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职工纪律处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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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纪律处分制度

1、目的

为强化职工的纪律意识,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形成遵章守纪、严格按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操作的良好风气,建设和谐、有序的良好的内部管理环境,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项目管理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2、一般规定

2.1项目对违纪职工有口头警告、辞退警告权,经济奖罚500元以下的批准权;对职工的其它奖惩,须上报公司研究决定并办理奖惩手续。

2.2对职工的处罚和奖励,依据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由主管领导和部门实施。实施奖罚的资金由财务部门收支、归口统一管理,奖励和处罚资金一并在“应付奖金”项上核算。

2.3实施奖罚时,由主管人员填写“奖励、处罚通知单”一式四份,经主管领导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一份交财务部执行,一份交综合办公室统一建立员工奖惩台帐(记录),一份奖惩部门留存,一份由受奖罚职工留存。

2.4贯彻以教育为主、奖惩为辅的原则,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增强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给予触犯本制度员工的行政处分以及经济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权限规定办理。违犯本制度受处罚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评先,累计三次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的职工按程序给予开除处分。

2.5对职工个人的处分及经济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本人,受处分人不服,可在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单位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3、劳动、工作纪律

3.1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的,每次超过20分钟按旷工办理;20分钟以内,初次违犯的,予以批评教育,二次违犯的,处以50元罚款,三次违犯的处以100元罚款。一月内超过三次的,给予辞退警告。

3.2工作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指挥,初次予以批评教育,二次处以50元罚款,三次处以100元罚款,年累计三次以上的,给予辞退警告。

3.3工作不负责,违章指挥,违犯操作规程,野蛮施工,造成各种

经济损失,除按损失价值的20%~50%予以经济赔偿外,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损失价值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损失价值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的处分;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予以开除(人力不可抗拒,意外损失除外)。

3.4职工出差期间不得借机游山玩水,绕道回家,更不能公车私用,违者除扣除差费、车费外,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5在接待中要内外有别,对违规招待者,除追回所花消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对招待经办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3.6员工离岗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2天以内,处以100元以内罚款;连续旷工3-5天,一年累计6-10天,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旷工6-10天,一年累计11-20天,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连续旷工11-14天,一年累计21-29天,给予工人记大过、干部撤职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一年累计旷工30天予以除名。员工在公司内部工作调动,接通知一周内必须到岗,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到新单位报到的,比照本条处理。

3.7不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技术教育的,首次予以批评教育,二次处以50元罚款,三次处以100元罚款,四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3.8泄露公司生产、经营、科技秘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造成损失的,比照第3.3条处理。

3.9上报材料虚假,报表失实,谎报、隐瞒有关情况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3.10营私舞弊、贪污受贿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1000元及以上2500元以下(不含2500元)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25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给予留用察看处分;5000元及以上给予开除。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3.11工作方法粗暴,打击报复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3.12由于失职、渎职错误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元罚款;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以2000元罚款;10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处以3000元罚款;500000元以上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4、施工技术管理纪律

4.1施工技术室应有明确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分工不明确,岗位责任不规范的,对项目总工程师及工程部负责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4.2工程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

4.2.1未能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分工点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的;

4.2.2未能坚持测量双检制、测量结果没有签认的;

4.2.3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或交接签认不全的;

4.2.4未按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的;

4.2.5未按程序要求办理变更设计而擅自变更的;

4.2.6特殊过程没有作业指导书和关键工序没有质量控制措施的;

4.2.7未建立“变更设计台帐”、“验工计价(业主、民工)台帐”的;

4.2.8施工中未按要求做施工记录和收集有关资料的;

4.2.9对测量、试验仪器没有按时校验和保管不善的;

4.2.10工程试验人员未按时进行原材料试验、检验,未按时提供施工配合比,未按规定制作检查试件,未按时进行强度试验的;

4.2.11未及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得当的。

以上各项造成损失的,比照第3.12条处理。

4.3大型临时设施没有规范的设计图和强度检算资料,未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发现一次对项目总工处以200-500元罚款。

4.4工程完工后,未能按上级(或甲方)要求提交竣工文件,给项目技术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竣工文件保管不善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4.5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完工后不能按上级指定的技术总结内容及时上交施工技术总结的,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4.6未能按照《项目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现场施工生产指挥和技术管理的,分别处主管生产领导300元和总工程师200元罚款。

4.7对优秀的施工技术总结和专业论文在中铁一局级以上刊物刊登,或所主管工程被评为局、部级优质工程,以及一年内经多次检查没有违规现象,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200-2000元奖励。

5、安全质量管理纪律

5.1未按要求建立各种安全质量管理台帐,未及时上报各种报表材料,违者第一次处以30元罚款,第二次处以50元罚款。

5.2不按规定上报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弄虚作假或隐瞒拖延不报者,每发现一起对项目班子成员及安检或质检人员各处以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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