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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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控制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准确掌握各单位设备固定资产变动、使用及维护保养状况,确保生产需要,避免设备闲置,提高设备利用率,保证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对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控制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所有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控制工作。

第三条固定资产定义:(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3)单位价值较大;(4)能相对独立完成一项或数项工作。

(注:属于整体之一部分,不能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而整体总值符合固定资产定义者,该整体应列为固定资产,此部件不再单独列入固定资产。)

第四条设备固定资产所在部门或车间必须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对本单位所有设备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管理,配合设备管理部、控股公司设备管理部及财务经营部做好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核算工作。

第五条财务经营部、生产部、设备管理部、使用单位必须共同管理和维护设备固定资产,及时发现问题,查明原因,认真处理。设备使用部门及设备管理部负责设备固定资产的技术能力、使用、大修等管理;财务经营部负责设备固定资产的核算,记载设备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价值、折旧、净值等。

第二章选型申报

第六条各单位添置新设备时,由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技术参数,填写ERP设备审批流程,经审核通过后转仓储及采购部门进行采购或在控股公司内调剂使用。

第七条设备选型时各部门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优先选用符

合安全环保、节能节水优惠税目录中的设备,禁止选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及限制类的落后设备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中所包含的设备。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在审核时必须综合考虑控股公司范围内是否有可利用的闲置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优惠税目录的质量要求及相关标准。

第三章安装验收移交

第九条技改检修新增设备安装完成并试运行合格后,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单位在一周内组织填写完成《设备安装验收移交单》办理安装验收移交手续,将设备交由使用单位使用、维护保养及管理。办理安装验收移交手续后,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投用前建立设备EAM台帐。

第十条设备管理部及使用单位负责进行新设备试运行工作,对设备是否符合运行参数的能力进行认可。

第四章封存、停用

第十一条连续停用1个月的设备(不包括大修和季节性停工),使用单位应办理封存手续;暂时无法拆除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办理停用手续。

第十二条设备所在单位在封存、停用设备前应进行维护保养,经设备管理部验收后,在EAM系统中填写《设备封存(停用)通知单》,经设备管理部、生产部及财务经营部审批后,将封存设备放至指定位置。

第十三条对于已封存停用的设备,原使用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检查;使用单位及设备管理部应分别建立封存停用设备台帐,做好闲置设备的再利用工作。

第十四条生产部负责确定封存设备统一存放地点,分门别类的划定封存设备存放区;设备管理部负责封存停用设备的统筹管理,负

责本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督促原使用单位定期对封存停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封存停用设备完好。

第十五条对于封存或停用期超过两年的设备,设备管理部可以申请外卖,经公司技术研发部、生产部及财务经营部共同确认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市场化程序外卖处理,尽量减少资金占用,提高有效资产的利用率。附封存或停用设备外卖申请表。

第五章启用、转移

第十六条需要启用已封存或停用的设备时,应在EAM系统中办理启用手续流程。属于特种设备情形的必须同时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要求。

第十七条启用本单位封存或停用设备时,使用单位应在EAM 系统中先提交《设备启用通知单》审批流程,报设备管理部、生产部及财务经营部审批后方可启用。

第十八条启用其他单位封存或停用设备时,按内部转移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设备转移时,设备使用单位应先在EAM系统中填写《设备(公司内部)转移单》,经调出单位同意,设备管理部审核,生产部及财务经营部审批确认后方可转移。

第二十条各公司之间设备转移时,需用单位应先填写《设备(公司间)转移单》,经调出单位同意,调出单位生产部门同意,双方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双方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双方财务部门确认签字后方可转移。

第二十一条设备未办理转移手续不允许进行挪用,严禁各单位间在没办理手续的情况下相互挪用设备固定资产。

第六章报废

第二十二条设备因老化、腐蚀、磨损等原因无法满足使用要求,

且无法修复或不具备修复价值时,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在EAM系统中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写明报废原因,报设备管理部申请鉴定,经设备管理部、技术研发部、生产部鉴定同意后,报财务经营部、主管领导、控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废,达到公司所占固定资产总额30%以上的,还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一)单台套资产报废残值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二)单台套资产报残值大于人民币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公司总裁审批。大于100万元由董事长审批。

(三)公司因报废造成的财产损失还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申请审批方可税前扣除。

第二十五条设备报废后,按《废旧物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自制设备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自制设备固定资产:指由施工单位现场制作的设备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自制设备固定资产制作完毕由设备管理部及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自制设备固定资产由项目管理部提供制作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由工程预决部门核算制作费用及设备总价值,报至财务经营部。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封存、停用、转移、报废的设备在原使用单位台帐上须永久保留,并在备注栏注明设备的变动时间及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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