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二十四批就业补贴申请情况公示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明确辅警岗位职责,保障辅警依法履职,维护辅警合法权益,发挥辅警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辅警的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管理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三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开展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辅警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使用和管理。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稳就业保就业促就业二十四条政策扶持措施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稳就业保就业促就业二十四条政策扶持措施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稳就业保就业促就业二十四条政策扶持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鸡政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稳就业保就业促就业二十四条政策扶持措施的通知鸡政规〔2022〕5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鸡西市稳就业保就业促就业二十四条政策扶持措施》业经2022年6月18日十四届市委第16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0日鸡西市稳就业保就业促就业二十四条政策扶持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制定如下政策扶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加大减税退税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国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等减税退税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县(市)区政府)(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等成本。

延续实施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国家和省规定的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政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属期2022年4月至6月可以缓缴至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费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县(市)区政府)(三)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修正文本)(2014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四章自然灾害救助第五章医疗救助第六章教育救助第七章住房救助第八章就业救助第九章临时救助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和社会救助统一受理机制等社会救助综合协调工作,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岗补社补

岗补社补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第三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城乡劳动者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研究制订完善和组织贯彻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审批、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接收受理、初步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补贴的标准和年限第五条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条件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㈠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 1 -业家庭”劳动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㈡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东人社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营开发区组宣部、东营港开发区人才服务与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各科室、单位:现将《2020 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4月15日2020 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20 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的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市委“四项重点工作”和“九个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把稳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扎实推进疫情防控、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综合基础、党的建设等工作,着力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为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作出积极贡献。

一、全力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及相关配套文件。

推进“企业用工精准对接”专项行动,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发挥人社专员作用,全力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推广“互联网+”就业服务,深化线上春风行动,实施“青鸟计划”,拓展服务范围。

支持农民工返岗复工,有序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开展援企稳岗促就业专项行动,用足用好支持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支持稳企稳岗稳就业。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伊春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经市政府十四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伊春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民政局2020年12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四章救助程序第五章资金保障第六章工作机制第七章附则伊春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的通知》(黑民规〔2019〕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35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黑民规〔2020〕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政府和社会力量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救助及时与适度救助、量力而行相结合;(二)临时救助与专项救助相结合;(三)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相结合;(四)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五)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一、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1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建设,为劳动者和企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用工指导等服务。

A.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队伍B.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C.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D.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劳动者和企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用工指导等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中,提出:实现()就业,()控制在5.5%以内。

A. 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城镇登记失业率B. 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城镇调查失业率C. 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城镇登记失业率D. 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城镇调查失业率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第三章主要目标中提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

3.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C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第一项第三条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4.()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

A.退休人员登记B.劳动用工备案C.失业登记D.就业登记答案:C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明确,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济人社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济宁高新区财政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2021年5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三章管理与控制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4号)、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20〕5号文件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的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模板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模板

2024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补贴类别: 低保 脱贫人口 贫困残疾家庭 残疾 助学贷款 特困人员
填写说明:
1.“培养方式”必须为非定向,单位定向委培生不在发放范围内。

2.“证件发放机构”、“证件号”为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发放单位和编号,若没有相关证件,无需填写。

3.“个人账户开户行全称”必须写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支行),并确保银行账户为申请人本人开户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19位)账户且正常使用(可以为外地开户的工商银行账号)。

4.提交的电子版中学院及学校审核意见无需填写。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24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24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8日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0〕45号)精神,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对象,通过申请、公示、审批等程序,并办理有关手续,可享受有关保障和救助。

第二章基本生活保障第三条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8%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将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

对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上述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补足生活补贴。

第五条低收入家庭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9•【字号】甘政办发〔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修订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9日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201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20号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20号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正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已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26日起施行。

2000年6月23日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6月2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四)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七)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八)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办法。

失业保险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失业保险应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全市失业保险及与其有关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收入;(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017年第四十二批就业补贴申请情况公示

2017年第四十二批就业补贴申请情况公示

2017年第四十二批就业补贴申请情况公示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万人就业项目区补贴”等7个项目申请,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现公示如下。

如有异议,请于2018年1月3日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受理部门: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79号304室培训就业科
联系电话:56119997
邮政编码:201999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8日
万人就业项目区补贴
千百人就业项目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专项补贴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贴
自谋职业者岗位补贴
自谋职业者社会保险费补贴
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补贴。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修正文本)(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维护军人军属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保障军人军属权益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义务兵、士官)和有军籍的学员。

本条例所称军属,是指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人员和民兵,离退休军人,按照军人对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并将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退役军人事务、民政、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人负责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荣誉、维护人格尊严。

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民政(社会事务)局、财政局:现将《昆明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财政局2024年4月8日昆明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高效便捷;(二)适度救助,量力而行;(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统筹资源,形成合力。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辖区的临时救助、超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额度的临时救助审批、以及特殊情况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示、审核以及审批额度权限内的临时救助审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示等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昆明市户籍或持有昆明市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非本地户籍但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以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为准)的家庭或个人。

2019年第三批就业补贴申请情况公示.doc

2019年第三批就业补贴申请情况公示.doc

2019年第三批就业补贴申请情况公示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2019年1月就业援助员通讯费补贴”等5个项目申请,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现公示如下。

如有异议,请于2019年2月22日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受理部门: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79号304室培训就业科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2月15日2019年1月就业援助员通讯费补贴明细序号姓名补贴金额(元)1 宋伟英502 汪伶娟503 李冬梅504 张芸505 黄燕华506 王艳507 孙秀利508 黄晓萍509 陈萍5010 宣月青5011 吴玉华5012 朱静5013 严敏5014 罗敏5015 苏小红5016 张卫萍5017 张莉华5018 王嫣敏5019 王树萍5020 武军5021 包蓉婷5022 张晓薇5023 吴玉群5024 黄琴5025 董萍5026 李丹凤5027 张琳5028 金菲5029 苏永春5030 周晓菲5031 孙东霞5032 俞丽琼5033 文涛5034 申爱英5035 金菊5036 张旭琴5037 高维兰5038 刘胜利5039 夏岚5040 周许红5041 曹焱5042 徐佳5043 戴瑶婷5044 倪静怡5045 沈蕊5046 周亚琴5047 丁小琴5048 王祖英5049 刘晓明5050 王洁莹5051 陈芝桃5052 周颖颖5053 李冰然5054 蔡磊5055 孙莉静5056 李蓓蓓5057 殷迪琼5058 孟惠莉5059 宋芸5060 须晴凤5061 李娟5062 伏斐5063 杨玮5064 陈燕5065 赵冬英5066 陆红霞5067 陆萍5068 蔡丽英5069 丁伟华5070 周萍5071 宋莉莉5072 陆继萍5073 赵雯雯5074 陈爱清5075 陈卫波5076 宣华5077 朱华萍5078 万莉萍5079 刘芸5080 潘伟芳5081 苏莉5082 葛英莲5083 许红燕5084 殷晓芳5085 卢黎峰5086 宗燕5087 李华5088 陈微5089 沈伟平5090 沈娜5091 万莉红5092 赵杰5093 茅梦雪5094 黄玥5095 朱彩霞5096 金其5097 周春艳5098 王使洋5099 丁小兰50 100 张晓洁50 101 沈车平50 102 王君50 103 王彩虹50 104 王玉飞50 105 徐燕婷50 106 丁贞丽50 107 张晓贇50 108 潘晓萍50 109 袁静50 110 陶维芳50 111 夏溶50 112 张丽50 113 徐沈英50 114 韦海云50 115 沈雁雯50 116 罗瑶婷50 117 郎涛50 118 朱海燕50 119 杨秋华50 120 沈文君50 121 万欢芳50 122 寿春兰50 123 沈燕飞50 124 贺春宁50 125 邵跃娟50 126 汪忠兰50127 侯晓颖50 128 朱夏50 129 卢瑛50 130 丁季群50 131 袁玲芳50 132 李娜50 133 陆丽琼50 134 唐敏50 135 卢媛50 136 顾莉娟50 137 沈静雯50 138 徐彩琴50 139 何菁50 140 戴玉萍50 141 江慧蓉50 142 任艳50 143 卢建华50 144 陈晓华50 145 符敏虹50 146 范强50 147 周莹50 148 华福根50 149 刘保胜50 150 倪加伟50 151 周国忠50 152 赵学平50 153 吴燕50 154 许瑾50 155 吴金森50 156 王文彪50 157 王秋萍50 158 张国忠50 159 史红华50 160 唐敏50 161 盛静50 162 邬玲玲50 163 金怡50 164 林燕50 165 赵立玲50 166 周俊50 167 张文君50 168 高燕50 169 沈勇50170 洪静50 171 蔡黎贇50 172 郑颖50 173 张涵青50 174 黄慧50 175 徐方50 176 缪靖娟50 177 邹雪萍50 178 徐灌民50 179 王春芸50 180 俞杰50 181 龚正华50 182 徐裙50 183 陈琳50 184 乐铁君50 185 蒋旭50 186 谭颖龄50 187 夏敏50 188 孙玉华50 189 李英丽50 190 杨磊50 191 韩水珍50 192 施佩华50 193 蔡叶红50 194 封雪琴50 195 崔杰50 196 芦金芸50 197 顾天红50 198 俞宜静50 199 张惠芬50 200 郑晓玲50 201 陈芝芳50 202 鲜玉娟50 203 谭玲50 204 金静菊50 205 唐燕50 206 金兰50 207 蔡敏芳50 208 周琴珍50 209 杨晓红50 210 陶燕青50 211 赵丽花50 212 陈志龙50213 严文静50 214 沈晓丹50 215 朱高敏50 216 陈瑛50 217 王志英50 218 赵红50 219 孙燕50 220 焦杨50 221 须芳50 222 沈燕50 223 王莉丽50 224 刘冬梅50 225 周燕华50 226 王春玲50 227 钱军50 228 秦娟50 229 潘慧燕50 230 严雪妹50 231 徐海鹰50 232 王秀平50 233 史美德50 234 王静静50 235 高越50 236 周玉琼50 237 陆洪琴50 238 刘妍50 239 张影50 240 郭晓莹50 241 杨海红50 242 胡秀平50 243 侯利萍50 244 俞菊芳50 245 张志高50 246 徐银芳50 247 陆毅枫50 248 沈莹50 249 沈颖萍50 250 陈艳50 251 周志浩50 252 曹晓枫50 253 杨丽华50 254 王燕50 255 全莉萍50256 朱永丽50257 吴秀萍50258 沈佳佳50259 赵海燕50260 陆春燕50261 龚瑜502019年1月宝山区青年就业见习一次性就业补贴明细(个人)序号姓名补贴金额(元)1 袁启龙3000.002019年1月宝山区青年就业见习一次性就业补贴明细(单位)序号单位名称补贴金额(元)1 上海荣冶抄表有限公司5000.002018年12月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明细序号姓名金额1 安方卿484.002 朱晨阳484.003 朱灵明484.004 张贝妮484.005 朱懿涵484.006 石嘉宁484.007 焦骏辉484.008 刘润484.009 胥睿484.0010 詹鑫484.0011 刘大斌484.0012 王志成484.0013 丁连辉484.0014 汪阳484.0015 陈州旗484.0016 陈嘉哲484.0017 张广484.0018 张伟明484.0019 张灿484.0020 蒋胤伟484.0021 李胜利484.0022 陈书甜484.0023 方文敏484.0024 朱伟明484.0025 洪谢文484.0026 江晓亮484.0027 张宏平484.0028 李丹阳484.0029 林建平484.0030 蒋志慧484.0031 陈泓钒484.0032 李洁484.0033 马明辰484.0034 杨秋484.0035 马永萍484.0036 周慧484.0037 沈苗苗484.0038 王越484.0039 廖香园484.0040 袁潭484.0041 陈晓冰484.0042 仲海涛484.0043 赵斌宇484.0044 管承瑜484.0045 陈蕾484.0046 黄丽娜484.0047 严思远484.0048 龚安妮484.0049 于亚静484.0050 谌思宇484.0051 周锦程484.0052 赵琳484.0053 张晓萍484.0054 吴洁琼484.0055 夏唯伟484.0056 李怡非非484.0057 马洪楠484.0058 崔一冰484.0059 周桥484.0060 秦弋媛484.0061 王紫薇484.0062 郑丽484.0063 吴静484.0064 刘洋484.0065 梁文馨484.0066 李静怡484.0067 王水霞484.0068 杨俊484.0069 纪力呈484.0070 林怡484.0071 刘泊言484.0072 韩姣484.0073 赵思悦484.0074 丁丽丽484.0075 祝琳484.0076 张蕾484.0077 梁云484.0078 朱晓雯484.0079 刘佳慧484.0080 赵慧娜484.0081 倪煜484.0082 朱雪莉484.0083 余颖燚484.0084 樊佳怡484.0085 杨天怡484.0086 施雨樱484.0087 钱程宇484.0088 汤轶宁484.0089 沈佳萁484.0090 李媛484.0091 包文婷484.0092 沈佳雯484.0093 罗欣悦484.0094 施玲玲484.0095 董佳雯484.0096 张洁484.0097 张周燕484.0098 施青青484.0099 张一凡484.00 100 陈慧琳484.00 101 张怡雯484.00 102 赵庭梅484.00 103 陈嘉瑜484.00 104 赵可欣484.00 105 李志珺484.00 106 金玥484.00107 张茜茜484.00 108 闵媛媛484.00 109 仇燕萍484.00 110 姜茜茜484.00 111 储冰椿484.00 112 谈子傲484.00 113 王妍雯484.00 114 顾肖彦婕484.00 115 祁许凡484.00 116 张希雯484.00 117 顾沁雯484.00 118 段琳娜484.00 119 秦紫媛484.00 120 沈嫣484.00 121 卓慧甜484.00 122 陆心怡484.00 123 徐晓妍484.00 124 沈天锐484.00 125 施丽佳484.00 126 顾家艺484.00 127 陆欣怡484.00 128 徐茜484.00 129 黄成磊484.00 130 杨凯484.00 131 刘颖顾忻484.00 132 陆靖484.00 133 张兆婕484.00 134 肖何涛484.00 135 宗侯成彦484.00 136 俞程484.00 137 顾佳雨484.00 138 黄双484.00 139 王周璁484.00 140 汪静娴484.00 141 张子奕484.00 142 石丽484.00 143 杨宇佳484.00 144 苏怡婷484.00 145 龚嘉慧484.00 146 杜欣怡484.00 147 秦李艳484.00 148 彭玉凤484.00 149 张欣怡484.00150 徐晶484.00 151 柴依馨484.00 152 黄程欢484.00 153 朱茵贝484.00 154 李嘉昊484.00 155 廖星484.00 156 侯雨薇484.00 157 潘雪怡484.00 158 郑凤484.00 159 钱贝艺484.00 160 刘珏芸484.00 161 袁嬿虹484.00 162 叶嘉怡484.00 163 张莉敏484.00 164 李佳滢484.00 165 谢雨馨484.00 166 叶品汎484.00 167 盛誉484.00 168 周秋霞484.00 169 曹怡484.00 170 刘佳珉484.00 171 夏文杰484.00 172 范腾腾484.00 173 张闵敏484.00 174 徐利兴484.00 175 朱逸静484.00 176 毛沈晶484.00 177 刘洪雁484.00 178 丁宝山484.00 179 吴富奥484.00 180 吴嘉帆484.00 181 杨白云484.00 182 张海明484.00 183 龚海胧484.00 184 章宏宇484.00 185 林婉婷484.00 186 张杰484.00 187 藏浩洋484.00 188 温余藤484.00 189 臧毅484.00 190 谢萍484.00 191 邰苏云484.00 192 江凤484.00193 臧楠484.00 194 阳鹏484.00 195 丁鑫伟484.00 196 王拉拉484.00 197 陶灿484.00 198 范佳浩484.00 199 沈杰伦484.00 200 肖蓓蓓484.00 201 曹哲骏484.00 202 窦金博484.00 203 罗国力484.00 204 徐志儒484.00 205 吴曦484.00 206 张波484.00 207 钱晨484.00 208 梁枫484.00 209 蔡燕妮484.00 210 华夏484.00 211 蒋兆祺484.00 212 奚雨婕484.00 213 郭亮484.00 214 郁杨洋484.00 215 沈倩484.00 216 朱英杰484.00 217 姚飞484.00 218 王杨洋484.00 219 朱世麒484.00 220 徐文斌484.00 221 李新484.00 222 盛永吉484.00 223 唐丹枫484.00 224 王玮琪484.00 225 李佩妮484.00 226 周骄凤484.00 227 曾峰484.00 228 王佳欢484.00 229 吴麟添484.00 230 倪海484.00 231 张晨484.00 232 蔡东东484.00 233 沈姿琳484.00 234 陆嘉倩484.00 235 高俊龙484.00236 薄阳484.00 237 高峰雷484.00 238 陆佳豪484.00 239 夷雯雯484.00 240 邹翱484.00 241 钱锡林484.00 242 章敏杰484.00 243 叶白484.00 244 王玲484.00 245 陈帅484.00 246 章秋怡484.00 247 王志乐484.00 248 朱运佳484.00 249 杨逸箫484.00 250 吴双喜484.00 251 黄天琦484.00 252 徐静484.00 253 王亮484.00 254 沈菲484.00 255 罗有胜484.00 256 陆筱瑾484.00 257 杨琛484.00 258 陈璐琪484.00 259 陆锋484.00 260 张启鑫484.00 261 陈顾欢484.00 262 严丽菁484.00 263 董梦妍484.00 264 赵乐怡484.00 265 顾燕峰484.00 266 李姝文484.00 267 朱怡484.00 268 赵华484.00 269 黄一升484.00 270 奚文浩484.00 271 孙伟484.00 272 倪海忠484.00 273 彭越484.00 274 王毅484.00 275 倪海荣484.002018年12月就业见习基地委托评估费明细明细序号中介公司合计金额(元)1 上海园禾实业有限公司4000.0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豫人社办〔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20年4月3日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主要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岗位;(三)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厦府办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8日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生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困难群众(以下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临时救助对象等其他社会救助对象的保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精准、及时的原则,坚持救急难、保基本、可持续,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家庭自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促进困难群众自立。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优化资源,完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全市保障体系建设,健全经济状况核对和申请机制。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困难群众认定保障及管理,并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镇)”)开展审核认定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渝财规〔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2月2日附件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二)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及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型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区域间就业协同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7•【字号】云政办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17日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创业是指创业人员自筹资金、自选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经过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贷免扶补”是指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为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扶持、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贷免扶补”主要内容第四条贷:指对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已进行注册或登记的创业人员,提供3年期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不超过11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扶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第二十四批就业补贴申请情况公示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2018年8月宝山区社区四保就业援助项目补贴”等6个项目申请,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现公示如下。

如有异议,请于2018年9月6日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受理部门: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79号304室培训就业科
联系电话:56119997
邮政编码:201999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30日
2018年8月宝山区原千百人项目补贴(原区级千百人市补)
补贴明细
2018年8月宝山区社区四保就业援助项目补贴明细
2018年7月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明细
2018年6月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
2018年6月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
补贴明细
2018年第一季度宝山区用人单位就业补贴明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