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第七条修改为:“《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1三、第八条修改为:“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应当明确在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认购数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四、第九条修改为:“《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三十五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五、删除第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 推荐暂行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SZSE)按照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实施上市审核制度的通知》(证监会发[1998] 1号),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分类指引,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创业板”,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对初创企业上市的板块。
二、本规定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介绍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及推荐。
三、创业板上市申报表及推荐暂行规定要求由申报企业在《创业板企业上市申报表》第1至第6项,及推荐单位在《创业板企业上市推荐表》第1至第5项,填写完整有效的内容。
四、创业板上市企业申报要求:(一)申报企业资质1.申报企业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企业法律法规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2.申报企业经营时间不低于两个财政年度。
3.申报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上市时的估值的10%;净资产等于估值的1/3;净资产不得高于估值的3倍;4.有在深圳市场上市或申请上市的企业,其公司内部治理及会计报表审计要达到证监会《关于深圳市场上市要求》(证监会发[2010] 98号)所规定的要求;(二)申报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证券法院披露的概念性企业的财务报表,由可信赖的独立审计机构完成审计。
未能被审计的有效报表必须有可信赖的其他审计凭据,以证明所做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三)申报企业的股票1.申报企业必须有A股股票;2.申报企业将按照证监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实施上市审核制度的通知》(证监会发[1998] 1号)规定发行股票;3.申报企业发行股票的方式必须符合当时的发行规定;(四)上市审核1.创业板申报企业按证监会及本规定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2.申报企业应就上市前后按本规定及证券法、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政策及管理办法履行披露义务;3.上市审核机构应审查申报企业相关资料,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五)上市推荐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根据证监会、证券法及有关法规等的要求,以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仔细审查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并出具投资意见。
C14071课后测验90分
C14071课后测验90分一、单项选择题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修订后简化了其他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有效。
A. 一个月内B. 三个月内C. 六个月内D. 十二个月内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修订后取消了财务指标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不少于();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A. 一千万元;三千万元B. 两千万元;五千万元C. 一千万元;五千万元D. 两千万元;三千万元您的答案: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明确了审核时限,规定中国证监会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A. 一个月内B. 两个月内C. 三个月内D. 六个月内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多项选择题4. 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含()等方面。
A. 服务中小企业覆盖面较窄B. 再融资制度缺失、并购制度不够灵活,不适应上市公司发展的需求C. 退市制度的警示作用尚未有效发挥D. 信息披露质量不高、有效性和可读性不强您的答案:D,C,A,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包含以下()等方面。
A.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市场定位B. 优化发行条件,强化监管措施C. 推动创业板市场成为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资本市场平台D. 贯彻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意见的要求您的答案:A,D,C,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6. 关于创业板的市场定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是服务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平台B. 支持已通过初创期风险最高的三年“死亡谷”考验,具有一定盈利能力、处于成长期或刚步入成熟期的企业C.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行业和业态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D. 财务准入指标低于主板,高于新三板您的答案:C,B,D,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三、判断题7.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确定发行对象,可以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5月14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解读中今律师事务所柴瑛平◼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概览◼发行条件与规模节奏控制◼定价基准与价格折扣规则◼发行认购与减持退出规则◼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管规则一、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概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制订,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规章•主板(中小板):过渡期内继续实行核准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发布,2020年2月14修订并实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年9月17日发布,2020年2月14修订并实施•创业板:过渡期内继续实行核准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2月11日发布,2020年2月14修订并实施•科创板:实行注册制-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1月8日发布征求意见审核指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19年7月5日发行监管部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17年2月17日发布,2020年2月14修订并实施二、发行条件与规模节奏控制三、定价基准与价格折扣规则四、发行认购与减持退出规则创业板•股东大会授权-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票”-授权应列列明发行方案的相关要素,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小额快速融资-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15个工作日-定增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但是最近十二个月内定增融资总额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除外科创板•授权交易所制订规则-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制定规则,交易所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申请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定增(二)再融资之授权发行/小额快速融资——创业板、科创板(八)再融资的股份减持2017年减持新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其持有的非公开发行(包括现金定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组配套融资)股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集中竞价,任意90日内,不超总股本1%;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不超其认购的50%-协议转让,出让方及受让方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1%指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三)存托凭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2014年IPO重启大盘点
2014年IPO重启大盘点细数新股六宗“最”一、新股这一年2014年1月17日,纽威股份上市,成为新股发行暂停一年半之后首只上市的股票,打响了IPO开闸的第一枪。
12月31日,新澳股份、园区设计、迦南科技、正业科技和金盾股份5只新股携手上市,这也是2014年最后一批上市的新股。
5只新股均顶格开盘涨20%,开盘后毫无悬念的秒停。
需要指出的是,春秋航空与宁波高发原本也将于本周开启申购,但因市盈率偏高问题而被推迟至2015年。
年初以来,A股市场共有125只新股发行,实际募资达668.89亿元。
其中,43家在上交所上市;82家在深交所上市,其中31家挂牌中小板,51家登陆创业板。
此外,浙江唐德影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苏州柯利达装饰、广州维力医疗器械、武汉中博生物、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苏州天孚光通信等公司则将于12月31日上会。
二、IPO新政关键词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年,所有的改革都在资本市场得以体现。
改革红利的释放,是A股不断走强的主要动力。
在资本市场,2014年的改革也是深入推进。
在多重利好之下,A股加速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成熟与完善。
(一)、注册制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启动,IPO开始了向注册制过渡的阶段。
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等10条办法。
3天后,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公开表示,证监会将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国务院要求,结合《证券法》修订工作,抓紧研究提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
对于注册制具体实施时间,投中研究院表示,注册制的正式实施要等到《证券法》修改之后。
按照中国的立法程序,《证券法》的修改需在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审程序后才能获得通过,因此注册制的出台最快可在2015年下半年实现。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4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4号现行有效2020年2月14日颁布证监会令第164号《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2月14日一、第九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五)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二、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三)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最新个人对非公开发行的一点总结
目前非公开发行在上市公司中有很大的市场,无论是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还是发行股份募集资产。
而在非公开发行时,投资者最关注的核心利益点无非两个:发行价格和锁定期。
为了避免利益输送问题,二者又是相互关联的:一般的规律是发行价格越低,锁定期越长。
目前主板/中小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对于非公开发行的规定略有不同。
2014年7月《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暂行管理办法》颁布后,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有了明确的规定,整体来看要比主板市场更为宽松。
下面笔者来分别阐述下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各自的规定。
一、以资产认购股份的首先明确的一点是,非公开发行可以分为以现金认购和以资产认购。
如果以资产认购且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50%标准)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资产对价的100%的,报上市部(并购重组委)审核;其余报发行部审核。
根据2014年12月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视作一次核准,两次发行。
募集资金部分按现行的非公开发行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第四十六条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认购方锁定期不短于12个月。
若符合以下情形,36个月之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同时规制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因此二者在以资产认购股份方面的规定相同。
二、以现金认购股份的1. 主板/中小板目前对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做出规制的主要制度是《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再融资漫谈:再融资的品种及发行条件(更新版)
上市公司再融资漫谈:再融资的品种及发行条件(更新版)(作者:沈春晖)在《上市公司再融资漫谈:2020年再融资新政的背景与要点分析》详细分析2020年再融资新政的基础上,本文具体分析我国再融资的品种及发行条件。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品种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方式主要包括配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公开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非公开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市场中又常被称为“定向增发”或者“定增”)、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简称为“转债”)、优先股、公司债券、企业资产证券化(一般简称“ABS”)等。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两点。
其一,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里,公开增发被简称为“增发”。
但在市场上,一些人把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合称为增发。
其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既是一种再融资手段(非公开发行股份来募集现金),也可以作为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一种手段(即换股收购,官方称呼是“发行股份收购资产”)。
在市场上,一些人统计定增数量时,多数是统计做为再融资方式的非公开发行募集现金,也有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统计进来。
后来,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以同步配套融资之后,市场上的统计就更混乱了。
配套融资也是一种非公开发行募集现金的行为。
本文讲的再融资只包括再融资募集现金,其共同特别在于:均受2020年2月14日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由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这些再融资方式,以融资的性质来分类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混合融资和结构融资四类。
类别融资方式股权融资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债权融资公司债券混合融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结构融资企业资产证券化这些再融资方式,以发行方式的不同分以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
类别融资方式公募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优先股大公募公司债、小公募公司债私募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私募公司债企业资产证券化本文主要分析股权融资与混合融资两类再融资方式。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4.08.01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4年8月1日颁布)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内容1、公司董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3)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6)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7)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如适用);(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董事会决议中应至少对方案中的以下事项进行分项表决:(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方式;(2)发行数量或区间;(3)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不超过5名);(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5)募集资金用途。
3、董事会决议中其他注意事项:(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区间、限售期;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并在发行方案中披露调整的计算公式。
[财经类试卷]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 (2014年)甲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乙上市公司7%的股份,之后又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陆续增持乙公司5%的股份,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需要进行权益披露的时点分别是( )。
(A)其持乙公司股份5%和10%时(B)其持乙公司股份7%和10%时(C)其持乙公司股份5%和17%时(D)其持乙公司股份7%和12%时2 某投资者发出部分要约,拟收购A上市公司3000万股的股份,如果预受要约股份为4000万股,其中B股东预受要约股份为100万股。
收购期限届满,该投资者应收购B股东的股份数额是( )。
(A)30万股(B)50万股(C)75万股(D)100万股3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的期限是( )。
(A)30日(B)40日(C)50日(D)60日4 投资者通过协议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采用要约收购方式。
该比例是( )。
(A)5%(B)10%(C)30%(D)50%5 (2014年)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记载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是( )。
(A)发行人(B)保荐人(C)承销(D)实际控制6 证券上市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的持续披露义务。
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B)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C)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D)临时报告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7 下列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中,属于应当公告的重大事件是( )。
(A)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变化(B)公司增资的决定(C)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发生变动(D)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8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1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0号)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1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人因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编制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第三条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募集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四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描述性语言,并采用表格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二)引用的资料应注明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四)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证券法》,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活动的开展和规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依据本办法,应当遵守《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及有关规定,
建立和完善证券发行管理机制,做到诚实守信和信息披露,加强市场内外的监督,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证券发行相关政策
和行为规范,并在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联合征集意见稿暂行规定》的规定,按前次发行出资计划要求及其他增发条件,报证监会审批增发新股。
第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证券发行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报证
监会登记,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增发新股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申购人支付新股发行承诺款,并及时分缴股票发行税。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联交所有关规定,对中小投资者做到客观
公平。
第八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应当将新股登记完成日起三交易日以内在创业板交易
所挂牌上市。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登记结算规则》的规定,及时分缴发行费用和
补足发行费用,并把发行费用用于新股发行的有关营销活动。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如实通报证券发行情况,建立公司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做到
有效监督、营销披露、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关于本办法的解释,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8)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2)第四章保荐机构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4)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8)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0)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0)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2)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3)第十章关联交易 (39)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9)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40)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5)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5)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46)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7)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9)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50)第六节回购股份 (51)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3)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5)第九节股权激励 (57)第十节破产 (58)第十一节其他 (61)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6)第十三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69)第一节暂停上市 (69)第二节恢复上市 (73)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1)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5)第十四章申请复核 (94)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94)第十六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95)第十七章释义 (96)第十八章附则 (99)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1)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6)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11)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116)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 (121)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12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8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12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第十二批)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转型的需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废止前十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22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55件(见附件2)。
现将上述两部分共7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附件2
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会令第99号【发布日期】2014-05-14【生效日期】2014-05-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5月14日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doc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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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十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二节公开发行股票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行情专区)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二)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第三节非公开发行股票第十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节的规定。
前款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十五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二)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免于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八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规定。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第二十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上市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三)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第二十五条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七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九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第三章发行程序第三十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董事会在编制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时,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论证分析,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论证分析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二)债券利率;(三)债券期限;(四)回售条款;(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转股期;(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