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请求权检索顺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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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请求权 次合同请求权(违约责热、合同解除后清算、瑕疵担保) 缔约过失
(六)无因管理
无权代理 合同无效,被撤销返还财产
(六)物权请求权
(七)占有保护请求权 (八)人格请求权 (九)侵权责任 (十)不当得利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占有返还 占有排除妨害 占有消除危险 人格权保护请求权 人格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特殊侵权责任 一般过错责任 给付型不当得利 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
5. 侵权责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影响他们之间诉讼时效的计算。 未成年人和他人的侵权纠纷,产生法定代理人的责任等。
2. 实务导向。在请求权基础的学习体系中,偏重财产方面的请求权
基础。在实务中,却需要进行全面细致地思考,把婚姻家庭继承等身份
法相关内容考虑进来,进行全领域的体系化思考。
3. 逻辑清晰。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律对有特别身份和
特别关系的规定自当优先适用。如果纠纷的当事人具有特别身份和关
系,而痛点恰巧落在这些法领域,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
我国民法请求权检索顺序分析
民法请求权的检索有其合理顺序,要尽量简明、逻辑清晰,便于人 们思维和应用。若一种请求权的规范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 规范的前提,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需要再以其他规范为前提,重新对 该规范进行检视,从而陷入循环检视。法律界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 序并不完全一致。本文试图立足法典,从实践应用的角度出发,对民法 请求权进行梳理。
特别私法涉及特定类型和市场主体,身份法涉及特殊家庭身份,合同涉
及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合同请求权发生在因为合同而开启接触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的当事人之间,前四类请求权的产生都存在一定的特殊身份和关系之
中,也就是身份和关系先于请求权而存在。在后六类请求权中,则不需
要特定关系和身份的存在。
4. 体系衔接。这种分类也兼顾了各个请求权之间的排除和兼容关
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不仅影响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还影响和其 他人的法律关系,在实务处理中,需要优先注意和思考。简单论述如下:
1. 对于合同请求权,婚姻家庭领域的事项排除合同的适用,有其特 殊规定。特定关系的存在影响与他人合同的效力:家事代理权、法定代 理权等。和他人之间的纠纷,会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
系,有利于实践上的应用和操作。
二、总体纲要
5. 按照上述四个原则,对我国民法请求权进行梳理,总体可分为十
类。具体如下表:
我国民法请
(一)特别私法 上的请求权
求权总体纲 要
(二)身份行为及 身份法上的请求权
(三)合同请求权
(四)类合同请求权
公司法 海商法 票据法 证券法 劳动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三、分别论述 (一)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我国民法典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即便如此,民法典也未能 覆盖全部的民事生活领域,还存在所谓的特别私法,“其实质不过是将 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特 定类型主体、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关系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 如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法。” 各特别私法并没有形成自 身的体系,作为一般私法的民法典和作为特别私法的民商事特别法之间 也没有清晰的、截然划分的区别,更多地是由立法传统和历史造成的。 只是在法律的适用上,民商事特别法有规定的,应该先适用特别法;民 商事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 法律适用,“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合同关系。单就作为劳动法调整对 象的基础关系的劳动合同关系而言,与民法有极密切的联系,如劳动合
一、划分原则 对民法请求权的检索顺序梳理,要坚持法典为纲、实务导向、逻辑 清晰、体系贯通的原则。 1. 法典为纲。在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中,我们以排除法为主,刑 法实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具有特别性,并实行依 法行政,排除存在这两者的情形就是私法关系。实务中请求权基础思考 应该涵盖私法所有领域,这样才能实现方法的周延。所以,我们以即将 出台的民法典为划分依据,分为一般私法和特别私法,创设一个种类 ——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表 示等。但是,由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的劳动政策,特别着重劳动者就业 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体假的权利、获得劳动 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的权利、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等的保障,使劳动合同关系区别于一般 民事合同关系,使劳动法区别于民法。当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时,应 当首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则,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没有 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民法关于合同关系的规定。可见,劳动法中关于 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具有民法的特别法的性质。德国法学上称之 为特别私法。”(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17 第 5 版, 第 54 页。)
2. 身份关系往往成为法定义务的来源,在有些事项上排除无因管 理。比如对小舅子的救济属于道德上义务。
3. 物权请求权,夫妻共同财产会有共同共有的适用,因共同财产的 起诉和应诉应一同为之。他人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会有善 意取得的适用问题。是否善意还需要考察是否有必要的审查行为和措施 等。
4. 人格权请求权。夫妻之间共同生活,本应相互支持和包容,其人 格权请求权自不同于陌生人之间。家长的教育权、惩戒权和孩子的人格 权之间亦有协调的问题。
(二)身份行为及身份法上的请求权 身份行为是发生身份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 解除收养等,我们这里主要关注身份关系变动后的有关财产利益的请求 权。虽然名为身份行为,但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大多数并不适用, 这是因为身份利益不仅关系个人意思自治,还关系社会伦理和公共利 益,法律予以比财产行为更多的规制。这些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婚姻、家 庭、收养、监护、继承等。例如,《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之间的扶养 费请求权,《婚姻法》二十一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 请求权,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赡养费请求权。彩礼返还请 求权、扶养请求权、遗赠扶养协议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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