.12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2.13 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

2.3 建筑部件2.3.1 幕墙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

2.3.2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

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多层高阳台。

2.3.3 露台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3.4 挑檐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 女儿墙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 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 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斜坡。

2.3.9 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4 技术经济指标2.4.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3 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4.4 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4.5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4.6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4.7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实际使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8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9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本规定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10 地上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建筑面积。

2.4.11 地下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下建筑面积。

2.4.12 建筑基底面积一般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4.13 裙房建筑基底面积裙房建筑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4.14 塔楼建筑基底面积塔楼接触裙房屋顶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4.15 无裙房建筑基底面积底部未附设裙房的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4.16 套内建筑面积也称为户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面积。

2.4.17 建筑面宽建筑物沿控制面的正投影长度。

2.4.18 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4.19 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之间以楼、地面结构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

2.4.20 梁底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层高不小于2.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3.1.1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3.1.1.1 半地下室楼层内全部用作允许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用途房间(包括到达上述空间所必需的交通空间)时,该层的层数不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1.1.2 半地下室楼层内全部或部分用于除3.1.1.1条规定功能以外的其他用途(如商业、办公、仓库、厨房等及与其结合设置的架空公共空间、架空绿化、架空休闲等)时,如该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不含下沉式采光井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则该楼层的层数不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否则,该楼层及以上楼层的层数均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规划要求控制。

3.1.1.3 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⑴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标高加0.3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⑵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3.1.2 允许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情形3.1.2.1 城市公共通道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同时满足车行通道净宽不小于4m且梁底净高不小于5m,或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m且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1.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首层或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建筑楼层架空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保证24小时全天候对公众开放,不得封闭,同时满足架空层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1.2.3 骑楼建筑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开辟骑楼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批准的有关上层次规划中明确要求设置骑楼的;⑵骑楼的净宽不小于1.8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⑶骑楼地坪标高应与周边城市人行道一致,地面应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⑷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3.1.2.4 架空停车⑴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用作公用停车场;⑵楼层架空用作公用停车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层高不超过4.2m;②架空停车场总停车位数量不超过100辆的,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辆;超过100辆但不超过300辆的,不得超过45㎡/辆;超过300辆但不超过500辆的,不得超过40㎡/辆;超过500辆的,不得超过35㎡/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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