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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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银发[1994]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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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1994年9月26日银发〔1994〕245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严格结算纪律,整顿结算秩序,推动企业清欠,加强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现将《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结算纪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问题。
报告的内容,可先按《决定》中提出的“八不准”的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书面报告。
二、关于结算质量考核制度问题。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由各家银行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改进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问题。
为便于企业单位和银行做好准备工作,改变的委托收款方式定于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凭发票办理委托收款结算的,可选用汇兑、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
四、关于改革银行汇票问题。
总行将在修订有关办法和做好准备后,另行通知。
五、关于通过人民银行转汇问题。
新确定的转汇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专业银行签发大额银行汇票移存的资金,人民银行自1995年1月1日起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执行《决定》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银行结算是连接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是实现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对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银行对结算进行了改革,加强了管理,促进了经济发展。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不少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不讲信用,不执行结算纪律,结算秩序混乱,结算速度慢、在途时间长。
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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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第号拟被处罚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拟被处罚个人姓名、性别、职业、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_______________支票现金________________
支票号码___________付款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出票人账号_________付款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处罚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你)处以__________元罚款。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罚款代收机构名称、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松松。
复议期间本决定书照常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目录表的通知-银办发[2006]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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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目录表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目录表的通知(2006年7月28日银办发[2006]177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06]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总行整编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目录表》(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参照总行梳理执法依据和划分执法岗位职责的方式,结合实际情况,梳理和划分本单位的执法依据和执法岗位职责,并将执法依据和执法岗位职责汇编成目录,向本单位监察部门备案。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在本通知印发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梳理执法依据和划分执法岗位职责工作。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目录表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目录表职能部门执法事项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国库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行政许可检查监督岗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履行代理支库职责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7.《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9.《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10.《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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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3.08•【文号】银发[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8日银发[2010]88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减少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试行。
试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对违法签发支票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的规定,并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行政处罚。
二、试行期间应当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跟踪并上报本辖区试行的相关情况。
附件: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附件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实施意见处理。
一、下列情形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可以对出票人减轻行政处罚:(一)出票人第一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在银行退票后能主动、及时支付票款,但未获得收款人谅解的,可以给予支票票面金额1%但不低于300元的罚款;(二)出票人第二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并且在银行退票后能主动、及时支付票款的,可以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但不低于400元的罚款;(三)除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出票人第三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并且在银行退票后能主动、及时支付票款的,可以给予支票票面金额3%但不低于500元的罚款。
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对空头支票的行政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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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 ,探讨 如何进一 步完善空 头支票行 政处罚 ( 以下简称
“ 头处罚” 空 )的 对策 措 施 。
一
6 人行 调 查 取 证 受 限 。在 空 头 处 罚 中 ,关 于人 行调 取证 ,
、
行政处罚中遇到的主要 问题
据材料 的范 围和方式 、调查 的对象 等,法 律都没有 明确 的规
进行 实际核实 ,而 “ 能送达 ”的案件很 可能隐藏金 融诈 不
骗 。对 出票 人 无 理 拒签 送达 的法 律 文书 束 手 无策 。
3商行操作失误 。引起支票空头 ,商行操作失误是原 因 .
之 一 ,如 支付 密 码 错 误 造 成 的透 支 ,要 追 究 相应 商行 的法 律 责 任 ,但 是如 何 追 究 ,法 律 规定 不 明确 ,也 没 有赋 予 人行 这
罚方式和强制执行 以及 被处罚 当事人 陈述和 申辩等环节还存在 问题,从 而严 重损 害 了 票人合 法权益 、 行 持 银 信誉和金 融秩序 。为此,应采取 切实可行措施 ,提 高全 民信用意识,理顺人行 与商行 关 系,改变一刀切式 处 罚方式,开发全 国统一的空头支票管理软件,以进一 步完善对 空头支票的行政处罚制度 。 关键词 :人 民银 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主要 问题;引发后 果;建议与措施
罚法 》 《 、 票据 管理 实施办法 》有关规定 ,中国人 民银行及 其
分 支机 构 对 签 发 空 头 支票 行 为 实 施 行 政 处罚 。在 两 年 多 的 实 践 中 ,积 累了 一些 经验 ,但 仍 有 一 些 问 题亟 须 解 决 。 空 头 支
5 一刀切式空头处罚客观 匕 、 会助恶罚善。有 的支票空头
8 案卷管 理手续繁 琐。法律 文 书生 成 目前 全部手 工操 , 作 ,一个案件从立案 、告知书签 收、告 知书送达回证 、决定 书签收和决定书送达 回证 ,商行 至少要登记 五次。办理 一个
空头支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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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处罚相关知识一、什么是空头支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第八十八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二、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三、人民银行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举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出票人,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人民银行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
四、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罚款如何缴纳?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填写《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罚款代收机构(开户银行)。
五、逾期未到人民银行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人民银行将如何处理?到期不缴罚款的,人民银行可采取以下措施: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3、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如何办理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申诉、听证及诉讼等手续?出票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拟进行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书面材料递交开户行,由开户行转交人民银行。
对于罚款金额超过50万的重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出票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递交听证申请书,并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什么是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人民银行和开户银行可对不主动缴纳罚款,或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停止签发或停止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对以下违规情况的出票人列入“黑名单”:1、累计签发空头支票3次以上的;2、出票金额50万元以上的;3、不主动缴纳罚款的;4、恶意拒收《告知书》或《决定书》的。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要求(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要求(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e8c77e4d27284b73f342501b.png)
精心整理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三章事中管理第四章分类处置第五章行政处罚流程第六章惩戒机制第七章报送制度第八章考核与通报第九章附则附件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支票的行为。
对辽宁辖内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进行处罚。
发生在跨行政区划的区域票据交换中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由支票付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未经调查核实,不得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统计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起始时点为2017年8月1日。
支票签发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前,票据提入行退票时间为2017年8月1日及其之后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源头治理第六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限制向其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一)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自然月,下同)的;(二)最近12个月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三次(含三次,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空头支票的,合并认定为一次违法行为,下同)以内;(三)最近12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单位,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缴清罚款的。
银行向符合上述情形的客户出售支票凭证时,应根据经营规模和支票使用情况合理限制出售支票凭证数量,其中符合第(一)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25张(含25张),符合第(二)、(三)、(四)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10张(含10张)。
(2024版)国内结算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题库(532题)
![(2024版)国内结算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题库(532题)](https://img.taocdn.com/s3/m/29966e3b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f4.png)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国内结算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题库(532题)国内结算业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支票的提示付款期(A)天。
A.10 B.30 C.12 D.1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A)但不低于(A)的罚款。
A.5% 1000元B.3% 1000元 C.5% 500元 D.10% 2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是由(A)签发,委托银行作为承兑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A.出票人B.承兑行C.银行 D.承兑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B)年。
A.5B.10C.20 D.永久承兑申请人需在承兑行办理承兑业务,首先应在承兑行开立(A)账户。
A.基本户或一般户B.临时户或基本户C.一般户或临时户D.临时户或专用账户承兑行办理承兑时,应按票面金额的(C)收取手续费,承兑逾期垫款每日按票面金额的(C)计收利息。
A.万分之十,万分之十 B.千分之五,万分之五C.万分之五,万分之五D.千分之十,万分之五承兑汇票未用注销只能在(C)处理。
A.发出托收行B.持票人开户行 C.承兑行 D.承兑行所属上级行《票据法》自(B)起实施。
A.1997年12月1日 B.1996年1月1日C.1997年1月1日D.1996年12月1日查询核心系统跨机构银行承兑汇票信息的入口交易为(A)A.22017 B.22014 C.22016 D.22018银行承兑汇票挂失业务在(A)办理。
A.承兑行 B.持票人开户行 C.发出托收行 D.承兑行所属上级行出售支票时使用的交易码是(C)。
A.29163 B.29156 C.802 D.9021 出票行(B)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预先出售给客户。
A.可以 B.不可以 C.制度无规定 D.根据客户需求发现重大问题、(B )操作事件,下级行应随时向上级行报告。
A.错误 B.违规 C.失误 D.正确单张汇票金额(C)部分转让。
空头支票罚款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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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罚款比例是多少对于初入职场的新人来说是有一定几率接到那种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这就是属于空头支票了,那么空头支票罚款比例是多少?法律我在下面给出了答案。
空头支票罚款比例是多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罚款代收机构应根据《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
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空头支票的定义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空头支票的防范措施:1、结合对客户的了解和交易记录看客户诚信。
诚信是当今商贸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不少诈骗分子通过一系列的伪装,给人一种守合同、讲信用的表象,常用的伎俩是在进行小额交易时,基本都很讲信用,都以现金履行,通过数次的小额交易,变成“老客户”骗取信任后,以支票的形式,而且数额通常较大,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应特别小心。
2、及时举报。
一旦发现收到的支票到银行无法兑现,属于“空头”支票时,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办公室、法律中心举报,便于银行及时进行处罚。
3、实时贴现,防打时间差。
诈骗分子一般在开支票时都做好货主查询的准备,出票人账户上都有足够的余额,但当持票人去贴现时,却发现余额不足的现象。
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b61fcc3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70.png)
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支票持票人合法权益,维护支付结算秩序,提高社会信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的行为。
第三条吉林省内各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内各分支机构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内各分支机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为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核本机构作出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决定,受理出票人不服下级机构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决定。
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中心支行(含长春中心支行)决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罚款;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县(市)支行决定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罚款。
第六条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人民银行吉林省分支机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未经调查核实,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章立案与调查第八条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记录票据交换场次,并于当日至迟次日填制《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确认书》(附式7)书面通知出票人,要求出票人签章承认其签发空头支票行为。
取得出票人签章确认其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文件后,银行应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见附式1),将支票复印件、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公章)作为《报告书》的附件,于发现空头支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bca11dbcd0d233d4b14e696f.png)
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每一个成年人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都会接触到银行所开具的票据的,包括是银行本票,汇票,甚至是支票等这些,看似票据非常简单的操作过程其实有着非常详细的管理办法来进行监督的。
这是我国的银监会对各地银行在开展票据业务的时候作出的统一的规定,那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每一个成年人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都会接触到银行所开具的票据的,包括是银行本票,汇票,甚至是支票等这些,看似票据非常简单的操作过程其实有着非常详细的管理办法来进行监督的。
这是我国的银监会对各地银行在开展票据业务的时候作出的统一的规定,那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开空头支票法律后果(3篇)
![开空头支票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bc40142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41.png)
第1篇一、引言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其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在我国,开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文将从开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开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支付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4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2)支付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1)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之一、第一百九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九十六条之一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之一、第一百九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九十六条之一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其他后果(1)信用记录受损。
开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其信用记录将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今后的经济活动。
(2)限制开票。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开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限制开票,甚至吊销其开票资格。
三、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防范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
企业和个人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开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
2. 严格审查付款人账户。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前,应严格审查付款人的账户余额,确保支票金额不超过付款人实际存款。
3.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资金等方面的管理,防止出现开空头支票的情况。
4. 加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开空头支票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6a8531353968011ca30091b9.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
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等。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存在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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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存在问题及建议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是基层人民银行直接对企业进行的处罚,处罚案件一直呈多发态势,被处罚人未主动缴纳罚款的案件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辖区地市中心支行在申请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县支行空头支票处罚权异议、空头支票言词证据欠缺、异地开户企业送达难、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缩短以及执行和解欠缺依据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问题(一)人民银行县支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辖异议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辖区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所在地阳西县,在阳西县农村信用联社开立账户)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但江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被申请人辖区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空头支票违法行为应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处罚。
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点第(一)项:“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并未限制人民银行县支行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但实践操作中,由于考虑到县支行人员力量不足,特别是法律人员缺乏,大部分人民银行县支行尚未开通辖区省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县域银行机构无法通过系统报送空头支票线索到人民银行县支行,只能报送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进行立案处罚。
(二)空头支票言词证据缺失辖区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卷时提出,对被申请人的空头支票行政处罚证据材料中未留存《询问笔录》,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6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第37条第1款:“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第一点“调查取证”内容中仅规定“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未规定具体的检查或询问被处罚人的要求。
银行空头支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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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空头支票管理实施细则(节选)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或签发的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第四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IOOO元的罚款。
第五条报告(一)各网点发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1、网点经办员复印支票、退票通知书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票据的处理日期、处理票据时的账面余额及“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加盖支行业务公章。
按日汇总所有空头支票的报告资料,填制一份《空头支票报告资料清单》(附1,以下简称《清单》),并通过OA给总行会计结算部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空头支票专管员。
第六条告知(四)由于出票人地址、联系电话、Emai1地址等信息变更或出票人恶意拒收,票递无法送达的,佛山人行将把《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送总行清算中心。
清算中心空头支票专管员做好相关登记后传递到各支行,支行营业部空头支票专管员做好登记后传递到出票人开户机构,由开户机构通知出票人到网点签收。
开户机构把《告知书》交出票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把出票人签收的《送达回证》交总行清算中心返还佛山人行。
如遇出票人通讯信息变更或出票人拒签等情况,开户机构5个工作日内无法通知出票人,则把未签收的《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交回总行清算中心返还佛山人行。
第七条决定(四)出票人收到《决定书》后,对拟进行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在签收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资料抬头需注明“行政复议申请书”字样,并邮寄到“广州市沿江西路137号银行广州分行法律事务处”。
第八条罚款缴纳出票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受到如下处罚:(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高于应缴纳的罚款数额。
出具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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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在我国,出具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空头支票的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出具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以提醒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重视。
二、出具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出票人还可能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票据诈骗罪:(1)明知是空头支票而签发的;(2)签发空头支票,数额较大,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3)签发空头支票,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于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构成欺诈的,还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信用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将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对出票人进行信用评级,降低信用等级;(2)限制出票人办理银行业务;(3)将出票人信息通报给其他金融机构,限制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业务。
三、总结出具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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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空头支票罚款多少有规定吗?在大额交易时, 因为金额较大, 不便用现金进行支付, 所以付款人通过支票付款完成交易。
当然这前提是付款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能够支付支票上的金额, 否则就成了空头支票。
在我国, 签发空头支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法律有没有规定空头支票罚款多少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一、什么是空头支票空头支票, 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 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 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空头支票产生的原因1、企业财会人员法律制度观念淡薄, 整体素质不高。
尽管《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多年, 且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每年均在公众场合举办有关支付结算方面的业务咨询和宣传活动, 旨在提高全民的结算素质和防范意识, 但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因素质低, 对票据结算基本知识和国家财经制度不甚了解, 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银行存款账, 也不根据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就任意开出支票, 甚至有的企业财务人员随意把盖有预留银行印鉴的支票交给业务员随身携带外出采购, 业务员本身又不清楚单位银行存款的多少就凭自己采购货物金额向销货企业开具支票, 从而导致空头支票行为。
2、企业经济效益差, 信用观念淡薄是引发空头支票的直接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期交易和记账式的商业信用, 难以适应企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需要, 需要使用支票结算工具来支付货款。
然而企业的经济活动又受到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 这样一些经济效益差、信用意识淡薄的企业, 无视国家结算纪律和支票见票即付的信用基础, 在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无款情况下, 为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资搞到手, 便铤而走险套取银行信用, 签发空头支票来骗取销货单位发货, 无偿占用他人资金, 严重破坏了票据的严肃性, 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同城票据结算秩序。
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https://img.taocdn.com/s3/m/f3884d5c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04e3f61.png)
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处罚法律常识: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两种处罚,具体如下:1、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应该如何处罚根据央行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较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
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
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根据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
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
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
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
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票据责任票据法为民法的特别法,票据责任本质上讲也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因为票据法的特殊性,故将出票人所应负的票据责任单独列出。
出票人应承担以下票据责任为担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6、70、71、94条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应按照支票文义担保支票付款,因此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出票人对于收款人及其后手,均应负偿还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3a22fad7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03.png)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合肥中心支行、各市中心支行:根据分行辖区行政处罚实际工作需要,分行对原《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二○○九年五月八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各级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银行给予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罚款等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规范合法。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规定程序对外处罚的,处罚无效。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违法加重、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金融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自觉守法。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范围第六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的原则实施处罚,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规定人民银行有权处罚的,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金融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金融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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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三章事中管理第四章分类处置第五章行政处罚流程第六章惩戒机制第七章报送制度第八章考核与通报第九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支票持票人合法权益,规范空头支票处罚,提高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执行效率,维护支付结算秩序,提高社会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支票的行为。
对辽宁辖内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进行处罚。
发生在跨行政区划的区域票据交换中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由支票付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未经调查核实,不得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统计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起始时点为2017年8月1日。
支票签发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前,票据提入行退票时间为2017年8月1日及其之后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源头治理第六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限制向其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一)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自然月,下同)的;(二)最近12个月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三次(含三次,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空头支票的,合并认定为一次违法行为,下同)以内;(三)最近12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单位,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缴清罚款的。
银行向符合上述情形的客户出售支票凭证时,应根据经营规模和支票使用情况合理限制出售支票凭证数量,其中符合第(一)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25张(含25张),符合第(二)、(三)、(四)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10张(含10张)。
第七条银行应完善支票凭证保管、出售登记制度,对所出售的支票凭证要严格按照登记制度进行记载。
第八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银行原则上不再向其出售支票凭证:(一)最近12个月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超过三次(不含三次,下同)的;(二)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未缴清罚款的;(三)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单位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并在缴款期限内未缴纳罚款的,银行应停止向其出售支票凭证,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其他单位限制出售支票凭证数量。
第十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并在缴款期限内未缴纳罚款的,银行应停止向其出售支票凭证,并对该法定代表人名下的所有单位限制出售支票凭证数量。
第十一条银行可通过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票违规“黑名单”等方式了解、掌握客户签发空头支票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支票凭证限售、停售的客户范围。
对不再符合限售、停售支票凭证条件的,银行应及时取消限售、停售支票凭证的措施。
第十二条银行应及时汇总所辖分支机构出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建立行内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客户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信息。
第十三条银行应做好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鉴别工作,对存在影响支票业务健康发展、破坏支票业务交易环境行为的客户,银行应停止向其出售支票凭证。
第三章事中管理第十四条银行应进一步做好客户引导和服务工作,优化客户账户的资金管理,可开通客户账户余额提醒功能,减少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的非故意签发空头支票行为。
第十五条银行发现客户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空头支票情形发生的,应及时通知客户补足金额,客户在下一场次票据交换提出前补足款项的,可以不作为签发空头支票处理。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人民银行和银行应积极创新支票业务,推广支票授信业务以及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圈存业务,完善支票兑付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各市人民银行或相关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支票业务服务协议标准文本和行业自律规则。
第四章分类处置第十八条银行在发现余额不足或者印鉴不符等原因的支票退票后,通知出票人到相关网点,或者指派专人到出票人营业场所面见客户,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填写《违规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调查报告》(附1),并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置。
第十九条出票人在银行退票后,自退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支付票款、收款人提供证明明确表示收到支票款项,且对出票人表示谅解的,或者出票人与收款人就延迟付款达成共识,取得收款人谅解的,若最近12个月在银行发生空头支票行为次数三次以内,不存在未缴清空头支票罚款情形的,银行应记录以下材料:(一)《违规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调查报告》;(二)支票正反面复印件,账户余额表或预留印鉴卡复印件,退票理由书复印件;(三)付款凭证和收款及谅解情况证明(附2)或延迟付款协议(附3)。
第二十条出票人签发以自己为收款人的空头支票且未经背书转让,且最近12个月在银行发生空头支票行为次数三次以内,不存在未缴清空头支票罚款情形的,银行应记录以下材料:(一)《违规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调查报告》;(二)支票正反面复印件,预留印鉴卡复印件,退票理由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因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被有权机关冻结或者扣划,使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无法兑付而退票,且冻结日(扣划日)晚于出票日的情形,银行应记录以下材料:(一)《违规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调查报告》;(二)支票正反面复印件;账户余额表;退票理由书复印件;(三)有权机关冻结或者扣划书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因银行操作失误引发空头支票的情形,银行应记录以下材料:(一)《违规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调查报告》;(二)支票正反面复印件;账户余额表或预留印鉴卡复印件;退票理由书复印件;(三)银行证明:银行出具证明材料(A4纸打印,加盖公章),详细阐述银行操作失误过程,对出票人银行账户资金或支票签章的影响,以及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的表述。
第二十三条因支付清算系统故障引发空头支票的情形,银行应记录以下材料:(一)《违规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调查报告》;(二)支票正反面复印件;账户余额表或预留印鉴卡复印件;退票理由书复印件;(三)银行证明:银行出具证明材料(A4纸打印,加盖公章),详细阐述支付清算系统故障发生时间、原因,对出票人银行账户资金或支票签章的影响,以及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的表述;支付清算系统故障截屏。
第二十四条银行在处理同一场次交换的票据时,先处理应付款项后处理应收款项,使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无法兑付,且应收款项入账后出票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原签发的支票的情形,银行应记录以下材料:(一)《违规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调查报告》;(二)支票正反面复印件;账户余额表或预留印鉴卡复印件;退票理由书复印件;(三)银行证明:银行出具证明材料(A4纸打印,加盖公章),详细阐述银行先处理应付款项后处理应收款项的过程,对出票人银行账户资金或支票签章的影响,以及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的表述。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情形的,由银行记录相关情况,不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空头支票报告书》。
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情形的银行应对出票人进行教育。
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符合以下情形的,银行应当将出票人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提交《违规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调查报告》,《空头支票报告书》,并附支票正反面复印件、账户余额表或预留印鉴复印件,退票理由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一)银行退票后出票人未及时支付票款,且出票人未与收款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二)银行退票后出票人及时支付票款,但收款人有异议的;(三)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生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违规行为合计超过三次的;(四)由于提示付款期内预留印鉴变更造成支票预留印鉴不符,经银行协调后仍拒不付款的;(五)存在拒不履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或者不接受、不反馈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行政处罚流程第二十七条对于银行报告或者持票人举报的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各市人民银行应当完善内部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通过现场调查的方式,确定出票人违规事实,并填写调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各市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负责对报送的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复核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二十九条人民银行收到银行报送的《空头支票报告书》后,应立即予以立案,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经调查,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银行应提出纠正意见,并将有关材料退回。
银行根据人民银行所提出的纠正意见,纠正或补齐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人民银行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应在《告知书》中明确出票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并将《告知书》和《送达回证》送交受送达人。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决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决定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罚款需经当地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批准决定。
对于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要求听证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出票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对出票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证据材料,经调查和收集证据,对出票人存在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可不再出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人民银行在已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或者对出票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送交受送达人。
第三十四条人民银行在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代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出票人收到《决定书》后,如不服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