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中,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居住环境和品质,合理规划和布局城市的公共设施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应根据城市的人口规模、结构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公共设施的数量和空间布局。
公共设施的数量要充分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避免出现供需不平衡的问题。
同时,公共设施的空间布局要合理,不仅要考虑到城市的整体规划和交通配套,还要考虑到不同区域和居住群体的特点,提高公共设施的利用率和便利性。
其次,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应考虑到不同类型的公共设施之间的协调配合。
城市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等,这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益。
例如,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相近,方便学生上学;医疗设施应分布均匀,方便居民就医;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应分布广泛,方便居民进行文化和体育活动。
再次,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应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公共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考虑到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护。
例如,公园和绿地的规划要充分考虑到生态保护和生态功能的发挥;能源设施和交通设施的规划要注重节能减排和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最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应注重社会公平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公共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不仅要考虑到高收入人群的需求,还要兼顾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的需求。
例如,教育设施的规划要充分考虑到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需求;医疗设施的规划要充分考虑到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求。
总之,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是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只有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布局城市的公共设施,才能使城市更加宜居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城市公共设施规划也应注重社会公平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实现公共设施的普惠性和可及性。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 B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保障,对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设施规划的需求分析、规划的设计原则、设施布局、规划的执行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在设施规划的需求分析中,要充分调研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和现有设施的利用情况,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进行规划的制定。
需求分析应当包括人口结构、城市功能布局、经济发展情况等方面的考虑,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其次,规划设计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规划应当以人为本,注重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提供便利、舒适的公共服务环境。
其次,规划应当注重公平公正,遵循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进行综合考虑和布局,确保各个社区、街道的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平衡的发展。
此外,规划还应当具有可持续性,注重设施的质量和使用寿命,合理规划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并注重环境的保护。
设施布局是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设施布局中,首先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城市空间资源,减少土地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其次,要注重设施的合理分布,通过科学的统计数据和技术手段,确定设施的选址和布局,尽可能满足居民的日常需求。
此外,设施布局还应当注意公共服务设施之间的连通性,形成完整的服务网络,方便居民的出行和使用。
在规划的执行和监督中,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规划的执行和监督工作,确保规划的顺利进行和效果的实现。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统一的规划实施机制,提高规划实施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需求分析、规划的设计原则、设施布局和规划的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科学论述与实践操作,可以有效提高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质量和效益,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 dmi ni str 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 ercia 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方案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方案随着城市化的进步以及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变得愈加重要。
一个完善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方案能够有效地满足人们的需求,提高城市生活的便利性和舒适度。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方案。
一、园林绿化园林绿化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的园林绿化可以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休闲环境,增加城市氧气供应,改善空气质量,促进城市空间绿色化发展。
因此,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需要科学合理地划定园林绿化区域,并根据城市的不同特点和定位进行分类设置。
同时要充分考虑公园、广场、街头绿化、居民小区等不同场所的不同需求,给予相应的绿化配置,满足居民的休闲娱乐需求。
二、交通设施交通设施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中最为重要的一项。
城市交通设施的规划应该以人为本,以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和便利为目标。
首先,要合理规划交通网络,确保交通流畅通行。
其次,应该提供多样化的交通工具,比如公交车、地铁、出租车、自行车等,满足不同人群的出行需求。
同时,要加强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交通设施的良好运营和安全性。
三、教育设施教育设施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中不可忽视的一项。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应合理规划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层次的教育设施。
首先,要根据城市的人口分布和教育资源供需情况确定学校、幼儿园、大学等不同教育设施的数量和位置。
其次,要注重提高教育设施的质量,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设施,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医疗卫生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中关系人民健康的重要一环。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应合理规划医院、诊所等医疗卫生设施的数量和位置。
医疗设施的规划要充分考虑人口分布、就医需求以及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
此外,要注重提高医疗设施的服务能力和质量,提供高效、便利的医疗服务,为居民的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五、社会福利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中关系到社会保障的重要一环。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内容要点根据建设部对该项规范批文的要求,经初步分析研究,对编制方案内容范围,提出以下建议——一、编制方案的几项原则要求1.规范编制城市规模分为五个等级(层次、类别……),以城市人口为准(包括常住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
1)200万人口以上超特大城市;2)100 ~200万人口特大城市;3)50 ~100 万人口的大城市;4)20 ~50 万人口的中等城市;5)10 ~20万人口的小城市。
同时考虑城市行政级别:国家直辖市、省直辖市(省计划单列市)、省会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应配套的内容。
2.该规范的技术指标主要适应用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包括分区规划)。
3.规范控制指标以最低标准为主,即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指标要达到的最低标准配制。
有些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快,经济实力强,其指标可按上限指标规划,所以规范提出控制指标为下限与上限。
4.规范适用于以国家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也适用于国家确定指导的重点项目和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
5.规范分为大类、小类指标。
大类为综合性指标;小类为具体项目指标,如金融系统,其大类即金融系统综合指标,小类是银行(支行以上),保险、证券等具体指标。
6.规范要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各专项(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各专项部分)的各自特点提出其用地面积、周围环境、交通安全方便、气象条件等选址要求。
7.规范指标主要分为1)选址条件;2)占用土地指标;3)建筑面积指标(参考数)。
三者关系以用地为主,根据不同功能提出不同的指标要求。
8.规范适用于城市中心商务区、副中心用地,其各项功能用地指标为综合性的。
其具体项目的指标,由详细规划阶段确定。
9.规划提出的各项指标,原则与总体规划确定的年限相适应。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可能不足或超过其适应年限,需再进行适当的调整。
确定指标时要留有充分的发展余地。
10.该规范专业性强,各专业都有其独立性,但又有城市中心地区统一协调建设的统一性。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要求规范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要求规范首先,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要求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居民的需求。
市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规划者应当广泛地收集和分析市民的需求信息。
在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不同人群的需求,包括老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需求,确保公共服务设施能够给予这些人群更多的关注和帮助。
其次,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要求应当注重服务的普惠性和平等性。
公共服务设施是为了服务于全体市民,因此要保证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这些设施的便利。
规划者应当充分考虑到社区之间的差异和不平衡现象,并在规划中给予这些社区更多的优先支持,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普惠性。
此外,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要求还应当注重服务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市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往往是急需和常态的,因此设施的位置和交通便捷性非常重要。
规划者应当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使其尽可能靠近市民居住区,方便居民出行。
同时,要考虑到设施的容量和资源配置,确保设施能够高效地满足市民的需求。
另外,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要求还应当注重设施的质量和功能。
公共服务设施是为了满足市民的实际需要,因此在规划中要注重设施的功能性和可持续性。
设施应当具备先进的设施设备和管理系统,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民需求。
同时,设施的建筑和环境设计也要注重人性化和美观化,提升市民使用设施的舒适度和满意度。
最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要求还应当注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服务设施是为了长期为市民提供便利和帮助,因此规划者在规划过程中要考虑到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问题。
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到设施的可持续性和维护成本,确保设施能够长期运营和维护。
综上所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要求应当从市民需求、普惠性、便捷性、质量和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公共服务设施能够为市民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服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61>.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6.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表6.0.3略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4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6.0.3.5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6.0.3.6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是指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人口规模,合理、科学地规划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功能和容量,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交的需求。
这些设施包括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文化娱乐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对于城市的社会服务水平、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进行论述。
首先,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需要根据人口规模和人口分布合理确定布局。
根据城市人口规模和扩张趋势,可以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人口增长趋势,从而确定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规划。
此外,要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分布情况,合理布局不同类型的服务设施,以避免服务资源的过度集中或过度分散,确保居民能够方便地享受到公共服务设施的便利。
其次,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需要根据不同设施的功能和容量进行合理规划。
不同的公共服务设施具有不同的功能,例如教育机构需要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医疗机构需要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文化娱乐场所需要提供多元化的文化娱乐活动等。
规划时需要充分考虑到设施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和目标群体,并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容量和规模。
再次,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需要结合交通运输设施进行综合布局。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必须与交通运输设施相结合,以确保居民能够便捷地到达这些设施。
规划时需要考虑到设施的交通连接性,例如教育机构应当在交通便利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在交通网络密集的地区。
此外,要提前规划好道路、公交线路等交通设施,保证设施的有效利用和交通流畅。
最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需要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可持续性和适应性。
例如,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规划应该考虑到人口的长期发展趋势,避免过度扩张或过度缩减。
此外,要考虑到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对环境的影响,采用绿色建筑和节能措施,减少能耗和环境污染。
综上所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是确保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和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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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表1.0.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表1.0.5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要求规范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要求规范1 总则1.0.1为提⾼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地,集约和节约⽤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地分类,应与城市⽤地分类相对应,分为:⾏政办公、商业⾦融、⽂化娱乐、体育、医疗卫⽣、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规模划分标准表1.0.4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地综合(总)指标表1.0.5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规模、⽤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综合协调与统⼀安排,以满⾜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地标准若突破本规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政办公、商业⾦融、⽂化娱乐、体育、医疗卫⽣,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地的统称。
2.0.2⾏政办公⽤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市属的⾏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地。
2.0.3商业⾦融⽤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地。
2.0.4⽂化娱乐⽤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化和娱乐设施⽤地,主要包括:⼴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地。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是指对城市公共设施的布局、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它的目的
是为了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并
为居民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城市公共
设施规划规范:
1. 基础设施配套规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合理配套,包
括道路、给排水、电力、通信等。
2. 绿地和公园规划规范:合理规划城市的绿地和公园,确
保公共绿地面积和质量满足居民的需求,提供休闲、娱乐
和健身的场所。
3. 教育和医疗设施规划规范:合理规划城市的教育和医疗
设施,确保居民可以方便地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
4. 文化和体育设施规划规范:规划城市的文化和体育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满足居民的文化和体
育需求。
5. 市场和商业设施规划规范:合理规划城市的市场和商业
设施,确保居民可以方便地购买各种商品和服务。
6. 公共交通规划规范:规划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地铁、公交、出租车等,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减少私人汽
车的使用。
7. 停车场规划规范:规划城市的停车场,确保有足够的停
车位供居民和市民使用。
8. 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规范:规划城市的污水处
理和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城市环境的清洁和健康。
9. 无障碍设施规划规范:规划城市的无障碍设施,确保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能够方便地使用城市公共设施。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城市的公共设施能够满足居民的需求,提高城市的品质和竞争力,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已报批,拟就2.0.3、2.0.5、3.1.4、4.1.3、5.1.4、6.1.2、7.1.3中的7个强制性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附录二反馈表于2018年12月7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规定协调委员会秘书处。
附件:1强制性规定、规定说明和实施要点说明。
2.反馈表。
标准情况:本标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等相关单位在原《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基础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方案的通知》(J.B.[2016]248号)的要求修订完成。
本标准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专门标准,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提出了基本要求。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主要技术内容为:总则1项,基本规定2项,公共文化设施3项,教育设施4项,公共体育设施5项,医疗卫生设施6项,社会福利设施7项。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和大中城市城市分区规划调整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2.设施内容由城市公共设施调整为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3.明确了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内容、设置规则、选址布局、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对接协调。
文章形势强劲:本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经过编制组认真研究,并经草案审议会严格审查。
审查专家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审议稿,同意设立7项现行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建设安全要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要求和公共文化设施、教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底线要求。
目前设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能够满足实施和检查的需要。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6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6公共服务设施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4(取消该款)6.0.3.5(取消该款)6.0.3.6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0.3.8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
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6.0.4.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 B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1 总则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城市规模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人口规模(万人)﹤20 20~50 50~100 100~200 ≥200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城市规模分项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 ~ ~ ~ ~ 人均规划用地(㎡/人)~ ~ ~ ~ ~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率。
4 商业金融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整。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最新《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1 总则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4 商业金融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注:400万人口以上城市,市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面积可按~的系数进行调整。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5 文化娱乐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段。
6 体育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床/千人)8 教育科研设计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残疾人康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2.较高标准指大城市设施要求较高的儿童福利设施。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公共设施是指为满足市民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娱乐需求而建设的一系列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绿地、交通设施、水电气供应等。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合理规划城市公共设施,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从道路规划、绿地规划、交通设施规划、水电气供应规划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道路规划方面,应根据城市的道路网络结构和交通流量情况,合理规划道路的布局和宽度。
主要道路应尽量保持直线和宽阔,以便容纳更多的车辆通行;次要道路则可以弯曲一些,但也应保证其通行能力。
此外,还应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和人行天桥,确保交通流畅和行人安全。
在绿地规划方面,应合理规划城市的绿地布局和面积。
首先,应确保城市的绿地面积占城市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以提供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其次,应合理规划绿地的位置,将其分散在城市的各个区域,使市民离绿地更近,方便出行。
同时,还应保护城市的自然生态环境,合理保留城市中的湖泊、河流等水体,以及森林和植被。
在交通设施规划方面,应合理规划城市的交通设施,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首先,应确保公交站点的分布均匀,使市民在出行时能够方便地搭乘公交车。
其次,应加强轨道交通的建设,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问题。
此外,还应建设停车场和自行车道,以方便市民停车和骑行。
在水电气供应规划方面,应合理规划城市的供水、供电和供气设施,确保市民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首先,应建设完善的供水系统,确保市民有足够的清洁饮用水。
其次,应加强电力供应的建设,提高城市的供电能力,以满足市民对电力的需求。
同时,还应规划和建设天然气供应系统,以替代传统的煤气和液化气,提高供气的质量和安全性。
总之,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是为了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合理的公共设施规划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理规划城市的道路、绿地、交通设施和水电气供应等公共设施,可以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城市规划者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研究和实践,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城市环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精选范文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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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表1.0.4
城市规模
小
城市
中等
城市
大城市
ⅠⅡⅢ
人口规模(万人)
﹤
20
20~5050~100100~200
≥20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表1.0.5
城市规模分项
小城
市
中等
城市
大城市
ⅠⅡⅢ
占中心城区
规划用地比例
(%)
8.6~1
1.4
9.2~1
2.3
10.3~1
3.8
11.6~15
.4
13.0~1
7.5
人均规划用地(㎡/人)
8.8~1
2.0
9.1~1
2.4
9.1~12
.4
9.5~12
.8
10.0~1
3.2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
3.0.1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表3.0.1
3.0.2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
4 商业金融
4.0.1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表4.0.1
4.0.2商业金融设施宜按市级、区级和地区级分级设置,形成相应等级和规模的商业金融中心。
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0.2的规定。
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
表 4.0.2
注:400万人口以上城市,市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面积可按1.2~1.4的系数进行调整。
4.0.3商业金融中心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
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4.0.4商品批发场地宜根据所经营的商品门类选址布局,所经营商品对环境有污染时还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规划安全防护距离。
5 文化娱乐
5.0.1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5.0.2文化娱乐设施规划各类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宜符合表5.0.2的规定。
文化娱乐各类占该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表5.0.2
5.0.3具有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不得低于表5.0.3的规定
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表5.0.3
5.0.4规划中宜保留原有的文化娱乐设施,规划新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应选址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交通方便的地段。
6 体育
6.0.1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0.1的规定,并保障具有公益性的各类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6.0.2大中城市宜分级设置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其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6.0.2的规定。
市级、区级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hm2)
表6.0.2
6.0.3根据拟定举办体育赛事的类别和规模,新建体育设施用地布局应满足用地功能、环境和交通疏散的要求,并适当留有发展用地。
6.0.4群众性体育活动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
7 医疗卫生
7.0.1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床/千人)
表7.0.1
7.0.2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7.0.2的规定。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表7.0.2
7.0.3疗养院规划用地宜布局在自然环境较好的地段,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7.0.3的规定。
疗养设施规划用地指标(hm2)
表7.0.3
7.0.4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布局应考虑服务半径,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段。
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宜选址在城市边缘地区的下风方向。
大城市应规划预留“应急”医疗设施用地。
8 教育科研设计
8.0.1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表8.0.1
8.0.2教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按学校发展规模计算。
8.0.3新建高等院校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重建的科研院所,宜在城市边缘地区选址,并宜适当集中布局。
9 社会福利
9.0.1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1的规定。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表9.0.1
9.0.2老年人设施布局宜邻近居住区环境较好的地段,其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宜为0.1㎡~0.3㎡。
9.0.3残疾人康复设施应在交通便利,且车流、人流干扰少的地带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3规定。
残疾人康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表9.0.3
9.0.4儿童福利院设施宜邻近居住区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4规定。
儿童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表9.0.4
注:1.一般标准指中小城市普通儿童福利设施。
2.较高标准指大城市设施要求较高的儿童福利设施。
3.高标准指SOS国际儿童村及其他有专项要求的儿童福利设施。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及分项指标表
人均规划用地(㎡/人)
2.5
~3.2
2.9
~3.8
3.0
~4.0
3.2
~4.5
3.6
~ 4.8
社会福利
占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比例
(%)
0.2
~0.3
0.3
~0.4
0.3
~0.5
0.3
~0.5
0.3
~0.5人均规划用地(㎡/人)
0.2
~0.3
0.2
~0.4
0.2
~0.4
0.2
~0.4
0.2
~0.4
综合总指标
占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比例
(%)
8.6
~11.4
9.2
~12.3
10.3
~13.8
11.6~1
5.4
13.0
~17.5人均规划用地(㎡/人)
8.8
~12.0
9.1~
12.4
9.1~
12.4
9.5~
12.8
10.0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