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请求权检索顺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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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主观题之请求权分析法

民法主观题之请求权分析法

民法主观题之请求权分析法●一、合同之债请求权●1.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1)构成要件●合同成立●①要约●②承诺●合同有效●①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规定●④不违背公序良俗●(2)抗辩事由●权利障碍●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权利消灭●合同解除●履行不能●抵销、提存等等●债务人的特殊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履行抗辩权●2.缔约过失的请求权●构成要件●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抗辩事由●合同已经有效成立●or主张自己无过错●3.合同违约的请求权●构成要件●请求继续履行●请求采取补救措施●请求赔偿损失●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定金罚则●抗辩事由●不可抗力●债权人故意或者过失●违约方无过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由●4.单方允诺●构成要件●有合法生效的悬赏广告存在●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抗辩事由●违反公序良俗●职责所在●广告失效●二、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存在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义务●三、物权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请求权人对请求权返还标的物须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占有人对标的物是无权占有●原物存在●抗辩事由●占有人是有权占有●善意取得、添附等原始取得●合同上的依据(租赁,借用,质押)●留置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构成要件,须有妨碍事实或者危险●抗辩事由,如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2.占有保护请求权构成要件●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四、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不存在合法依据●五、侵权之债请求权●1.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2.抗辩事由●客观方面●不可抗力●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主观方面●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受害人同意●自甘风险。

请求权基础检查论

请求权基础检查论

请求权基础检查论【内容提要】请求权基础检查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顺序思维方式和请求权思维方式是请求权基础检查的主要思维方式。

请求权基础检查应当依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才能避免因检查顺序混乱而发生漏检或重复检查。

【摘要题】理论探讨在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当某人欲向某人提出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时,则必须首先查明该项请求是否存在法律基础,即是否有法律规范支持。

请求权基础检查,不仅是正确行使权利的关键,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更是正确解决民事请求权纠纷的关键。

一、请求权基础检查的思维方式研习民法的人,要想正确完成请求权基础的检查,不仅需要丰富的民法学知识的积累,必不可少的还有另外两个方面:一是完成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即遵循法律逻辑,以合理的价值取向为参照目标,合理的解释、论证和适用法律。

二是完成法律应用能力的训练,即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以独特的法律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实际问题。

而从请求权基础检查的角度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思维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顺序思维方式,也称历史思维方式,是指按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历史地依次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

二是请求权思维方式,即以请求权为核心,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

1关于顺序思维方式,本文不拟作详细探讨,现仅就请求权方式做一些研究。

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内容模式可表述如下:1.谁(诉讼程序中的原告,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人)?2.可以向谁(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3.提出何种请求(请求权,包括请求权的种类、内容、救济方法等)?4.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即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仔细斟酌,我们可以发现,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一方面要依据案件事实去寻找法律依据,即请求权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又必须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

即是一个双向互逆,互相说明的思维过程。

即Engish教授所称的“上位规范与生活事实间来回穿梭的观察”,或Scheurele氏所称的“事实认定行为与其法律定性之间的相互渗透。

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顺序(3篇)

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顺序(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顺序是指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的法律适用规则。

法律适用顺序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的合法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顺序进行探讨。

二、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顺序的基本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当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

上位法通常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下位法则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

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当新法与旧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新法。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当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4.先适用特别规定,后适用一般规定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先适用特别规定,后适用一般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适用优先级。

三、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顺序的具体内容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首先考虑宪法的规定。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法律的规定。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地方性约束力。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5.规章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规章的规定。

6.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官按何种顺序寻找和审查清求权基

法官按何种顺序寻找和审查清求权基

法官按何种顺序寻找和审查清求权基础杨克彬内容提要在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总是‚谁、可以向谁、依据什么法律规范、请求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问题。

法官的工作就在于寻找和审查这些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并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归入具体条文。

但是,法律条文很庞杂,要在这个庞杂的丛林中寻找适合本案的果实,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和遗漏,就要遵循一定的顺序,本文对法官应该按什么样的顺序寻找和审查请求权基础进行了讨论,并以案例进行了说明。

所谓请求权基础,就是用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的法律规范,即请求权基础规范。

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分析和处理民事案件,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方法。

请求权基础的寻找与审查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核心,实际上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就是在寻找和审查请求权基础。

所以,请求权基础的寻找与审查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必须彻底了解和掌握的最基本的思维方式和技能。

德国著名民法专家卡尔〃拉伦茨教授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专家王泽鉴先生对请求权基础方法都有过专门论述,王泽鉴先生在其论著中多次提到,在分析案件实例时‚必须明确具体地指出该项请求权的基础,不能概括笼统地说:‘依民法规定,某甲得向某乙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谓:‘依民法关于买卖之规定,买受人丙得向出卖人丁请求减少价金’;亦不能谓:‘某戊得依无因管理法则,向某庚请求返还其所支出的费用’‛,‚必须明确指出,某甲得依第184条第1项后段规定,向某乙请求损害赔偿;某丙得依第176条第1项规定,向某丁请求返还其所支出的费用;某戊得依第767条规定,向某庚请求返还其机车‛。

事实上,我们很多法官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在实践背后的司法理念中,都远远没有做到这一点,更多情况下是凭直觉寻找请求权基础,甚至在裁判文书上只作‚根据某项制度‛、‚依据某某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之类的含糊表述,很少把判断依据精确到是什么法、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直至哪一项的哪一句。

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法治最基本的含义是任何一项请求都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特别是在我国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的今天,‚精确探寻请求权基础‛的理念。

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应担侵权之责

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应担侵权之责

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应担侵权之责――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市板塘支行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湘潭中间试验所及湘潭市有机化工厂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内容提要】长期以来,我国大陆的民法学研究重制度研究,不太重视个案研究。

由于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没有判例法,我们的司法实务也重法条理解,不重案例研讨。

其实,个案包含着许多的法律问题,法律作为一门科学的博大和精微很大程度体现在个案之中,个案研究也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本文拟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市板塘支行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湘潭中间试验所及湘潭市有机化工厂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001]民监他字第9号)》中,分析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加损害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和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请求权基础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加损害于他人侵权行为一、问题之缘起和说明长期以来,我国大陆的民法学研究重制度研究,不太重视个案研究。

由于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没有判例法,我们的司法实务也重法条理解,不重案例研讨。

其实,个案包含着许多的法律问题,法律作为一门科学的博大和精微很大程度体现在个案之中,个案研究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我国虽然不实行判例法,但是,最高法院的个案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最高法院的个案答复代表最高法院对某一类型案件的处理态度,对某一法条的权威理解,非常值得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研究。

我国台湾著名民法专家王泽鉴教授长期重视民法的判例和学说的研究,注重“发现含蕴于个案之中的法律原则,创造了一个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的民法学术体系”【1】,海内外评价极高,王泽鉴教授八大册巨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得到了学术界的极高评价。

笔者研读王泽鉴教授的著作之余,不免有东施效颦之想,尝试从个案中进行民法研究。

《民法通则》公布以来,对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只有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且该规定存在着措辞不简练、用词不准确等毛病【2】,司法实务也缺少对侵权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作者:胡丽娜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4期【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在应对案例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依次检索请求权基础:合同(主请求权、次请求权)、准合同(缔约过失、无权代理)、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别把它碾碎。

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案例一案情: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该两个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两个硬币放入口袋,适为甲的职员发现。

试问甲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两个硬币?(注:本案例出自于王泽鉴《民法总则》P34)问题:甲得否请求乙返还两个硬币?请求权基础一:甲请求乙返还该两个硬币,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235条。

一、甲要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需合乎以下三项要件:(一)该请求权已产生;(二)该请求权未消灭;(三)该请求权可强制执行。

下文即逐项检验之。

二、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发生?(一)该请求权之发生的构成要件为:甲是该硬币的所有权人,乙为无权占有。

(二)甲是否为该硬币的所有权人?根据给定事实,甲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属于发出要约,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咖啡则为承诺,双方成立买卖合同。

硬币已经交付,甲取得硬币所有权,虽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其所有权仍属于甲。

(三)乙是否为无权占有?乙将硬币放入口袋而占有,但欠缺占有的本权,成立无权占有。

(四)结论:甲对乙返还两个硬币的请求权已发生。

三、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消灭?(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消灭事由包括:履行(557Nr.1)、抵销(557Nr.2)、提存(557Nr.3)、免除(557Nr.4)、混同(557Nr.5)、不能(580)、债权让与(545+546)、免责的债务承担(551)等。

(二)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由。

(三)结论: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未消灭。

四、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可强制实现?本案中,乙对甲不享有任何一时之抗辩权,亦不享有任何永久之抗辩权,故甲对乙之请求权可强制实现。

民法体系请求权基础整理(上)

民法体系请求权基础整理(上)

民法体系请求权基础整理(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然权利之多,不可胜数。

分类之繁,不可胜记。

惟以其性质而分,世所皆然。

请求、抗辩、形成、支配,此四权贯通民法全体系,若深谙熟之,则任督二脉可通。

而于此四权中,请求权之地位与作用尤甚。

王泽鉴老师云: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之核心。

请求权基础(Anspruchagrundlage)乃法律人必须彻底了解与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然我国未有成文民法典,请求权散落于各单行法之中,法律人于学习,考试乃至实务中进行检索常感不便,故抽时间月有余而整理之,以王泽鉴教授关于请求权内容为分类标准进行归类,以供同学学习检索之用。

若有阙漏或归编不当,还望各大家谅恕之,盖习法律方两年有余,学术多不精,见拙于彼。

(法条参考范围:《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物权法》《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继承法》《继承法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收养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书籍参考: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王泽鉴著《民法思维与请求权基础》《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债法原理》《民法物权》钟秀勇著《2013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台湾民法典》注:(1)请求权基础需按契约上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顺序进行检索。

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及理由

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及理由

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及理由在上一篇文章中,介绍了笔者梳理的我国民法的十大类请求权基础,这篇文章将具体论述十大类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及理由。

一、请求权基础检索顺序概述1(一)十大类请求权基础第一总类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1、合同履行请求权(变动原因)2、类合同请求权(变动原因)3、单方、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变动原因)4、身份法上的请求权(变动原因)5、无因管理请求权(无因的利他管理)第二总类是有关支配权的请求权。

6、支配权内容的请求权(内部协调机制)7、支配权保护请求权(对外自身保护机制)8、占有保护请求权(权利外衣)第三总类是偏向否定性评价的请求权。

9、侵权责任(不法之侵害)10、不当得利(不合理之变动)2(二)排序总依据太史公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近现代以来,随着父权、夫权的解体,纯粹身份利益已经所剩无几,即使是人格利益也主要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来进行保护,所以民法典的财产特性十分凸显,这也是我国民法典单独制定人格权编的理由之一。

但即使独立成编,也无法改变财产利益在民法中的优越地位,即使是身份变动也总是以财产纠纷为主要内容的,比如,离婚,收养等等。

所以,请求权基础体系的构建也就是以财产利益为中心构建。

人生存于世间,必须享有人之为人的尊严和自由(人格权),必须仰赖一定的物质基础(物权),对这些利益的静的归属、直接支配是目的。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的利益一般是通过交易或者继承等来进行资源配置,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

(当然,从本源上讲,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但劳动或者属于事实行为,或者由劳动法进行调整,这里只考虑劳动之后怎么消费和交易的问题。

)第一总类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梅迪库斯说,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作为权利义务的自主安排,作为利益变动最常见、最复杂的原因当然要进行首要考察。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财产行为就是直接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我国民法⼗类请求权基础梳理按照通说观点,请求权的检索应该按照⼀定的顺序。

梅迪库斯认为,该顺序并⾮正确与否的问题,⽽是按照有利于思维经济原则,尽量简单和清晰,该规范本⾝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规范前提的,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先前考察的规范要以其他规范作为前提⽽陷⼊循环检视。

但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序,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完全⼀致。

参考学者们的意见,结合⾃⼰的研习⼼得,整理了以下⼗⼤类的请求权基础,抛砖引⽟和⼤家⼀起学习交流。

法律⾏为产⽣的请求权,民法实⾏私法⾃治,法律⾏为是通过⾃⼰的意思表⽰产⽣⾸先是法律⾏为产⽣的请求权,民法实⾏私法⾃治,法律⾏为是通过⾃⼰的意思表⽰产⽣权利义务,从⽽对⾃⼰的民事⽣活做出⾃⼰的安排,⾃然应该⾸先考察。

另外,民法调整动和静的两种财产秩序,静的归属是⽬的,是为了满⾜⼈们的需要,但市场经济条件下,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的,那么⾸先就需要考察流转⽅⾯产⽣的请求权。

根据法律⾏为的分类,可以进⼀步细分为双⽅法律⾏为,单⽅法律⾏为、多⽅法律⾏为。

由于⼤陆没有所谓的⾝份⾏为和物权⾏为,双⽅法律⾏为主要是指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合同,这⼜具体细分为合同履⾏请求权和类合同请求权。

⼀、合同履⾏请求权第⼀⼤类就是合同履⾏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分为两种:(⼀)履⾏请求权(⼆)次合同履⾏请求权1、违约责任请求权2、合同解除⽽发⽣的恢复原状请求权3、瑕疵担保请求权⼆、类合同请求权第⼆⼤类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或者合同因各种原因⽆效或撤销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具体有三种:(⼀)缔约过失请求权(⼆)⽆权代理请求权(三)合同⽆效、撤销请求权三、单⽅、多⽅法律⾏为第三⼤类是单⽅和多⽅法律⾏为请求权,由于其适⽤不如合同常见,所以归为⼀⼤类。

(⼀)单⽅法律⾏为遗赠、悬赏⼴告(⼆)多⽅法律⾏为合伙协议、公司设⽴协议产⽣的请求权第四⼤类是⾝份的请求权,梅迪库斯提到过,但为了思维的简约,没有详细论述,但是为了请求权体系的完整性,应该列⼊考察。

脱法行为案例

脱法行为案例

脱法行为案例★王泽鉴民总案例系列之七注意:以下案例均摘自于王泽鉴《民法总则》一书,并用大陆《民法典》进行分析,在此系列中将涵盖比较重要的案例,面向所有需要复习法综的同学。

在应对案例时,面对不同的题目,注意区分历史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对于后者,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依次检索请求权基础:合同(主请求权、次请求权)、准合同(缔约过失、无权代理)、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案例一案情:甲17岁,因继承而取得屋所有权,经其法定代理人乙允许出租予丙。

丙支付租金迟延,甲定相当期限,催告丙支付租金。

丙于其期限内不为支付,甲即对丙为终止租约的意思表示,并将该屋出租予丁。

(注:本案例出自于王泽鉴《民法总则》P300)问题一:甲与丙间,甲与丁间租货契约的效力。

解析:根据比较法解释,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所为单独行为,无效;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许,所定契约,效力待定。

A。

甲17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甲经其法定代理人乙允许,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于丙,租赁契约有效。

B。

甲定相当期限要丙支付租金的“催告”,是单方表示行为,属意思通知,应类推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因系纯获法律上之利益,即使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仍为有效。

C。

终止契约的意思表示为单独行为,非纯获法律上之利益,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应属无效。

故甲与丙之间租赁契约仍然存在。

D。

甲与丁订立租赁契约,未经法定代理人乙允许,系属效力未定。

问题二:设法定代理人事后知其事,对甲表示同意其法律行为时,其效力又如何?解析:A。

甲对丙所为的终止租赁契约的意思表示,既属无效,则不因法定代理人丙“承认”而发生效力。

其终止应由法定代理人为之,或由法定代理人“允许”甲为终止之意思表示,始生效力。

B。

甲与丁间的租赁契约得因法定代理人乙的承认,而溯及于为法律行为时发生效力。

案例二问题:乙出版社能否向甲请求支付价金?请求权基础:乙出版社请求甲支付价金,其请求权基础仅得为《民法典·合同编》第626条第1句。

中国民法典请求权基础规范梳理及检索顺序

中国民法典请求权基础规范梳理及检索顺序

中国民法典请求权基础规范梳理及检索顺序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案例、法律适用的核心工作。

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处理案例就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请求权基础”背后嵌套的是体系化的法律适用方案,贯穿该体系的核心线索即是请求权基础规范(主要规范)。

本文基于中国实证法,遵循“合同→类合同→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的基本次序,初步梳理了多种请求权的检视次序框架。

至于单项请求权的内部检视层次将另设专题进行梳理。

合同请求权一、合同原给付请求权(合同履行请求权)(一)典型合同(1)优先检索《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各章规定的请求权基础规范,需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约定。

(2)若《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各章无对应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则可将《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并结合合同的内容约定作为请求权基础(当然,有效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可单独作为个案中的请求权基础规范)。

《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的义务。

(二)非典型合同1、非典型合同的原给付请求权的内容源于当事人自治的个性安排,应以具体的合同内容约定为依据。

2、合同中无具体的内容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先进行合同内容解释,必要时可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典型合同中法所明定的请求权基础。

3、《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各章关于合同原给付请求权基础规定较为庞杂,本号将另行系统梳理。

以下以实践中作为常见的买卖合同为例:(1)买受人的交付请求权(标的物/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其他的单证和资料)《民法典》第598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599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2)出卖人的价款支付请求权《民法典》第626条第1句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摘要:本文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均以上述民事法律为基础。

根据当事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的内容并根据王泽鉴教授所言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①,可以依次分为以下七类:①合同上的请求权;②类似合同请求权;③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④物上请求权;⑤不当得利请求权;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⑦其他请求权。

本文将根据这种请求权基础总结分析合同上的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

关键词:民法;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所谓历史方法,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1]。

而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1]。

这两种方法相比较,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更为合理[1]。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则需要对一国民法上的请求基础体系加以系统研究方能准确适用。

要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首先需明确请求权基础的基本含义。

依王泽鉴教授的见解,典型的案例题的构造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1]。

因此,解决案例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找到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而这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并且,请求权基础按照其结构形态予以分类可以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及准用、拟制性规定。

一、合同上的请求权按照合同上履行义务的主次进行分类,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合同履行请求权;②次合同请求权。

以买卖合同为例,前者如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如因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1.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合同履行请求权是主合同请求权,应优先于次合同请求权予以检查思考。

《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就合同而言,指的就是这种履行请求权。

合同履行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法律要件:①合同成立:须发出要约和承诺到达。

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检索手册

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检索手册

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检索手册民法典是我国民法领域的最高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民法典中,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他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权利。

下面是基础的民法典请求权检索手册,供大家参考。

一、请求权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对请求权的行使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请求权的行使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1. 请求权要求合法性:请求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第三方权益。

2. 请求权的权利性:请求权只能由具有权利的主体行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请求应被拒绝。

3. 请求权要求真实性:请求人应当按照真实情况请求解决问题,不得歪曲或隐瞒事实。

4. 请求权要求公正性:请求权的行使应当避免任何形式的滥用、欺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

二、请求权的主体在民法典中,请求权的主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自然人: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且达到法定年龄的个体。

2. 法人:指依据法律成立、拥有独立法律人格、能够对事务独立作出法律行为的组织。

3. 其他组织:指除法人外的其他组织,如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等。

1. 执行合同:执行合同的请求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是指受害方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3. 撤销、变更、确认权:撤销、变更、确认权是指民事主体在一定情况下要求撤销、变更或确认相关民事法律关系。

4. 确权权利:确权权利是指民事主体要求确认自己的法律权益。

5. 其他权利:民法典中还规定了其他类型的特殊权利,如要求环境污染企业停工等。

四、请求权的行使程序请求权的行使程序是指民事主体行使请求权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包括:1. 请求权的主张:要求行使请求权的主体需要向有关法院或其他民事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明。

2. 举证:在行使请求权的过程中,需要对请求的内容进行证明。

请求权基础检查论

请求权基础检查论

请求权基础检查论【内容提要】请求权基础检查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顺序思维方式和请求权思维方式是请求权基础检查的主要思维方式。

请求权基础检查应当依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才能避免因检查顺序混乱而发生漏检或重复检查。

【摘要题】理论探讨在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当某人欲向某人提出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时,则必须首先查明该项请求是否存在法律基础,即是否有法律规范支持。

请求权基础检查,不仅是正确行使权利的关键,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更是正确解决民事请求权纠纷的关键。

一、请求权基础检查的思维方式研习民法的人,要想正确完成请求权基础的检查,不仅需要丰富的民法学知识的积累,必不可少的还有另外两个方面:一是完成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即遵循法律逻辑,以合理的价值取向为参照目标,合理的解释、论证和适用法律。

二是完成法律应用能力的训练,即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以独特的法律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实际问题。

而从请求权基础检查的角度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思维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顺序思维方式,也称历史思维方式,是指按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历史地依次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

二是请求权思维方式,即以请求权为核心,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

1关于顺序思维方式,本文不拟作详细探讨,现仅就请求权方式做一些研究。

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内容模式可表述如下:1.谁(诉讼程序中的原告,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人)?2.可以向谁(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3.提出何种请求(请求权,包括请求权的种类、内容、救济方法等)?4.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即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仔细斟酌,我们可以发现,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一方面要依据案件事实去寻找法律依据,即请求权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又必须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

即是一个双向互逆,互相说明的思维过程。

即Engish教授所称的“上位规范与生活事实间来回穿梭的观察”,或Scheurele氏所称的“事实认定行为与其法律定性之间的相互渗透。

无讼阅读|收藏!8步做好请求权基础分析

无讼阅读|收藏!8步做好请求权基础分析

无讼阅读|收藏!8步做好请求权基础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主要是台湾学者所使用的概念。

我觉得,就叫归入法也可以。

这种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它是德国学者普遍采用的方法。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既是按照三段论的方法展开,同时又穿插了对规范要件满足与否的判断,因此这又涉及了法律解释的问题,所以归入法在德国学者认为其不是完全的逻辑推理法,主要是一个解释法。

而这个解释的过程又必须依靠经典的解释方法,这就是说为什么要把请求权检索与法律规则结合起来。

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在德国被作为法学方法论,其原因就是因为涉及了法律的解释问题。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01、判断请求权的性质首先需要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

由于归入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

例如,甲单位要购买两辆汽车,后来因为有关部门没有批准,甲单位就将购买的两辆汽车登记在其办公室主任乙的名下。

以后,办公室主任下海经商了,就将这两辆汽车带走。

有一辆,他自己在使用,另外一辆卖给了第三人丙。

后来,被甲发现。

甲请求确认这两辆车归其所有,并同时请求确认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乙丙返还汽车。

在这个案件中,确认这两辆车的归属,这是一个确认之诉。

在这种诉讼中,它无法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

但是,甲要求乙、丙返还汽车的诉讼,属于请求之诉,可以适用这种方法。

韦喜律师: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

韦喜律师: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

韦喜律师: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如前文所述,请求权基础可以有多个,那么如何检索是能避免遗漏或重复呢,一般来说依照以下顺序:(1)契约上请求权;(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3)无因管理上请求权;(4)物权关系上请求权;(5)不当得利请求权;(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7)其他请求权。

具体理由,分述如下:1、契约上请求权之所以要先检讨契约上的请求权,因契约关系的存在对其他请求权有一定影响。

(1)对无因管理而言,契约关系属于前置问题。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物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如果双方之间有委托、雇佣等契约关系的存在,则不存在无因管理的问题。

(2)对不当得利请求权而言,契约关系亦属前置问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如果双方有契约关系的存在,即一方取得利益有正当依据(双方之间的契约),也没有不当得利的适用余地。

(3)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契约亦属前提问题。

双方之间契约关系的成立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有较大影响。

例如,双方如有赠与合同关系,如受赠人因赠与物之瑕疵而遭受损害,受赠人必须证明赠与人系故意不告知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时,才能请求损害赔偿。

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此类请求权主要有以下发生事由:(1)无权代理(2)表意人撤销其因错误而为之意思表示(3)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3、无因管理上请求权(1)对于不当得利而言,无因管理系其前置问题。

无因管理的结果可以构成法律上的原因,从而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前提(即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2)对于侵权行为而言,适法之无因管理可以阻却违法。

4、物权关系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尤其是物上请求权(特别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应先于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检讨,因为此项请求权均与无权(尤其是所有权)的变动具有密切关系。

5、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在契约、无因管理之后加以检讨,乃是因为此二者均为其前提问题。

请求权位序

请求权位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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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的体系 王泽鉴所研究的请求权的体系
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基于契约而生请求某种给付的权利
物权上请求权 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如借用物返还请求权 借用物返还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如无因管理人之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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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位序 三、无因管理上请求权。如果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存在着契
约关系,管理人是依照约定管理他人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所以契约上的请求权优先于无因管理请求权。 同时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一旦无因管理请求权能够成 立,则不应当适用其他请求权。适用于无因管理可以阻却侵权行 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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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都是法律禁止和限制的 行为,广义上都属于不合法的行为。 按照合法行为成立则派出非法逻辑,所以 首先应当考虑有其他合法行为为基础的请求权 存在,如果其他请求权不能适用,则最后才能 适用不当得利或者侵权的请求权。

参考文献
1.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 系》,中国政法大学2001版 2.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张衡生:《论民法请求权基础之选择》,中国期刊网 4.李中华:《请求权基础的本质研究—一种基于德国学 说史的考察》,载《研究生法学》2011年2月第26卷第 一期 5.向磊:《我国民法请求权基础体系的初步探析》,中 国民商法律网 6.程啸:《合同上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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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位序 2.优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甲赠于乙一辆汽车,刹车失灵,甲疏于注 意没有发现,乙遭遇车祸,身负重伤。 契约上的请求权 那么乙必须优先考量合同法上的规定,证 明甲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其瑕疵,才可 以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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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不仅影响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还影响和其 他人的法律关系,在实务处理中,需要优先注意和思考。简单论述如下:
1. 对于合同请求权,婚姻家庭领域的事项排除合同的适用,有其特 殊规定。特定关系的存在影响与他人合同的效力:家事代理权、法定代 理权等。和他人之间的纠纷,会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
合同履行请求权 次合同请求权(违约责热、合同解除后清算、瑕疵担保) 缔约过失
(六)无因管理
无权代理 合同无效,被撤销返还财产
(六)物权请求权
(七)占有保护请求权 (八)人格请求权 (九)侵权责任 (十)不当得利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占有返还 占有排除妨害 占有消除危险 人格权保护请求权 人格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特殊侵权责任 一般过错责任 给付型不当得利 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
一、划分原则 对民法请求权的检索顺序梳理,要坚持法典为纲、实务导向、逻辑 清晰、体系贯通的原则。 1. 法典为纲。在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中,我们以排除法为主,刑 法实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具有特别性,并实行依 法行政,排除存在这两者的情形就是私法关系。实务中请求权基础思考 应该涵盖私法所有领域,这样才能实现方法的周延。所以,我们以即将 出台的民法典为划分依据,分为一般私法和特别私法,创设一个种类 ——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我国民法请求权检索顺序分析
民法请求权的检索有其合理顺序,要尽量简明、逻辑清晰,便于人 们思维和应用。若一种请求权的规范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 规范的前提,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需要再以其他规范为前提,重新对 该规范进行检视,从而陷入循环检视。法律界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 序并不完全一致。本文试图立足法典,从实践应用的角度出发,对民法 请求权进行梳理。
2. 实务导向。在请求权基础的学习体系中,偏重财产方面的请求权
基础。在实务中,却需要进行全面细致地思考,把婚姻家庭继承等身份
法相关内容考虑进来,进行全领域的体系化思考。
3. 逻辑清晰。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律对有特别身份和
特别关系的规定自当优先适用。如果纠纷的当事人具有特别身份和关
系,而痛点恰巧落在这些法领域,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
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表 示等。但是,由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的劳动政策,特别着重劳动者就业 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体假的权利、获得劳动 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的权利、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等的保障,使劳动合同关系区别于一般 民事合同关系,使劳动法区别于民法。当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时,应 当首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则,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没有 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民法关于合同关系的规定。可见,劳动法中关于 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具有民法的特别法的性质。德国法学上称之 为特别私法。”(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17 第 5 版, 第 54 页。)
2. 身份关系往往成为法定义务的来源,在有些事项上排除无因管 理。比如对小舅子的救济属于道德上义务。
3. 物权请求权,夫妻共同财产会有共同共有的适用,因共同财产的 起诉和应诉应一同为之。他人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会有善 意取得的适用问题。是否善意还需要考察是否有必要的审查行为和措施 等。
4. 人格权请求权。夫妻之间共同生活,本应相互支持和包容,其人 格权请求权自不同于陌生人之间。家长的教育权、惩戒权和孩子的人格 权之间亦有协调的问题。
5. 侵权责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影响他们之间诉讼时效的计算。 未成年人和他人的侵权纠纷,产生法定代理人的责任等。
三、分别论述 (一)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我国民法典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即便如此,民法典也未能 覆盖全部的民事生活领域,还存在所谓的特别私法,“其实质不过是将 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特 定类型主体、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关系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 如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法。” 各特别私法并没有形成自 身的体系,作为一般私法的民法典和作为特别私法的民商事特别法之间 也没有清晰的、截然划分的区别,更多地是由立法传统和历史造成的。 只是在法律的适用上,民商事特别法有规定的,应该先适用特别法;民 商事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 法律适用,“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合同关系。单就作为劳动法调整对 象的基础关系的劳动合同关系而言,与民法有极密切的联系,如劳动合
特别私法涉及特定类型和市场主体,身份法涉及特殊家庭身份,合同涉
及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合同请求权发生在因为合同而开启接触
的当事人之间,前四类请求权的产生都存在一定的特殊身份和关系之
中,也就是身份和关系先于请求权而存在。在后六类请求权中,则不需
要特定关系和身份的存在。
4. 体系衔接。这种分类也兼顾了各个请求权之间的排除和兼容关
(二)身份行为及身份法上的请求权 身份行为是发生身份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 解除收养等,我们这里主要关注身份关系变动后的有关财产利益的请求 权。虽然名为身份行为,但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大多数并不适用, 这是因为身份利益不仅关系个人意思自治,还关系社会伦理和公共利 益,法律予以比财产行为更多的规制。这些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婚姻、家 庭、收养、监护、继承等。例如,《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之间的扶养 费请求权,《婚姻法》二十一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 请求权,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赡养费请求权。彩礼返还请 求权、扶养请求权、遗赠扶养协议请求权。
系,有利于实践上的应用和操作。
二、总体纲要
5. 按照上述四个原则,对我国民法请求权进行梳理,总体可分为十
类。具体如下表:
我国民法请
(一)特别私法 上的请求权
求权总体纲 要
(二)身份行为及 身份法上的请求权
(三)合同请求权
(四)类合同请求权
公司法 海商法 票据法 证券法 劳动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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