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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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统功能测试;
(二)系统性能测试;
(三)源代码检测。
第九条(安全测评)安全测评内容主要有:
(一)安全专项测评;
(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
(三)网络安全等级测评。
第十条(自测程序)自行检测在承建单位完成合同规定内容后
进行,由承建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自行检测并形成《电子政务项目自测报告》(见附件1)。
市发改和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检测验收费用。
第二章项目检测
第六条(检测类型)项目检测按照实施主体分为自行检测和第三方检测,检测内容分为设备查验、系统检测和安全测评。
第七条(设备查验)设备查验内容主要有:
(一)设备数量、型号、规格查验;
(二)软件许可查验;
(三)设备运行状态查验。
第八条(系统检测)系统检测内容主要有: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项目检测。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以及项目设计和施工文档,对项目功能、性能和安全等进行检测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二)项目验收。指依据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核查规定范围内各项工作是否已经全部完成,可交付成果是否符合要求,并将核查结果记录在验收文件中的一系列活动。
第十四条(合同初验材料)合同初步验收前应准备以下材料,主要包括:
(一)合同登记相关材料(项目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及附件等)
(二)合同建设内容的设计和实施文档;
(三)项目自测报告;
(四)安全专项测评报告;
(五)监理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试运行要求)合同初步验收通过后,应进行试运行。
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程序)电子政务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并通过自行检测后,可申请第三方检测。
安全专项测评在自行检测完成后、合同初验前进行,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进行测评。设备查验和系统检测在用户的试运行完成后,合同终验前进行,
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由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或授权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程序)当完成业务数据资源登记,并通过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承建单位可向监理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见附件10),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通过“市市信息工程质量管理平台”查询项目的质量监督情况,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可组织承建、监理、咨询(设计)、用户等单位共同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11)。
第五条(工作职责)项目建设单位是信息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自测及验收工作,并对承建单位、咨询(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管理。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的管理,组织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网络安全审查工作。
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和验收监督工作,负责实施电子政务项目网络安全审查工作。
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检测与验收,有效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为我市新型智慧城市暨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利用市财政资金或其它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大型基建项目中的电子政务项目,以及通过购买服务由第三方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涉密电子政务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合同终验材料)合同终验前应准备以下材料,主要包括:
(一)合同初步验收材料;
(二)试运行报告;
(三)第三方检测报告;
(四)用户使用报告(见附件7);
(五)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的合同终验申请表;
(六)网络安全审查自查报告(见附件8);
(七)培训及售后服务文档。
第十八条(业务数据资源登记)当全部合同完成终验后对于电子政务项目产生的业务数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业务数据资源登记,形成业务数据资源报告(见附件9)。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在试运行完成后、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第三章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验收类型)项目验收包括合同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其中合同验收包括合同初步验收和合同终验。
第十三条(合同初验程序)合同初步验收在承建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通过自行检测和安全专项测评后进行。由承建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合同初步验收申请(见附件2),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建、监理、咨询(设计)等单位共同完成,并形成合同初步验收报告(见附件3)。
第二十条wk.baidu.com竣工验收材料)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准备以下材料,主要包括:
(一)每个合同终验材料;
(二)每个合同终验报告;
(三)项目整体运行报告,包括每个合同终验后的运行报告,以及多个合同联调试运行报告;
(四)用户使用报告,包括每个合同的用户使用报告,以及项目整体运行用户使用报告;
(三)安全测评。指依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国家标准,对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及安全专项测评的活动。
(四)网络安全审查。指依据《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电子政务项目中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的安全审查。
第四条(基本原则)项目检测与验收工作应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注重质量与安全的原则。
试运行期间应做好系统运行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承建单位及监理单位对试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进行详细记录。
试运行时间,应用系统类项目,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设备采购类项目,一般不少于一个月。试运行结束后,应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试运行报告(见附件4)。
第十六条(合同终验程序)在完成合同初步验收和试运行后,且通过第三方的设备查验和系统检测后,方可进入合同终验程序。承建单位可向监理单位提出合同终验申请(见附件5),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建、监理、咨询(设计)、用户等单位共同完成终验,并形成合同终验报告(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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