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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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

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源头治理

第三章事中管理

第四章分类处置

第五章行政处罚流程

第六章惩戒机制

第七章报送制度

第八章考核与通报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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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支票持票人合法权益,规范空头支票处罚,提高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执行效率,维护支付结算秩序,提高社会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支票的行为。

对辽宁辖内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进行处罚。发生在跨行政区划的区域票据交换中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由支票付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未经调查核实,不得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统计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起始时点为2017年8月1日。支票签发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前,票据提入行退票时间为2017年8月1日及其之后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源头治理

第六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限制向其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一)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自然月,下同)的;

(二)最近12个月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三次(含三次,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空头支票的,合并认定为一次违法行为,下同)以内;

(三)最近12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单位,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缴清罚款的。

银行向符合上述情形的客户出售支票凭证时,应根据经

营规模和支票使用情况合理限制出售支票凭证数量,其中符合第(一)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25张(含25张),符合第(二)、(三)、(四)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10张(含10张)。

第七条银行应完善支票凭证保管、出售登记制度,对所出售的支票凭证要严格按照登记制度进行记载。

第八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银行原则上不再向其出售支票凭证:

(一)最近12个月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超过三次(不含三次,下同)的;

(二)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未缴清罚款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单位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并在缴款期限内未缴纳罚款的,银行应停止向其出售支票凭证,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其他单位限制出售支票凭证数量。

第十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并在缴款期限内未缴纳罚款的,银行应停止向其出售支票凭证,并对该法定代表人名下的所有单位限制出售支票凭证数量。

第十一条银行可通过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票违规“黑名单”等方式了解、掌握客户签发空头支票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支票凭证限售、停售的客户范围。对不再符合限售、停售支票凭证条

件的,银行应及时取消限售、停售支票凭证的措施。

第十二条银行应及时汇总所辖分支机构出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建立行内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客户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信息。

第十三条银行应做好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鉴别工作,对存在影响支票业务健康发展、破坏支票业务交易环境行为的客户,银行应停止向其出售支票凭证。

第三章事中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应进一步做好客户引导和服务工作,优化客户账户的资金管理,可开通客户账户余额提醒功能,减少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的非故意签发空头支票行为。

第十五条银行发现客户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空头支票情形发生的,应及时通知客户补足金额,客户在下一场次票据交换提出前补足款项的,可以不作为签发空头支票处理。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人民银行和银行应积极创新支票业务,推广支票授信业务以及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圈存业务,完善支票兑付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各市人民银行或相关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支票业务服务协议标准文本和行业自律规则。

第四章分类处置

第十八条银行在发现余额不足或者印鉴不符等原因的支票退票后,通知出票人到相关网点,或者指派专人到出票人营业场所面见客户,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填写《违规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调查报告》(附1),并按

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置。

第十九条出票人在银行退票后,自退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支付票款、收款人提供证明明确表示收到支票款项,且对出票人表示谅解的,或者出票人与收款人就延迟付款达成共识,取得收款人谅解的,若最近12个月在银行发生空头支票行为次数三次以内,不存在未缴清空头支票罚款情形的,银行应记录以下材料:

(一)《违规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调查报告》;

(二)支票正反面复印件,账户余额表或预留印鉴卡复印件,退票理由书复印件;

(三)付款凭证和收款及谅解情况证明(附2)或延迟付款协议(附3)。

第二十条出票人签发以自己为收款人的空头支票且未经背书转让,且最近12个月在银行发生空头支票行为次数三次以内,不存在未缴清空头支票罚款情形的,银行应记录以下材料:

(一)《违规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调查报告》;

(二)支票正反面复印件,预留印鉴卡复印件,退票理由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因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被有权机关冻结或者扣划,使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无法兑付而退票,且冻结日(扣划日)晚于出票日的情形,银行应记录以下材料:

(一)《违规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调查报告》;

(二)支票正反面复印件;账户余额表;退票理由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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