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易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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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知识产权法)专业考博参考书-考博分数线-专业课真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知识产权法)专业考博参考书-考博分数线-专业课真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知识产权法)专业考博参考书-考博分数线-专业课真题一、专业的设置北京大学法学院共招生52人,其中拟招本院硕博连读生约10名。

均为全日制脱产学习,不提供参考书目和往年试题。

今年实行申请考核制。

二、招生专业及人数系所名称法学院招生总数52系所说明其中拟招本院硕博连读生约10名。

各专业拟招生名额见备注。

均为全日制脱产学习,不提供参考书目和往年试题。

今年实行申请考核制,详见法学院网站公布的招生方案。

招生专业:法学(知识产权法)(030120)研究方向指导教师考试科目备注01.知识产权法学张平易继明刘银良面试本专业拟招生4人左右,其中02、03方向共用一个调控计划名额。

考生须具备法律学专业学位。

02.互联网法同等学力者须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四篇以上论文。

03.传媒法与知识产权报名时需同时填报专业、导师及导师一栏是否接受调剂等信息。

专业间不进行调剂。

三、导师介绍张平,女,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1991年至今兼任北大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中国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第三届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

著作:《知识产权法详论》、《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透析》、《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法律评论》(主编)、《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合著)、《共享智慧开源软件知识产权问题解析》(合著)等。

易继明:男,1968年2月出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私法一般理论方向学科带头人。

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在华中科技大学破格晋升教授。

兼任《私法》主编、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年刊》编辑部主编。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及其英文版《China Legal Law》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撰写、翻译和校订著作《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法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等10余部。

易继明教授已于2011年3月调往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

民法典的不朽

民法典的不朽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的不朽――兼论我国民法典制定所面临的时代挑战易继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民族自信心/时代挑战/不朽 The China Civil Code National Confidence Challenges from the Times Immortality内容提要: 民法典超越时空的魅力表现在它能够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而不是单纯地靠“权力”推进。

时下,关于民法典制定的相关讨论没有切中时代挑战的核心问题和趣旨,而且我国学术研究状况尚不能为我们应对挑战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该建立在民族自豪感的基础上,通过更加深入而细致的研究之后,成为21世纪的里程碑。

The push power from the state can not foster the splendor of the Civil Code to go beyond the limitations of the times, which would enable it to accomplish the historical mission assigned and continue mediating with the changing society. By far, the discussions presented about the making of the China Civil Code are not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targeting at the key issue of the challenges from the changing of the times, and Chinese academy has not made sufficient preparations from th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for the challenges yet. The making of the China Civil Code should be based on the national pride, and only after the thorough and detailed study can it be realized that the China Civil Code becomes a milestone in the 21st Century从一位老妇人的回眸一笑和优雅的挥手之间,米兰•昆德拉发现了“充满魅力”的东西,观察到“我们身上有一部分东西始终生活在时间之外”;即使青春已逝、岁月不再,我们却依然会沉迷于“那种不从属于时间的魅力”之中。

财产本身就是一种幸福财产权的三维价值结构与意识形态的终结易继明

财产本身就是一种幸福财产权的三维价值结构与意识形态的终结易继明

财产本身就是一种幸福――财产权的三维价值结构与意识形态的终结易继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上传时间:2006-3-11内容提要:拥有财产让人感到幸福,是因为早期土地所有权"地域主权"的观念有效地抵制了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同时也得益于近代财产权理论为之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对财产权利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削弱了财产权观念中抵制公权力的力量,也使得人们对财产产生罪恶感。

现代财产权理论重塑了财产权的古典价值,形成了财产权"拥有"、"获取"和"利用"三位一体的价值结构,并在从"拥有财产"到"利用财产"的转换中,发现了私权与公共目标的一致性,从而也扩大了财产之于人生幸福的意义。

关键词:财产;拥有;获取;利用;意识形态;幸福感财产本身就是一种幸福!从规范的语法意义上讲,这一表达是不准确的。

因为财产是一种可以被叫做"物"的东西,属于客体范畴,而幸福则是主体的一种主观感受。

客体自然不可能等同于主体的主观感受,怎么能说"财产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呢?说句实在话,我最初的意思是想说,拥有财产本身就让人感到某种幸福。

这种朴实的情感,深刻地嵌入人类心灵的深处,也体现在无数具体的表象之中。

博丹(Jean Bodin,1530-1596年)将国家定义为由多数家族成员和共同财产组成的一个团体;这个团体拥有最高权力(a sovereign power),并为理性(reason)所支配。

为了排除罗马教皇和封建势力的干预,他将"最高权力"和"理性"作为国家存在的基本要素。

支持博丹这一理论的,是罗马法中关于国家管理权也不得进入私人住宅的原则。

这种逻辑推论,有些类似于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国"的理论。

由于"家庭"、"家族"及"宗族"是国家的基础,因而,宗法社会治理模式中,家庭伦理、家族治理便受到较大的重视,甚至衍生出许多皇权政治的理论基础。

开创科技法学研究的新局面

开创科技法学研究的新局面

【法学与法制建设】开创科技法学研究的新局面易继明(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100732)摘要:科技发展对传统法律的影响,是近年来西方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中国大陆部门法学科体系肢解了科技法学的研究,但我们却无法回避科技进步对法律带来的挑战。

抛开科技法是否能够成为专门的部门法之类的讨论,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科技法学研究对象包括三类法律规范:专门性的科技基本法、科技单行法和附属性科技法律。

这些科技立法,也引发了传统法律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1)行政权进一步扩张,传统法治原则衰落;(2)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被打破,私权与公共目标在基本价值层面趋向同构;(3)成文法成为促进科技进步与社会改革的主要形式,传统法律进化模式被改变。

科技法学应该抛弃部门法概念体系,开创科技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变迁;科技法;新学科中图分类号:DF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3)12-0088-07收稿日期:2013-09-16作者简介:易继明(1968-),湖北公安人,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民法、财产法、知识产权法、科技法学等。

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13年12月(第12期,总第200期)Dec.,2013(No.12,General No.200)作为一名北京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科技法学方向毕业的博士,罗胜华副教授在其博士论文出版之际,对“作为理念型的科技法学”发表了一通感想。

他认为,科技法学是“科技活动的守望者”,是“社会变迁的思考者”,是“法学研究的拓疆者”,是“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者”。

[1](P378-380)他提出“科技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之后,他自己又饱含情感地写道:“科技法学,作为一个默默的守望者、一个永不停息的思考者、一个奋斗不止的开拓者、一个无私的革命者,或许它的命运不会辉煌,或许它的命运注定了如同夸父、格瓦拉一般悲壮,但是在人类科技进步过程中,在法学发展过程中,我们却不能缺少它,更不能失去它。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_易继明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_易继明
瑡 瑐 在费希特的法权概念演绎过 ” 单纯谈论对于在这些东西与人之间设想的关系的权利 , 是毫无意义的。 : “只有我本身把一个确定的 程中, 自我首先从设定它自己出发, 自我能动的, 通过自己的行动成其所是 瑢 瑐 然后 ” 我才能要求这个存在者承认我是一个理性存在者。 理性存在者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加以看待 , 通过自我设定非我, 由自我建立、 创造一个非我与自我相对立, 通过非我来限制自我; 相应地, 对于自我
DOI:10.14111/ki.zgfx.2013.04.008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易继明*
内容提要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滥觞于罗马法, 大陆法系在近现代法上相继确立了该原则 。 在知识学上,
费希特的行为哲学构成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理论基础 。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 尤其在英美法系 上, 经历了从抗辩事由到一般原则之转化, 表现出与大陆法系传统私法理论不同的特质 。目前, 知识产权滥用 行为主要表现为以权利的绝对性 、 权利的相对性以及程序性权利为基础的三大类型; 对其具体行为加以界定 及判断, 又因各国及其不同时期的知识产权政策或反垄断政策之不同, 而各有不同。 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的具体分析与判断, 可以建立行为与市场的二元分析框架, 由此采取两种基本的判断标准: ( 1 ) 行为本身的违 法性判断; ( 2 ) 行为在相关市场之下的妥当性判断 。 鉴于知识产权之私权本质和市场属性, 既要关注私法上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 也不能忽视公法性质的规制 。 关键词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行为哲学 知识产权 不洁之手 反垄断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以下简称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解18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易继明-物权法

易继明-物权法

致谢
谢谢大家!
◆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启动
2、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
——梁慧星和郑成思的论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中国物权法制定的时代背景
3、物权法草案“违宪”了吗?
◆ 巩献田的公开信 ——社会广泛关注,0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的动议被搁置
◆ 2005年10月开始的争论使得物权法立法成为海内外关注焦点
地役权、其他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占有
三 中国物权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9、物权法制定的缺憾
◆关于“物”的范围 ——物,不应仅以无体物为限 ◆关于物权种类 ——如典权、居住权等权利设置问题 ◆关于登记制度建立问题
——现实中多个不动产登记机构各自为政
◆关于国家所有的观念 ——如认为“权属不清的财产属于国家 ”
6、物权法的功能
◆ 明确物的归属 ——定分止争以界定权属消弭纷争 ◆ 发挥物的效用 ——物尽其用
7、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
◆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 不动产登记制度
二 中国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
8、物权的种类及其主要内容
◆ “自物权”与“他物权”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
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主讲人:易继明 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 时 间:2007年10月23日
目录
一 中国物权法制定的时代背景
1、中国民法典与《物权法》的制定 2、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 3、物权法草案“违宪”了吗? 4、物权法制定的重大意义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应对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应对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应对易继明 初 萌内容提要:从WIPO和WTO两大框架体系向FTA的平台转换,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入后TRIPS时代。

后TRIPS时代与FTA相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主张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立法、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领域“南北对抗”以及赶超型发展战略成为一种新常态。

为适应后TRIPS时代,我国应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一方面提升本国制度的适应性和执法水平,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另一方面也应把握“南南合作”的基点,提升国际话语权。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一是以CPTPP为标杆,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及执法机制;二是抓住美国退出的窗口期,尽快启动加入CPTPP谈判程序;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提高国际认同度;四是学会平台转换,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均衡发展。

关 键 词:后TRIPS时代 TPP CPTPP 知识产权 南北矛盾 平台转换 国际战略 Abstract: The forum shifting from WIPO, WTO to FTA ushers in post-TRIPS era. Post-TRIPS FTAs are characterized by high standards and high-level openness, and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trend of "north-south confrontation" and "catch-up strategy" has become a new normal.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post-TRIPS era, China should enhanc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o a strategic level. We should further improve the adaptability of ou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s and the level of law enforcement, as well as grasp the opportunity of south-south cooperation. To be specific: first, take CPTPP as the benchmark, improve ou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s and law enforcement mechanism; second, seize the window period within which the United States is withdrawn and start negotiation process for joining CPTPP as soon as possible; third, initiate sharing of experience with foreign countries, in order to enhance our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fourth, timely shift forum, and facilitate a balanced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Key Words: post-TRIPS era; TPP; CPTPP; intellectual property; north-south confrontation; forum shifting; international strategy一、引言:从TRIPS时代到后TRIPS时代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导师介绍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导师介绍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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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进行简单的总结。 3.育明教育答题示范 例如:简析绩效管理和绩效考评的区别和联系。 第一,“绩效管理”和“绩效考评”的定义。 第二,区别 第三,联系 第四,总结。 4.危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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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4 表见代理及责任承担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 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 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 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 10 万元货款的责任。 案例 35 可撤销合同及其撤销权的消灭 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有 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 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 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 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 55 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 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 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案例 36 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 73 条第 l 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我国高技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易继明)

我国高技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易继明)

我国高技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易继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上传时间:2004-6-17内容提要:高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又是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的生命线。

本文就我国高技术产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对我国高技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全文分三个部分。

(一)问题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二)现状及其分析;(三)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战略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序言中明确指出,“在以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为主要内容的日趋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能否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已经成为竞争的焦点,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命脉所在。

”[①]这进一步强调了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的重要性,而知识产权保护又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命线。

因此,高技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问题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一)大力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到来“高技术”(high technology)一词,是指“与生产或利用尖端的或复杂的仪器、设施、方法等相关的科学技术,特别是电子、计算机领域内的科学技术”[②]。

而所谓“尖端的或复杂的”技术,则是一个具有十分强烈的历史感、时代性的动态概念。

就是处在同一时代背景下,人们的认识也不完全一致。

[③]不过,某一时代的高技术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第一,该技术是建立在最新科技成果之上的属于尖端或复杂技术结构的技术;第三,能够被生产或利用,促进生产力变革,创造物质文明的技术;第三,目前主要表现在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和新材料技术(包括纳米技术)等领域。

从世界范围看,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高技术的发展,迅速出现了一批高技术企业,并逐步产业化,形成了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

我拿什么奉献给你——致华中科技大学2009届法律硕士毕业生--易继明

我拿什么奉献给你——致华中科技大学2009届法律硕士毕业生--易继明

研究生招考制度也是有问题的。对于研究生招生,从我自己内心上讲,是希望实行申请制度。申请材料里面,包括你的教育背景、研究计划、推荐材料等。当然,我们也可以要求提供外语成绩的证明材料,如英语六级、雅思或者托福成绩等。根据这些材料,有些学生可以直接被录取;有些可能再复试一下,决定是否招录。总之,就是不用我国目前的考试制度。
我拿什么奉献给你——致华中科技大学2009届法律硕士毕业生--易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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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什么奉献给你——致华中科技大学2009届法律硕士毕业生--易继明
我们法学院培养的第一届全日制法律硕士就要毕业了。院学位委员会主席齐海滨教授跟我说,这次学位委员会评选出了十几篇优秀的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想集结一下,做一个特刊。我很赞同。于是,他约请我给学生们写几句话,作为对同学们毕业的一个纪念。
先从我们第一届学生给我的一封邮件谈起吧。
这封邮件,除了隐去署名之外,我保存了信函的原貌。全文复制如下:
尊敬的易院长:
转眼间,我们2006级法律硕士即将毕业,但是法学院给我们的承诺却迟迟不予兑现——“法律硕士专项奖”,当时该奖项是院里会议讨论通过了的,并且在大会上宣布了的,在法学院网站和学校的其他媒体也报道了的。
当初国务院学位办确定设置法律硕士(J.M.)教育项目,指导思想就是要将法律教育专业化、职业化。但是,为什么十多年过去了,法律硕士教育离我们最初的目标似乎依然那么遥远?我们的学生、社会评价以及我们法学院自身,都对于目前的这种法律职业教育状况不太满意呢?甚至有人干脆说,法律硕士就是一个大本科。而很多法学院对法律硕士教育的定位也是:它高于法学本科层次,低于法学硕士层次,是介于这两个层次之间的一种教育。社会评价,也大抵如此。就我个人的看法,这都是早期设置法律硕士项目之时,那些先取得这种教育试点资质的法学院,缺乏准备,缺乏重视,缺乏理解,更是缺乏责任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刚试点,一大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涌入那几所获得资质的法学院。这些法学院,每年要招收三、四百名法硕学生,有的甚至四、五百名。按照传统指导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模式,师资力量不够,教育模式来不及转换。有的法学院在给法律硕士上课时,都采取200人以上上大课堂的形式;而相对传统的法学研究生一进校就配备导师的情形,法律硕士仅仅是在毕业论文设计时才有。这样一来,它的确就像个“大本科”的教育了。随之而来的,社会评价就降低了。

中美贸易战及中国未来的发展一一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易继明教授访谈录

中美贸易战及中国未来的发展一一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易继明教授访谈录

收稿日期:2018-05-21基金项目:本文系《大部制背景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研究》课题项目(项目号:SS17-A-0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作者简介:易继明(1968-),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FullprofessorwithTenure)、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北京大学)研究基地主任,研究方向:民法、知识产权法、法学理论等;李春晖,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专业博士生;石丹,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专业博士生;钱子瑜,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专业博士生。

中美贸易战及中国未来的发展———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易继明教授访谈录易继明,李春晖,石丹,钱子瑜(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100871)■■名家语丝WORDS FROM THE CELEBRITY摘要:自2017年以来,中美之间出现了较大的贸易摩擦,并逐渐演变成为今天人们所说的“中美贸易战”。

这一轮贸易摩擦或者说“贸易战”的起因,与美国发动的“301调查”及调查结果相关,涉及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及创新等领域的问题。

访谈就这一轮的贸易摩擦或者说“贸易战”,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一次的中美贸易摩擦或者说冲突,其实是特朗普透过知识产权、贸易政策的切入点,对中国进行全面遏制的一个开端。

关键词:中美贸易战;知识产权;人工智能;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8)06-0003-06我们乐于看到科技与人文携手,这会带来双赢的局面。

易继明(1968-),湖北荆州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FullprofessorwithTenure)、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北京大学)研究基地主任。

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在华中科技大学破格晋升教授。

兼任《私法》主编、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年刊》编辑部主编。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缓和——兼对《民法总则》第123条条文的分析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缓和——兼对《民法总则》第123条条文的分析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缓和一一兼对《民法总贝!J》第123条条文的分析易继明内容提要:《民法总则》第123条通过列举知识产权客体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概括性定义。

该条确立了知识产权类型的“7+N”模式,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 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这7种权利,再加上代表“N”的兜底款项。

不过,这一兜底 款项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排除了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创设新的知识产权类型。

因此,司法实践中要进行扩张性立法解释,并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权利体系。

关键词:《民法总则》第123条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类型法定主义规制缓和Abstract:Article 123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provides a general defin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y enumerating the objects.This article establishes the t67 + 1S T5mode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namely,copyright,patent right,trademark right,geographical indication right,trade secret right, integrated circuit layout design right,new plant variety right as well as miscellaneous provision represented by However,this miscellaneous provision takes strict legalism,excluding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local regulations,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cases to create new typ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refore,we need to carry out expansionary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injudicial practice,strengthen the legislative work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Key Words:article123 of t 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 he Civil Law;defin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yp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legalism;mitigation of regulation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 简称《民法总则》)。

取得时效在民法中的功能

取得时效在民法中的功能

取得时效在民法中的功能
易继明
【期刊名称】《河北法学》
【年(卷),期】1997()5
【总页数】3页(P18-20)
【关键词】取得时效制度;所有权;时效取得;价值取向;民法典;现代民法;消灭时效;合法原因;占有人;十二铜表法
【作者】易继明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论我国民法典中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 [J], 陈琼章
2.论取得时效之客体——兼谈取得时效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应有地位 [J], 王厚伟
3.刑法中前科消灭制度的法理根基新探——以民法中取得时效制度为视角 [J], 柳小惠;张建春;马如栋;
4.浅论在我国民法中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兼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构想 [J], 赖薇薇
5.浅析职高民法专业课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J], 单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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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物权法是一项长期工作(易继明)

完善物权法是一项长期工作(易继明)

完善物权法是一项长期工作易继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上传时间:2005-9-28当前,物权法草案已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条规定,"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是在2005年6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基础上,修改而成。

征求意见稿除了将物权权利主体称谓由"自然人、法人"替换为"权利人"之外,其他文字和内容均与三审稿一致。

从语意承接的逻辑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将"物的归属"置于"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之前,是较为妥当的。

只有先明晰了"产权",然后才能保护"产权人",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发挥物的效用"。

但是,后面的一些文字及其在接下来的草案文本上的反映,却涉及到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尚待逐步完善。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条中"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为二审稿第1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语修改而来。

而且,为了体现这一指导思想,在草案征求意见稿后面的文本中,又新增设了一些条文,均为体现这一指导思想。

例如,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第5章,章名定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第50条规定:"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60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47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第7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适用兼与梁慧星、易继明教授商榷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适用兼与梁慧星、易继明教授商榷

第三,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的损失是决定赔偿数额的第三个因素。在侵权行 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赔偿数额应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最后,法律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适用,需要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可 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整。
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不足,导致知识产权的垄断和滥用现 象时有发生。
针对以上问题,梁慧星教授和易继明教授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化体系,推动各国之间的协调合作,打破知 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促进知识产权的全球流通。
2、强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创新性智力成果的保护力度,鼓励创新活动的发 展。
总之,本次演示认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在促进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着 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实践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 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和社会效益。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是指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 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适用,需要考虑 以下几个方面:
3、加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防止知识产权的垄断和滥用现象的发生。
四、作者的看法
本次演示赞同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原则,认为这有助于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 权益,促进创新和维护社会公平。同时,针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 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化体系。这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推动国际间 的协调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谢谢观看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法律所确定的特定智力成果,如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 2、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美对华启动301调查与我国的应对措施

美对华启动301调查与我国的应对措施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1月,第48 卷第1 期,Jan. ,2018, Vol.48, No.1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法学研究】美对华启动301调查与我国的应对措施易继明,李春晖(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针对美国2017年8月发起的301调查挑战,总的来说,我国应全盘考虑国际 国内局势以及美国的政局特点,稳住阵脚,谨慎应对。

针对美方的关切,对症下药,要解决问题和分化对手并举。

对于我方的关切、对方的误解等要进行全方位的沟通,取得理解、谅解和支持。

反对单边制裁,主张多边机制解决问题,促使特朗普政府遵守多边规则,树立中国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的形象。

应对此次301调查还要有全局视野和长远眼光。

要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内产业升级来调整投资布局,从而改善贸易顺差问题。

要明确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思路,加快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体系并优化施政方式,尽快建成法治国家。

还应综合考虑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和知识产权问题,优化市场主体构成,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推进国有企业(包括控股、参股企业)的市场化。

关键词:特朗普;知识产权政策;贸易政策;301调查;中美关系中图分类号:D923.4;D996.1文献标识码:A DOI:10.16152/ki.xdxbsk.2018-01-009_、背景2017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签署行政备忘录,指令美国贸易代表(United States Trade R epreentative,简称USTR)按照197年美国《贸易法》第302条(b)项①考虑是否需要调查中国哪些法 律、政策、实践和行动可能是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可能损害美国的知识产权、创新或者技术发展[1],并授权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Robert Lighthizer)为确保“公平和对等的贸易规则”,可以动用所有可用 的政策选项[2]。

世界专利体系中专利客体的演进

世界专利体系中专利客体的演进

刍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2020年1月,第50卷第1期,Jan.,2020, Vol.50,No.1————————————————————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Social Sciences Edition)法学研究科技与法律世界专利体系中专利客体的演进易继明,王芳琴(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100871)摘要:专利客体是衡量专利保护强度的一个重要维度。

从世界专利体系来看,专利客体在天然物质、微生物、植物、动物、与人体相关的组织、与抽象思想相关的产品或者技术等领域的演进,都呈现出逐步开放与扩展的趋势。

这一趋势势不可挡,主要原因在于科技发展对专利客体促进的绝对意义以及国家对于优势科技产业的强势倾斜、降低专利保护门槛等现实做法。

这些因素迫使专利客体的理论向着满足现实需求的方向发展,最终形成了专利制度为现实所用的功利主义形象。

关键词:世界专利体系;专利客体演进;专利保护强度;国际趋势;功利主义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 DOI:10.16152/kt.xdxPsk.2020-01-009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三维视角分析,是我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度重大项目《中国特色专利制度优化路径研究》课题研究时提出来的。

就专利保护而言,我认为衡量专利保护的强度,应该从“长”“宽”“高”三个维度综合分析。

“长”主要指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包括维权周期,是一个时间的维度;“宽”是指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专利客体的维度;“高”主要指损害赔偿的额度,包括行政处罚或者刑罚适用,是处罚的力度。

在对专利保护强度的研究中,我指导硕士生王芳琴研究其与专利客体的关系。

后来,我在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2015年送审稿)时,对此也进行过简要分析[1]o这里,我们就世界专利体系中专利客体的演进展开论述和分析,试图揭示出一点规律性或者未来性的内容,为我国专利制度改进提供一点建议。

怎样防护国内外商业秘密侵权的硬伤?

怎样防护国内外商业秘密侵权的硬伤?

怎样防护国内外商业秘密侵权的硬伤?
李志怡
【期刊名称】《小康》
【年(卷),期】2023()7
【摘要】日前,在腾讯会议线上会议室,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教授、博导,北大
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主任易继明,在“当
代法学名家讲座”开讲“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解读”。

他在讲座中着重强调,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资讯日趋发达,商业秘密保护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和国家竞争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总页数】1页(P60-60)
【作者】李志怡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论商业秘密权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2.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兼论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3.跳槽,请不要带走商业秘密──对一起高科技领域内商业秘密侵权案的思考
4.封面报道--偷你没商量商业秘密侵
权切肤之痛--10年,我一直被商业秘密侵权困扰5.游走在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秘密性”证明责任分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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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继明
研究员,民商法学
教育背景 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90),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9)、法学博士(2002) 工作经历 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2002-2006)、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并兼任院长 (2006—2010)、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5—2006)等。2011 年起,北京大 学法学院任教。 研究领域 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法理学等 科研成果 著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专著,2003)、《合同法理论》(译著,2004)、《技术理性、社会发 展与自由》(专著,2005)、《侵权法的统一:因果关系》(译著,2009)等。 主要学术论文(按发表顺序由近而远): “财产权的三维价值”,《法学研究》2011 年第 4 期。 “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环球法律评论》2011 年第 3 期。 “当代法学的历史使命”,《法律科学》2011 年第 1 期。 “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法学研究》2008 年第 1 期。 “跛了脚的‘法治’――与夏勇教授商榷”,《法律科学》2006 年第 2 期。 “中国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物权的定义”,《法学》2005 年第 9 期。 “论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法学研究》2005 年第 3 期。 “民法典的不朽――兼论我国民法典制定面临的时代挑战”,《中国法学》2004 年第 5 期。 “民法之学:关于权利的学问”,《法学》2004 年第 4 期。 “认真地对待学者――闲话学者与最近的民法草案”,《法学》2003 年第 5 期。 “民法法典化及其限制”,《中外法学》2002 年第 4 期。 “知识经济时代民法的变迁”,《法学》2001 年第 8 期;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法商研究》2001 年第 4 期。 “论日耳曼财产法中的团体主义特征”,《比较法研究》2001 年第 3 期。 “物权保全请求权”,《政法论坛》2001 年第 2 期。 “ 论 我 国 高 技 术 产 业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 中 国 法 学 》 2000 年 第 5 期 。 英 文 简 版 : “IntellectualProperty,China’sHigh-techEnterprises”,ChinaLegalScience,87-92(2001). “评财产权劳动学说”,《法学研究》2000 年第 3 期。 “财产权及其哲学基础”,《政法论坛》2000 年第 3 期。 “论古希腊法对大陆法私法形成的贡献”,《中外法学》1999 年第 6 期。 “《格尔蒂法典》与大陆法私法的源流”,《外国法译评》1999 年第 1 期。 荣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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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获得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民法学科著作类)一等奖(2005)。 专著《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获得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二等奖(2008)。 主持完成的课题“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008MZACR001-0905)获得民政部 “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理论研究部级课题一等奖(2009)。 主持完成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战略研究之“未来 20 年我国科技法 制建设的主要任务”课题,并执笔“科技发展法制与政策研究”专题组之征求意见稿,获得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重要贡献奖(2004)。 论文《评财产权劳动学说》获得武汉市第八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3)。 其他事项 主编《私法》;2007 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编号:NCET-07-0337);兼任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省第十届政协委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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