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辩证法的观点来认识和处理附子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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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辩证法的观点来认识和处理附子毒性
【汉中附子研究之一】
“是药三分毒”是对中药毒性的一种比较科学和客观的表述。“药”是治病的物质,“毒”是药物的属性之一,所以古人亦将药物称为“毒药”。附子历来被认为属大辛、大热、有毒之品,具有回阳救逆、补火助阳、散寒止痛之功效,然而中医药界对附子毒性问题的认识却一直存在争议。更有甚者,医师以及病患都因惧怕附子的所谓毒性,而避而远之,或敬而远之或废弃不用。事实上,附子所含的乌头碱成分确实是剧毒成分,2-4毫克就可以致人中毒甚至休克死亡。国家药典也规定,即使经过加工处理的熟附片的乌头碱含量应在千分之二之内。然而,附子又被中医界认为是百药之长,对虚寒等病症有着极好疗效,甚至有起死回生的作用。鉴于附子的卓著疗效以及对其应用不当又极易发生毒副作用,故恽铁樵云:“最有用而最难用者为附子”。因而,客观辩证地认识附子毒性十分重要。
第一、药物的治疗作用和毒性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换。
众所周知的有毒矿物性中药雄黄(砷制剂)在我国有效地用于治疗白血病,就是很好利用其毒性作用的例子。这表明治疗作用和毒性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换,我们应当加强研究如何利用毒性作用并使其转化为治疗作用。不加限
定地将某药视为有毒或无毒,并将其绝对化,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有违科学。
第二、药物的毒性具有普遍性,其“效”与“毒”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其中蕴含着朴素的唯物论和辩证法思想。对待附子毒性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充分重视附子毒性普遍性,明确其具有毒物的性质和药物的双重属性;在具体用药时,合理采用各种措施消除或降低附子毒性反应,在充分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追求最佳疗效。
第三、凡是药物均有一定的药理活性,用之得当,可以调偏扶正,产生治疗作用;用之不当,则可产生一定的毒副反应,甚者有致命的危险。故在临证用药时,首先强调的不是药物的有毒或是无毒,而在于辨证是否准确,用药是否对证。“毒”并非都是有害无益的,恰当利用“毒”的某些特殊治疗作用,可以避免其毒性反应而成为治病的良药。对附子“药”与“毒”关系的论述,早在《淮南子》中即有记载:“天雄、乌喙最凶险,但良医能活人。”《医法圆通》亦谓:“病之当服,附子、大黄、砒霜,皆是至宝;病之不当服,参、芪、鹿茸、枸杞,都是砒霜”。
第四、药物的毒性因病患差异有所不同反应。研究表明,附子生品与炮制品对多种病证动物模型与对正常动物所表现出的综合毒性比较,前者毒性表现明显减轻。正所谓,病症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毒性,附子的毒性以毒攻毒,力量相互
对抗,其附子的毒性就不会伤害其它正常器官或组织。反之,在正常机体条件下,附子的毒性则容易表现反应出来。因而,病症的辩证识别也十分重要。
第五、对于药物本身而言,毒性强弱与剂量大小密切相关。如剂量过大,即使被认为是无毒的药物,也可能导致毒性反应的发生;而根据规定剂量辨证运用时,即使是被视为大毒的药物也不致出现毒性反应。现代毒理学也认为“药物的任何作用对健康人和非适应症的人都是有毒性作用的;在这种情况下,药物具有毒物的性质。”
第六、生附子含有大毒,制附子则安全有效。附子经过传统炮制方法后,已经减少毒性在200-800倍。现在,经过科学方法加工的炮制附子和附子饮片,几乎达到毒性在生附子的千分之几或者完全无毒化。因而,附子已经进入到无毒化有效化的科学结合,完全可以放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