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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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9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第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2.岗位责任制度;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五条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五)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六)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基因生物在农业、医药等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

然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1. 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则、要求、程序等。

2. 部门职责(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1)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转基因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I、n、m、iv。

(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3)转基因生物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等环节,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4. 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1)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转基因食品、饲料等应标注转基因成分、来源等信息。

(3)违反标识管理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制度(1)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实施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和审批制度。

(2)进口转基因生物必须符合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

6. 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制度(1)对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实施生产许可制度。

(2)加工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与监管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认知。

2. 强化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完善技术检测体系,提高检测能力。

4.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试题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试题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试题姓名:部门:分数:一、单选题:1. ()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A)A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 ()制度。

(B)A标注 B 标识C标签3.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C )A单位加工B个人标识 C 单位和个人加工4.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 B )A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B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5.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

(A)A安全控制安全B标识安全C安全控制正常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

( B)A标注B标识C信息7.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B)A 许可证书B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C批号8.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转基因大豆加工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转基因大豆加工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确保转基因生物在装卸、运输、储存以及加工过程中的封闭式管理,防范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根据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用于农产品加工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指进口转基因大豆及其加工的产品(包括豆油、豆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活动。

具体指以进口转基因原料,生产豆油、豆粕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管理小组。

为确保进口转基因大豆在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性,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公司特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日常监督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等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一)组长1、职责(1)负责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安全工作的总体策划。

(2)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必要时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及突发事件后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4)对本公司采购加工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性负整体责任。

2、权限(1)有权调动公司内一切资源。

(2)有权组织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安全工作会议。

(3)有权变更安全管理小组中所有人员及其职责和权限。

(4)有权以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

(5)有权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直接处理。

(二)副组长1、职责(1)配合组长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及技术指导。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基因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一)农业转基因生物采购安全管理制度 (1)(二)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2-4(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储藏安全管理制度............ 4-5(四)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5-6(五)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6-7(六)农业转基因生物下脚料管理规定.............. 7-8(七)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12(一)农业转基因生物采购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采购的转基因玉米符合规定,规范公司对转基因原料的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转基因玉米采购及全过程的跟踪管理。

3.采购制度3.1转基因玉米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取得相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才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3.2采购的玉米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饲料卫生标准和规定。

3.3严禁采购下列转基因玉米生产饲料:3.3.1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饲料卫生标准的转基因玉米。

3.3.2转基因玉米中含有国家严令禁止严重危害动植物安全的危害性种子或杂草杂草。

3.3.3转基因玉米中含有过量的农药残留物。

3.3.4严重霉变变质的转基因玉米。

3.3.5经加工处理后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转基因玉米。

3.4所有原料必须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目录》《药物饲料添加剂目录》。

3.5在取得发改委农产品配额后才能采购进口玉米。

4.转基因玉米采购4.1对进口代理商资质,历年进口情况进行评审。

4.2选择国有大中型企业合作。

4.3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

4.4合同评审:审核转基因玉米数量,质量标准等。

4.5签订合同。

4.6办理保险。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转基因玉米运输安全,保证在码头装卸以及船舶、车辆运输过程中无散漏、无遗失,特制定本制度。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31日第1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建立或共享专用的试验基地。

”(二)对附录Ⅰ作如下修改1.将“二、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中的“品种、品系”修改为“转化体”。

2.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2修改为:“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1个转化体,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3中的“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修改为“应在试验植物的适宜生态区进行”。

4.删除“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5.10。

5.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4.1修改为:“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抗虫棉花XY12的安全证书。

(管理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运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壹)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于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且公布。

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示范文本)

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示范文本)

××××公司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一、目的 (3)二、适用范围 (3)三、组织管理体系 (3)四、工作职责 (4)五、转基因生物主要环节安全制度 (6)六、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8)七、转基因生物转运、装卸、仓储、下脚料处理管理制度 (10)八、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制度 (11)九、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13)十、档案管理制度 (14)为确保转基因生物安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我公司特制定《转基因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规范转基因生物的装卸、转运、仓储、加工及下脚料处理制度,保证公司生物安全措施周密、安全、有效。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国外转基因生物的接卸、运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生物安全管理。

三、组织管理体系(一)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转基因生物从到港至加工完毕的整个过程的监督及管理。

领导小组的成员应了解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转基因防疫监管的程序和要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对我公司转基因生物的具体监管要求。

(二)公司转基因生物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如下:组长↓副组长↓---------------------------↓↓↓运输装卸操作员储存仓储操作员下脚料处理操作员四、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等规章制度,提高企业员工的风险意识、防疫意识,严防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蔓延。

2、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各项关于转基因生物各项生物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加强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得利斯股字[2021]34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平安管理制度XX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XX2008-4-4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平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X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确保转基因生物在装卸、运输、储存以及加工过程中的封闭式管理,防X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方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评价管理方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平安管理方法?,结合华农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用于农产品加工的具有活性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指进口转基因大豆及其加工的产品〔包括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等〕。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活动。

具体指以进口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平安管理小组为确保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平安性,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将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公司特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平安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平安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的平安管理、日常监视检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等工作。

组长:陈汉宗执行组长:卢德明执行副组长:王海波组员:王永强赵淑颖殷方玉X文学黄庆第五条职责分工〔一〕组长1、职责〔1〕负责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平安工作的总体筹划。

〔2〕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必要时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及突发事件后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4〕对本公司采购加工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平安性负整体责任。

2、权限〔1〕有权调动公司内一切资源。

〔2〕有权组织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平安工作会议。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农业部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令(第59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第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2.岗位责任制度;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五条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五)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六)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农业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依法行政;(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三)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四)责任明确、追究到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转基因办”)负责全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管理;(三)组织协调转基因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四)指导地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省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转基因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管理;(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转基因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管理;(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章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第七条从事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应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I、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正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正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正版)2001年的今天(23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正式实施,下面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正版),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2)

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2)

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确保转基因生物在装卸、运输、储存以及加工过程中的封闭式管理,防范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根据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用于农产品加工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指进口转基因玉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活动。

具体指以进口转基因原料,进行饲料加工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成立进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为确保进口转基因玉米在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性,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公司特成立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进口转基因玉米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日常监督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等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一、组长(总经理)(一)职责1.负责公司进口转基因玉米各环节安全工作的总体策划。

2.负责进口转基因玉米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及突发事件后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4.对本公司采购加工的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性负整体责任。

(二)权限1.有权调动公司内一切资源。

2.有权组织各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口转基因玉米相关安全工作会议。

3.有权变更安全管理小组中所有人员及其职责和权限。

4.有权对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

5.有权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直接处理。

二、副组长(副总经理)(一)职责1.配合组长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玉米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及技术指导。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基因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操作规程一、安全管理原则1、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公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等活动。

3、参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转基因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由4种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和3种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组合构成,不同等级的基因工程工作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二、机构与人员1、为切实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司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制定有关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查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操作规程,监督和检查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准入、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

2、对从事转基因生物操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熟悉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及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注意个人防护,严防菌(毒)感染人。

3、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平时不得与家养动物接触。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三、试验材料管理1、菌种和试验材料应贮存在特定设备内,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任何人不得私自外泄或取走.2、领取使用菌种和实验材料必须经安全负责人批准,并说明材料之名称、型别、数量及用途。

3、转移或者运输的转基因生物应放置在与其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容器内.四、实验动物管理1、用于转基因生物安全试验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可靠.2、经审批许可后,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限内进行饲养和试验。

3、实验动物饲育工作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饲育环境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和监控过程的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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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确保转基因生物在装卸、运输、储存以及加工过程中的封闭式管理,防范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根据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用于农产品加工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指进口转基因玉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活动。

具体指以进口转基因原料,进行饲料加工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成立进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为确保进口转基因玉米在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性,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公司特成立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进口转基因玉米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日常监督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等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一、组长(总经理)(一)职责1.负责公司进口转基因玉米各环节安全工作的总体策划。

2.负责进口转基因玉米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及突发事件后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4.对本公司采购加工的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性负整体责任。

(二)权限1.有权调动公司内一切资源。

2.有权组织各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口转基因玉米相关安全工作会议。

3.有权变更安全管理小组中所有人员及其职责和权限。

4.有权对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

5.有权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直接处理。

二、副组长(副总经理)(一)职责1.配合组长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玉米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及技术指导。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基因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负责转基因生物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

4.负责进口转基因玉米相关标识的管理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相关部门有关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方面的工作落实情况。

6.配合组长做好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处理工作。

7.厂内有关转基因产品标识牌的制作和使用及加工过程中废弃物的处理等。

8.含转基因产品标识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办理、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办理等事宜。

9.具体负责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有关转基因方面的事宜。

(二)权限1.有权对出现的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在第一时间向组长汇报。

2.在组长的授权下,可直接对转基因安全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3.有权对不按规定操作的部门或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

三、组员(一)职责1.按工作范围,具体负责公司采购的进口转基因玉米在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各环节的安全工作。

2.负责向所辖范围内人员宣贯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对本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事项负第一责任。

4.负责具体落实安全管理小组布置的有关转基因安全方面的各项工作,确保各环节的安全措施有效可行。

5.负责本管理范围内各环节/各道工序的有关转基因安全工作的具体布置和监督检查。

6.负责所辖范围内转基因标识的具体制作和使用。

7.在安全管理小组的安排下,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8.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及总结报告工作。

注:各相关组员工作范围(1)采购经理:负责进口转基因玉米装货、路途运输、厂内运输、卸货等事宜。

(2)生产经理:负责进口转基因玉米在生产企业内部的加工及产品储存等事宜。

(3)销售经理:负责饲料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4)品控经理:负责生产企业内有关转基因废弃物处理的监督检查,并配合生产企业经理做好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二)权限1.有权对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事项进行工作部署、检查和监督。

2.有权对出现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向组长、副组长进行详细的汇报。

3.有权对违反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玉米采购、装卸、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目的采购安全的进口转基因玉米,同时对进口转基因玉米在装卸、储存、发运各中转环节进行防疫控制,保证进口转基因玉米在各环节操作过程中无泄漏现象发生,防止植物、有害生物在码头运输等过程中的传播。

第七条采购管理规定公司在采购转基因原料时,必须取得外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订合同,同时应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取得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八条港口装卸管理规定一、装卸前的准备卸货前我公司要提前与港方作好沟通,保证做到以下几点:1.玉米作业的泊位、作业线路及筒仓周围保持清洁,相对隔离,不得有污染源。

2.定期清理筒仓,保持仓内清洁干燥,无污染物、无虫害感染,有防鼠措施,必要时对筒仓实施熏蒸灭虫。

3.对装卸机械进行检修,确保性能良好,机容整洁。

4.装卸工具及铺、垫、盖必须干净,如已污染则不得使用。

二、装卸过程控制进口转基因玉米在整个装卸过程中,我公司进出口部应指派专人现场监督以下事项,对发生的任何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1.船舶按规定靠泊指定港口后,确保在检验检疫部门对表层进行抽样并合格后方可安排卸货。

2.卸船过程中使用港口专用卸粮机械,直接将玉米输送至港内筒仓储存或专用的封闭自卸车中。

3.专用卸粮器械及封闭自卸车要定期由专人维护、保养和检查,杜绝有任何漏洞。

4.卸船现场码头要安排清洁工人,及时清扫洒落地面的玉米并颗粒归仓。

5.在作业结束后,根据要求卸船用专用器械及场地要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喷洒消毒溶液进行消毒灭菌。

第九条粮仓储存管理规定玉米在粮仓储存期间,应按以下几点要求严格管理,并派专人负责监督。

1.进口转基因玉米在粮仓储存期间要适时进行通风干燥,抑制粮仓的各种生命体的活动,防止潮湿发霉而造成玉米质量下降。

2.进口转基因玉米储存期间要定期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仓内温度、湿度、玉米水分及虫害发生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至相关部门。

第十条运输(港口到加工厂内)管理措施1.玉米用封闭式车运送至我公司的储存区,运输过程中要合理控制装货数量,防止装卸过量导致玉米溢出外泄。

2.对运输司机应有严格操作要求,同时避免因交通意外导致玉米撒漏。

第十一条厂内储存安全管理措施1.进口转基因玉米进入生产企业后与国产玉米要分仓存放,并在显要位置挂牌标识。

2.在厂内储存期间,生产厂应对原料仓进行管理,安排专人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原料仓温控设备并加强对原料仓的巡视力度,防止因管理失控玉米变质。

3.玉米储存期间生产厂应对其严格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出入库情况,做好玉米出入库重量等情况记录,尽量避免短量情况发生。

4.原料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有污染源。

5.原料仓周围每日清扫早晚各一次,清扫收集的玉米当天入仓。

第四章玉米加工过程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运达生产厂内的进口转基因玉米经封闭式输送设备(刮板机、提升机等)直接将玉米送至厂内指定的原料仓。

第十三条原料仓内存储玉米经封闭式输送设备按生产工艺流程先后将玉米运送至预处理车间、浸出车间,整个生间加工过程均在封闭状态下进行。

第十四条玉米在加工过程中经各清理设备清理,清除其中大小杂质(又称下脚料)必须用定好的杂质袋或封闭式手推车接装,接装的下脚料要封口放至指定区域,称重并做好记录在商检局监管下焚烧,待集中焚烧处理。

第十五条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各除尘系统的管理,严格控制风量,清除的灰尘收集至封口袋内并存到指定区域,待集中处理车间操作员和设备维修人员每日巡查保养设备早晚各一次,发现设备有漏点的及时处理,泄露玉米当班清扫,并随时从新加入生产线。

在设备停机维修时,首先由操作人员清理设备内部,并及时将清理出的物料装袋密封,存放到制定区域。

第十六条厂内杂质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并做详细记录。

同时厂内应做好杂质处理有关事项的宣传工作,让所有员工引起足够重视。

第十七条玉米生产加工后的各种产品经密封包装后输送至各成品储存区的区域内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过磅称重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存放在各存储区的待销售产品,均需做好明显标识,并由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储存区(库房)情况,确保储存期间质量。

第十九条销售装车过程中,由专人进行严格监管,严防撒漏,因意外撒漏要及时清理回收。

第二十条生产部应安排专人定期对有关输送、生产加工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避免玉米及其制品撒漏现象的发生。

因意外原因导致出现上述情况时,相关操作人员必须立即上报生产主管,并同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撒漏玉米及其制成品及时回收至生产线内。

第二十一条玉米加工过程中一旦发现国家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对象应立即上报主管检疫部门及农业转基因生物主管部门,作好防范工作。

第五章加工废弃物的灭活措施第二十二条玉米加工过程中初清工作塔内和预处理车间内存放的玉米杂质(下脚料)数量较多时,该项工作负责人应及时与生产部门联系,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将玉米下脚料运送至焚烧间。

下脚料运至焚烧间应再次过磅确认现有数量与存放数量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下脚料运运不超过焚烧间途中,不得发生洒落现象。

第二十四条全部下脚料必须在焚烧间内焚烧处理,焚烧间管理人员应作好焚烧记录(包括下脚料的重量、焚烧时间、焚烧人员等)并给予保存。

第二十五条加工进口转基因玉米期间,企业生产部门应及时同企业门卫、把好杂质出厂关,不允许有任何未经焚烧处理的进口转基因玉米杂质出厂。

第六章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管理第二十六条对我公司列入转基因产品目录的各类产品均需实行强制性标识管理。

第二十七条标识方法一、标识要求1.对原料的标识:在报检、报关单及玉米垛区和堆放地点标注“转基因玉米”。

2.对产品的标识:在产品包装物、标签上标注“转基因”字样。

二、标注要求1.标识应当醒目且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

2.包装产品应在产品外包装同其它内容一同设计和印刷。

3.散装油罐要制作标识牌。

4.销售合同中标注转基因产品。

5.无论何种标识形式必须保证其牢固、持久。

第二十八条标识工作管理措施一、要提高对转基因标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它提高到执行国家法规,关乎企业形象和效益的大事上来。

二、各责任部门要认真贯彻一个《条例》、三个《办法》及本【规定】,做好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绝不能因为工作疏忽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

三、加强转基因标识使用的培训学习,安全管理小组要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要求,并及时传达有关信息至相关部门。

四、建立报告制度,公司各相关部门在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前后以及市级抽查时都要及时向安全管理小组报告。

以发生或预测可能发生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或存在潜在风险时,各相关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将情况详细报告安全管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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