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上报审批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的请示》(粤府函〔2001〕17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珠海是经济特区,珠江三角洲中心城市之一,东南沿海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
珠海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推动科技进步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珠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行政区域765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主城区由中心城区(包括新老香洲、吉大、拱北、前山等片区)和南湾城区(包括南屏、湾仔、洪湾等片区)组成。
中心城区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继续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疏散部分工业;南湾城区以发展第二产业为主。
要以主城区为中心,以金湾区、斗门区为次中心,形成由“主城区——次中心——外围新城——中心镇”构成的组团型城镇空间布局,构建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7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3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72平方公里以内。
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01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85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要重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体系。
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排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76_真题-无答案(56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76(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______备案。
A. 上级海洋主管部门B.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 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 当地人民政府2. 下列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中,属于按照评价对象划分的是______。
A.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B. 环境影响预测评价C.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D. 环境风险评价3.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原材料工业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要根据的内容不包括______。
A. 环境容量B. 能源条件C. 资源条件D.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______的协调发展。
A. 经济、政治和环境B. 经济、社会和环境C. 经济、人才和环境D. 经济和环境5.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的主要目标不包括______。
A. 产能规模基本合理B. 发展质量明显改善C. 长效机制初步建立D. 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6. 某电子企业发生爆炸事故,并诱发了环境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______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A. 当地人民政府B. 当地行业主管部门C.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D.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7.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议定书。
当我国参加和签署的国际公约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______。
A. 全部遵循国际公约规定B. 全部遵循我国环境法规定C. 优先遵循我国环境法,适当参考国际公约D. 优先适用国际公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8. 下列选项中,作为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极为重要和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法规是______。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珠府〔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23〕19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第三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调整第四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实施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我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实施及监督等工作,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含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新型产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
其中,物流仓储用地包括普通物流仓储用地(含物流用地WO、一类仓储用地W1、二类仓储用地W2、三类仓储用地W3)和服务工业生产的港口(港口用地H23)、铁路货运站用地(综合交通枢纽用地S3)。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不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名下的上述用地及留用地,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控制线专项规划将留用地落实在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除外。
第四条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严守底线、分类定策、提质增效的原则,并纳入工业用地控制线“一张图”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T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农 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GB 15618 GB/T1484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 积的水域和陆域。 3.2 潮汐河段 指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3.3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4 承压水 指充满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3.5 孔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松散沉积物颗粒间孔隙中的地下水。 3.6 裂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石裂隙中的地下水。
6322依据地形条件分析法63221小型水库可将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区域设定为二级保护63222小型湖泊和平原型中型水库的二级保护区范围是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米区域山区型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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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338—2007 4.3 水质要求
4.3.1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4.3.1.1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 GB 3838-2002 中的Ⅱ类标准,且 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4.3.1.2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 GB 3838-2002 中的Ⅲ类标准,并 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4.3.1.3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 准的要求。 4.3.2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 GB/T14848 中的 Ⅲ类标准。 5 5.1 一级保护区 5.1.1 水域范围 5.1.1.1 通过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5.1.1.1.1 一般河流型水源地,应用二维水质模型计算得到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范 围内应满足 GB 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的要求。二维水质模型及其解析解参见附录B,大型、边界 条件复杂的水域采用数值解方法,对小型、边界条件简单的水域可采用解析解方法进行模拟计算。 5.1.1.1.2 潮汐河段水源地, 运用非稳态水动力-水质模型模拟, 计算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最大范围, 作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5.1.1.1.3 一级保护区上、下游范围不得小于卫生部门规定的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1) 范围。 5.1.1.2 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同时开展跟踪监 测。若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 5.1.1.2.1 一般河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 1000 米,下游不小于 100 米范 围内的河道水域。 5.1.1.2.2 潮汐河段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上、下游两侧范围相当,范围可适当扩大。 5.1.1.3 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 为 5 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通航河道:以河道中泓线为界,保留一定宽度的航道外,规 定的航道边界线到取水口范围即为一级保护区范围;非通航河道:整个河道范围。 5.1.2 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的确定,以确保一级保护区水域水质为目标,采用以下分析比较确定陆域 范围。
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10篇
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10篇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1第六十二条提倡社会公众珍惜水资源,减少使用化学洗涤剂,防止水污染。
第六十三条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对被划定、调整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镇、村,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扶助和经济补偿。
第六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投入,使本市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达到或者超过国家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各类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排污和洪水处理专项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设和验收排水设施,严格实行雨、污分流。
原有城市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限期整改完毕。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地区,禁止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连接。
第六十六条洗车、机动车维修、餐饮等服务业项目以及建筑施工场地的废水,不得直接露天排放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连接。
第六十七条在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有特殊价值的水域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不得排放污水。
其他近岸海域应当按照规划,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应当执行有关排放标准。
2023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2第十九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建设环境监测网。
第二十条本市逐步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纳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排污者应当保证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闲置、拆除、改装、损坏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故意造成监测数据与实际排污情况不符。
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者应当立即修复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符合有关规定并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后,可以作为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的通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珠府[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的通告(珠府〔2008〕93号)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是解决澳门、珠海供水问题的关键性工程,计划于2008年10月动工建设。
为确保该工程建设和征地补偿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通告如下:一、纳入2007年11月5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和斗门区政府颁布的《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珠国土公告〔2007〕2号)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附着物补偿,按上述珠国土公告〔2007〕2号的规定办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属于珠国土公告〔2007〕2号范围外新增的工程枢纽施工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土地征用线、移民搬迁线以下和竹洲头泵站、输水管线工程保护范围、泵站配套道路、白蕉镇孖湾村委会马墩村小组土地权属范围内涉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栽种经济果木和植树造林。
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白蕉镇孖湾村委会马墩村小组,除复转军人、大中专学校毕业未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和“两劳”回籍人员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
自行迁入的,一律不按移民处理,搬迁时不予补偿。
四、项目法人应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好实物指标调查。
五、划定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为保护范围,明确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017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2017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2017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废物所在地的区或者经济功能区安排财政资⾦,采取措施,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进⾏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环境。
第四⼗七条在本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产⽣单位或者移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超出本市范围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不得批准以进⼝废物为原料,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
确需进⼝可⽤作原料的国家限制进⼝类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进⼝废物批准证书。
进⼝、加⼯利⽤单位应当在每批废物进⼝后五⽇内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废物种类和数量,并于每季度第⼀个⽉⼗五⽇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季度进⼝、加⼯利⽤、贮存进⼝废物的情况。
第四⼗九条本市推⾏城市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
市、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城市垃圾的分类处理。
第五⼗条⾷品⽣产经营单位产⽣的废弃油脂应当妥善处理。
禁⽌⽤废弃油脂加⼯⾷品,禁⽌销售使⽤废弃油脂加⼯的⾷品。
第五⼗⼀条禁⽌在⾮指定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胶、塑料、⽪⾰、建筑废料、垃圾以及其他产⽣有毒有害烟尘、恶臭的物质。
第五⼗⼆条禁⽌⽣产、销售、使⽤不可降解的⼀次性塑料餐具。
提倡公众使⽤环保餐具和环保购物袋,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节⼤⽓污染防治 第五⼗三条在市⼈民政府划定的⾼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产或者燃⽤重油、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以及国家或者省确定的其他⾼污染燃料。
第五⼗四条市⼈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对公共交通的投⼊,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励利⽤公共交通⼯具出⾏。
第五⼗五条机动车排⽓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执⾏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五⼗六条新车不符合本市执⾏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外地转⼊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新车注册登记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珠府〔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非法侵占国有空闲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压实国有空闲地的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规定的国有空闲地范围,原则上不包括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区域(历史统征地除外)。
第二条国有空闲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负责。
其中属于储备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二)联合执法原则。
根据《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日常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在源头预防、信息通报、案件侦办、两法衔接、履职监督等方面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三)合理使用原则。
国有空闲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禁止撂荒;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可按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对短期内无法按规划实施的,探索实施1.5级开发模式;国有空闲地中涉及临时使用的,应严格按照临时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探讨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 治法》、广 东省饮 用水 源水 《
质 保护 条例 》 《 、 广东省珠 海市饮 用水源水 质保护 条例》 以及
H / 3 8—20 ( JT3 07 饮用水水源保 护 区划分技 术规 范》 等法规 , 对饮用水 源保护 区的范围以及 诸如 限制 建设项 目、 消排污 取 口等做 出了明确 的规定 。珠海 市饮 用水 源地一 、 二级保 护区
城 市 水 源 区对 于 城 市 人 民的 生 存 、 市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至 城
保护区范 围内, 由于 其 已担负饮 用水 源供 水任 务 , 取水 但 该 点 同样受水源保护影响 ; 建设 中的竹洲头取 水泵站 建成后也 将成为新的河水 饮用 水源保 护 区。斗 门 区水源保 护 区面积 占到了全市水源保护区面积的 9 %以上 , 0 按水 源保 护条例所 划定的一级 、 二级 保护 区距 离计算 统计 平 岗 、 昌、 广 黄杨 、 南
饮用水源保护 区补偿 机制是 以保 护饮 用水 源地水 量水 质水生态 、 维持 区域水 资源 可持续 利用 为 目的 , 以使用 水 资 源者 、 从事对水 资源产生 或可能产生不 良影 响 的生 产者和开 发者 、 以及水资 源保护受 益 者为 对象 , 以水 资 源保 护 、 治理 、
门 、 环 和 竹 洲 头 泵 站 6个 取 水 点 饮 用 水 源保 护 区 以 及 莲 州 大
关重要 。然而长期 以来 , 由于对 城市 水源 区 的重视不 够 、 投 入不足 , 源区的生态环 境建设 和保 护不 到位 , 致水 源 区 水 导 水环境质量下降 、 态服 务能力 降低 等问题 频 繁 出现 , 源 生 水 区生态环境的不可持 续性严 重威 胁着城 市居 民 的饮 水质 量 和安全 ; 与此 同时 , 为保 护水 源 , 水源 区当地政府 和居 民丧失 了诸多发展机遇 , 使经济发展受到 了一定 的制约 。为从 根本
广东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成果表
洪秀全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21
Ⅱ类
保护区;洪秀全水库全部水域。
保护区: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陆域。
秀全水厂
113.40
23.58
水库
新划
广州市
增城市
增江荔城
HS1
东江
三角洲
增江
增江荔城饮用水源保护区
0.44
Ⅱ类
0.41
Ⅲ类
保护区:荔城水厂上游3km至下游100m河段水域;
准保护区:保护区上边界上溯3km河段水域。
已划
深圳市
深圳市
茜坑水库
HR7
东江秋香江口以下
茜坑水
茜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3.28
Ⅱ类
5.88
Ⅱ类
保护区:水域范围指水库库区水域(指深圳市境内的水域范围),水质保护目标为II类。
保护区:陆域范围指水库正常蓄水位向陆域纵深200m左右的区域(指深圳市境内的陆域范围)。
准保护区:除保护区以外的集雨区范围(指深圳市境内的流域范围),面积5.88km2.
113.87
22.83
水库
韶关市
新丰县
白水礤水库
HR1
东江秋香江口以上
白水礤
白水礤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5
Ⅱ类
150
Ⅱ类
保护区:白水礤水库全部水域。准保护区:流经梅坑、小镇的所有河流及其支流的水域。
保护区:南坝山-大风山-电视塔-上寨-青山顶一线内的陆域范围。
准保护区:流经梅坑、小镇的所有河流的集雨区。
新丰
第一水厂
114.20
24.08
河道
新划
广州市
广州市
顺德水道
南洲
HS5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平均节支率
2.7%
同比增长:8.0%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3 日 生成
1/19
近 3 年(2020-03~2023-02):
广州市众环科技有 限公司
\
2022-07-21 2022-05-19 2022-09-16 2022-05-09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5)防洪除涝设施管理(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TOP2 TOP3
斗门区 2022 年度河湖水系水环 广 东 中 检 源 检 测 有
TOP5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电子 珠海安鑫家具有限
卖场直接订购成交公告
公司
0.1
2022-05-24
TOP6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木制 珠海安鑫家具有限
台、桌类直接订购采购
公司
\
2022-11-07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法律服务(5)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7 2.1 节支率分析 .......................................................................................................................7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7 三、采购供应商 .............................................................................................................................9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9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9 四、采购代理机构........................................................................................................................11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1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1 五、信用风险 ...............................................................................................................................13 附录 .............................................................................................................................................14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环保局•【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珠环〔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珠环〔2018〕129号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结合我市近两年工作实际,我局重新制定了《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22日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范围]珠海市辖区内工业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省环境保护厅评价范围内的参评企业,不纳入本市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 [组织实施]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环保部门按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评价原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评价等级]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六条 [诚信企业]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的,同时还自愿开展下列两种以上活动,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一)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根据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污染物排放量下降的;(二)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且清洁生产证书全年处于有效期内的;(三)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且认证证书全年处于有效期内的;(四)根据环境保护部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即《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 617-2011),全面、完整地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五)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环保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就企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的;(六)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倡导绿色采购的;(七)主动举办或者积极参与环保知识宣传等环保公益活动的;(八)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境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的;(九)自愿实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
珠海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报告
珠海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报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单位: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编制单位: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项目主持: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总工副教授)报告编制: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韦献革(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讲师/博士)李耀初(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林海健(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曾建军(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技术顾问:汪晋三(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教授)报告审核:陈新庚(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教授)《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领导小组组长:毛东信副组长:熊豪品潘明成员:陈金华贾建红吴纯德吴锡汉梁玉昭王淳麦驱海曲波陈长才卢晓波陈永章邵英贤廖中和王泽俊詹林刘荣茂叶建勋刘重阳《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参加工作人员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梁玉昭张勇黄汉鹏苏锦顺侯小凤李慧毕冬静湛福祥关群顺洪国荣钟浩文目录第1章总论 (1)1.1规划背景 (1)1.2规划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2)1.3规划编制依据 (3)1.4规划范围 (5)1.5规划期限及水平年 (5)1.6规划目标 (6)1.7规划任务 (6)1.8规划编制技术路线 (6)第2章行政区社会与经济 (8)2.1自然地理概况 (8)2.2社会经济概况 (17)第3章饮用水水源地 (37)3.1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 (37)3.2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状况 (42)3.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土地利用状况 (45)3.4社会经济发展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影响 (47)第4章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9)4.1水源地水质现状评价 (49)4.2入河(库)水体水质现状评价 (51)4.3水源地水质评价结论 (60)4.4裕州泵站取水点附近水质现状 (61)第5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调查分析 (63)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章建筑物调查 (63)5.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点源污染调查 (63)5.3饮用水源保护区非点源调查 (64)5.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负荷预测 (70)5.5裕州泵站所在区域水污染源概况 (71)第6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核定 (73)6.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 (73)I6.2需重新核定的水源保护区情况 (75)6.3保护区划分与核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75)第7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容量总量控制 (77)第8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规划 (78)8.1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整治方案 (78)8.2二级保护区污染防治工程 (78)8.3二级保护区生态恢复与建设工程 (80)8.4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程 (80)8.5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预警监控体系建设工程 (80)8.6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83)8.7裕洲应急泵站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措施 (84)第9章项目可达性分析 (88)9.1项目投资及预期效果 (88)9.2一级保护区整治方案目标可达性分析 (89)9.3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目标可达性分析 (89)9.4项目实施的风险分析 (89)第10章规划投资及效益评估 (90)第11章规划实施保障 (91)11.1资金来源与用地保障 (91)11.2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保障 (92)11.3组织管理保障 (93)11.4规划中期评估 (94)附图 (96)II第1章总论1.1 规划背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饮水安全状况堪忧。
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5.27•【字号】•【施行日期】1996.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7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源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第三章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珠海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珠海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计划、规划、建设、水利、卫生、港务监督、农林、市政、供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对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涉及有关市、县的,有关市、县应当给予配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源,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检举。
第二章饮用水源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第八条饮用水源地为:前山河水道、磨刀门水道、洪湾至挂定角河段、黄杨河水道、虎跳门水道、河麻溪水道、螺洲水道、横杭水道以及各水库。
第九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河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第十条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南沙湾、平岗、广昌、洪湾、黄杨河、南门冲各取水点上游一千米到下游一千米以内的水域以及沿取水点一侧纵深一百米的陆域。
第十一条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大镜山、梅溪、吉大、青年、银坑、竹仙洞、南屏、蛇地坑、杨寮、正坑、坑尾、龙井、龙西、缯坑、西坑、乾务、王保、南山、荔枝园、先锋、白水寨、爱国、大林、木头涌、黄绿贝、红旗村、十三湾、大水沆、推船湾、外伶仃、八一、密仔、南新、东山、山顶等水库山塘及其集雨区陆域。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19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13年12月26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月1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活动。
第三条根据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发展定位,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实行严格的源头保护、环境治理、生态修复、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人口均衡型社会。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目标、方法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遵循统筹规划、注重实效、全民参与、依法促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文明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环境宜居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公众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对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等进行审议,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和咨询意见。
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建立全社会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共建美丽珠海,共享美好生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珠府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日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办要求第三章开办程序第四章经营规范第五章监管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联排式住宅或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和民宿登记。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划定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民宿发展的品牌化、特色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指导、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各区(经济功能区)的海岛风貌、自然景观、乡村特色、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等特点制定有利于民宿发展的具体政策。
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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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简本)
1背景
珠海市位于广东省南部,珠江出海口西岸。
设有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三个行政区,下辖15个镇、9个街道,并设立珠海市横琴新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5个经济功能区。
珠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于2013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函[2013]25号文批准颁布实施,全市共划定30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5个为河流型水源地、25个为水库型水源地。
现行珠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是依据当时的城市供水水源格局和法律法规划定,对珠海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珠海市不断完善供水工程,实施河库联通工程,初步形成了以“江水为主、库水为辅、江库联通、库库联通、江水补库、库水调咸”的供水保障体系。
一是部分原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库已(将)不再承担饮用水供水功能。
吉大水库多年来仅用作工业供水,吉大水库多年来未承担饮用水供水功能,仅供一家企业用作工业用水,目前已停止发放其取水许可证。
正坑水库和坑尾水库是大镜山水库-杨寮水库连通工程的一部分,仅作连通通道,现状两座水库均无水厂取水口。
目前珠海市正在实施正坑和坑尾水库输水接驳改造工程,该工程实施后,大镜山及杨寮水库采用管道连通代替水库连通,正坑及坑尾水库不再承担连通功能,亦不承担饮用水供水功能。
二是部分未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库实际已实施供水。
月坑水库尚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但近年已建设管道与竹银水库联接,咸潮期利用竹银-月坑库群为西区水厂提供原水保障,承担饮用水源地的作用。
可见,珠海市供水格局已发生较大变化,亟需结合现状供水格局,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相应调整。
据调查,吉大水库、正坑水库、坑尾水库水质未能稳定达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吉大水库周边已被城市建成区包围,而正坑水库、坑尾水库距离现状和规划居住用地很近,上述水库周边人类活动较多,存在饮用水源地污染的风险。
正坑水库、坑尾水库对水量贡献很小,且其功能仅作为连通通道,未设置取水口,正坑水库、坑尾水库处于封闭的时间较长,当从大镜山水库输水到杨寮水库时,封闭水质较差,会对杨寮水库的水质造成波动,将上述水库继续纳入饮用水源反而
会增加水质安全风险,不利于饮用水源统一管理。
2017年12月,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以保障水资源配置和满足珠海市及对澳供水安全为前提条件,以进一步整合水资源,实现全市一体化的水源联网,强化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的保护为目标,开展了珠海市水资源配置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题研究,在全市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2020年、2030年水平年珠海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优化布局方案,研究建议取消西坑水库、吉大水库、正坑水库、坑尾水库4座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增加月坑水库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考虑到西坑水库供水范围内的泥湾村供水管道改造和抄表到户尚未完成,经珠海市政府研究决定确定取消吉大水库、正坑水库、坑尾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增月坑水库作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鉴于珠海市供水格局已发生较大变化,为进一步保障珠海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范化、水源保护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局委托技术单位开展了珠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告工作。
2调整必要性
本次研究从适应供水格局变化、保障珠澳人民饮用水安全、整合水资源,强化集中式供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的要求三方面论证了本次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的必要性。
形成如下结论:
(1)由于珠海市实际取水供水格局已发生较大的变化,有些饮用水源保护区(如吉大水库、正坑水库和坑尾水库)已经失去了实际保护意义,而有些水源地(月坑水库)则需要划入保护区加强监管,因此亟需结合现状供水格局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相应调整,科学划分与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水源依法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以适应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的新形势。
(2)珠海市饮用水源地具有维护珠澳人民生活用水安全的战略地位。
西部地区的竹银-月坑库群为中部城区及澳门的重要调咸设施,咸期利用竹银-月坑库群为西城给水厂提供原水保障。
作为竹银水库的联通水库——月坑水库现已纳入供水体系,因此十分有必要将其水域和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陆域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按饮用水源相关要求加以保护和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
基于此,本次科学、合理地对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进行调整,是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降低饮用水风险隐患的重要措施,同时为珠海、澳门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供水保障。
(3)纳入珠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部分水库型水源地,库容或供水量小,水资源利用率很低(如本次拟取消的正坑、坑尾水库),吉大水库库多年以来未实施供水,将上述水库继续纳入饮用水源不利于饮用水源统一管理,而取消上述水源地后未有对全市饮用水供水造成影响,相关情况已经《珠海市水资源配置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题研究》中论证。
本次调整是在保障珠海市水资源供需平衡的基础上,对珠海市水资源优化配置,可进一步整合水资源,形成更合理、有效的水源地格局,强化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3调整方案
本报告共涉及4个水库型饮用水源地,取消吉大水库、正坑水库、坑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增月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本次调整方案是基于现状取水格局下,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DB44/T749-2010)进行保护区划分。
对于现状实际已无取水口、且规划取消的水源地,取消相应的保护区。
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详见表1,调整对象及拟调整情况见图1。
4调整可行性
本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是在遵循国家现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及管理的科学性、协调水源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为目的,综合考虑珠海市经济发展、城市、土地利用、供水排水、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规划,提出了相应的调整方案,并要求新增保护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源水量充足和水质安全。
因此本次调整工作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5综合结论
本次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具有较强的必要性,调整方案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划要求,在保障珠澳人民安全供水和不降低水质保护目标的前提下,与水体功能及客观实际相符合,同时兼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相关技术规范或指引要求相适应,调整方案合理可行。
6建议
此次保护区划调整后,建议珠海市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区域饮用水源保护:
1、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对新划定的月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精准勘界,确定边界信息并及时对外公布,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对调整后的饮用水水源地及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如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边界、取水口、保护区村民密集区、主要交通路口等醒目位置规范设置永久性宣传标语、公示牌、界桩与隔离设施、警示等宣传标识。
2、加快拟取消水库相应工程的建设进度
加快拟取消水库相应工程的建设进度;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输水连接配套工程按期完成。
3、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修编工作
结合珠海市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尽快启动《珠海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报告》(2009年)的修编工作,有效指导珠海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水源地环境管理和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表3-1 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前后对比表
图1 本次重点研究对象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